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以下简称《细则与规范》)。
本《细则与规范》包括了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区划分与绘图、部门数据整理、清查数据采集和清查数据处理等数据处理工作内容,是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各级普查机构应遵循本《细则与规范》规定的工作原则、流程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制定本级清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与规范。
一、工作原则和要求(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四经普)清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的数据处理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本级的数据处理工作。
(二)专业协作,注重配合。
单位清查数据处理工作涉及到不同专业和部门,各级普查机构要明确专业和部门间的分工与责任,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清查数据处理工作。
(三)统筹管理、保证质量。
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是数据处理贯穿始终的根本遵循。
要牢牢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加强管理,做好统筹,采用多种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把好数据质量关。
(四)加强防范,确保安全。
各级普查机构要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技术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防止病毒侵袭和“黑客”攻击,严防数据丢失、泄密,确保数据安全。
二、业务模式单位清查的业务模式为:各级普查机构按照普查方案要求收集部门数据,进行部门数据整理,生成清查底册;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完成普查(小)区划分和绘图,生成离线地图包。
县级普查机构将清查底册和离线地图包推送到PAD。
普查员携带PAD,根据普查区电子地图,对除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外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采集普查对象(不包括不得使用PAD采集清查表和定位的,以及不得通过网络报送信息的单位,此类单位采集和报送方式另行规定)所在建筑物信息,分类填报清查表。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普查目的 (1)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1)三、普查时点和时期 (2)四、普查内容 (2)五、普查方法 (3)六、普查业务流程 (3)七、普查组织实施 (8)八、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9)第二部分普查表式一、普查表目录 (10)二、普查基层表式 (13)(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13)(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式 (47)(三)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式 (55)(四)部门普查表式 (56)第三部分普查工作细则一、普查单位划分规定 (94)(一)基本规定 (94)(二)主要原则 (96)(三)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规定 (97)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 (102)1(一)普查区划分原则 (102)(二)命名和编码规则 (103)(三)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流程 (103)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105)(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责与工作任务 (105)(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 (106)(三)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培训 (107)(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管理 (108)四、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109)(一)清查目的 (109)(二)清查的基本原则 (109)(三)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110)(四)清查方式 (110)(五)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110)(六)清查用标准目录 (111)(七)清查的实施步骤 (111)五、普查登记工作细则 (144)(一)前期准备 (144)(二)数据采集与报送 (145)(三)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 (147)六、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 (152)(一)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152)(二)人民银行 (153)(三)银保监会 (155)(四)证监会 (158)(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160)2(六)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 (161)(七)其他部门 (162)第四部分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一、基本原则 (165)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66)三、普查数据处理环境准备 (168)四、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准备 (170)五、单位清查阶段的数据处理 (172)六、普查登记阶段的数据处理 (173)七、数据安全 (174)八、质量控制 (176)九、时间进度安排 (176)第五部分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 (177)二、普查需求确定 (178)三、普查方案设计 (178)四、普查方案审批 (179)五、普查任务部署 (179)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179)七、普查人员选聘及管理 (180)八、清查底册编制 (180)九、单位清查 (180)十、登记准备 (181)十一、普查登记 (181)十二、普查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 (182)十三、普查数据汇总 (182)3十四、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183)十五、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183)十六、普查资料开发 (184)十七、普查总结 (184)十八、普查表彰和处罚 (185)十九、附则 (185)第六部分附录一、普查综合表式 (186)二、指标解释 (250)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74)四、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380)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计划表 (384)六、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图 (386)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分类标准和填报目录 (387)4。
第四次经济普查技术总结

四经普技术总结一、清查阶段作为四经普的开始阶段,单位清查对于摸清二三产业的单位情况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决定着正式普查的调查质量,也是经济普查能否做到应普尽普的重要基石。
单位清查的流程图如下:正式发布文件组建普查机构 - 普查员两员选聘(预算经费) - 绘制小区图,收集部门资料,处理清查底册,生成单位清查及个体户底册 - 两员业务及数据处理培训 - 正式入户调查 - 数据查遗补漏及编码、审核与验收 - 生成普查底册。
(一)组建普查机构及领导小组在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领导重视是决定普查质量与速度的先决条件,因为牵扯到领导换届,我省经济普查的领导小组的组建有点缓慢,到 8 月份才正式组建机构,给日常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时间紧任务重,建议领导小组及机构的成立越早越好。
(二)两员选聘普查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单位清查的速度与质量。
从本次单位清查来看,有的乡镇街道选聘的普查员文化水平不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的现象,除了业务知识掌握的不牢靠,技术操作也是不够熟练。
在正式清查登记阶段,各种各样的技术问题让人哭笑不得,在选聘时一定要选择偏年轻化的普查员。
(三)清查阶段的准备阶段。
1、编制清查底册底册的划分是我们这次普查的重要环节。
在收集到部门资料之后需要进行排重和区划代码划分这两项重要的工作。
因为底册编制的时间较少,我们的底册质量很低,包含许多重复单位,特别是村委会、卫生室,每个村都有大概两到三个的重复数,这也在以后的进度通报上饱受诟病,乡镇和街道的意见很大。
区划代码的划分是通报进度、监测乡镇街道清查速度的基础。
在今年的区划代码划分时,单凭借我们自身的判定不能使得乡镇和街道信服。
在赋予区划代码时,一定要精确到村居委会,这样,每个普查员都可以明显的看到在自己普查区内的单位数量。
以后再进行区划代码的赋予时,一定要把各乡镇、街道普查人员集中起来,进行现场确认。
有了这个底册,以后在通报进度时会更有说服力。
2、绘制小区图前期对小区图的绘制培训时,因为不存在飞地等复杂的小区,只是简单的边界绘制,所以在技术操作上没有太多问题。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实施方案.doc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点数据审查查收实行方案为确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点(以下简称清点)数据审查查竣工作 ,依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拟订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明确目标。
摸清所有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以及二、三家产个体经营户的基本状况,保证清核对象不重不漏,为正确确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厘清地方普查机构与有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创建条件。
(二)增强协调。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一致领导,普查中心牵头,局内各有关司(中心)及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各负其责,保证审查查竣工作准时保质达成。
(三)科学审查。
以单位清点方法和清点数据特色为基础,科学设计覆盖全流程的审查方法,综合使用机器审查与人工审查相联合、审查与评估相联合的方式,有效提升清点数据质量。
二、职责分工(一)普查中心负责牵头展开清点数据审查查竣工作,主要包含数据全面审查、局内外交流协调、普查登记底册生成与清点结果剖析三方面工作。
数据全面审查:负责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清点表( 621 表)、个体经营户清点表( 622 表)的排重审查,表内各指标的规范性审查,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之间的关系关系审查,清点底册与清点表之间的关系审查,查疑补漏审查,建筑物信息审查,以及综合数据审查。
局内外交流协调:牵头负责对各地清点数据质量进行事中检查;一致将各有关专业司的审查查收结果反应省级普查机构;协调跨专业审查有关问题;协调编制、民政、市场看管、税务等部门审查评估清点数据。
底册生成与结果剖析:负责成立单位清点数据库和个体经营户清点数据库;生成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普查登记底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底册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框;对清点结果进行深入剖析、撰写清点工作总结。
(二)工业司、投资司、贸经司、社科文司、乡村司、服务业司依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编码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负责法人和家产活动单位清点表( 621 表)、个体经营户清点表( 622表)中有关行业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的行业类型和经济活动代码的规范性审查。
北京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8〕8号)要求,依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普办”)制定了《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全面调查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疏解非首都功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本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统计保障。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时间(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和普查方案规定的《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进行界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业务流程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 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18年1-9 月)。
1.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 )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7 月底前)。
2.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进行试点(8 月底前)3.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普办公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项目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主要内容(9 月底前)。
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普查内容,如省级确需增加的,由省统计局和省级普查办公室报请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18 年7-8 月)。
1.工作准备。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底图,下发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
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划分普查区。
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
3.核实和验收普查区地图。
县级普查机构核实并修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
整理、审核、修改本级普查区地图。
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逐级验收下一级普查区地图。
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18 年7-8 月,11-12 月)。
1.人员选聘。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乡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工作。
2.业务培训。
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四)编制清查底册(2018 年7-8 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收集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
资料整理后,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目的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作为整个普查工作的一部分,是普查登记后进行的独立调查,目的是通过抽样核查部分单位,了解普查登记中发生的单位和主要指标的差错情况,对全国及省级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价,为合理应用普查结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抽查对象抽中普查小区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抽查内容(一)普查登记的规范性。
抽查各地区普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普查登记受访情况调查问卷》。
(二)单位的调查质量。
抽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存续情况。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单位情况抽查表》。
(三)主要指标数据的填报质量。
2抽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主要指标。
具体表式见附件1中《一套表单位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非一套表单位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个体经营户主要指标情况抽查表》。
主要指标包括:1.法人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资产总计、负债合计、营业收入(本年支出合计、本年费用合计)等;2.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型、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等;3.个体经营户的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营业收入等。
事后质量抽查的统计指标解释,与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应指标完全相同。
四、抽查方法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按照随机抽样原则,以各省(区、市)为抽查总体,统一抽取被抽查的县(市、区、旗)、普查小区和抽查单位。
每个省(区、市)各随机抽选9个县(市、区、旗),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适当减少,在每个抽中县(市、区、旗)内各随机抽取4个普查小区(其中一个为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
普查业务管理制度

普查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查业务的管理,提高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人口普查等统计调查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普查业务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精细实施、严格监督、信息安全等原则,以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查业务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内部监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普查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普查业务流程第五条普查机构应当根据普查任务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普查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完成标准。
第六条普查业务流程包括普查准备、普查实施、数据整理和分析、报告编制和发布等环节。
第七条普查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普查工作方案,包括普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普查工具和设备的准备、普查对象的确定和联系等内容。
第八条普查机构应当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普查工作方案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或篡改普查数据。
第九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普查数据管理系统,对普查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归档,确保数据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条普查机构应当定期对普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普查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查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普查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内容。
第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学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后方可参与普查工作。
第十三条普查人员应当遵守普查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守普查机密,不得泄露普查数据。
第十四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普查人员考核制度,对普查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定级,并根据其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激励或处罚。
第四章普查数据管理第十五条普查机构应当建立普查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整理、核实和发布等环节。
第十六条普查数据采集应当严格按照普查工作方案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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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业务流程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3个环节。
(一)制定普查方案(2018年1-9月)。
1.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7月底前)。
2.省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进行试点(8月底前)。
3.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普办公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项目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主要内容(9月底前)。
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普查内容,如省级确需增加的,由省统计局和省级普查办公室报请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
(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2018年7-8月)。
1.工作准备。
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选定电子底图,下发普查区绘图与管理软件。
普查机构开展相关培训。
2.划分普查区。
省市县三级普查机构对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进行确认,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形成普查区地图。
3.核实和验收普查区地图。
县级普查机构核实并修改普查区
和普查小区边界。
整理、审核、修改本级普查区地图。
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逐级验收下一级普查区地图。
具体按照《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2018年7-8月,11-12月)。
1.人员选聘。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指导、乡级普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聘工作。
2.业务培训。
对选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
具体按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四)编制清查底册(2018年7-8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
各级普查机构按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收集单位名录和相关资料。
资料整理后,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2.进行单位比对。
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不包括个体经营户数据)进行比对、合并,建立单位比对数据库。
3.生成清查底册。
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底册。
有条件的地区可生成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
(五)实施单位清查(2018年8-12月)。
1.清查告知。
清查前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
2.资料准备。
将清查底册、普查区地图导入PAD,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及用品。
3.实地清查。
根据普查区地图,逐户清查,使用PAD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填写清查表。
4.数据编码与审核。
普查员上传PAD采集的数据。
县级普查机构进行编码赋码,省及省以下普查机构组织清查表数据审核。
5.查疑补漏。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
6.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
抽取部分普查小区,逐户调查核对。
将清查数据与部门数据和统计调查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7.上报清查结果。
省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数据审核验收后上报清查表和清查底册。
8.全国数据审核。
国务院经普办组织开展清查表数据审核工作。
9.编制普查名录。
国务院经普办标记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用单位名录,并统一反馈省级普查机构。
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六)登记准备(2018年11-12月)。
1.个体经营户抽样。
省级普查机构汇总生成本地区个体经营户名录信息,上报国务院经普办。
国务院经普办负责统一抽选样本。
2.数据准备。
将普查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及普查表式部署至联网直报平台或导入PAD;将一定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普查名录,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导入PAD。
3.普查告知。
通过有效途径向所有普查对象告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宜,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普查登记(2019年1-4月)。
1.数据采集。
一套表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原则上由普查员使用PAD入户调查或网络报送的方式采集普查表数据。
每个普查对象的数据采集完成后应及时上报。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
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
对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进行查疑补漏。
(八)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19年4-8月)。
1.数据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
2.数据集中审核。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
3.基层数据验收。
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九)普查数据汇总(2019年5-9月)。
1.快速汇总。
根据普查基层表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
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国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推算汇总。
根据个体经营户清查和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其分行业大类和分省(区、市)数据。
如需推算分市县主要指标数据的,由省级普查实施方案规定。
(十)普查数据质量抽查(2019年5-6月)。
国务院经普办在全国抽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具体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另行印发)组织实施。
(十一)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2019年8-11月)。
1.数据质量评估。
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
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2.数据共享。
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
3.数据发布。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二)普查资料开发(2019年10月-2020年12月)。
1.建立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研究分析。
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经普资料进行宏观分析和专题分析研究。
3.编印普查资料。
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
4.资料整理。
各级普查机构、各部门整理经普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开展优秀论文评选、统计分析和相关评审;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设备划拨等。
(十三)普查总结(2019年9月-2020年2月)。
1.地方总结。
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2.国家总结。
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国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