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关于死亡的伦理问题
第十章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

第十章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在医疗伦理中,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涉及到病人的尊严、自主权以及护士的职业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并提出相关的道德原则与应对策略。
首先,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应突出病人的尊严和自主权。
尊重病人的意愿和决定,满足病人的需求和关切,是护士在临终关怀与死亡护理中应当始终坚守的原则。
护士应该充分了解病人的价值观和信仰,并在护理过程中尊重和体现病人的意愿。
护士还应当尽可能提供病人自主决策的支持和信息,让病人参与并了解相关的治疗与护理选择。
其次,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涉及到护士的职业责任和操守。
护士在临终关怀与死亡护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对待每个病人。
护士应该积极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和交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在面对患者死亡时,护士还应当提供安慰和支持,尽力缓解病人和其家属的痛苦。
此外,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中还涉及到隐私和机密的问题。
护士在处理患者的个人信息时,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护士还应该依法处理遗体,维护患者和家属的尊严。
在应对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问题时,护士可以采取一些策略。
首先,护士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沟通能力,以更好地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需求。
其次,护士应该加强团队合作,与其他医疗成员密切配合,共同制定和执行护理计划。
此外,护士还可以与专家和病人家属进行合作,共同制定治疗和护理计划,以确保病人得到全面的关怀和支持。
总之,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是医疗伦理中的重要议题。
护士在临终关怀与死亡护理中应当以尊重病人与其家属的意愿和尊严为原则,全力提供支持和护理。
护士还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业责任和操守,加强与其他医疗成员和病人家属的沟通和合作。
通过遵循相关道德原则和采取相应的策略,护士可以更好地处理临终关怀与死亡的护理道德问题。
医学伦理学-死亡伦理

第十单元死亡伦理
1.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
心脏和循环功能的丧失,即呼吸、心跳、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
2.脑死亡
指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
著名的哈佛标准:
同时规定,凡符合以上4条标准,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反复检查多次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
但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物的病例除外。
《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
《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
安乐死伦理
1.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否接受的伦理问题
2.安乐死中知情同意的问题
3.安乐死与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的问题
4.安乐死与人的生存权相冲突的问题。
最新医学伦理学教案――第八章 死亡

第八章死亡与医学xx一、教学目的1、掌握如何科学地对待死亡;现代脑死亡标准的涵义、伦理意义;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和伦理原则;关于安乐死的伦理分析。
2、熟悉对死亡本质的认识和开展死亡教育的意义、形式与内容;传统死亡标准的涵义、局限性及伦理问题;安乐死的涵义、分类。
3、了解历史上的死亡观;临终与临终病人的心理特点、临终关怀的历史与现状;正确地对待安乐死的有关问题。
二、讲授学时:2学时三、教学内容纲要及重点、难点(一)内容纲要1、死亡的本质:死亡的神秘性,人们对死亡本质的认识。
;2、正确对待死亡:历史上的死亡观,珍惜生命,正视死亡。
3、开展死亡教育:意义、形式与内容、开展。
4、传统死亡标准:涵义、局限性及伦理问题。
5、现代脑死亡标准:涵义、xx意义。
6、正确对待死亡标准。
7、临终关怀概述:临终与临终病人的心理特点、临终关怀。
8、临终关怀的xx意义。
9、临终关怀的xx原则。
10、安乐死的概念:涵义;分类——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11、历史与现状。
12、安乐死的伦理分析:支持安乐死的依据;反对安乐死的依据。
13、正确对待安乐死:正确认识安乐死这一概念;进行死亡教育;加强安乐死的立法研究。
(二)教学重点1、如何科学地对待死亡2、现代脑死亡标准的涵义、xx意义3、临终关怀的xx意义和xx原则4、关于xx的xx分析。
(三)教学难点1、开展死亡教育:意义、形式与内容、开展。
2、正确对待死亡标准。
3、如何正确对待xx。
四、教学设计有史以来,人类已有800多亿生命个体不可避免地走向死亡。
追寻死亡的踪迹,探寻死亡的奥秘,成为古往今来许多人孜孜以求的努力。
但是,应该怎样科学对待死亡,时至今日仍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
第一节科学的死亡观一、死亡的本质(一)死亡的神秘性在大多数人的眼中,死亡是痛苦而恐怖的。
至今为止,世界上尚没有哪一个人能够恰当地描述出死亡给人带来的感觉。
这是因为,活着的人从未经历过死亡,而已经死亡的人又无法将这种感觉告诉我们。
12 第十二章 死亡伦理(人卫4版医学伦理学)

1.安乐死体现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
2.安乐死对病人家属及社会有利
3.安乐死不会与救死扶伤的职责相悖离
(二)反对安乐死的主要伦理依据
1.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
2.安乐死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溃败
3.安乐死会为医务人员摆脱职责提供借口
(三)安乐死之争的伦理分析
四、安乐死的现实选择
将理论讨论与临床实施严格区分开来
恪守相关伦理要求: 1. 必须严格掌握要求放弃抢救或治疗的病人的 适应症 2. 必须把病人利益放在首位 3. 必须充分尊重病人自主。
第三节 临终关怀伦理
一、临终关怀概述
(一)概念
临终关怀(hospice),原意是
“招待所”、“济贫院”、“小旅馆 ”之意。现代意义上的临终关怀是指 一种新兴的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它是 由多学科、多方面人员组成的团队,
(一)死亡现象的复杂性 (二)死亡标准的多元性 (三)不同主体认知的差异性 (四)死亡判断的条件性
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
第二节 安乐死伦理
一、安乐死概述
(一)概念
安乐死(euthanasia),原义为
善终即无痛苦、快乐地死亡或尊严地
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在
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已处于不 可逆的濒临死亡且备受剧烈病痛折磨 的状态之中,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 苦,应其要求,应用医学手段使其无
医学伦理学
第十二章
死亡伦理
贺 苗 制作
本章内容
1
死亡的认识与控制 安乐死伦理
临终关怀伦理
2
3
案 例
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学博士陈某,在得知父亲身患 恶性肿瘤晚期后,并没有选择放疗化疗,而是把父亲送回了 老家,让父亲安享最后的人生。2012年3月,陈某父亲陷入深 度昏迷后,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平静离去。陈某说,如
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安乐死的伦理学思考“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是“让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
”现指有意引起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她)的医疗的一部分,有时也译为‘无痛苦致死术’。
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可对安乐死做如下的解释:患不治之症的人在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患者和家属的合理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现代社会中安乐死已演变成两种理解与实施:第一种是对某些身患不治之症而又濒临死亡,又遭受重大痛苦愿意接受安乐死的人;第二种是对那些因精神达到崩溃想要自杀却希望快乐死去的人。
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痛苦同样让人痛不欲生,安乐死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安乐,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过程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和幸福的感受。
也可以说,这是对死者自我感觉状态的改善。
我国《法学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外国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而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的去死”,他人出于人道考虑,用致死手段剥夺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
《法学词典》对安乐死作的只是一种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剥夺他人生命不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并没有揭示安乐死的本质属性。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
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安乐死”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由于“安乐死”行为关系到患者生命权的保护这一重大原则的讨论,而且在“安乐死”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相关医师和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认定,其中涉及到哲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及现代医学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因此,从“安乐死”行为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关于“安乐死”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问题便一直持续不断的被激烈的争论着。
在我国,“安乐死”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自流传至中国以来,便在中国大地引起了越来越强烈的反响。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安乐死

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 安乐死安乐死作为近年来在医学伦理学领域一个讨论的重点话题,一直广受大家的关注, 在医学事业单位等考试中也作为高频考点出现。
本文从事业单位的考试出发, 结合实际案例对安乐死进行分析, 以帮助广大考生理解记忆该部分内容。
今天医疗研究院为大家总结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之安乐死, 希望能给广大考生复习以帮助。
【案例】患者李某, 男, 40岁, 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
由于患者疼痛难忍, 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
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 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 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
服了农药, 丈夫不久死亡。
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 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伦理分析】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 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 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 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 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 经医生认可, 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
本案例中, 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 患者很痛苦, 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 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 法律为道德提供, 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
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 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 但是, 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 与法律相抵触, 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 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 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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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脑死亡标准是指在临床上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的一种标准。
在医学伦理学中,脑死亡标准引发了许多伦理问题和争议。
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和应用,涉及到生命的定义、生命价值的认知、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等诸多伦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以期为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启示。
首先,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对生命的定义和价值观的思考。
传统上,人们认为生命是心脏跳动的象征,因此心脏停止跳动就意味着死亡。
然而,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脑死亡标准逐渐被提出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中。
这引发了对生命本质的思考,生命究竟是什么?脑死亡是否意味着一个人的生命已经结束?这些问题挑战着传统的生命观念,也引发了对生命价值的重新思考。
其次,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在于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
在现代医学实践中,脑死亡标准对于器官捐献和移植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脑死亡标准,捐献者的器官可以被移植到需要的患者身上,从而挽救更多的生命。
然而,这也引发了伦理问题,在确定脑死亡时,医生是否应该兼顾捐献者的利益和家属的意愿?如何平衡捐献者和接受者的权益?这些问题涉及到医学实践中的伦理道德判断,需要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进行权衡和决策。
此外,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还在于对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随着脑死亡标准的应用,医学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使得更多的生命得以延续。
然而,这也引发了对医学技术应用的反思,医学技术的发展是否意味着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可?社会文化对生命的认知和尊重是否跟得上医学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互动关系,以及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知。
综上所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涉及到对生命的定义和价值观的思考,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判断,以及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影响等多个方面。
在今后的医学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加强对生命的尊重和价值的认知,平衡医学实践中的权衡和决策,促进医学技术和社会文化的和谐发展,为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社会文明作出更大的贡献。
医学伦理学第八章:死亡与医学伦理

内容介绍⼀、教学⽬的1、掌握如何科学地对待死亡;现代脑死亡标准的涵义、伦理意义;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和伦理原则;关于安乐死的伦理分析。
2、熟悉对死亡本质的认识和开展死亡教育的意义、形式与内容;传统死亡标准的涵义、局限性及伦理问题;安乐死的涵义、分类。
3、了解历的死亡观;临终与临终病⼈的⼼理特点、临终关怀的历史与现状;正确地对待安乐死的有关问题。
⼆、讲授学时:2学时三、教学内容纲要及重点、难点(⼀)内容纲要1、死亡的本质:死亡的神秘性,⼈们对死亡本质的认识。
;2、正确对待死亡:历的死亡观,珍惜⽣命,正视死亡。
3、开展死亡教育:意义、形式与内容、开展。
4、传统死亡标准:涵义、局限性及伦理问题。
5、现代脑死亡标准:涵义、伦理意义。
6、正确对待死亡标准。
7、临终关怀概述:临终与临终病⼈的⼼理特点、临终关怀。
8、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
9、临终关怀的伦理原则。
10、安乐死的概念:涵义;分类——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愿安乐死和⾮⾃愿安乐死。
11、历史与现状。
12、安乐死的伦理分析:⽀持安乐死的依据;反对安乐死的依据。
13、正确对待安乐死:正确认识安乐死这⼀概念;进⾏死亡教育;加强安乐死的⽴法研究。
(⼆)教学重点1、如何科学地对待死亡2、现代脑死亡标准的涵义、伦理意义3、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和伦理原则4、关于安乐死的伦理分析。
(三)教学难点1、开展死亡教育:意义、形式与内容、开展。
2、正确对待死亡标准。
3、如何正确对待安乐死。
四、教学设计有史以来,⼈类已有800多亿⽣命个体不可避免地⾛向死亡。
追寻死亡的踪迹,探寻死亡的奥秘,成为古往今来许多⼈孜孜以求的努⼒。
但是,应该怎样科学对待死亡,时⾄今⽇仍是⼈们热烈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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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1岁的卡伦是昆兰夫妇的十分钟爱的养女,1975年4
月14日,她在朋友的生日晚宴上饮酒昏倒,朋友们以 为她喝醉了,扶她上床休息。谁知过了一会儿一位朋 友发现她停止了呼吸,立即为她进行了口对口的人工 呼吸,并随即将其送往最近的医院。
• 血尿检查发现,她体内的酒精并未达到危险浓度,也 未发现其他异常,她停止呼吸原因不明,但在那期间 由于缺氧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一周后她被送往另一家 条件更好的医院。
引言 (一)脑死亡
• 1.脑死亡概念的发展 • 2.脑死亡概念的解释 • 3.脑死亡概念的缺陷
1.脑 死 亡
• 所谓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 不可逆性停止的人。
• 医学科学判断,患者如果已经脑死亡,即使靠人 工设备仍能暂时维持心跳和呼吸,最终也必定会 死亡,并无再抢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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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脑死亡概念的发展
• 7月初,卡伦的医生、母亲、妹妹和弟弟都终于不再 相信她能恢复意识了,只有昆兰先生还怀着希望。医 生莫尔斯对他说:“即使上帝做出奇迹使她能活,她 也只能在医院中如此了却余生了”。昆兰先生这才认 识到卡伦永远不再是他所记得的那个女儿了。他同意 卡伦妹妹的看法:“卡伦决不会愿意象这样在机器上 活着,她不喜欢这样”。
• 最后,法院决定如果卡伦的医生认为她永远不能摆 脱昏迷,那么可以拿走呼吸器。如果卡伦的医生不 愿这样做,昆兰可以找任何愿意这样做的医生来做。
• 卡伦的呼吸器撤除了,但她却开始了自主呼吸。
• 昆兰夫妇长久奔波想为她找一所慢性病护理院,碰 壁达20多次,医生们极不情愿卷入这种病例。
• 终于在1976年6月9日转入一家护理院,她在那得到 高营养喂伺,定期使用抗生素控制感染。她一直昏 迷着、呼吸着,直到1985年。
• 昆兰夫妇教区的牧师也使他们确信,罗马天主教会的 道德学说并不要求用非常的手段支持一个无希望的生 命。在作出决定之前,昆兰问牧师:“我这是在扮演 上帝吗?”牧师说:“不,上帝已经做出了卡伦将死 的决定,你只是同意上帝的决定罢了”。
• 7月31日,卡伦失去意识3个半月之后,昆兰告诉医生 他同意拿走呼吸器。他签署了一封信,同意医生停止 使用一切非常手段,并免除医院的所有法律责任。
• 但医生们认为,她仍有脑电波活动,也有可以觉察的脉 搏,无论按医学标准还是按法律标准,她都没有死。
• 9月12日,阿姆斯特朗律师向新泽西州高级法院缪尔法官 申请任命昆兰为卡伦的监护人,以便他能具有“同意停 止使用维持她生命的所有非常手段的表达权”。
• 他强调,宪法保证个人拥有绝对的隐私权,这种权利允 许个人为自己或其监护的他人停止使用非常的治疗措施, 即使这样做会引致死亡。
• 专家们对她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确证有广泛性脑损 害,并且排除了几种可能的昏迷原因。
• 一开始,昆兰夫妇满怀希望。卡伦的眼睛时张时合, 妈妈和妹妹觉得她还认识她们。但她的情况很快恶化, 体重从120磅逐渐降至70磅,身体卷曲成一种刻板的 胎儿状,5.2英尺的身长已缩致3英尺左右,靠一台 MA-1型呼吸机机械地呼吸着。
这是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允许撤除脑死亡患者的 生命维持装置,成为后来美国类似案例判决的先例。 这对美国法律史和生命伦理学史的发展影响极大。后 来类似案例都援引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裁决。这被称 为美国生命伦理学史上的里程碑。
讨论:
1.对脑死亡患者是否应撤除生命维持装置?
2.撤除脑死亡患者的生命维持Fra bibliotek置,其理论依 据是什么?
• 但缪尔法官驳回了请求,他称赞了昆兰的品格和关心, 但认定昆兰因为女儿而产生的极度苦恼影响他对女儿福 利的判断。因而他不应该作她的监护人。他还说,因为 卡伦仍然活着,“法院不应该同意撤除呼吸器,这样做 就是杀人”。
• 阿姆斯特朗律师上诉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这回,法院同 意昆兰能够代表卡伦的隐私权,不论他为她作出什么决 定,社会都应该接受。最高法院还免除了撤除呼吸器的 任何刑事责任,认为即使这样引起死亡也不是杀人;而 且即使是杀人也不是非法的。
• 1959年,法语“coma depasse”:“超昏迷” (beyond coma)。指在脑结构上遭受了大面积 不可逆损害的患者所处的一种状态。
• 1968年,H. Beecher领导的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 会在一个报告中作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处于不 可逆昏迷中的人可被宣布为死亡。
3.脑死亡概念的解释
• 美国“President’s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Ethical Problems in Medicine and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提供 了有关脑死亡的两个相互一致的解释:
• 1.“整合功能”的观点; • 2.“主要器官”的观点。
• 如果其它器官的连续性活动是从重症监护病房 (ICU, Intensive Care Unit)的仪器上而不是从 未受损的大脑中获得指示的话,那么,既使这些 器官的功能看上去似乎彼此是协调一致的,它在 事实上也不是被整合在一起的。
(1)“整合功能”的观点
• 由各器官所构成的人体系统的功能形成了生命,这 个系统的中心就在于心、肺、脑所形成的一个三角 的中心。
• 当大脑死亡并且由呼吸机取代肺脏功能的时候,其 它器官仍然可以具有功能,但是在这种状态下器官
的工作并不是被真正地整合在一起的。
(2)“主要器官”的观点
• 把大脑特别是脑干视为对其它器官功能进行整合 的一个器官;
• 莫尔斯医生对他说:“我认为你的决定是正确的”。 但后来莫尔斯医生改变了主意,他认为这里有道德问 题,需要同别人商量一下。
• 医院的律师告诉昆兰,卡伦已经21岁,他已不再是她 的合法监护人。
• 昆兰去找律师阿姆斯特朗求助,他向律师解释说:卡伦 是个没有收入的成人,是由医疗支付计划(Medicare) 支付她每天在医院花费的450美元,要求撤除呼吸器并没 有经济动机,他认为应该允许卡伦死亡,因为这是上帝 的意志,正因为这个理由他才请求作卡伦的监护人。卡 伦的母亲、妹妹和朋友都作证说,卡伦经常谈到不愿靠 机器活着。专家们也证明她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 (PVS)”,不再有可能恢复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