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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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详解》

《中国专利法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2、鼓励发明创造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释: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

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探悉

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探悉

利 申请公 布后专 利权 授 予前 使用 发 明而未 支付 适 当
费用 的 纠纷 。对 于 前 款 所 列 的 纠 纷 , 利权 人 请 求 专 管理 专利 工 作 的部 门调 解 , 当在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之 应
后 提 出。
可 见 , 国专 利 法 第 十三 条 规 定 申请 人 可 以要 我
申请 人 的发 明技术 提供 的 相关 保护 。对发 明专 利 申
请 提供 临 时保 护 , 更全 面 的保 护 了 申请 人 的利 益 ; 防 止 了非 专 利权人 不 正 当利用 公 布 的专 利 申请信 息不 正 当竞 争 ; 可 以鼓励 创新 , 使发 明 人通 过行 使专 也 促 利 权 的方 式获 得 收益 , 而将 发 明 人保 密 的 技 术 变 从
求 使用人 对 其 在 临时保 护期 间 的使用 支 付适 当的 费
用, 第六 十 二条 对 临 时保 护 规定 了两 年 的诉讼 时 效 , 而 专利 法 实施 细则 对 临时保 护期 间 的费 用 纠纷 赋予 了管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在 授 予 专 利 后 以调 解 的 权
专利 法第 十 三条 规定 , 明专 利 申请 公布 后 , 发 申
布 的发 明 技 术 的 利 用 是 合 法 的 利 用 , 不 是 侵 权 。 而
如果 纠纷 双方 在管 理 专利 工作 的部 门 主持下 不 能 达 成 调解 协 议 , 专利 权 申请人 只 能 向法 院 起诉 。
请 人 可 以要求 实施 其 发 明的单 位 或者 个人 支 付适 当
收稿 日期 :0 6 3 1 2 0 —0 —2
修 回 日期 :0 6 0 — 1 20— 4 5
作 者 简 介 :J (9 7 ) 男 . 川 巴 中 人 . - ̄ 究 生 , 要 从 事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 -海 17- . 四 l , 、 硕- f 1 - 主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是指在专利申请提交后,在专利授权之前,对发明进行临时保护的一种制度。

这种保护可以使得发明人在发明初步实现阶段就能够受到保护,避免发明人因为未获得授权而无法利用自己的发明。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专利申请被暂停:发明人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暂停专利申请,暂停专利申请的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不等。

暂停专利申请可以防止发明人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丧失对发明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使得发明人能够及时了解专利状态。

2. 专利申请被终止:如果发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专利局可以向专利申请人终止专利申请。

终止专利申请可以防止专利局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对发明进行侵权诉讼,也可以使得发明人及时放弃对发明的权利。

3. 专利申请的临时授权:如果发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专利局可以授予发明人的临时授权,使得发明人在授权期间内可以实施自己的发明,但是需要在授权结束后撤销临时授权。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可以为发明人提供一定的保护,避免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失去对发明的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临时保护制度并不是永久保护,一旦专利授权获得,发明人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发明人在使用自己的发明时,应当注意保护专利权利,避免侵权行为。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维权与维护要点与案例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维权与维护要点与案例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维权与维护要点与案例解析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日益重要。

对于曾经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进行专利申请的个人或企业来说,保护和维护专利权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维权与维护的要点,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解析。

一、专利权维权的要点专利权的维权是指在专利权被侵犯或有被侵犯的可能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

以下是在专利权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

1.确认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是专利权维权的第一步。

对于侵权行为的确认,可以从存证材料、证人证言、取证等方面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或调查团队来获取更多证据。

2.侵权行为的评估对于已确认的侵权行为,需要评估侵权行为对自身利益的影响程度。

评估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时效、损失程度、市场价值等。

这些评估结果将为后续的维权行动提供依据。

3.选择维权方式对于侵权行为,可以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

常见的维权方式包括提起诉讼、申请行政保护、进行和解谈判等。

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维权方式,可以提高维权的效果。

4.合理利用法律工具维权过程中,可以利用相关的法律工具加强维权力度。

比如,可以申请临时禁令、索赔赔偿、禁止销售侵权产品等。

合理利用这些法律工具可以有效保护专利权。

二、专利权维护的要点专利权的维护是指在专利权被他人侵权前采取措施保护专利权的过程。

以下是在专利权维护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

1.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的保持与专利权的维护密切相关。

在专利权的维持期内,需要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并进行满意、实质审查。

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可以提高专利权的防护力度。

2.监控市场和竞争对手及时监控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动态,对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尤为重要。

可以通过定期查阅专利数据库、关注竞争对手的产品发布等方式进行监控。

3.加强内部保护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是专利权维护的重要手段。

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专利保护意识,预防专利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经常会听到关于专利临时保护的事情,那法律怎么规定关于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起⽣效。

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实施了同样的发明(⽆论是⾃⼰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获得的),专利申请⼈就⽆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

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实施。

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法⾏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不公平。

于是,各国给予申请⼈⼀定的保护。

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样保护。

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开始。

但对于发明专利⽽⾔,在专利申请⽇起满⼗⼋个⽉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案。

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擅⾃按照公布的技术⽅案进⾏⽣产,势必影响专利权⼈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

因此,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付适当的费⽤。

”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般称之为“临时保护”。

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专利保护了。

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不是稳定的,⽽且有可能⽐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或者更⼩。

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呢?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回避性实施⾏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影响,否则对于公众⽽⾔,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给予“临时保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但专利权的取得却以专利权的授予为条件。

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其权利主张者仅仅是申请人,而不具有专利权人的身份。

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并不享有完整的、充分的、真正的专利权,而仅仅是一种被称为临时保护的“准专利权”。

这种现象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特殊性的原因造成的。

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单纯的“初步审查”不同,我国专利制度对发明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

所谓初步审查,又称为“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等等。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要经过初步审查被认为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将申请内容公开。

因此,它们的授权与公开是同步的。

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之前,公众并不能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

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内容的公开与专利权的授予却是不同步的。

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申请的内容就予以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更早地公布其申请内容,但专利权并不同时授予,而是要等到通过实质审查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对发明申请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进行审查。

这样,就会产生如下矛盾: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经被公开,因此公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权被授予前就能够了解到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并可以根据被公开的专利申请来实施该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而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申请人还不具有合法的专利权人的身份,他无权行使禁止权,阻止他人对发明的实施。

专利审查的法律要求与标准

专利审查的法律要求与标准

专利审查的法律要求与标准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和发明的法律制度。

为了确保专利权的确立与保护,专利审查过程被引入,其中有一系列的法律要求与标准需要被满足。

本文将探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法律要求与标准,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程序的重要性。

一、专利的法律要求1. 新颖性要求专利的首要要求之一是新颖性。

具体而言,新颖性要求指的是专利申请的发明在其申请日之前不能被公众所了解,也不能与先前的发明具有相同的特征。

这意味着,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发明的独创性并排除已有技术的影响。

2. 实用性要求专利申请还需要具备实用性要求,即发明必须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简而言之,专利的发明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应该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能力和经济利益。

3. 创造性要求创造性要求是指专利申请的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这意味着发明不能是基于常识、已有技术的简单进步。

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和突破。

4. 可复制性要求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必须具备可复制性,即他人应能依据专利文件提供的信息和技术描述,以临时技能水平复制其发明。

二、专利的审查标准1. 公开性标准专利的审查标准之一是公开性标准。

专利文件必须具备明确而详尽的描述,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复制申请的发明。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专利文件的描述来评估其是否满足公开性标准。

2. 技术水平标准技术水平标准是专利审查中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申请的发明必须超越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平均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员将会对申请的发明进行详细的技术性评估,以判断其是否达到技术水平标准。

3. 专利性标准专利性标准要求专利的发明必须属于专利法允许的范围,即专利法规定的可被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审查员将对专利申请进行专利性的评估,确保申请的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与规定。

4. 公共利益标准公共利益标准是专利审查中的考量因素之一。

尽管发明可能满足专利性的要求,但如果其对公共利益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则有可能导致专利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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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在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主张未经其许可实施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专利权人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还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即要求在发明专利公布后、发明授权前实施其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适当费用。

一、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概念
1. 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概念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此项规定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了临时保护,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在发明被授权后,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实施其发明的主体支付使用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2. 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立法原意
由于发明专利审查一般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的制度,因此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后,其技术方案就处于一种可被公众得知的状态,第三人就有可能依据发明专利公开的内容,实施该发明技术方案。

而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只有发明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才能够获得权利,以形成其主张侵权赔偿的基础。

在发明专利未被授予前,申请人是无法主张“侵权”的。

但是,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若第三人可以任意实施该发明专利,显然对申请人即潜在的专利权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制度即针对第三人任意实施被公开的发明专利这一情形为申请人提供救济:该制度允许申请人对第三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实施其发明专利的行为主张支付适当的费用。

二、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公众即可获知其专利的技术方案并能够确定其公开文本的保护范围。

但专利权人主张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往往是在专利授权之后,而授权时的专利保护范围往往与公开文本的保护范围不同。

那么在专利权人主张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时,该发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应当是以公开文本确定保护范围还是应以授权文本确定保护范围呢?通常认为,若专利公开文本的保护范围与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不一致(一般是授权文本的范围小于公开文本的范围)说明公开文本的部分保护范围未获得通过,而专利权人亦不能未被授权的范围主张专利权保护,因此应当以授权时的文本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管辖的确定
一般地,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管辖应当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管辖。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爱兮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及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中明确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确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一类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来确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在案件性质上与侵犯专利权纠纷最为类似,因此,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之前,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四、临时保护期后的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直存在争议。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谁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确定了一个指导性裁判规则,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侵害专利权。

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涉及的法律问题
指导案例20号自发布后,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在业界并存。

有学者认为,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三人对其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得到的产品的后续使用、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本身合法,专利法更主张控制侵权的源头--制造行为。

将后续使用、销售行为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如下:1、符合专利法立法目的和精神;2、设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更有利于专利权人;3、他人不会因此而抢占专利权人的市场优势;4、有利于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关于第2点和第3点理由,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假设专利法没有规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一方面,专利权人无权请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另一方面,由于专利法没有禁止专利授权前的制造行为,则专利授权前制造出来的产品后续销售、使用等也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一般地,认为专利权人无权要求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产品认定
为侵权行为,是因为专利权权人已经主张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给付了适当的费用,无权再要求就具有延续性的销售、使用行为再主张一次费用,不能两头得利。

但是,这一逻辑是建立在存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制度上的。

若没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规定,专利权人也不存在在临时保护期收费又在授权后收费的两头得利的问题。

那么,在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就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侵权赔偿则顺理成章。

那么得出设置专利临时保护期反而免除原本存在的侵权责任、设置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形同鸡肋的结论,似乎并无不当。

此外,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到专利授权,一般需要经过两到三年的时间。

专利权人只能够在专利授权后才能够主张临时保护期的费用支付。

而第三人在专利方案公开后即可实施该专利方案,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而两到三年的审查周期中,第三人足以获得足够的市场优势。

即便在专利授权后未经许可不能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第三人完全可以利用已经获得的市场优势继续销售在临时保护期内制造的产品。

而该指导案例的发布,难免给公众一种错觉,可以在临时保护期内任意实施发明技术方案,只需在授权后支付适当的费用,而该适当的费用远远低于授权后侵权赔偿的费用。

有观点认为,理性的竞争者为了避免今后可能面对的纠纷,一般不会为了抢占市场而故意制造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而恰恰是在今天,技术发展的速度如此之快、产品更迭的周期如此之短的情况下,抢占市场往往会成为竞争者的首要诉求。

若规定专利权人无权禁止第三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产品的后续销售、使用行为的规定,恰恰是为逐利的个体提供了诱惑之火。

而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在实践法律中需要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

以上为笔者对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涉及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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