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会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食堂财务的安全和合理运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财务岗位,负责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和合法。
第五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食堂的收入和支出,制作财务报表,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食堂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财务风险。
第七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与学校财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报告财务情况,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食堂员工的财务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财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财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学校食堂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及方法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学校成立食堂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2. 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财务管理全面负责。
三、财务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食堂财务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师生监督。
2. 规范合法原则:食堂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 保障师生利益原则:食堂财务管理应保障师生利益,确保食堂饭菜质量和价格合理。
4. 保障学校利益原则:食堂财务管理应保障学校利益,提高学校经济效益。
四、财务管理方法1. 预算管理(1)编制年度食堂预算,合理分配食堂各项资金。
(2)严格执行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调整。
2. 采购管理(1)建立健全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流程。
(2)选择优质供应商,确保食材质量。
(3)加强采购成本控制,降低采购成本。
3. 成本核算(1)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2)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分析成本构成,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
4. 财务核算(1)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流程。
(2)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食堂财务状况。
5. 资产管理(1)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采购、领用、报废等流程。
(2)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安全。
6. 食堂收入管理(1)建立健全食堂收入管理制度,规范收入收取、使用和管理。
(2)确保食堂收入真实、合法,及时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7. 食堂支出管理(1)建立健全食堂支出管理制度,规范支出审批、报销等流程。
(2)严格控制食堂支出,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五、监督与考核1. 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堂管理人员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汇报财务状况,接受财务审计。
3. 学校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食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食堂财务管理行为,明晰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平顺县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食堂管理的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岗位设置1、组建膳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石爱忠党支部书记、校长副组长:陈新玉副校长副组长:刘鹏总务主任组员:龙翔办公室主任芦安红公寓管理员2、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县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坚持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3、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
并安排一名中层领导具体负责食堂的日常工作。
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膳食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经费收支等事项的管理与监督。
4、学校食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会计1名、出纳1名、采购2名、保管员1名。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建立健全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5、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6、学校食堂单独开设银行帐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二、内部管理制度1、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
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2、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清楚。
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
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3、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
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
每学期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要组织人员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内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物资采购与管理1、食堂物资采购由食堂采购员负责,在学校定点且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商铺采购,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
XX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XX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学校食堂管理,提升XX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XX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学校学生食堂,XX学校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备卫生安全条件、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XX学校承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民生事业,以服务广大学生为目的,是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不盈利性”要求,进行食堂成本独立核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XX学校食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全面负责食堂管理。
XX学校要按规定,结合XX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六条XX学校要设食堂出纳、会计人员各1名,村完小设报账员1名,负责XX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设食堂管理人员1名,具体负责管理学生食堂;设保管员1名,负责原材料的验收、出入库及物资保管。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八条XX学校须建立陪餐制度。
学校班子成员要轮流陪餐。
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
有条件的XX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学校对陪餐家长在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陪餐人员费用自理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九条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
XX学校食堂由XX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十条严格公开公示。
天峨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doc-关于印发

欢迎共阅天峨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职能,分第五条规范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学校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
学校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给食堂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分设主办会计和出纳,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把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到学校财务考核奖惩范畴,对工作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
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银行印鉴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学校总务主任保管。
总务主任或会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八条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
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
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张贴公示。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本着卫生、实惠、节约的原则,加强伙食一级成本核算,以避免出现大盈大亏;准确计算伙食二级成本,合理制定伙食标准,严格控制伙食收费,尽量减轻师生负担。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出纳人员定期将所收取的伙食款存入银行,会计根据出纳银行交款单按月核对并登记入账。
学校食堂收取的其他费必须使用食堂专用票据。
关于印发《县中小学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县中小学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中小学:经研究,现将《**县中小学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县中小学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伙食费管理的意见》,参照本市其他县的做法,结合我县中小学学生食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学生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强化监管,切实保障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运行机制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强化监督,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的机制。
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全县中小学(中心小学以上)学生食堂财务统一纳入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实行独立记帐、集中管理,但财务主体仍为学校。
村级小学学生食堂财务由中心小学监管。
三、收入管理学生食堂收入,主要是学生伙食费收入。
学生伙食费是学生在学校自愿入伙发生的伙食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学生伙食费收费的政策规定,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由学生自愿选择饭菜品种并即时付费。
学校要根据当地学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计算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明码标价。
四、支出管理学生食堂支出是指食堂为学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所耗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调料、肉食品、水产品、蛋奶、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等支出;2.人工成本,主要是学生食堂工作人员(临时工)的工资支出;3.设备成本,主要是学生食堂专用的炊具、餐具等低值易耗品(不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和卫生防疫费等开支;4.学生食堂原材料运费等开支。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教[2007]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食堂具有公益性质,以服务师生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
学校食堂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切实加强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建立健全学校领导责任制。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
同时,成立由学校工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和伙食开支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规范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学校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
学校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给食堂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分设主办会计和出纳,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把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到学校财务考核奖惩范畴,对工作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
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文发[1999]576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坚持为学生服务,为学校师生生活服务为原则,必须由学校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除部分办学规模较大的非义务段学校,在学校食堂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外,其他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承包经营,不得按社会化方式经营.学校小卖部应纳入食堂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食堂规模较大,需要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管理要进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假招标等行为发生。
要通过对应标企业的资质审核、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等程序,仔细论证应标企业提交的食堂经营方案的可行性,调查了解应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能力、资金保障能力、从业人员素质与社会信誉程度等。
同时具有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不单纯追求经济利润经营理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第五条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需设立由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后勤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人组成,简称食堂膳管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明确财务负责人(可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管)。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第八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的《中小学会计制度》、《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举办食堂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和“非盈利性”服务理念,规范管理,精细服务,改善营养,确保安全,惠民利民。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到期后应及时收回,由学校自主经营。
对少数食堂规模较大、就餐人数较多、学生管理力度不足、确需对外承包的高中、职业学校食堂,可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管理,引进管理单位须按区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第五条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需设立后勤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组成,简称食堂膳管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配备专、兼职会计、出纳、采购、保管等工作岗位,建立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第七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级以上干部分管食堂工作,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
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食堂膳管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学校必须专门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食堂财务人员,在业务上必须接受行政财务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也可由学校行政财务人员兼任。
财会人员因故调离本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会计必须依据《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实行“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并设置“总分类账”、“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固定资产备查账”等账簿进行核算。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的计核算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教[2007]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食堂具有公益性质,以服务师生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
学校食堂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切实加强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建立健全学校领导责任制。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
同时,成立由学校工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和伙食开支等有关事项.第四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规范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学校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
学校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给食堂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分设主办会计和出纳,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把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到学校财务考核奖惩范畴,对工作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银行印鉴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学校总务主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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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教[2007]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食堂具有公益性质,以服务师生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
学校食堂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切实加强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建立健全学校领导责任制。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
同时,成立由学校工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和伙食开支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规范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学校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
学校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给食堂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分设主办会计和出纳,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把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到学校财务考核奖惩范畴,对工作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
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银行印鉴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学校总务主任保管。
总务主任或会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八条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
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食堂会计账目。
第九条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三章物资采购与管理第十条食堂物资采购应货比三家,保证采购物资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物资管理应坚持“先进先出,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
第十一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一般采购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大宗采购既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必要时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所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入库。
“食堂物资入库验收单”须由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验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认可后才能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物资保管制度。
学校应完善会计核算中的各种自制原始凭证,物资保管员每日应根据货物进出情况登记物资库单。
建立食堂仓库物资存储账簿,对进出库的物资进行汇总并登记“库存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库存物资要按物资名称登记“库存物资明细分类表”。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
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张贴公示。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本着卫生、实惠、节约的原则,加强伙食一级成本核算,以避免出现大盈大亏;准确计算伙食二级成本,合理制定伙食标准,严格控制伙食收费,尽量减轻师生负担。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出纳人员定期将所收取的伙食款存入银行,会计根据出纳银行交款单按月核对并登记入账。
学校食堂收取的其他费必须使用食堂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食堂收入主要包括:1、伙食收入。
是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人员、单位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师伙食费收入、厨工伙食费收入和会议餐费收入、培训餐费收入等代办性伙食费收入。
2、其他收入。
指食堂获取上述以外的收入。
包括:搭伙费、茶水费、利息收入、下脚物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生伙食费收入的确认。
使用IC卡消费的学校,按学生每月实际消费数确认收入;学校在出售IC卡时,必须按实际成本出售,不得盈利销售。
采用预收制的学校,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一次性(或按期)收取,每月要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确认收入;实行配餐制就餐形式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采用预收制的学校,学期期末根据学生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多还少补。
预收伙食费时,学校要向家长公布伙食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每月末以当月食堂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为依据,由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学期末以每个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
结算清单向家长公布,退还多余伙食费由家长或学生签名领取。
不同年级学生的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可根据食堂伙食支出的成本确定。
第十九条凡属学校预算外收入范围的项目及学校代办服务性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
如:学校小卖部上缴经营收入、门面租赁收入等。
教职工及食堂人员的伙食费,可依学校自定的标准按月定额收取,食堂收到时直接作伙食收入入账。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支出应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各项成本支出,切实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支出的范围如下:1.伙食支出。
食堂伙食支出主要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主要包括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支出。
2.管理费支出。
管理费支出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范围如下:①人员支出。
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等支出。
②日常公用支出。
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其他物料等支出。
③其他支出。
包括食堂零星设备的购置及维修支出、炊管人员的体检费、领取相关证照等其他费用支出。
3、其他支出。
不能列入食堂伙食成本但必须由食堂开支的支出。
其他支出与其他收入相匹配,并以项目单独计算盈亏。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不得列支学校教职工奖金、补贴和其他福利,不得列支行政公务费和公务招待费以及与食堂正常支出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会计核算要求及科目说明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该设置以下会计科目,用以归集核算食堂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不影响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生成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会计科目编号。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四条要规范各种支出票据,保证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杜绝白条入账。
各项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登记。
会计记录必须以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二十五条常用会计科目说明及会计报表㈠资产类101 现金1.本科目核算食堂的库存现金。
采购员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
3.食堂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食堂在银行开设账户中存入的各种款项。
一所食堂(各镇中心初中)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以银行存折、储蓄单等形式代替银行账户。
2.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食堂的银行存款实际数。
3.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月终时,账面结余数与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核对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得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依据。
103 其他应收款1.本科目核算食堂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备用金等。
2.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暂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应收款的总额。
3.本科目按不同项目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104 库存物资1.本科目核算食堂各种主、副食品及燃料等一次购买分批分期使用的各种物资。
2.本科目核算的物资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物资经验收入库后,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领用时,根据出库单(或出库单汇总表),借记“伙食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物资类别、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物品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进行登记,月末结出余额。
对库存物资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4.随购随用的物资,可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借记“伙食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对于批量采购,分批领用消耗的物资,可按以下八大类进行明细核算:①粮食类②蔬菜类③调料类④荤菜类⑤食油类⑥餐点类⑦燃料类⑧其他。
105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由食堂购置或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财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虽不满800元的大宗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2.增加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置清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发生的变价损失,借记“其他支出”。
同时冲销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㈡负债类201 应付账款1.本科目主要核算应付而未付的各种货款,如采购主副食品、燃料等发生的应付货款。
2.采购的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时,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按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02 其他应付款l.本科目核算食堂发生的应付和暂存的各类款项,如学生、教师预缴的伙食费,实行包伙制学校于开学初一次性缴纳的伙食费,充值卡充值等内容,按应付、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和充值卡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