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_整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JUNE 2021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六)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七)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八)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九)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十)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教师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下面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第一、教师要严格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觉得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
教师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
然而特别是教师收礼、有偿补课甚至教师侵犯学生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玷污了原本洁净的师生关系。
各种学生都有不同的心态,面对学生的过失,教师应予以教育,不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面对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教育方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应是和谐可亲的。
从社会期望来看,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社会责任要远重于其他职业。
世界各国都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设定师德红线也是许多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教师要以德为本,身正为范教学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影响力的大小,而教师的影响力主要由品格因素、才能因素、知识因素和情感因素组成。
身教重于言教,因为教师职业的示范性极其重要,所以要求自己必须时时、处处用模范的言行去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作为教师的我们,面对的是一群活泼天真的孩子,我们对待孩子时要怀着一颗真诚的爱心,要把学生当着自己的孩子一样去关心、呵护。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绝不能厚此薄彼。
尤其是对于有缺点或犯了错误的学生,一定要和风细雨,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细心,多一点责任心,多一点信心,多一点爱心……遇事一定要冷静,保持平常心。
作为教师,要满腔热忱地帮助学生,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基础教育参考》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页数】1页(P7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5.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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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3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3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本人根据教育局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这次《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学习教育,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重要意义有较明确的认识,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也更熟悉To现结合自己教育工作生涯,经跟大家一起学习、讨论和评议,将自己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作为一个制度, 能很好地在教师日常工作生活起到警醒作用,促进教师道德及教学提升。
近年来一系列教师违反师德甚至是社会道德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破坏了原来神圣的师生关系。
作为教师,其社会责任重大,其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到祖国的下一代。
因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是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教师是知识的化身,是智慧的灵泉,是道德的典范,是人格的楷模,是学子们人生可靠的引路人。
换而言之,教师是学生美好心灵的塑造者。
因此,我时刻以“德高为师,身正为范” 这八个字提醒自己。
无私奉献、以德立教、以身示教,用高尚的人格为每颗纯洁心灵的塑造而竭尽全力。
一、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二、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本人系统的学习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三、加强道德素养,塑造人格魅力。
学识只能满足学生一时的求知愿望,真正打动学生内心的, 是人格和道德的力量。
这力量才是长久的,它将影响学生的一生,是学生未来的立身之本。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或协议书主体文档示例仅作参考,具体内容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8月整理).pdf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一、总则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违规行为分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2. 违反教育教学伦理的行为;3. 徇私舞弊、不正当谋利的行为;4.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5. 其他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1. 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处理办法对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对受伤学生及其家长给予必要关怀和咨询;- 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道歉;- 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教育教学伦理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教育教学伦理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内部调查,确实核实违规行为事实;- 对涉事教师进行教育与训诫,促使其悔过自新;-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3. 徇私舞弊、不正当谋利的行为处理办法对徇私舞弊、不正当谋利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撤销违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如返还贿赂等;-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4.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严肃处理;- 对涉事教师进行纪律教育与训诫;-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包括降职、辞退等。
5. 其他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处理办法对其他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法律责任故意隐瞒、掩盖违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日起废止原有规定。
以上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将在实施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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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培训中心(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九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议,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书在送达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时,应实行送达制度;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三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及主管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十六条处分的解除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和各级各类学校除教师之外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