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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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我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圆满完成—在全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会议上的讲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外事办主任(20XX年12月24日)经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业务培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省市有关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我县经济普查登记工作。

受张志红副县长的委托,我就如何做好经济普查培训和具体登记,讲五点意见。

一、前一阶段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从事一、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

单位清查是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基础,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我县从11月初开始到本月中旬,在全县范围开展了单位清查摸底工作。

由于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准备充分,措施得力,清查摸底工作扎实推进。

经初步汇总,全县有法人单位638个,产业活动单位649个,个体经营户12000余户。

在清查摸底阶段,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普查小区的划分、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的选调工作;二是精心组织开展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单位清查业务培训,确保全县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三是全面开展了大规模单位清查;四是各乡镇积极开展了单位清查工作,并进行了自检自查,同时对部分乡镇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质量抽查;五是认真开展分析比对,查遗补漏补缺工作进展明显。

由于层层把关、反复审核,我县前期工作总体情况良好,报表质量较高,为按时开展正式普查登记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成为全市较早完成单位清查工作的县区之一,工作受到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充分肯定。

但是,工作中仍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乡镇对普查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工作不够细致,在清查摸底工作中还存在遗漏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的情况。

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整体工作进度;二是宣传氛围不够浓厚,没有充分调动普查对象的积极性,致使少数普查对象不配合、难配合。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在山西全面展开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在山西全面展开
山西 省委、 省政府 高度重 视经 济普查 工 作。 省政府先后 发 出 了开展 经 济普查 的通 知、 通 告 , 并组 织 召 开 了多次会议 进 行全面安排部 署 ; 统 计 部 门在 全 省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的重 视 支 持下 , 在相关部 门的密 切 配 合 下 , 紧密结合 山 西 实 际 , 以科学发 展 观 为统 领 , 以依法 普 查 为 准则 , 以质量控制 为核心 , 以创新工 作为主 线 , 建立 了 良好 的工 作机制 , 落 实 了普 查机 构 、 人 员 、 经 费和办公场所 , 设计 并分册 印发 了全 省 经 济普查实施 方案 , 开展 了及 时的督查 督导和 声 势浩大 的宣 传 动 员 , 进 行 了 “ 地 毯 式 ” 的单 位清查 , 各项前期准备工 作扎实、 细致 、 到位 , 确保 了 当前现 场 登记 工 作 的顺 利 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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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 济普 查领 导小组 组 长 、 副省长 牛仁亮 就全省经 济普查工 作提 出总体要求
省经 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 、 省统计局局 长杨文章就经 济普查工 作进行安排部署
2 0 0 8 年 开 展 的第 二 次全 国经 济普 查 是 党 中央 、 国务 院 的重 大 战 略 部 署 , 是 重 大 的 国情 国力 调 查 , 普 查 对 象 是 在 我 国境 内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三 产 业 的全 部法 人 单位 、 产 业 活 动 单位 和个体经 营户, 山西普查对象数量 总计将近 13 0 万 户各类 单位 , 需选聘动 用近 3 0 万人 的普 查 人 员 队伍 , 其涉及 范 围之 广 、 参 与 部 门之 多 、 技术要求之高、 工 作难度之 大, 是历次普查所 少有 的。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各工作小组: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八年四月七日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是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民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测绘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18个部门共同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国家统计局负责设计制定普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统计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1.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纳入农业统计的农业生产活动对象。

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对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户开展调查。

3.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城市市区、县城、镇区、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工业主要数据)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工业主要数据)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9年12月25日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国第二产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工业(一)企业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08年末,全国共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190.3万个,从业人员11738.3万人,分别比2004年末增长31.2%和21.7%。

工业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227.4万户,从业人员1402.7万人,分别比2004年末增长4.6%和3.8%。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2.8万个,占1.5%;集体企业6.6万个,占3.4%;私营企业145.7万个,占76.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7万个,占3.0%;外商投资企业6.5万个,占3.4%;其余类型企业23.1万个,占12.1%。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占9.2%,集体企业占2.9%,私营企业占44.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0.7%,外商投资企业占11.7%,其余类型企业占21.1%(详见表1)。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中,采矿业9.4万个,制造业175.3万个,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6万个,分别占5.0%、92.1%和2.9%。

在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的从业人员中,采矿业占8.3%,制造业占88.3%,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3.4%。

在工业行业大类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纺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从业人员数位居前三位,分别占7.9%、6.9%和6.1%(详见表2)。

表2 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业分布(二)主要工业产品产量。

2008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见表3。

表3 主要工业产品产量(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08年末,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合计473048.3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96.5%;负债合计268919.2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96.6%;所有者权益合计[1]204076.3亿元,比2004年末增长96.4%(详见表4)。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文件)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目的通过组织实施全省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全面查验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取得普查组织实施、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摸底、普查记录、数据录入和处置、能源普查等方面的经验,为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普查试点的对象和范围这次普查试点的对象是在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宾西镇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数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试点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给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普查试点的时间安排经济普查试点从2008年5月25日开始至6月末结束。

普查试点记录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普查试点记录的时期指标为2007年度。

普查试点的工作流程见附件6。

四、普查试点记录的方式和原则首先对第一、二、三产业的全数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然后对全数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调查记录;对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查清户数、从业人员数、行业散布及费用支出等情况。

普查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

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记录,但建筑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记录。

普查表的基层报送单位为法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跨县(市、区)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双重报送原则:一方面向法人单位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另一方面,按产业活动所在地普查机构的要求向本地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注意事项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注意事项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对单位进行清查,可以了解到经济活动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然而,由于单位众多、工作繁琐,进行经济普查清查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在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计划应包括清查周期、清查内容、清查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合理的工作计划,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在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之前,需要对清查对象进行梳理和筛选。

首先,要确定清查的范围和对象,明确清查的目标。

然后,要收集和整理清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清查工作有依据可依。

三、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因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在清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沟通与协调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需要与各单位进行密切合作,因此,需要加强沟通与协调。

在清查前,要与各单位进行沟通,明确清查的目的和方式,协商好具体的清查时间和地点。

在清查过程中,要与各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保护单位隐私和数据安全在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时,需要保护单位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清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要加强数据的保护和安全管理,确保数据不被恶意篡改或泄露。

六、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在进行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时,要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

清查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及时整理和汇总清查结果在完成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后,要及时整理和汇总清查结果。

整理和汇总工作要认真细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清查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是一项繁琐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保护单位隐私和数据安全,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及时整理和汇总清查结果。

2024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总结(2篇)

2024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总结2024年,市进行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该普查是对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经济普查。

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的重要数据和详细信息,能够全面了解到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制定经济发展的政策。

下面是对普查结果的一些分析和总结。

一、总体情况在2024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共涵盖了市内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普查的重点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以及行业分类等信息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根据普查结果显示,2024年市的经济总量取得了较为可观的增长,实现了稳定增长。

市总的经济规模达到了X万亿元,较上一次普查增长了X%。

这主要得益于市积极推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创业等政策的实施,以及对外开放的积极推进,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外资进入。

同时,市的消费需求也得到了较好的释放,拉动了经济的增长。

二、行业结构在行业结构方面,市的经济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服务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在市的经济中占据了较大比重。

包括金融、房地产、商贸、旅游等领域的发展特别突出,为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制造业仍然是市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虽然增速相对较慢,但在就业和产值方面仍然是重要的支柱产业。

市在制造业上也在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升级,提高了产业的竞争力。

第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农业的发展对市的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市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并注重发展农村的特色产业,提高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促进农民增收。

三、就业情况在2024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对就业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统计。

普查数据显示,市的就业状况总体较好,就业人口相对稳定。

首先,市的就业总量保持稳定,达到了X万人。

就业人口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和农业等领域。

其中,服务业是就业人口最多的领域,包括金融、商贸、餐饮等行业。

2023年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

(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三章经济普查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第四章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第五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第六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第七章表彰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一)采矿业;(二)制造业;(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四)建筑业;(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七)批发和零售业;(八)住宿和餐饮业;(九)金融业;(十)房地产业;(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十五)教育;(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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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普查单位清查方案一、普查单位清查办法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

为了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发放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刷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共同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进行清查。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在本地经营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清查,并填报相应清查表。

单位清查的组织方法。

全国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比对分析和数据质量抽查,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年报单位。

对清查的时间和内容,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国家的统一要求。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一)单位清查表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分设两种不同的表式。

具体详见附件。

1.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类型、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期末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星级评定情况。

2. 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商品交易市场普查小区顺序码、行业类别、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期末从业人员等。

(二)单位清查汇总表1.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

具体详见附件。

2. 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

具体详见附件。

(三)清查数据综合表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专门设计了与部门和专业统计单位清查数据综合表式。

具体详见附件。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和标准此次经济普查试点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4月初开始,至2008年5月中旬结束。

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7年12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7年累计数。

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实施细则、《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六、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单位清查工作按时间顺序可划分为十个步骤进行组织实施。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培训与聘用参见《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

(二)划分普查区划分普查区参见《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三)整理单位清查底册单位清查底册由县级普查机构整理。

单位清查前,先由各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编办、民政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按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这些资料按地址码分解到县级普查机构。

县级普查机构要以本县区原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为基础,将各部门数据及名录库数据按单位清查程序要求的指标顺序和格式导入单位清查程序管理进行对比、合并和整理。

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税务、质监、发改委、经委、建设、乡镇(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局)、交通、公安、邮电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各级编制、质监、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资料,由民政、编制、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提供。

(四)清查资料的准备单位清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单位清查表、普查区地图、临时法人代码码段、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致调查户的一封信、单位清查底册、普查员用品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

(五)“地毯式”逐一清查各地经济普查机构以合并、整理后的《单位清查底册》为线索,对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逐一核实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入普查区后,第一,要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

第二,要熟悉环境,明确各普查员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

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清查入户时,须持有县、区一级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普查员走访清查登记时,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沿调查路线,逐户(包括居民户)进行核查,甄别调查对象,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普查的对象,如确认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员必须首先向调查对象发放《致调查户的一封信》,然后认真查验调查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帐等材料,协助调查对象据实逐项填写清查表。

清查过程中,对于查找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单位,首先要根据该单位的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确定《单位清查底册》中是否有该单位,如果该单位在《单位清查底册》中列有,要在底册中相应备注栏中打“V”;对于底册中列出的两个或多个单位,实际为同一个单位的,选择一个为主单位,并将其对应的顺序码填入其它与其为同一单位的相应备注栏中;对于《单位清查底册》中存在、但在实际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经核实后须在清查底册表备注栏中按代码填写未找到原因。

(六)清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单位清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的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及时核实、更正和补报。

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清查表分《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清查表》等表种编号编页码装订,上报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

如普查区单位较多,可按表种每百页装订一本。

清查表装订封面见附件。

乡级普查办公室收到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后,要会同本普查区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一起对该普查区清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并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修正、补报。

全部清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县级普查办公室。

(七)人工审核、编码与数据处理县级普查机构收到乡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后,要责成专人对表中的各项调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若法人码或行业代码未填,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县级编码业务人员进行编码、补填,并对全县清查表册统一编号。

通过人工审核、编号后的清查表进入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

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录入、复录,专业人员负责数据的机审,对机审发现的逻辑错误和重名重码等问题要及时核实、剔重、修正。

机审通过的数据方可汇总制表。

(八)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单位清查数据比对分析分两个层面:1. 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

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

对于清查中未找到的行政登记记录的单位,由相关负责登记的部门协助查找、认定。

最后,对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存在的差异要进行分析,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由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共同签字认可后,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

2. 统计部门内部的数据比对分析。

要求将清查数据与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和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分析差别存在的原因。

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要对本专业统计年报规模(限额、资质等级)以上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确认本专业统计年报单位。

对在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普查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对比分析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普查办领导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九)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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