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2—(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1. 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汕府〔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1.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或联合实验室,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2.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3.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和科研机构,鼓励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专项形式给予支持。
4.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人员按需办理往来港澳多次商务签注,按上级规定给予办理期限最长、最优惠的多次签注;允许持优粤卡A卡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1副港澳入出内地商务车辆牌证。
减轻在汕工作的港澳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税负负担,按实际负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市科技局、市委外办、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负责)二、鼓励引进优质创新资源5.支持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设立独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创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建设经费支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3.08•【字号】嘉府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1〕2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沪财预[2010]6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财政扶持的重点和范围按照国家、本市明确的重点产业发展导向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和“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要求,重点聚焦符合本区产业功能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严禁扶持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严禁扶持空转商贸型企业,严禁扶持房地产企业,不得对在本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1、争创品牌: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争创自有品牌、商标、产品,不断提升服务能级。
2、优化人力资源: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员工技能培训等人力资源优化方面进行扶持,不断提高服务业水平。
3、购房及房租补贴: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商务楼宇、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信息产业集聚区等区域,推动产业聚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0.23•【文号】财税[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
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积极申报。
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激励提档升级。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强化培育孵化。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
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1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db80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e3.png)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与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及实施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日益迅速,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并进行了实施。
本文将分以下十个方面展开回答,旨在探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与实施。
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政府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持。
政府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方式,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研发,并降低其经营成本。
二、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出台财政补贴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技术研发、产品推广、市场拓展等方面,有力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
三、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政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增强了它们的创新信心。
四、资金扶持政策政府设立了专项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这些专项基金可以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或向其提供贷款,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其资金流动性,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五、人才引进政策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身高新技术企业。
这包括提供人才引进补贴、住房补贴、科研经费支持等多种形式。
人才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的核心,政府的人才引进政策对于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六、创新券政策创新券是政府发放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新奖励,企业可以凭借创新券在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获取相应的科技服务。
这不仅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水平,还为企业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
七、合作交流政策政府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开展联合研发、技术转让、共享资源等合作交流活动。
这种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和合作格局,促进技术创新和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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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企〔2010〕247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现将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额度的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税享受奖励政策,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所得税不享受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详见税票,含市、区县,下同)×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50%×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创新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
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者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内。
具体占比须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二、办理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其中,按现行财政体制需市与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含附件1和企业报送明细资料1份)。
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下发正式通知,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按通知要求及时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由市财政局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
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全额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审定后,于5月底前直接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三、关于企业应提供的申报资料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需向区县(自治县)财政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式两份):1、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文件(含附件2)。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4、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5、财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1、本通知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09〕31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该办法重新认定后方能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2、已足额享受奖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因更名、改制重组等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再重复享受财政奖励。
如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上述情况,其政策享受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3、已享受三年奖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得再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
4、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可申报2010年、2011年的奖励资金,其中:2010年的奖励按企业2008年、2009年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应计算。
5、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只能两者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6、已享受其他涉税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可按最优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申报。
7、2010年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企业应于2010年6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市与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审局审核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会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审核和申报,逾期申报将不予补办。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委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区县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编取财政资金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如数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将加倍扣收违规所得,以示严惩。
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执行财政奖励政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点击下载原文件及附件: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汇总表、企业所得税缴纳明细表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渝财企〔2010〕247号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现将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额度的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税享受奖励政策,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所得税不享受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详见税票,含市、区县,下同)×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50%×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创新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
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者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内。
具体占比须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二、办理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其中,按现行财政体制需市与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含附件1和企业报送明细资料1份)。
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下发正式通知,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按通知要求及时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由市财政局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
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全额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审定后,于5月底前直接向企业兑现奖励资金。
三、关于企业应提供的申报资料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需向区县(自治县)财政提供以下申报资料(一式两份):1、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文件(含附件2)。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4、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5、财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印章。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1、本通知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09〕31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按该办法重新认定后方能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2、已足额享受奖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因更名、改制重组等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再重复享受财政奖励。
如在政策享受期间出现上述情况,其政策享受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3、已享受三年奖励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不得再申报和享受财政奖励。
4、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可申报2010年、2011年的奖励资金,其中:2010年的奖励按企业2008年、2009年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应计算。
5、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只能两者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6、已享受其他涉税扶持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可按最优政策享受,但不得重复申报。
7、2010年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企业应于2010年6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市与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奖励资金的企业,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审局审核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申报资料。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会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审核和申报,逾期申报将不予补办。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委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区县和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等手段编取财政资金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如数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将加倍扣收违规所得,以示严惩。
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执行财政奖励政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汇总表2.企业所得税缴纳明细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主题词:财政高新技术创新奖励通知抄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日印发附件1:****年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汇总表填报区县:单位:万元备注:1、业务收入比例由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2、市、区县奖励金额合计=市、区县所得税分成金额*50%*业务收入比例。
3、以上金额均取整数(四舍五入)。
附件2:****年***企业所得税缴纳明细表填报企业:单位:万元备注:1、奖励资金计算以税款缴库日期为时间依据。
2、以上金额均取整数(四舍五入)。
联系人:电话:区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主管税务所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