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合集下载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

拍卖行业务管理制度(拍卖行管理制度)

拍卖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拍卖业务的管理,严格拍卖程序,规范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拍卖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拍卖公司内部各个部门进行的各类拍卖业务.第三条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依法接受委托拍卖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变通的方式规避拍卖,严禁搞假拍卖.第五条拍卖活动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内部分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工作.第七条加强拍卖业务的审批管理,建立总经理审批制.委托,拍卖,报告,文件归档,情况统计等,均报请总经理审批,准予后方可开展执行.第八条实行项目任制,具体项目由承办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部门经理监督管理.第九条拍卖工作中凡出现问题和发生重大事故,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章项目委托书和项目报批第十条业务部门承接拍卖项目应有委托方签定的拍卖委托书(协议书).委托书样本由工商局统一制定,特殊内容可签定补充协议.第十一条拍卖委托书要有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一般委托人要《委托拍卖合同》;执法部门委托拍卖的,应出具《委托拍卖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需报经总经理审核.第十二条设立《委托拍卖合同》,《拍卖物品清单》登记制度,由本公司统一管理编制档案编号.第十三条现状拍卖和涉及产权证照,转移变更的拍卖物品,须经总经理审批确认.第一节房地产类拍卖第十四条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1、个人身份证明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3、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5、所有权或财产处分权的证明文件6、房地产详细资料,即: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现状7、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等.8、产权属于他人共有的标的,委托方应提供所有权的委托证明相关材料、其它有关材料。

拍卖佣金收费标准

拍卖佣金收费标准

拍卖佣金收费标准在拍卖行业中,佣金收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拍卖行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因此,拍卖佣金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拍卖佣金收费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讨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拍卖佣金是指拍卖行为了服务客户所收取的费用,它是拍卖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拍卖佣金的收费标准通常是按照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拍卖佣金收费标准包括买家佣金和卖家佣金两部分。

对于买家佣金,一般来说是由买家承担的,它是买家在成功竞拍并支付成交价之后需要额外支付给拍卖行的费用。

买家佣金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成交价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可以根据不同的拍卖行和不同的拍卖品种有所不同。

在一些情况下,拍卖行也会对买家佣金进行封顶,即佣金金额不会超过一定的上限。

而对于卖家佣金,一般来说是由卖家承担的,它是卖家在成功将物品拍卖出去之后需要支付给拍卖行的费用。

卖家佣金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同样这个比例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

在一些情况下,拍卖行也会对卖家佣金进行封顶,即佣金金额不会超过一定的上限。

除了买家佣金和卖家佣金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额外收取的佣金,比如在拍卖过程中需要进行特殊宣传推广时,拍卖行可能会向卖家收取额外的宣传费用。

这些特殊情况下的佣金收费标准一般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总的来说,拍卖佣金收费标准是由拍卖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状况来制定的,它应该是合理的、公平的,并且能够充分体现拍卖行的服务价值。

在制定拍卖佣金收费标准时,拍卖行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以及自身成本等因素,力求达到双赢的局面。

综上所述,拍卖佣金收费标准是拍卖行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拍卖行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

拍卖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状况来制定合理、公平的佣金收费标准,以此来提高自身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推动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河北拍卖佣金收取标准

河北拍卖佣金收取标准

河北拍卖佣金收取标准河北省拍卖行业佣金收取标准主要有按照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按照服务费收取或者按照固定金额收取等多种方式。

其中,按照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是最为常见的方式。

一般来说,根据不同类型的拍卖物品和不同的交易金额,拍卖行会制定相应的佣金比例标准。

比如,对于普通艺术品拍卖,佣金比例可能在1%到5%之间;对于高端艺术品或者房产土地等高价值物品,佣金比例可能会更高,达到10%到20%甚至更高。

在实际操作中,拍卖佣金的收取与拍卖物品的预估价值有很大关系。

一般来说,如果拍卖物品的成交价高于预估价值,拍卖行会根据实际成交价对佣金进行调整,这也是为了保证拍卖行的利润。

同时,对于某些高价值物品,拍卖行也会对佣金进行具体议定,以满足客户特殊需求。

除了按照成交价格比例收取佣金外,一些拍卖行还会按照服务费来收取佣金。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拍卖项目,比如房产土地拍卖或者机动车辆拍卖等。

服务费的收取标准通常是固定金额或者按照拍卖物品的预估价值进行收取。

在河北省,拍卖佣金的收取标准还涉及到了政府监管机构的规定。

根据《拍卖法》和相关监管规定,拍卖行在收取佣金时必须明码标价,不得随意调整佣金比例,且必须提供正规的发票和收据。

同时,拍卖行还需遵守价格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确保佣金收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河北省拍卖佣金收取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

拍卖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佣金收取标准,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只有这样,河北的拍卖行业才能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的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贵重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赃物;(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九条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设立拍卖企业由组办单位提交申请报告书,经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公安机关、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拍卖法实施细则

拍卖法实施细则

拍卖法实施细则为法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爱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基本法律。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为2022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其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爱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我国、省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其次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正、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依据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章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第六条拍卖标的应是托付人全部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依照法律或者依据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托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我国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检察院、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追回的赃物、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四)铁路、民航、邮政、海关、交通及公安、财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物品;(五)我国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个人收受的需要拍卖的珍贵礼品及内部查处的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贪污、受贿等无法返回的脏物;(六)各司法、执法部门需要处理的及需要变卖的物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高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各级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法院由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负责随机确定全市各级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工作。

各级法院设专人负责向高级法院申报确定拍卖机构工作。

第三条高级法院负责建立拍卖机构名册。

符合下列条件的拍卖企业,根据高级法院的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已成立两年以上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四)近两年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五)申请日前两年连续保持赢利的;(六)没有因经营行为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第四条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申请入围的拍卖企业进行评审:┌──┬───────┬──────────────┬──┐│序号│项目│内容│评分│├──┼───────┼──────────────┼──┤│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1│││├──────────────┼──┤│││5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万元(含)以上│3│├──┼───────┼──────────────┼──┤│2│办公与经营场所│租用1000平米以下│1│││├──────────────┼──┤│││租用1000平米以上│2│││├──────────────┼──┤│││租用2000平米以上│3│││├──────────────┼──┤│││自有200平米以下│2│││├──────────────┼──┤│││自有200平米以上│5│││├──────────────┼──┤│││自有500平米以上│8│├──┼───────┼──────────────┼──┤│3│年拍卖成交额│1000万元以下│3│││├──────────────┼──┤│││1000万元(含)~5000万元│6│││├──────────────┼──┤│││5000万元(含)~1亿元│9│││├──────────────┼──┤│││1亿元(含)以上│12│├──┼───────┼──────────────┼──┤│4│年营业税及附加│2.8万元以下│1│││├──────────────┼──┤│││2.8万元(含)~13.8万元│3│││├──────────────┼──┤│││13.8万元(含)~27.5万元│5│││├──────────────┼──┤│││27.5万元(含)~55万元│7│││├──────────────┼──┤│││55万元(含)~82.5万元│9│││├──────────────┼──┤│││82.5万元(含)以上│11│├──┼───────┼──────────────┼──┤│5│年拍卖成交场次│10次以下│2│││├──────────────┼──┤│││10次(含)~20次│4│││├──────────────┼──┤│││20次(含)~30次│6│││├──────────────┼──┤│││30次(含)~40次│8│││├──────────────┼──┤│││40次(含)以上│10│├──┼───────┼──────────────┼──┤│6│国家注册拍卖师│1人│3│││├──────────────┼──┤│││2人│6│││├──────────────┼──┤│││3人以上│9│├──┼───────┼──────────────┼──┤│7│其他专业人员│10人以下│2│││├──────────────┼──┤│││11人~20人│4│││├──────────────┼──┤│││21人以上│6│├──┼───────┼──────────────┼──┤│8│省市级荣誉│无中拍协A级资质│0│││├──────────────┼──┤│││1A│1│││├──────────────┼──┤│││2A│3│││├──────────────┼──┤│││3A│5│││├──────────────┴──┤│││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及资质每个加1分│└──┴───────┴─────────────────┘注:(1)其他专业人员指拍卖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动车评估师、产权经纪人、证券执业或从业资格人员;(2)省市级荣誉指罚没物资拍卖资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市级和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中拍协A级资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及证书;(3)计分方法:年营业税及附加、年拍卖场次用2年平均数;国家注册拍卖师人数用当年数字;省市级荣誉为2年累加。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佣金问题困扰拍卖界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佣金问题困扰拍卖界

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佣金问题困扰拍卖界来源:上拍网作者:2005年对拍卖界来说是个尴尬年。

拍卖机构在今年上半年所承接的拍卖业务并不少,但实际赚到钱的拍卖机构并不多。

不少委托拍卖人或许都已发现了这样一个怪现象:拍卖机构在与委托人谈及拍卖佣金时总是闪烁其辞,不敢轻易约定,有的拍卖机构甚至一反“先约定后拍卖”的惯例,在拍卖成交后仍然迟迟不提佣金。

“干了活却不敢收钱,”拍卖界的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表述他们的尴尬。

业内人士称,拍卖行业之所以会面对如此尴尬,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底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无疑是始作俑者。

200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分段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相比,该司法解释对拍卖佣金的收取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而最高司法解释则直接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该司法解释中未提及拍卖人是否可以向委托拍卖人收取佣金、收取多少。

就在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答记者问时介绍说:“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方收取佣金。

”此说法在全国拍卖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关于拍卖佣金的问题困扰和影响了整个拍卖行业。

佣金问题困扰拍卖界据拍卖界人士介绍,拍卖机构所承接的拍卖业务当中,约60%由法院委托,30%为银行不良资产,只有10%的业务是来自社会其他层面。

最高院对佣金问题作出具体的限制,无疑对拍卖界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精心整理(法释[200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五条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七条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第十三条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四条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第十九条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江苏省涉案财产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