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土地委托管理协议
土地规划委托书

土地规划委托书委托人:(填写委托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填写委托人住所地)受托人:(填写受托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填写受托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委托人特此向受托人提出土地规划委托事宜,并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内容委托人将土地规划的相关事项委托受托人,并授权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相关单位或组织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
具体委托内容如下:(在此处详细描述委托的具体内容,可以分条列举)第二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完成土地规划委托事宜之日终止。
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有需要可协商延长。
第三条权力和义务1. 委托人有权了解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所进行的工作进展,并提出合理要求。
2.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诚信、勤勉、专业的态度完成土地规划委托事宜,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密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并且不得将委托事宜转委托给他人。
第四条费用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在本委托书上加以明确。
第五条解除委托1. 在委托期限届满前,委托人如需解除委托,应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并支付已经完成的工作所应支付的费用。
2. 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宜之前,不得擅自解除本委托合同。
第六条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委托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在此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约定事项)第八条附则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3.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委托人签字)日期:(委托人签署日期)受托人:(受托人签字)日期:(受托人签署日期)。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2020最新(通用版)

编号:JY-HT-09504农村土地租赁合同2020最新(通用版)The contrac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农村土地租赁合同2020最新(通用版)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秉着诚实、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一、租赁土地的详细情况:甲方将承包经营的______市县镇______村____亩土地(详细情况如下表)的使用权租赁给乙方建立驾校及综合利用:租赁土地所有权的详细情况总面积:_____亩其中:田:_____亩,土:_____亩;地块共数:____块二、租赁期限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租金标准乙方按每亩_1500___元支付租赁费用,一次性付清,按期限的租金共计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四、土地用途地下资源:乙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发、利用。
五、相关税费缴纳(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负责;(二)村社相关费用按村社每年规定的标准,乙方须按时缴纳。
六、其他事项声明(一)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租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
(三)租赁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如遇政府征收或征用,补偿款由甲方所有,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租赁期限租金。
(五)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或者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相关部门取消使用资格,合同终止,由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租金作为甲方恢复整改费用,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2)

附件1GF-2020-2602 合同编号: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发包方:承包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二○年五月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省市县(市、区)发包方: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户主(农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土地合作委托书

土地合作委托书
一、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就土地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相关土地合作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流转、农业生产、土地管理等事项。
三、委托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资料等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合作事宜的合法性。
四、受托人应在接受委托后尽职尽责,合理有效地完成委托事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五、委托人应按照约定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受托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的费用标准。
六、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有重大决策需做时,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取得其授权。
七、委托人与受托人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努力促进土地合作事务的顺利进行。
八、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作事务完成终止。
九、其他事项:双方如有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并书面确认。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
受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
备注:本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具有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为土地合作委托书的主要条款和要点,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利用。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拟订实施方案,按照国发〔2020〕4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部备案。
二、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其中委托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期限与试点时间相同。
上述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内容。
三、委托试点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遵循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规范进行用地审查。
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当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规定,属于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其他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项目范围。
要按照中央文件规定组织论证。
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符合中央文件和部文件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范围。
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批复文件开头要有“受XX机关委托XX权”的意思表达。
四、部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严格检查,根据各地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及时提请国务院动态调整委托试点省份。
2020年土地确权决定书范文土地确权委托书写

土地确权决定书范文土地确权委托书写委托书我叫xxx, ___编号,因本人在x地无法直接申请土地确权,特委托xxx( ___号码)代表我全权办理土地确权适宜。
委托人:xxx年月日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如果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医院类)委托书兹因患者XXX因□工作关系□重病□路途遥远□出国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病历资料申请,特委托:XXX代为向贵院申办,申办资料项目范围为:以供----之用。
此致医院按照《中华人民 ___物权法》、《中华人民 ___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同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___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xx)、《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自然资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
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
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分类保障。
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
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其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
每个季度末,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
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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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土地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河北******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由甲方开发的**市******产业基地整体征地工作已顺利完成,其中征用耕地405.79亩,甲方补偿工作已完成;因基地所占用耕地部分在麦收前暂时不能进行建设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对该405.79亩耕地进行麦收管理,截止日期20xx年6月16日;管理期间乙方负责协调村民、政府等各方关系,负责期间的安全生产,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缴付甲方每亩200元,共计81158元,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将该款交付甲方。
3、麦收完成20xx年6月16日后协议终止作废。
4、委托管理期间,甲方有权对已征收土地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乙方违约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直至解除协议。
5、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收取管理费用。
6、乙方应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地块内违章搭建、抢种(养)、非法侵占及乱倒淤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并及时向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 月日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