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相关规定
财务制度报送时限规定最新

财务制度报送时限规定最新为了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报送,制定了《财务制度报送时限规定》,现将具体内容如下:一、报送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部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报送要求。
二、报送目的明确规定财务报送时限,加强公司内部沟通和协调,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便于管理层及时做出决策。
三、报送内容1.每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应在每月的15日前由财务部门进行编制并报送给管理层。
2.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总结报告等,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由财务部门完成,并报送给董事会和相关监管部门。
3.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由各部门进行编制,并报送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4.财务预警报告:针对公司财务风险状况,财务部门应每季度报送一次财务预警报告给管理层,确保及时应对风险。
5.其他重要财务信息:公司内相关部门如发现重大财务问题或变动,应立即报送给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及报告上级领导。
四、报送流程1.报送责任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信息报送工作,对所提交的报表内容负责。
2.报送审核:财务部门应对所收到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报送形式:报送可以采用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以便于信息快速传递。
4.报送频率:财务信息应定期报送,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违规处理1.如有部门未按时完成报送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
2.如有违反财务报送时限规定影响公司财务稳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规定1.财务报送应遵循公司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如有涉及敏感信息的报送,应加强保密工作,确保信息不泄露。
七、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以上就是《财务制度报送时限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执行,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纳税人财务制度文件范本

纳税人财务制度文件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人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纳税人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制度管理自己的财务,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依法纳税,不得有逃避税款和欺诈行为。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开展财务活动,不得有挪用资金和侵占财产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报表的质量。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设银行账户,将经营活动和资金流转的款项全部通过银行账户收付。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明确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建立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编制并保管好完整的财务账簿和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流量。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财务控制制度,做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依法保存财务账簿和相关凭证,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财务报表进行定期审核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查。
2005国税发20号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 2005-03-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报表报送第七条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
第四条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二)准确性原则。
财务报告中的数据应当准确无误,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完整性原则。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和事项,不得遗漏或隐瞒重要信息。
(四)及时性原则。
财务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和披露,以便投资者、债权人、监管部门等有关各方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条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第八条财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三章财务报告的报送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条企业向股东、债权人、监管部门等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告时,应当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署报送函,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企业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统一的要求,及时向企业总部报送财务报告。
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汇总、审核和分析。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报告报送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报告报送的流程和责任,确保财务报告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报送。
一般纳税人财务制度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财务制度的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制定本财务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于依法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3.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4.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提交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依法纳税。
5.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税收征管工作或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财务管理组织架构1. 一般纳税人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工作。
2. 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财务主管,财务会计和税务专员等职务,明确各职责。
3. 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财务会计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税务专员负责公司的税务申报工作。
4. 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并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5. 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务管理会议,及时了解公司财务情况,制定财务管理措施,确保公司财务运作的顺利进行。
三、会计核算制度1. 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并采用相应的会计账簿和凭证进行会计记录。
2. 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会计核算应按照会计期间的划分原则,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记录和处理各项经济业务。
4. 会计核算应按照分录、复式记账、汇总和报告的程序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会计核算应按照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会计信息,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资金管理制度1.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收、付、存等流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保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制度大全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制度大全一、前言为了规范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行为,保证纳税人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进一步规范民间资本的行为,减少财务会计领域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国内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所有纳税人。
三、定义•财务会计报表:指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报送:指纳税人将财务会计报表以合法、规范的方式提交给财务会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收到日:指财务会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纳税人报表的日期。
•批准日:指纳税人提交报表后,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审核决定的时间。
四、财务会计报表报送4.1 报送时限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报送;2、其他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应在相应的规定时间内报送。
4.2 报送方式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给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方式包括书面报送和电子报送。
书面报送应当提供:签订的申报表和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等。
电子报送的具体方式由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4.3 报送的规范和完整性要求1、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数据必须完全公开。
2、报表用词应当明确,数字要规范表述。
3、报表无手写、涂改或其他造假行为。
4.4 报送回执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报表后,及时告知纳税人有关报送情况,并出具书面回执,确保纳税人能及时知晓报表状态。
4.5 逾期报送纳税人逾期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未依法报送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等。
五、财务会计报表的处理5.1 批准和认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确认其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财务会计报表批准认证。
5.2 处理结果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会在财务会计报表上盖章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回执给纳税人。
财务会计报表经审核认证后,如存在虚假或不完整情形,应当责令纳税人进行补正,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申报“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功能。
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一、报送范围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
月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年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年报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2、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年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年报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3、不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含月报、年报)。
4、个体工商户、实施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二级以下(含二级)、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报送会计报表。
5、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暂不实行财务会计报表网上报送。
二、报送期限1、财务会计报表月报需按月报送,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2、财务会计报表年报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3、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4、上述报送期限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其报送期限按我局网站每月公布的日期为准。
三、具体要求1、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年报规定报表的电子数据。
2、凡报送数据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打印功能,由纳税人进行打印,作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的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电子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相关指引

【电子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相关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及《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等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现将有关问题指引如下:
一、报送范围
满足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纳税人暂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照相应会计规定范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季报和年报。
二、报送内容
市局已在电子税务局及电子申报系统客户端开发报送模块,目前可以实现的财务报表报送内容如下:
三、填报口径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企业、证券企业),《利润表》中“本期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上期金额”为上年同期累计金额。
如纳税人2017年7月报送第二季度的利润表时,本期金额应填写2017年1-6月数据,上期金额应填写2016年1-6月数据。
四、其他
电子税务局(二期)已上线“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企业、证券企业)”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模块,预计于2017年3月上线“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对于执行以上会计制度外的企业可前往办税服务厅报送相关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纳税人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报送主体
独立核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定期报送财务报表数据。
特殊原因无法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经县区局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暂不报送财务报表。
特殊原因包括:筹建期、未实际经营、特殊行业有保密规定等。
二、报送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1-3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必报数据,鼓励报送现金流量表。
1-3季度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1-3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应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5月、8月、11月(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必须提交上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后才能进行税种申报。
年度报表报送要求。
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不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出具年报的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报送,截止报送时间为6月增值税申报期以前。
三、报送格式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填报的报表格式,根据企业适用的会计制度确定,纳税人应先将适用的会计制度向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2005版财务报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
四、报送途径
财务报表报送途径有网上电子申报和办税服务厅前台报送两种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分为电子申报纳税系统(企业端)申报和互联网在线填报。
电子申报纳税系统(企业端)适用于申请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报税的一般纳税人;互联网在线填报适用于申请网上报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对适用会计制度但未申请网上电子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因系统设置原因,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前台报送财务报表,应通过互联网在线填报方式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
(二)办税服务厅前台报送
适用会计准则未申请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应按财务报表报送规定先录入财务会计报表再进行税种申报。
五、校验项目
(一)纳税人填列的财务报表格式需跟税务登记表中适用的会计制度相匹配。
(二)应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财务报表数据,未按规定期限报送1-3季度财务报表的,将无法进行5月、8月、11月(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将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6月(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各类财务报表的表内和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校验通过后,才能提交数据。
(四)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填报财务报表的,如处于筹建期、未实际经营或者属于特种行业有保密规定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核准后可不报送财务报表数据。
六、填报说明
(一)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界面,“申报日期”填报表录入日期,系统默认录入日期为当天。
“报表时期”填会计报表所属期(即季度或年度)最后一日,系统默认为上月月末。
(二)对当期财务报表,若错选了2005版财务报表或
2005版财务报表填报错误,因系统权限设置原因,纳税人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运维单,由省局后台删除错误报表;若错选其他类型报表或其他类型报表填报错误,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删除错误报表。
对以前属期的财务报表若错选或填报错误,因系统权限设置原因,纳税人要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运维单,由省局后台删除错误报表。
(三)资产负债表中“年初余额”可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相应项目的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期末余额”指截止报表时期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期末余额。
各项目的填列方法有,根据总账科目余额直接填列、根据总账科目余额计算填列、根据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
2013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本期金额”列各栏,填截止报表时期止的本年累计金额;“上期金额”列各栏,填上年同期累计金额。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利润表—月报、现金流量表—月报“本年累计金额”列各栏,填截止报表时期止的本年累计金额;“本月金额”列各栏,填本季度累计金额。
利润表—年报、现金流量表—年报,“本年累计金额”列各栏,填本年全年累计金额;“上年金额”列各栏,填上年全年累
计金额。
具体填写规则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