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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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论文题目:吐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三大嘈点*名:**学号: **********院系:哲学与法学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131指导老师:二○一四年三月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否则,引起有碍本人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Copyright statement:Any units and individual collection and filing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paper, without consent, shall not be lent to others in this paper, nor were principled copi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cause problems hinder my copyright, wi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前言:对于立法学的学习,鄙人虽对我国立法法整体了解得不是很深入,但对于我国立法法中的一些条款不敢苟同,其中比较不理解的就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问题了,一开始以为只是自己对概念理解的凌乱,后来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慢慢地发现条文有缺陷,而事实上立法权的行使也存在问题,故参考了一些文献,对我国立法权限的一些缺陷做了部分总结与论证,如有雷同纯属引证,若发现有概念性语言失误欢迎批评指正。

摘要:本文通过论证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在条文上、事实的行驶上不清楚的问题和这个问题所引起的法律位阶不清的问题、法律的安全保障问题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过大的结论。

关键词:立法权限,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基本法、非基本法正文一、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1).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根据现行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法律专业案例型论文(3篇)

法律专业案例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已成为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形态。

然而,在股东权保护方面,我国公司法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A公司为例,分析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股东权是公司股东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参与权、知情权等。

股东权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关系到公司稳定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

然而,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股东权保护问题依然突出。

本文以A公司为例,探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A公司股东权保护案例简介A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之间关系融洽,公司运营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公司陷入困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召集程序不规范。

A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不严格,部分股东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同意。

2. 股东知情权受限。

A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 股东分红权受侵害。

A公司连续多年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红。

4.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受限。

A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大股东委派,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受限。

三、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1. 股东会召集程序不规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召集应当提前通知股东,并说明召集事由。

然而,在A公司案例中,股东会召集程序不规范,部分股东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利。

2. 股东知情权受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然而,在A公司案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股东披露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侵犯了股东知情权。

3. 股东分红权受侵害。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红。

然而,在A公司案例中,公司连续多年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分红,侵犯了股东分红权。

4.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权受限。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案例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案例,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3)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

四、法律分析1.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具有故意性,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2.刑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张某重伤,符合“致人重伤”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考虑到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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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法学论文范文》在当今社会,法学论文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学术作品之一,对于学生的学术成果和专业素养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如何写好一篇法学论文成为了每个法学专业学生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本篇论文将以《法学论文范文》为题,通过对法学论文写作结构、引用和参考文献的规范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法学论文写作的要领。

首先,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应该具备明晰的结构。

一般来说,法学论文的结构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导言部分主要介绍研究的意义、目的、方法和论文的框架结构,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认识;正文部分主要包括研究的理论分析、实证调查及讨论等内容,应该层次分明、逻辑清晰,使读者能够理解作者的研究内容;结语部分主要总结了论文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合理的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研究内容,也可以提高论文的可读性和学术性。

其次,法学论文中的引用和参考文献的规范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论文中合理引用相关的文献和资料,能够充分体现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掌握程度和学术素养。

同时,也能够为读者提供相应的参考。

因此,在撰写法学论文时,必须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标明出处,参考文献必须如实列出,以免涉嫌抄袭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总之,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不仅仅是作者对课题的深入研究成果,更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学术水平的全面考量。

因此,学生们在写作法学论文时应该要注重结构的合理性,引用和参考文献的规范性,以及语言表达的严谨性,力求做到学术严谨、逻辑清晰。

希望通过本篇《法学论文范文》的论文写作规范解析,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法学论文的写作技巧,写出更加优秀的法学论文。

法律案例性论文(3篇)

法律案例性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市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案为切入点,通过对该案的事实、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了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旨在为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有益借鉴,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假宣传;房地产公司;法律责任;维权途径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开发某住宅小区过程中,通过宣传册、户外广告等形式,对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率、建筑质量等进行了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购买该小区房屋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不符,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案件事实1. 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该公司在宣传册中宣称小区绿化率达到30%,但实际绿化率仅为20%;宣传广告中声称小区配套设施齐全,但实际配套设施简陋。

2. 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持续性。

该公司在售楼过程中,多次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3. 虚假宣传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

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后,因虚假宣传导致购房成本增加、居住环境恶化等问题。

三、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1.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四、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

大学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5篇)高校生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1.法治环境的影响受传统的封建制度、历史文化的影响,的现实法律环境乱象丛生,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抱有质疑甚至无望的态度。

走访中的一些同学表示,他们有时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权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很多依照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事情,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别人员或特别权力,权力滥用已经成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进而影响稳定的严峻因素。

2.传统文化的影响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历史影响深远。

因而、权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校内的各个角落,使得很多藏区的高校生形成了义务本位、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传统观念。

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一些同学从主观上不会把法律作为爱护自己的手段,从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适用,对法律表现出茫然退缩、犹疑不定的态度。

这是由于在的现实生活中,还没有形成对法律信仰这种价值观的普遍认同,从而成为藏区高校生法律信仰危机产生的重要缘由之一。

3.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我国的高校生法制教育课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却始终从属于高校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

特殊是2021年教育部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后,从2021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成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高校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

然而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学问部分被大幅压缩,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师、同学均认为此部分的内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课与学习的过程中的忽视。

高校也不例外,同学们往往针对考试突击背诵课本内容,而对法治的精神与内涵则避而不谈,更加不会对法律信仰进行深化探讨。

4.同学自身的缘由高校校内是一个小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与真实的社会比较,显得更为简洁和纯粹。

现在的高校生经受挫折较少,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熟悉不够深化,理论思维力量尚未成熟,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当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内时,他们的观念势必会受到影响。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

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大学生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情感和态度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为家人们整编的学生法律论文优秀5篇,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法律论文篇一(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

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

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

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

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

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

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

法规法律案例研究论文(3篇)

法规法律案例研究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一、引言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例背景2012年,百度公司发现360公司在其浏览器中默认搜索框中加入了“百度一下”搜索框,并在搜索结果中插入大量百度搜索结果。

百度公司认为,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360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 360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的知识产权?三、案例分析(一)360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360公司在其浏览器中默认搜索框中加入“百度一下”搜索框,并在搜索结果中插入大量百度搜索结果,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损害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

360公司的行为使得用户在使用其浏览器进行搜索时,首先看到的是“百度一下”搜索框和百度搜索结果,从而减少了百度公司的搜索市场份额。

2.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360公司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他搜索引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360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百度公司主张360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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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探讨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当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笔者深入地探析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初步建议。

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制度解析(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

其具体历程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制定前,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当时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而言,实行了一种中央集中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体制。

2因为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因此那时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没有立法权。

随着1954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立法体制基本成型。

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是:立法权高度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

3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无立法权。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专门“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

”但在这之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渐走向停滞,全国人大常委会除通过一些决议、决定外,没有再制定法律,因此,1959年的这次授权实际没有得到执行。

但这两次授权,已经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国家立法权,从而改变了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唯一机关的规定,这是对1954年宪法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发展。

41982年修改宪法,对立法体制作了重要改革,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全国人大制定刑事的、民事的和有关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

常委会还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并不意味着它就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常性地行使国家立法权。

但是,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仍然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对为什么要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是这样解释的:“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

所以适当扩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方法。

”6这是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初衷。

(二)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划分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划分作了规定。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由此可见,国家的法定立法决策主体是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权的共同享有主体,且宪法对两者的立法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主要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修改宪法权,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权。

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权,这就限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决策权的范围,基本法律的制定由全国人大决策,而非基本法律的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权。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补充和修改权方面的决策,全国人大拥有撤销权。

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已经设定了两者在立法权上的重大差别,制宪者显然具有划分两者立法权的分工用意。

7全国人大原则上只对设计宪政架构的法律行使立法权,即全国人大专司宪法和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在此宪政架构下主要行使普通法律的立法权,即基本法律的修改、一般法律的立改废等立法权力。

2000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进行了规定,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42条。

其中,《立法法》第7条是对宪法关于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主体及其各自权限原则规定的重申8,基本上符合了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立法法》第8条关于“只能制定法律事项”的列举式规定9,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混同起来,规定了两者皆可立法的共有事项,模糊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划分界限。

这是立法法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不一致的地方。

《立法法》第9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权的规定,此处也未将两者的授权立法权进行区分,亦即模糊了两者立法权限的界限。

而《立法法》第42条则是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的原则规定予以细化列举,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制度。

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1.立法越权侵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限时超越了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制定了一些本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立法实践中出现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应属基本法律范围的法律10,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同时,有些宪法明确指明属于“基本法律”范围的,却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如《民事诉讼法》(试行)属于民事程序的法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属于刑事法律,《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属于国家机构的法律。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补充基本法律时也常超出“部分”的范围,不仅从法律条文的数量上而且从法律的根本内容上进行全面修改。

如对《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的修改涉及到许多基本制度的变更,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在序言中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位从过去的“重要政治制度”提升到了“基本政治制度”,确立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当属宪法职能,非常委会所能担当,这是明显的越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超越自身立法权限并侵犯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同时,它自己所拥有的一些宪法赋予的基本立法权却很少或不能有效行使,甚至根本没有行使11。

2.立法冲突矛盾立法实践表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活跃的国家立法权主体。

两者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是难免也是现实存在的,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交安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处罚法》12、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事诉讼法》,都分别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的困难。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涉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即新法效力是否必然优于旧法?在宪法关系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同一机关,当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发生冲突时,并不能简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13。

当然如何解决此类法律冲突后文会涉及到,这里只是表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冲突与矛盾问题。

3.立法无序混乱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冲突甚至相互错位地行使对方的立法权就并不奇怪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理应属于基本法律的范围,但事实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而像纯属调整经济关系的技术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却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两者关系错位,立法无序混乱。

特别是从事物的性质和重要性看,有些相对重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而有些相对次要的法律却由全国人大制定了14。

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如《游行示威法》、《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还有就是有的法律性质和重要性差不多,但有的由全国人大制定,有的又由常委会制定。

如企业法与破产法,重要不相上下,甚至后者更重要,但是前者由全国人大制定,而后者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同属基层群众自制法律,但前者列为代表大会立法范围,后者列为常委会立法范围。

(二)原因分析针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笔者总结出原因主要如下:1.规范层面的原因——权限划分不清、概念不明确前面已经对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进行了制度解析,可以明显的看出,宪法对于两者权限的区分很明确也很简单,可是立法法却有意模糊了两者的界限,仅简单规定了专属立法事项,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事项混同在一起,另外,对于基本法律、其他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

由此导致了立法实践中明显的越权,准确的讲是越宪法规定的权限,并造成了立法混乱无序。

特别是基本法和非基本法之间没有一个法定的衡量标准,极易导致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职权的混同15。

涉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基本法律权时,规定的“部分补充或修改”中,“部分”的含义是什么?补充修改多少才是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修改基本法律时,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确切含义是什么?这些概念的界定也是不清晰的,致使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出现明显的失范现象。

2.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组织结构特点导致“母子关系倒错”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广泛的权力,但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设计出规模庞大的人大,使它无法充分行使权力,并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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