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的计核算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会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食堂财务的安全和合理运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财务岗位,负责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和合法。
第五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食堂的收入和支出,制作财务报表,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食堂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财务风险。
第七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与学校财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报告财务情况,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食堂员工的财务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财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财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学校食堂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枣阳市寄宿制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为规范学生食堂财务管理,合理控制饭菜价格,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小学会计制度》、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枣阳市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枣教发(2009)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拟定《枣阳市寄宿制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
一、组织领导及人员职能各寄宿制学校校长对食堂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长(主任)负直接责任,司务长负具体责任。
因食堂工作主要与钱物打交道,所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年龄不宜偏大。
食堂工作要因岗设人、因岗定责、相互监督;仓库采购员、保管员、领料员、会计人员等岗位应分设,不得一人兼多职。
(一)分管校长(主任)职责:负责学生食堂所有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安全卫生、室内外环境卫生;研究食堂的经营管理方案,组织协调好食堂人员分工,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锅炉房及食堂水电、气、油和各种电器设备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听取师生、家长及有关部门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改进。
(二)司务长职责:协助分管校长(主任),主抓食堂各项工作;按时召集食堂管理例会;对食堂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特别在食堂的物品采购、保管、加工及学生就餐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对食堂的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进行重点监督;关注食堂服务质量和就餐师生的意见,适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协助做好成本核算及效益分析工作;负责索取各类物资供应商的资质和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有计划地组织好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和考勤记载。
(三)食堂厨师长(炊事班长)职责:负责食堂操作间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每周食谱,并根据食谱和仓储情况列出每天采购清单;负责原料的清洗、加工、配餐、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及时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培训;组织好每餐的开饭和收尾工作。
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开县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学校学生食堂财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2008〕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举办学生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事业,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服务学生为目的,合理控制饭菜价格,提高食堂伙食质量,保证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三条学校食堂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堂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各校应根据就餐学生的规模设置伙食团长、会计、出纳、采购、库管等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或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重大开支和重要经济事项决策,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经审小组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以学生利益为重,要建立健全学生及家长参与伙食监督工作的制度。
学校要设立食堂举报信箱,吸收学校师生、学生家长、食堂工作人员对食堂有关问题的举报或建议。
学生食堂账目要定期结算,并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公示范围,使学校师生及时掌握了解食堂的经营状况。
第六条教育服务中心负责学校食堂经营服务的指导管理;财务科负责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科负责相关信访举报调查。
对截留、挪用、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及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收支管理第七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服务活动合法取得的各项资金。
主要包括:伙食费收入、学校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食堂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学校食堂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食堂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堂为学院下属的二级非法人单位,在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实行“统一领导、目标管理、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管理的范围为学院三楼自主经营食堂。
一楼、二楼实行托管经营的,仍延用学院原规定。
第四条食堂应在学院基本存款账户的基础上,开设学院食堂银行专用账户,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食堂管理机构应设置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管理员、采购员等岗位。
食堂不单独设置财务部门,财务主管、会计、出纳等由学校计财处派财务人员兼任。
第六条食堂资金周转采用备用金制度。
每年年初,学院计财处为食堂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资金,保证食堂的正常运行,年末收回备用金。
第七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八条学院食堂预算是根据年初学院制定的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食堂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条学院食堂收入是指为学院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和教职工的就餐收入)、餐饮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伙食收入指向师生提供膳食服务等收取的就餐费收入。
第十二条餐饮收入指食堂按规定对外对内承接的会议、培训、加班工作误餐等提供膳食服务的收入。
学院内部的工作会议、各类培训、各类活动及工作误餐等由相关部门按照正常程序签发文件后交由后勤集团安排就餐,最高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就餐时应提供学院办公室的派餐单。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食堂财务管理行为,明晰学校经济关系,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平顺县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食堂管理的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岗位设置1、组建膳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石爱忠党支部书记、校长副组长:陈新玉副校长副组长:刘鹏总务主任组员:龙翔办公室主任芦安红公寓管理员2、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县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坚持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3、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审批食堂收支、往来、采购等事宜。
并安排一名中层领导具体负责食堂的日常工作。
要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膳食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经费收支等事项的管理与监督。
4、学校食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会计1名、出纳1名、采购2名、保管员1名。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建立健全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5、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6、学校食堂单独开设银行帐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二、内部管理制度1、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
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2、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做到钱账分管,责任清楚。
银行印鉴由出纳、会计(或食堂负责人)分别保管。
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3、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
建立内部稽核小组,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
每学期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要组织人员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内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物资采购与管理1、食堂物资采购由食堂采购员负责,在学校定点且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商铺采购,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
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

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附件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第一部分说明一、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统一食堂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反映食堂经济活动,特制定《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
二、本核算办法适用于本学校公办食堂。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七、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八、本核算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序号科目编号及名称序号科目编号及名称一、资产类10303 结余1101 现金2102 银行存款四、收入类3103 其他应收款11401 伙食收入4104 库存物资12402 财政补助收入5105 固定资产13403 其他收入二、负债类五、支出类6201 预收伙食费14 501 伙食支出7202 其他应付款15 502 人员支出16 503 商品和服务支出三、净资产类8301 食堂基金9302 固定基金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101现金1、本科目核算食堂的库存现金。
采购员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
3、食堂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
食堂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日结月清、账款相符。
102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食堂在银行开设帐户中存入的各种款项。
食堂帐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帐户。
2、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食堂的银行存款结存数。
3、按开户银行的名称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教[2007]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食堂具有公益性质,以服务师生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
学校食堂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切实加强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建立健全学校领导责任制。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
同时,成立由学校工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和伙食开支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规范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学校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
学校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给食堂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分设主办会计和出纳,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把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到学校财务考核奖惩范畴,对工作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
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是指为了规范食堂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办法。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概述:
1. 财务管理制度:
- 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或财务部门负责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
- 建立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采购控制、成本控制、收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 确定财务审批权限,明确各级财务审批的程序和权限。
- 建立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向上级汇报食堂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 实施内部控制,防止财务风险和造假行为。
2. 会计核算办法:
- 建立食堂会计制度,遵循国家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 设立食堂财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 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 进行固定资产的登记和折旧核算。
- 实施成本核算,包括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的计算和分配。
- 进行预算控制,与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收入进行对比和分析。
以上仅为一个概述,具体的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
办法可能因不同的食堂而有所差异。
实际制定时,应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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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教[2007]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食堂具有公益性质,以服务师生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
学校食堂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切实加强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建立健全学校领导责任制。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
同时,成立由学校工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和伙食开支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规范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学校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
学校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给食堂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分设主办会计和出纳,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把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到学校财务考核奖惩范畴,对工作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
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目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
银行印鉴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学校总务主任保管。
总务主任或会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八条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
明确食堂财务审批人员审批的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食堂会计账目。
第九条食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第三章物资采购与管理第十条食堂物资采购应货比三家,保证采购物资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物资管理应坚持“先进先出,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
第十一条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一般采购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大宗采购既可实行多人参与采购,必要时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所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入库。
“食堂物资入库验收单”须由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验收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认可后才能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物资保管制度。
学校应完善会计核算中的各种自制原始凭证,物资保管员每日应根据货物进出情况登记物资库单。
建立食堂仓库物资存储账簿,对进出库的物资进行汇总并登记“库存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库存物资要按物资名称登记“库存物资明细分类表”。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
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公示栏予以张贴公示。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第十五条学校食堂应本着卫生、实惠、节约的原则,加强伙食一级成本核算,以避免出现大盈大亏;准确计算伙食二级成本,合理制定伙食标准,严格控制伙食收费,尽量减轻师生负担。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收费管理,出纳人员定期将所收取的伙食款存入银行,会计根据出纳银行交款单按月核对并登记入账。
学校食堂收取的其他费必须使用食堂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食堂收入主要包括:1、伙食收入。
是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人员、单位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师伙食费收入、厨工伙食费收入和会议餐费收入、培训餐费收入等代办性伙食费收入。
2、其他收入。
指食堂获取上述以外的收入。
包括:搭伙费、茶水费、利息收入、下脚物收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生伙食费收入的确认。
使用IC卡消费的学校,按学生每月实际消费数确认收入;学校在出售IC卡时,必须按实际成本出售,不得盈利销售。
采用预收制的学校,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一次性(或按期)收取,每月要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确认收入;实行配餐制就餐形式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采用预收制的学校,学期期末根据学生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多还少补。
预收伙食费时,学校要向家长公布伙食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每月末以当月食堂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为依据,由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学期末以每个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
结算清单向家长公布,退还多余伙食费由家长或学生签名领取。
不同年级学生的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可根据食堂伙食支出的成本确定。
第十九条凡属学校预算外收入范围的项目及学校代办服务性项目均不得计入食堂收入。
如:学校小卖部上缴经营收入、门面租赁收入等。
教职工及食堂人员的伙食费,可依学校自定的标准按月定额收取,食堂收到时直接作伙食收入入账。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支出应以服务师生为中心,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各项成本支出,切实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支出的范围如下:1.伙食支出。
食堂伙食支出主要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主要包括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支出。
2.管理费支出。
管理费支出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范围如下:①人员支出。
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等支出。
②日常公用支出。
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其他物料等支出。
③其他支出。
包括食堂零星设备的购置及维修支出、炊管人员的体检费、领取相关证照等其他费用支出。
3、其他支出。
不能列入食堂伙食成本但必须由食堂开支的支出。
其他支出与其他收入相匹配,并以项目单独计算盈亏。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不得列支学校教职工奖金、补贴和其他福利,不得列支行政公务费和公务招待费以及与食堂正常支出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会计核算要求及科目说明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应该设置以下会计科目,用以归集核算食堂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不影响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生成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会计科目编号。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四条要规范各种支出票据,保证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使用不合法票据,杜绝白条入账。
各项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登记。
会计记录必须以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二十五条常用会计科目说明及会计报表㈠资产类101 现金1.本科目核算食堂的库存现金。
采购员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
3.食堂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1.本科目核算食堂在银行开设账户中存入的各种款项。
一所食堂(各镇中心初中)只允许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不得以银行存折、储蓄单等形式代替银行账户。
2.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食堂的银行存款实际数。
3.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月终时,账面结余数与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核对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得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依据。
103 其他应收款1.本科目核算食堂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备用金等。
2.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或结算各种暂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应收款的总额。
3.本科目按不同项目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104 库存物资1.本科目核算食堂各种主、副食品及燃料等一次购买分批分期使用的各种物资。
2.本科目核算的物资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物资经验收入库后,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领用时,根据出库单(或出库单汇总表),借记“伙食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物资类别、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物品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进行登记,月末结出余额。
对库存物资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4.随购随用的物资,可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借记“伙食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对于批量采购,分批领用消耗的物资,可按以下八大类进行明细核算:①粮食类②蔬菜类③调料类④荤菜类⑤食油类⑥餐点类⑦燃料类⑧其他。
105 固定资产1.本科目核算由食堂购置或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财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虽不满800元的大宗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2.增加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处置清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发生的变价损失,借记“其他支出”。
同时冲销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㈡负债类201 应付账款1.本科目主要核算应付而未付的各种货款,如采购主副食品、燃料等发生的应付货款。
2.采购的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时,借记“库存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按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02 其他应付款l.本科目核算食堂发生的应付和暂存的各类款项,如学生、教师预缴的伙食费,实行包伙制学校于开学初一次性缴纳的伙食费,充值卡充值等内容,按应付、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和充值卡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