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附中后监理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是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这包括以下方面:
1. 安全管理:监理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相关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安全计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指导方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施工。
2. 安全检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落实安全措施并遵守相关法规。
3. 事故预防:监理单位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进行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出改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4. 安全培训:监理单位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以及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5. 事件处理: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监理单位需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与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
总之,监理单位作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者,应承担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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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安全案例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最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泽中(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张明伟(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执行总监)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王京立(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曹晓凯(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田克军(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英雄(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田勇(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荆鑫(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班长)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钢筋组长)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耿文彪(土建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4年12月29日,北京,位于海淀区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底板钢筋发生倒塌,事故直接造成在现场作业的10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消息,去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发布16人追刑责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发布16人追刑责调查报告发布事故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昨天,市安监局发布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要求堆放物料等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12·2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了挂牌督办.昨天,这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出炉”.调查组查明,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调查称,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海淀住建委提供虚假材料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 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此外,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调查称,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业员工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揽工程行为.事故发生后,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还提供了虚假的监督执法材料.部分责任人已被批捕在责任追究方面,调查组建议对建工一建公司总经理刘船等16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责任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对北京建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戴彬彬等14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建工一建公司董事、总会计师闫德中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罚款;给予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备案项目经理叶耀东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北京华清技科公司200万元罚款,吊销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调查涉嫌受贿线索另外,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投标、合同订立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许杨泽中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及其他涉嫌以内部承包经营的形式出借资质、转包等违法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立案调查处理.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相关人员涉嫌收受贿赂的线索,由检察、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责成市规划部门针对清华附中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设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海淀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北京晨报记者邹乐名词解释“马凳”,指架起混凝土板中上层钢筋用的支架,是在钢筋混凝土构件中必不可少的工件之一,特别是悬挑板,如阳台、雨蓬,受力钢筋在上部,呈悬浮状态,工人操作务必要在上面踩踏,最容易把受力钢筋踩到下面而失去抗拉作用,无数阳台雨蓬坍塌事件都是由此造成.施工中,在悬挑部位的根部垫上马凳,使受力纵筋的位置稳固,以避免出现质量事故.(综合)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
“清华附中坍塌案”发酵

建设部2006年出安全生产管理责仸清 晰化、明确化,要求凡是与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的 事项,包括施工单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人员资 栺和配备、施工方法和环境、工程机具质量和使用、 施工安全巡查和督导等等都要监理负责监管。现实中, 无论是总监还是专业监理,无不为施工安全监管忙碌 奔波。现场的安全监理人员,甚至比施工单位的专职 安全人员还操心和辛苦。让人啼笑皆非!
据《华尔街日报》的报道:当地工程监理公司深圳市
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卞玉祥说,公司 曾于2015年12月17日提议暂停受纳场的运作,等 到已经发现的安全风险得以解决后再复工。
2016年1月6日,为解决扬尘污染,济南市建委
祭出“杀手锏”,对10家施工和5家监理单位暂停招投 标。“监理还要对施工单位生产活动引起的扬尘污染负 责,哪国有这样的监理内容?天理何在啊?”许多监理 的吐槽,更像是在挣扎呼喊。 如此下去,岂不是要把监理往死路上逼吗?
上是政府对监理行业的定位不准,顶层制度设计出了 问题。如果还要监理行业,希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如果没有突破,其他一切措施可 能都是让这个行业苟延残喘而已。 对于一般监理人员来说,目前要做的,还是要坚守职 业底线,做好工作,更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看好“自 己的门”。 监理人,且行且珍惜!
调查结果表明,92%的人不看好监理行业, 不愿从事监理行业;仅仅8%的人表示依然看 好监理行业。“一边倒”的局面,令无数从业者 欲哭无泪,也令行业主管部门陷入尴尬—— 这个行业还怎么发展?到底还要不要?
从1988年,开始实行监理制度,如今已走过了将近30
个年头。前半场,监理行业的贡献有目共睹,可是, 随着有关政策的变动、各级政府对监理的过度期待和 责罚,监理行业“越干越抽抽”,社会声誉“一路下行”。 尤其是近几年,监理行业已经变了味。但凡出现工安 全程事故,最后矛头都指向监理的不作为……
清华附中案后监理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教学内容

清华附中案后,监理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设监理建设监理微信小店——文章刊载于《建设监理》2016年第四期。
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工地内,因深基坑内筏板基础钢筋骨架突然失稳,整体坍塌,导致在该区域内作业的10工人死亡、4人受伤。
2015年12月21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重大事故责任罪分别判处包括4名监理人在内的15名被告人6年至3年有期徒刑,其中1人被判缓刑。
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行总监、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分别被判处5年、4年6个月、4年的有期徒刑,土建监理工程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2月12日北京市安监局发布的调查报告,监理公司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吊销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从事故调查报告出台,到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宣判,对于监理在此次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在行业内引起了极大反响,一些从业人士从法理上、监理的法定地位及合同的主体义务等方面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作者认为,从事故调查报告揭示的事实来看,监理在工作履职有不到位之处,但是监理的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个判决是否合理有待评价。
作者无意为同行的工作失误开脱,为保证施工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避免因工作失误或工作履职欠缺承担刑事责任,结合作者从业过程中知晓的行业现状,在目前形势下,监理人如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提出下例建议,供同业人员探讨。
1 学习法律、法规、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1.1 认真学习刑法,明了违法后果清华附中案中,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认定15名被告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监理人要学法知法,牢记刑法责任,才能不犯法。
刑法中与监理人相关的法条有三条,分别如下。
(1)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清华附中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经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共计吊运24捆。
2014年12月29日6时20分,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墙柱插筋和挂钩作业。8时20分
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进行绑扎作业
和安装排水管作业的人员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
一、一基、本基情本况情况
现场勘验: 事发部位位于基坑3标段,深约13米、宽约42.2米、长约58.3米。 现场情况如下: l已经完成3标段下层钢筋的绑扎、马凳安放、上层钢筋的铺设等工作 l马凳采用直径25mm或28mm的带肋钢筋焊制(方案要求32mm),安放间 距为0.9至2.1米(方案要求1米); l马凳横梁与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大多数未固定; l马凳脚筋与基础底板下层钢筋网少数未固定; l上层钢筋网上多处存有堆放钢筋物料的现象。 事发时,上层钢筋整体向东侧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积2000余平方米。
l 2人受到行政处 分 l 2人被建议追刑 责
l 4人受到党纪行 政处分 l 2人被建议追刑 责
l 5人被追刑责 l 2人受到行政处 分
三、三事、故事处故理处理
刑责、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
集团总部
北京建工集团 4人: Ø1、戴彬彬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Ø2、丁传波 北京建工集团副总经理 Ø3、杨 楠 北京建工集团安全监管部部长 Ø4、高永植 北京建工集团经营部部长
三、三事、故事处故理处理
政府机关 追责2人
建设单位 追责2人
总包单位 追责21 人 处罚
个人处罚方面,5家单位共计36人被 追究党纪政纪、行政、刑事等责任
三、三事、故事处故理处理
总承包单位21人被追责,涉及集团总部、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各层级:
从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浅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如何做到“尽职免责”
从清华附中坍塌事故,浅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如何做到“尽职免责”2014年12月29日,北京清华附中一在建工地筏板钢筋发生倒塌,造成现场作业的10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2015年12月12日该案宣判: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监理人员中总监判4年6个月,安全监理员4年,土建监理工程师3年缓期3年,无数人对三名监理人员的牢狱之灾颇多感慨。
监理有安全职责不符合国际惯例是不争的事实,但2004年2月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布并实施直接确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2006年10月16日建市[2006]248号文件《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理责任;山东省《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从工作到资料都对安全监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监理单位已无法摆脱安全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每年有多少人死于安全事故?仅仅2016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34起,造成735人死亡。
默默叩问:事故工程中的监理人员,几人能幸免于难?面对悬顶之剑监理人员如何幸免?做好《条例》、《意见》、《规程》上规定的工作能够幸免吗?答案是不能!看清华案例判定原因就明了:……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专职安全员数量配备不足、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马凳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钢筋施工方案》未交底、……吊运钢筋物料的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
这些原因中,挂靠承接工程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往往不到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交底易忽视,调运钢筋物料巡视不到位-到位那不就成了旁站了?那么,作为监理项目部,如此严峻的形势面前如何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出现事故时达到“尽职免责”或“尽职少责”目的?我以为除了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主要环节来考虑,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理,还要参照事故宣判结果改进方可。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针对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管理制度。
实施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有效提高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需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安全事故。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
此外,监理单位还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其次,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监理单位需要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责任。
同时,监理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和任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最后,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和经验要求较高。
监理单位需要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能够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灵活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同时,监理单位还需要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安全生产的政策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综上所述,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只有在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才能有效提升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吸取监理判刑教训,规避坍塌事故监理责任
吸取监理判刑教训,规避坍塌事故监理责任南通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圣奎【摘要】本文从监理判刑案例总结监理被判刑的原因,判刑案例主要为坍塌事故,从法律规定的监理责任怎样做好监理工作来规避坍塌事故所承担的监理责任。
【关键词】坍塌责任规避从2000年10月25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施工坍塌案到2014年12月29日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坍塌”案,其间的广州、北京、上海、安徽、浙江、湖南、辽宁、内蒙、云南、陕西的安全事故处理无一不牵涉到监理,监理皆被判刑,这些案件大多是跟坍塌有关。
一、监理被判刑的原因:1、未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未审查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方案,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方案,默许项目部无方案施工,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
2施工中,没有监督验收就签字同意就进行屋盖模板整体浇筑混凝土,监理工作中存在对未施工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编造工程检验资料、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签字验收,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在砼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3、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项目监理失控,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改等严重违规、失职行为,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4、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
专项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的行为没有采取停工措施,未督促企业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弄虚作假,应付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5、,明知无施工资质违规放行,组织不具备资质的木工搭设脚手架,未认真审核搭设人6、.搭建支架的扣件、管件不符合标准,有质量问题,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支架安装违反规范,浇筑方式违反规定。
监理未能按规范,经批准报审的方案验收进场材料。
二、监理的安全责任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三篇)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监理单位在施工工作中承担着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职责,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具体而言,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确保施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完好性。
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2. 安全技术管理:监理单位要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采取正确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施工方法。
监理单位还要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
3. 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工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和风险。
监理单位还要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 合规审查和监督: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合规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
监理单位还要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安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总之,监理单位在施工工作中的安全职责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护工程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监理单位通过监督、检查和管理来预防和应对施工安全风险,推动施工过程的安全进展。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工程施工的安全规范执行: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安全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工人和第三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2. 监督工程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监理单位要检查和监督工程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并防止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对工程安全造成威胁。
3. 计划和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监理单位要制定安全检查和评估计划,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施。
安全检查和评估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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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附中案后,监理如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2014年12月29日,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工地内,因深基坑内筏板基础钢筋骨架突然失稳,整体坍塌,导致在该区域内作业的10工人死亡、4人受伤。
2015年12月21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重大事故责任罪分别判处包括4名监理人在内的15名被告人6年至3年有期徒刑,其中1人被判缓刑。
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行总监、土建兼安全监理工程师分别被判处5年、4年6个月、4年的有期徒刑,土建监理工程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2月12日北京市安监局发布的调查报告,监理公司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吊销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从事故调查报告出台,到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宣判,对于监理在此次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在行业内引起了极大反响,一些从业人士从法理上、监理的法定地位及合同的主体义务等方面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作者认为,从事故调查报告揭示的事实来看,监理在工作履职有不到位之处,但是监理的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个判决是否合理有待评价。
作者无意为同行的工作失误开脱,为保证施工过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避免因工作失误或工作履职欠缺承担刑事责任,结合作者从业过程中知晓的行业现状,在目前形势下,监理人如何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提出下例建议,供同业人员探讨。
1学习法律、法规、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1.1认真学习刑法,明了违法后果清华附中案中,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认定15名被告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监理人要学法知法,牢记刑法责任,才能不犯法。
刑法中与监理人相关的法条有三条,分别如下。
(1)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百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学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GB/T 5030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较原规范GB50309-2000增加了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规范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如下。
(1)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合法有效性,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2)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工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1.3加强工程建设相关规范的学习,保证监理执业能力随着科研、设计、施工和管理实践中情况的变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不断地进行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废止的工作,监理人应及时学习有效规范,特别要领会工程建设规范中有关施工过程安全的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在监理工作实践中,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处施工作业、现场消防、施工机械、施工脚手架、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劳动保护环境与卫生、施工安全管理等,结合工程施工的阶段和过程,多宣讲强制性条文,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1.4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1)监理人在审查施工组设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时,须重点审查其中的安全措施与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符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坚持先专家评审专项施工方案后对专项方案审查,重点审查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或与安全相关的资料审查时,必须与安全强制性标准及施工现场状况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签署明确意见要求施工单位完善或改正后重新报审,必要时,发出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2)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监督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交底记录报送监理机构备案并对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期间,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在进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检查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监管情况和施工企业负责人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情况。
(3)提高巡视检查的作用和效率,适时有重点的检查特定工序和部位的专职安全履职情况、施工现场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相符性及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抽查(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在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和停工后的复工时,组织参建各方共同检查,特别要重视防范可能发生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
(4)口头指示与书面指令相结合,重视书面指令。
工程开工前,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相应条款、未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立即签发指令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立即签发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对监理例会中指出的安全问题和整改要求,必须体现在会议纪要中或签发指令单加以追认。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2.1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水平问题目前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多数学历低,专业知识不全面。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会涉及到力学、电学、机械、防火等多学科知识,仅仅经过安全监理培训获得岗位证书的监理尚不具备安全相关学科的知识结构,是不完全胜任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的能力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目前许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缺知识无能力。
建议由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机构,受聘于业主、总包或政府安监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也有相似的规定: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目前情况下,监理公司应加大各专业人才的引进,对安全监理人员渐进式的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于各个监理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监理人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做好程序性审查和监督管理;2.2不合理的施工工期问题许多的案例证明,不合理的施工工期是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原因。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未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工期定额确定施工工期要求,缩短施工工期超过定额工期的15%以上;在合同中增加高额“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鼓励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或签订缩短施工工期的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加快施工节奏,主动追求缩短施工工期。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招标中工期合理性的审查,招标工期短于标准工期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目清单,同时投标人应承诺工期责任,投标施工组织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的,投标价应按方案计取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任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的检查,对于少于定额工期15%以上而又未经批准的项目暂缓备案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2.3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到岗问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不到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到岗,备案的项目经理只是在政府主管部门检查时临时出现在施工现场,不满足建质﹝2011﹞111号文中规定的“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的要求;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不满足建质﹝2008﹞91号文的相关要求,或以未经培训持证人员替代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一些专业分包单位极少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监理人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性地对项目经理带班情况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单(安全),要求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限时整改;如施工单位整改不力,应立即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请求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时改正;向建设单位报告后无效,则在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的月报中如实报告。
2.4施工凭个人经验,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部分项目管理人员仅把施工组织设计或专业工程技术方案作为报审资料和检查资料,不在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结合专业工程特点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班组凭经验进行施工作业,专业知识欠缺,冒险作业,安全风险意识差。
将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为监理巡视检查的重要依据,现场巡视检查发现与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相符,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改正;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须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经评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组织施工,发现与专项施工方案不一致时,立即禁止;督促施工单位在分项工程施工前,结合工程特点,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安排监理人员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过程。
2.5施工单位对监理要求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理指令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施工单位对监理提出的整改事项,认为是安全管理的顽疾,不重视,见多不怪,无所谓;部分安全隐患整改需要费用,抱有侥幸心理;赶工期时,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受到忽视,安全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控能力差,不能快速有效地纠正违章作业。
通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事故案例宣讲加强安全风险意识宣传,使施工单位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加强对安全顽疾、事故隐患的控制和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台账,并同时将费用凭证报送监理机构备案;赶工期时,督促施工单位也必须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检查临边洞口防护、模板支撑系统等,必须安全设施到位后方可作业;协助总包单位利用合同、经济等手段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对于安全意识差、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单位向业主或总包单位说明厉害关系,建议清理出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