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华、崇州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志华、崇州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4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巍盛莉王蛟
【审理法官】曹巍盛莉王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志华;崇州市教育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王志华崇州市教育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王志华
【当事人-公司】崇州市教育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向阳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向阳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向阳
【代理律所】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志华
【被告】崇州市教育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王志华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为其落实民办教师养老待遇的手续。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志华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为其落实民办教师养老待遇的手续。

落实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属于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志华的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王志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5:30
王志华、崇州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01行终4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教育局。

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崇庆中路
某某。

法定代表人吕鹏,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康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世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崇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向阳,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志华因与被上诉人崇州市教育局、崇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行初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志华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为其落实民办教师养老待遇的手续。

落实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属于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志华的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王志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曹巍
审判员盛莉
审判员王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