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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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

互联网药品服务法规

2021/10/10
5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 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审查批准,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 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 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 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 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
满三个月 2021/10/10
12
2021/10/10
13
三、国内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现状
截至2014年12月27日,全国共有5605家企业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资格证书》,358家企业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2006-2014年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的企业数量
2021/10/10
14
数据截至2013年12月27日
全国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书 份额分布图
黑龙江 1.68%
吉林 0.84%
辽宁
新疆
内蒙古 1.40%
1.96% 北京 5.59%
天津1.12% 河北
西藏
青海
宁夏
山西 3.63 1.12% % 山东
甘肃
5.87%
1.40% 陕西 河南 1.12% 1.96%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 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 子商务活动; 主要有3类:
一是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 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国A证);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浙食药监市[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6]3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负责对浙江省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单位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申请、审批软件系统,即通过互联网实现申请、审批、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的模式。

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上在线申请。

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

三、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或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

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XX省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和《XX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零售连锁企业应由公司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若干个门店组成,在总部统一领导管理下,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

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对所属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门店承担日常零售业务。

第三条零售连锁企业和门店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含/不含血液制品)、肽类激素(仅限于胰岛素)。

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核定。

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部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省内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适用本标准。

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按药品批发企业监管。

XX省药品监管局负责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管理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管工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一)拟办企业应为独立法人的企业。

(二)具有10家(含)以上门店。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企业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执行。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等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

企业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必须经注册、登记备案后在职在岗,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范文(三篇)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范文(三篇)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范文一、目的及范围本细则的目的是确保药品质量的合格验收,根据药品的种类和不同的验收环境,制定相应的细则,以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并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药品的验收,包括但不限于西药、中药、保健品等。

二、验收标准1. 外观检查:药品包装应完整无损,无漏气、漏光、漏水等情况。

药品本身的外观应无异味、无颜色变化、无霉变等。

2. 标签检查:药品的标签应清晰可读,标注的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应与实际药品相符。

3. 药品质量检查:根据药品的性质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相关的质量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含量分析、纯度检测、微生物限度等。

三、验收程序1. 质检人员在收到药品货物后,应先进行外观检查,对药品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2. 然后对药品标签进行检查,核对标注的药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是否与实际药品相符。

3. 根据药品的性质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相关的质量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含量分析、纯度检测、微生物限度等。

4. 根据检查结果,判定药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若药品质量合格,可进行入库操作。

若药品质量不合格,应向供应商提出退换货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防护措施在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时,质检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等,以防止药品对人体的污染。

五、记录与报告1. 质检人员应将每次药品质量验收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供应商、质量检查结果等信息。

2. 若药品质量不合格,应向供应商提出退换货要求,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药品质量验收细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药品质量验收细则的范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药品质量验收细则范文(二)一、验收目的:鉴定药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使用。

二、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名称、包装标签、外观、药品成分、药品质量指标、药品包装及运输条件等方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0•【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精神,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联系人:邢勇单宝杰联系电话:68313344-0928,0918传真:6831199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本规定所称本企业成员,是指企业集团成员或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审批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许可管理工作。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连锁门店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单体门店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应当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向申请人提供许可申办业务指导。

第五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收购、兼并、重组等业务,改变企业经营主体,但实际药品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可以不经现场检查,直接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办理许可。

原经营主体合规购进的合格药品可以继续销售。

第六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或行政审批部门须使用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认证门户行政审批系统。

行政审批部门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或门店地址变更现场检查中要有不少于两名市级以上资格检查员,必要时可协商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相关许可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依法依规须撤销、缴销、注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等文书移交同级行政审批部门予以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1•【文号】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一些互联网站违法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公然在网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局已将整治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

为严厉打击互联网站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整治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审查工作中,严格审批程序和验收标准,把申请单位提交的关于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来源真实、合法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等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从严审查。

同时,加大对已获得批准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是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网站,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辖区内的企业未经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网站,应立即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规定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的要求,加强对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并按照要求进行查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2001年3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1月11日以第26号局令发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若申请单位与其网站为异地,应在网站所在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手续。

二、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通常为政府上网工程、企事业单位公益型网站、企业自身业务宣传的网站等。

三、对“了解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专业人员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四、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应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附件一),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da.gov.cn,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提供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申请者提交给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一份申请者留存。

五、属于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在办理初审手续时,除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一式两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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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一项未达到扣相应分数,两项以上未达到则扣50分
验收标准二第4条
查看企业的档案管理及有关制度,检查是否有负责纸质档案管理的岗位及人员,查看该岗位的职责描述。
20
查看是否拥有独立封闭、能够存储纸质文档的场地,该场地必须具备通风、防火、安全及相应的存储条件。
10
2-8
上述产品信息及产品资质信息数据库应当准确反映产品的实际情况,产品各种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数据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管理制度,应做到及时收集、更新各种有效、合法、准确的企业及产品信息数据。
20
2-6*
产品及产品资质信息数据库应当具有科学、规范、实用的编码体系,须保证每个产品在数据库中有唯一编码,产品的规格、剂型,应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为依据,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数据内容应至少包括如下基本信息:
药品编码、药品名称、药品分类、剂型、规格、药品批件信息、认证情况、检验合格情况。
在数据库中,随机挑选数据验证产品信息是否包含了药品编码、药品名称、药品分类、剂型、规格等基本信息,并检查药品的通用名、产品的规格、剂型是否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相符;产品资质文件信息是否包含了药品批件信息(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号);认证情况(GMP认证)、检验合格情况(药检报告)等内容。
信息发布模块应至少可收集并发布有关药品、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各种处罚、表扬和相关政策信息,并保障上述信息与国家权威部门信息发布一致。
现场演示该功能模块。
15
验收标准二第9条
2-20**
市场与交易监管模块应可供政府主管部门即时查看完成交易的情况,至少包括交易产品的名称、批号、生产企业、交易数量、买卖双方信息,并随时对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每条交易记录的保存期至少不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查看企业提供的详细系统技术方案,检查是否包含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15
验收标准二第7条
根据系统技术方案,检查各项软硬件设施是否存在并正常运行,检查企业互联网药品交易系统在互联网接入带宽、机房电力供应保障、系统应用能力负载、数据备份和灾难备份、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软硬件设备资料:
对于拥有独立机房的企业,要求有恒温足够的互联网接入带宽满足交易服务,能至少支持8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保持、双路供电;对于将自有服务器托管于IDC机房(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的企业,在托管合同中必须明确说明所提供的机房条件不低于上述要求,通过查看托管合同验证;系统软硬件,包括服务器、系统软件、应用软件、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须提供采购合同。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二(实施细则)
条款
检查内容
检查办法及细则
所占分数
备注
企业管理
2-1**
企业应具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必备的与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证、认证证书。
查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原件,药品经营企业需提供GSP证书原件及经营许可证原件,药品生产企业需提供GMP证书原件及生产许可证原件,并查验上述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50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6条
此为必备项,资质不全的扣50分.
2-2*
企业应提供业务发展计划,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模式、组织体系、保障措施等提供详尽说明。
企业业务发展计划应包括市场分析、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发展计划、组织体系、资金计划、技术保障等内容。模式应清晰明确,能完整描述整个业务流程中网下业务与网上业务之间的关系,整体的交易流程。
现场详细演示该功能模块,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模块功性能的测评报告。
30
验收标准二第8条
2-17*
结算管理子系统应当至少可记录与交易相关的资金结算信息,系统必须具备网上支付功能,在需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网关,按照预先设定的交易规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在线资金结算。
现场演示该功能模块,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模块功性能的测评报告。
30
验收标准二第3条
数据管理
2-5*
企业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为客户服务部门建立产品信息和产品资质文件数据库。
查看系统提供数据库中是否包括产品信息和产品资质文件信息,并提供独立界面供访问。
10
验收标准二第4条
产品信息及产品资质信息至少应包含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品种数据;对于零售连锁企业,向公众提供可通过互联网购买的产品数据只能是非处方药品种的数据。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需提供对药品合法性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30
验收标准二第4条
2-7**
产品信息及产品资质信息数据库应与产品纸质资质文件一致并及时更新,能随时查证,数据错误率应低于千分之五。企业需有相应的档案管理及存储相配套制度、场地、人员、设备。
企业应保存所有产品的纸质资质文件(包括认证文件,批准文件,检验报告),从产品信息和产品资质文件数据库中随机挑选数据对照查找相应的纸质文件,对照后差错不能超过千分之五。
交易审查部门应制定产品订单审核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交易审查部门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20
客户服务部门应制定产品配送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客户服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药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20
2-4*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与其客户签署明确的法律合同文书范本,范本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特别要明确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
35
此处有三个验收关键点:
自有服务器
满足条件的自有独立机房或托管机房
系统软硬件采购合同
以上三项缺一不可,否则扣除35分。
2-11
系统安全解决方案,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系统资产,关键业务信息,可能攻击源的综合性分析,清晰明确的安全指标,采用的安全手段和方法,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与不可抵赖.
查看系统的网上支付交易规则,查看企业是否有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查看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网上支付协议。目前仅暂时认可与银行签署的网上支付协议。
30
验收标准二第8条
缺少一项扣30分
2-18
投诉处理模块应至少可接受并处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以及消费者的投诉信息。
现场演示该功能模块
15
验收标准二第9条
2-19
查看企业制定的合同文书范本,并检查范本中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别要重点查看合同范本中对因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交易产品的质量、交易达成后产品的配送以及由于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的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双方的责任约定。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明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现场演示该功能模块,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模块功性能的测评报告。
50
验收标准二第9条
各部门需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每个部门配有能胜任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
10
验收标准二第2条
企业应该拥有自有服务器,并拥有独立的机房,或者将自有服务器托管于合格的IDC机房(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员有独立办公场所。
此小项未达到扣掉50分,但不重复扣本大项中其他小项的分数.
5
一项未通过扣相应分数,两项以上未通过则扣15分。
验收标准二第7条
人员管理制度
检查人员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完善。
2
机房管理制度
检查机房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完善。
2
运行安全制度
检查运行安全制度是否明确、完善。
3
备份恢复制度
检查备份恢复制度是否明确、完善。
3
2-13*
企业技术支撑部门应当建立交易服务信息子系统和交易服务监管子系统。
查看数据更新管理制度是否详细、合理。
5
验收标准二第5条
检查企业的信息数据是否与SFDA基础数据库和其它权威数据一致,并及时更新。
10
2-9**
数据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熟悉临床常用药品知识,并且具备对数据质量负责的能力和专业水平,专业人员需出具相应执业证明以及专业技术证书。数据管理部门配备的人员中,具有国家承认的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得少于数据管理人员总数的50%;零售连锁企业中具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比例不得少于数据管理人员的20%,提供在线购药咨询的执业药师总数不得少于2名。
10
验收标准二第1条
组织体系应包括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图、业务部门的岗位及人员设置。
5
保障措施应包括健全的管理机构、具备保障网络及交易安全的措施及管理制度、对交易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控制措施或手段。上述制度或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5
2-3**
企业应具有承担数据管理、技术维护、客户服务、交易审查等专项职能的部门及人员,且拥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现场详细演示该功能模块,并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模块功性能的测评报告。
15
验收标准二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条
2-15
浏览查询子系统应当至少能够为用户提供多种方便灵活的方式,让用户通过系统对交易药品进行查看,并提供实时在线咨询服务。
现场详细演示该功能模块。
15
验收标准二第8条
2-16*
交易管理子系统应当至少可满足如下功能:对买方和卖方的药品交易进行撮合,达成交易价格以及相关成交条件,签订成交合同,并在成交合同的基础上提供订购和配送等相关服务。交易进展情况应当可供实时查询。
检查系统安全解决方案,是否准确、全面;
提交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软件评测机构对该系统安全综合测评报告。
15
验收标准二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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