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之环保局信访工作方案
2023环卫局信访工作总结:问题及解决方案

2023环卫局信访工作总结:问题及解决方案2023环卫局信访工作总结:问题及解决方案引言:作为城市环卫部门,环卫局的信访工作一直是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一环。
在2023年,我们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2023年环卫局信访工作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力求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问题分析1. 信访量持续增加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市民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023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信访量也相应增加。
此外,一些环境问题如城市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也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大了信访量。
2. 信访问题繁杂多样环卫局信访问题的特点是复杂多样,涉及面广。
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处理、道路清扫、公厕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协调合作,处理起来相对复杂。
3. 信息化建设滞后在2023年,虽然社会信息化建设迅速发展,但环卫局在信息化建设上仍存在一定滞后。
这导致信访工作的辨别、记录、分析和处置等环节仍然依赖传统的方式和手段,效率不高。
4. 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由于环卫局信访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确保各个部门能够高效协同工作。
然而,在2023年,协调机制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导致问题处理不够协同,存在信息传递不畅、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
二、解决方案1. 加强信息化建设在2023年,环卫局应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力度。
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和分析信访数据,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决策支持。
同时,通过互联网、移动设备等技术手段,加强与市民的沟通,提供线上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的可及性和便捷性。
2.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为了高效解决信访问题,在2023年,环卫局应与其他政府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
可以成立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协商解决各类信访问题。
优化协作流程、明确责任界定,确保信访问题能够得到快速而有效的解决。
3. 加强信访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在信访工作中,人员素质是关键。
环境保护信访接待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信访接待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信访接待工作,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特制定环境保护信访接待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工作机制1.建立环境保护信访接待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人。
2.按照统一的受理和回复标准进行信访工作,确保信访工作的稳定性。
3.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二、信访接待要素1.信访接待要素是信访人员、信访内容、信访时间、信访形式等。
2.信访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要求,如遵守公共道德,不传播谣言,不扰乱社会秩序等。
3.信访内容需要全面、详细、准确,注重事实证明,如提供充分的资料材料、现场调查等。
4.信访时间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进行,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
5.信访形式可以是群众面对面、书面或口头沟通等。
三、接待流程1.接待流程包括了接待前、接待中、接待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1)接待前:接待前需要对信访人员进行登记,核对个人信息和信访内容等。
(2)接待中:接待中需要认真聆听群众诉求和意见建议,注意做好沟通和引导工作,解答问题,慎密记录。
(3)接待后:接待后应当认真研究梳理信访临时卷宗材料,形成整理报告,逐级审核,及时反馈和回复办理结果。
2.信访接待数量应当达到日常接待数的一定比例,适当加强夜间、周末等时间的接待工作。
3.信访接待过程中需严格要求信访工作人员尊重事实,严谨细致,不武断称是,不随意煽情。
四、信息公开1.在信访接待工作中要遵循信息公开原则,积极推广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填报信访表格等,便民服务并深入推进政策法规普及。
2.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进展情况,并通过互联网、微信等平台定期发布公告,方便人民群众监督。
3.加强信访人员和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信访处理情况,增加公众的信任感。
五、信访结果效果监督1.健全信访结果效果监督机制,加强对主要问题和信访案件的跟踪督办工作,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环境信访办法

环境信访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环境信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环境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体系.对环境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信访人检举、揭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的建议、意见,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职责第八条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环境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环境信访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各省、自治区和设区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独立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配备与环境信访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设备及设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和督促检查环境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办理,保障环境信访渠道的畅通.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环境保护业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环境信访工作;重视环境信访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第十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二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或单位、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环境信访事项;三承办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机构上报处理结果;六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七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检查、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组织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八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环境信访承办、转办、督办工作情况和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等内容.第三章环境信访渠道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环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方式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本机关网站公布与环境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必要时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或进行相关调查.第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推进全国环境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信访信息系统,与环境举报热线、环境统计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信息系统互相联通,实现信息共享.第十四条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下列信息输入环境信访信息系统:一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环境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事实和理由摘要;二已受理环境信访事项的转办、交办、办理和督办情况;三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的发生、处置情况.信访人可以到受理其信访事项的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指定的场所,查询其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协调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综合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反映的环境问题.第四章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六条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一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二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七条信访人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该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八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环境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和联系方式.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二申请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如实反映基本事实、具体要求和理由,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证件及联系方式;三对环境信访事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四服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围堵、冲击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机关公共通道;二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侮辱、殴打、威胁环境信访接待人员;四采取自残、发传单、打标语、喊口号、穿状衣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在环境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五章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二条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人提出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信访人.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四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交由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转送、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接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二十四条环境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时,最先收到环境信访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调查,由环境信访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属地管理规定向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信访事项,并将环境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直接受理.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时,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重大环境信访事项时,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国家信访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紧急环境信访事项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第二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六章环境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八条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对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决定:1、属于环境信访受理范围、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做出予以支持的决定,并答复信访人;2、信访人的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说服教育,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3、信访人的请求不属于环境信访受理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并答复信访人.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接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和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认为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原办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第三十一条信访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二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第三十三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时,应当听取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和原处理部门共同到场说明情况,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也可以向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时,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在复查、复核的同时,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要求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处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复查、复核环境信访事项中,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第三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的;三办结后信访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五办理时弄虚作假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第三十六条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集中、突出的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对在环境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环境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三十八条各级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和告知信访人事项的而未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和告知信访人事项的,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环境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环境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给予支持的.第四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环境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访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反映国内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环境信访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9日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局信访方案

环境保护局信访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投入也逐年增加。
环境保护局作为环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健全的信访制度和信访方案,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保问题,提高环保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公众反映的环保问题,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信访方案。
三、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环境保护局内部和公众之间的信访工作,包括公众对环境保护局的投诉、举报、申诉、询问以及其他信访事项。
四、信访程序环境保护局接受公众的信访,应采取以下程序:1.登记。
接到公众信访后,环境保护局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信访档案。
2.初步调查。
对信访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身份和联系方式进行确认。
3.分类处理。
根据信访内容的紧急程度、性质、重要性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紧急、重要和复杂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建立工作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职能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和处理。
4.答复。
环境保护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公众的信访做出答复。
对信访内容核实属实,应及时处理和解决,对于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公众,说明处理进展和处理时间。
5.跟进。
对于信访问题,环境保护局应做好后续跟进工作,及时了解问题解决情况,确定解决措施并运用有效管理技术作出处置决定。
五、信访渠道1.书信:公众可以书信反映环保问题。
信函应清楚明确,署名或在信中注明来信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2.电话:公众可以拨打环保局提供的电话反映环保问题。
3.网络:公众可以通过环保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渠道反映环保问题。
4.现场:公众可以到环保局现场反映环保问题。
环保局应及时接待公众,解决公众关心的问题。
六、保密原则在信访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环保方面的信访措施

环保方面的信访措施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速,环境问题也逐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日益加深,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环境问题的治理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信访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环保方面,加强信访工作,畅通群众反映环保问题的渠道,及时解决环保问题,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环保方面的信访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信访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环保政策和措施,提高环保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等活动,向公众介绍环保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加宣传投入和力度。
2.建立环保信访平台建立环保信访平台,就是为受众提供一个反映环保问题和诉求的平台。
环保信访平台可以形式多样:可以是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也可以是线下的信访办理窗口。
平台的建设需要涉及人员、技术、管理等多方面。
同时,为了确保信访平台正常稳定运行,还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加强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
3.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信访工作的责任制,是促进环保信访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手段。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落实对环保信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同时,各级信访机构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开展好环保信访工作。
4.加强环保督察工作加强环保督察工作,是保障环保信访工作开展的重要支撑。
环保督察作为专项督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对环保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监督,对不合规的企业和机构进行问责和处罚。
5.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提高环保信访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关键。
要针对具体环保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落实。
结语环境问题的治理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这个过程中,加强环保信访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环保制度】平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保制度】平乐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信访工作,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群众环境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环保部《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结合我县环境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平乐县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
一、环境信访工作原则环境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二、信访工作程序(一)登记接听投诉电话应礼貌用语,对来电群众反映的问题详细登记;接待来访群众,应认真耐心听取申诉,不得歧视、刁难、恶语中伤来访人员,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能直接答复处理的要准确予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要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局办公室和监察大队办公室有责任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电话、网络等投诉,公布环保局信访投诉电话:环保投诉热线12369;局办公室投诉电话:7882736;监察大队投诉电话:7893514。
(二)受理1、普通信访案件。
对一般的电话投诉、来人投诉、网上转办案件,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经分管信访的领导签批后分发给各辖区负责人,处理股室于7个工作日内介入处理(紧急情况应立即进行处理),其中,对网上转办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案件规定时限进行回复,对来人、电话投诉的在6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监察大队存档。
对有特殊情况造成逾期未能办结的,应向分管信访的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办理,并反馈信访人。
2、敏感信访案件。
对敏感信访案件(包括上级领导批示、纪检部门转办、网络舆情、重信重访、多人联名上访、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等),由局长或分管监察的副局长签批后分发给相关股、室、大队认真审清案件内容,按照规定时间,迅速介入处理。
生态环境处理信访问题经验做法

生态环境处理信访问题经验做法
1、增强服务意识:改变传统的“程序性办结”方式,更加注重实质性地化解问题,为来访群众提供更热情、周到的服务。
2、加强预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法规宣传,使群众明白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并落实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及法律法规。
3、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结合其他工作,如“打非治违”、“三三制”等,进行生态环境矛盾纠纷隐患的大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严重、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彻底清理。
对那些“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以及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进行停产整治。
5、简化信访程序:优化群众信访问题的解决流程,提高信访事件的处理和反馈效率,降低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率。
6、落实信访责任:成立环境信访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制,并对重点信访件实行领导包抓制。
对来访群众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及时,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7、强化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如偷排偷放、主观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加大惩处力度。
8、做好回访工作: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信访件的处理情况,并定期进行回访,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防止出现重访或越级信访的情况。
以上这些经验做法可以帮助更有效地处理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提
高群众满意度,维护环境安全。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

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及时解决环境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信访工作制度是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的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活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和跟踪监督等工作流程和规范。
第三条环境信访工作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环境信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环境信访工作。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环境信访活动的全过程。
二、环境信访的种类和途径第六条环境信访包括以下种类:(一)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二)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三)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咨询和求助;(四)其他涉及环境保护的事项。
第七条环境信访途径包括:(一)来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到环境保护部门来访;(二)来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信访;(三)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拨打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投诉和举报;(四)网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官方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环境信访;(五)其他途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服务窗口、环保热线等多样化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环境信访。
三、环境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环境信访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处理权限。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接到信访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处理权限,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信访人;(二)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将信访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信访人;(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信访事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者无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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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信访工作方案【篇一:昔阳县环保局信访工作方案】昔阳县环保局信访工作方案为了做好我局的信访工作,紧紧围绕我局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信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访条例,解放思想,务求实效,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努力建成一支素质优秀、工作优异的信访工作队伍。
二、组织机构为了认真贯彻上级信访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如下:组长:路红卫环保局局长副组长:王桂森环保局副局长宋以斌环保局副局长尚田柱环保局总工程师宋夏华环保局纪检员成员:赵鑫办公室主任赵凌峰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毛冰峰法制监察股股长李达法制监察股科员三、工作目标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文件;2、坚持周五接待日制度,对来访者要100%接待,100%有处理结果;3、建立信访工作网络,及反馈和向上级报送在工作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增强捕捉信访信息的敏锐性,提高化解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四、保证措施1、加强政治学习,用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领信访工作;2、加强对信访工作的分析,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全面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3、坚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工作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4、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信访条例》,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及时就地处理信访矛盾问题。
不得推诿或矛盾上交;5、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依法信访。
加强法制宣传,规范信访工作程序,逐步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篇二:金安区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实施方案】金安区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环保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信访工作有关法规和要求,制定2012年金安区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
全力化解环境信访矛盾,促进我区环境信访形势进一步好转,推进全区经济建设实现跨越发展和创造和谐环境而努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努力,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局处理环境信访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升我局处理环境信访工作的实际能力。
适应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需要。
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改善、构建作出积极的贡献三、方案实施1、进一步健全和强化组织领导。
局成立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组长:李本贵副组长:蔡光清陈道志刘丙友邬宗华许俊桥邵坤福成员:刘颖朱伟吕自伟吴昌玉郭红波王羽许可好领导组下设信访工作办公室(以下称信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安区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朱伟同志兼任。
信访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重大和较大环境信访问题的直接参与调处;负责对省、市级对口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涉及环境信访工作的衔接和协调;负责对一般受理的环境信访问题及时的转办和交办;负责对环境信访办理情况的督查和督办。
环境监察大队根据辖区管理范围,各分局、中队负责本辖区的一般性环境信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立卷上报信访办。
2、进一步强化落实环境信访五项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领导包案和带案下访制度、约访制度。
对与市以上环保部门及领导交办的重点、疑难案件进行归类,实行局领导包案处理。
建立一件信访案件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化解小组、一套化解方案、一套稳控措施的“五个一”推进机制;二是建立信访例会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信访工作碰头会,通报以往信访工作尤其是重点信访件的处理落实情况;三是继续坚持环境信访督察会议制度。
每个季度由信访办牵头组织分局、各中队进行通报、会商环境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部门协调联动共同解决处理好重点的,跨部门和群体性环境信访问题;四是建立后督察制度。
对于限时办结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察直到信访案件结案为止;五是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请示、回访沟通工作。
做好信访投诉案件的回访和答复工作,分别由信访办和信访案件承办单位限期对重点信访投诉案件和一般信访案件信访人的回访答复工作。
3、明确环境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待、立案信访人通过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问题,由信访办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时间,来访人数,信访人真实姓名、住址及通信联络情况;被反映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问题发生的确切时间与地点,所反映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通过来信反映的问题,由信访办登记(邮票和邮戳要保持完好,信封、信文一并装订)、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批示后,交各责任单位办理。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办、转办的环境信访问题,由信访办登记,经局主要领导批示后,由信访办组织牵头办理。
(2)受理、阅批、交办对电话、来访、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问题,接待人员应根据环保部门职能职责有关规定,当场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一般信访事项,应及时登记,经分管领导阅批后转各责任单位处理,并要求其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上报结果,回复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提交办结报告;涉及到我局环境职责范围以外或较大的环境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后,由信访办提出拟办意见,按信访程序报局领导批阅,转相关部门办复;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信访人应投诉的单位。
对其他重大或敏感的信访事项,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3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3)办理、核准按有关规定统一登记,要求各责任单位在领导批阅要求期限内提交办复结果或办结报告,报阅批领导核准后反馈结果,回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日。
同时,应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4)复查、复核信访人依法向我局提出的对环保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我局应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5)督察、督办信访办要加强环境信访事项的督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正: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未按规定程序反馈办理结果的;办结后信访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对工作不认真办理、办理不符合规定的。
(6)结案、归档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编号,统一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信访原始材料、领导批示、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复查、复核意见等,做到一案一卷。
4、强化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
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是考核环境信访处理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内部管理机制。
今年我局将进一步强化对系统内部环境信访处理工作人员在调处信访工作过程中的效能考核,同时要遏制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环境污染信访案件纠纷的发生。
今年局将主要落实和推行环境信访工作四项责任制度:一是落实信访案件首问负责制,由环境信访调处工作包案责任人负责到底,切实解决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内部拖沓推诿等问题。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环境信访案件。
二是推行环境信访案件定期汇报交流和查询制。
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效能,把日常环境信访处理工作作为对全年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提高办案质量。
三是加强日常环境信访工作台账、资料规范化管理,负责处理环境信访工作的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环境信访工作资料、台账的建立和管理,做到一案一档。
对全年发生的环境信访案件进行系统登记注册,以此为对日常交办的案件进行定期检查依据。
四是推行每月通报制度。
重大的环境信访事件提交到区环境信访联席会议进行会办。
5、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制度、程序和实际工作经验学习和交流。
以制定的各项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为日常学习内容,制度化的开展内部学习交流活动,提高业务人员理论水平和处理能力。
交流经验、取长补短。
6、责任追究1、信访办每季度对各责任单位信访工作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进行督办,年底汇总。
并根据《信访条例》和局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篇三:关于成立区环保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萧环保〔2011〕15号关于成立区环保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科室(队、站、办、所):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信访工作需要,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成立区环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朱纪祥副组长:肖爱民成员:李国平、杨正见、陈益明、孙素敏、陈寿清、钟淮、章槐云、瞿虎、韩刚、傅天杭、奚胜兰、萧伟、钱国恩、王立方、陈霖领导局信访工作,按照要求研究制定局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措施,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境监察大队,陈霖同志任信访办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收集、分析、排查影响稳定的信访问题,协调、督办信访有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