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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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决定
正文: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0号)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废止,现予公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束——。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科室(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附件1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3〕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4〕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4〕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三条聘用原则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聘用条件(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辽政办发[2000]79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9号2000年10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药政、药检的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制定与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药政法规的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对新药进行初审,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行为进行监测的职能。
(4)核发药品和医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将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红十字会办公室的职能交给省红十字会。
(二)划入的职能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及相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2.不再承担医疗机构名称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标准。
辽宁医学院关于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辽宁医学院关于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为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管理效能,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142号)文件精神,经商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同意,学院将开展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转评范围凡在辽宁医学院附属一院及附属二院从事临床医疗等工作的学院教学编制且未取得卫生系列正、副高级资格的教授、副教授均要参加本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同级转评;副教授只取得正高级卫生系列资格或教授只具有卫生系列副高级资格人员也要求参加本次转评。
教授取得卫生系列正高级资格、副教授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资格人员可以不参加本次转评。
二、转评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资格条件1、主任医(药、护、技)师:在附属医院工作、已被学院聘任的教授。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在附属医院工作、已被学院聘任的副教授。
(三)学术及业务要求本次转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省卫生厅2005年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执行。
三、材料要求(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卷内材料包括:《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各1份,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版权页(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等)、目录、文章内容复印件(著作提供著作的封面、书号、目录复印件),与报评专业相对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高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辽宁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省编委核定我院的编制总数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编制。
(二)主要目标学院人员编制控制在辽宁省编委核定的总编制数范围之内,通过对各类人员编制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各类人员编制结构趋于合理。
在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中教师编制的比例达60%以上;教学辅助编制占20%左右;党政管理编制控制在15%以内;工勤编制控制在5%以内。
二、核定依据(一)《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号);(二)《关于锦州医学院机构编制及工资总额的通知》(辽编办发[1999]42号);(三)《关于锦州医学院人员编制事项的通知》(辽编办发[2005]20号);(四)《辽宁医学院“十一五”规划》;(五)学院各级各类人员岗位任务和学院人员实际情况。
三、学院各类人员编制分类(一)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教学辅助编制:指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实验、图书资料、卫生保健、辅助科研以及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学院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工勤人员编制:指从事驾驶、保卫、打字复印、收发、饮食服务、保洁、校舍设施维护等机关、后勤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办法(一)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1、教师编制:教师编制的核定以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以300学时/学年·人核定一个教师编制。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辽卫字[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6〕13号)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第五条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配置机构职责,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除专项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8【实施日期】2014.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省属各医疗机构:现将《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28日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制度为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科学定位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促进省属医疗机构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依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等文件规定,开展医疗机构增加床位审批工作。
二、审批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辽宁省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的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和新建病房楼、院区及医院完工后的床位核定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一)申报1、省属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应对本单位医疗业务发展、机构建设规划进行论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增加编制床位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1)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申请报告书面材料(正式文件)。
其主要内容为:医院概况,近年来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编制床位的理由,增床后医疗用房建筑面积和每床净使用面积,增床位后每床医护比。
(2)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申请表(见附件1)。
(3)《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床位信息登记表》及表中重要指标的辅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4)改扩建及新建项目批复,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等)。
(5)现有编制床位数批复。
(6)医务人员总数及卫生技术人员构成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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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
行办法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附件1: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高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辽宁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省编委核定我院的编制总数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编制。
(二)主要目标
学院人员编制控制在辽宁省编委核定的总编制数范围之内,通过对各类人员编制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各类人员编制结构趋于合理。
在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中教师编制的比例达60%以上;教学辅助编制占20%左右;党政管理编制控制在15%以内;工勤编制控制在5%以内。
二、核定依据
(一)《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号);
(二)《关于锦州医学院机构编制及工资总额的通知》(辽编办发[1999]42号);
(三)《关于锦州医学院人员编制事项的通知》(辽编办发[2005]20号);
(四)《辽宁医学院“十一五”规划》;
(五)学院各级各类人员岗位任务和学院人员实际情况。
三、学院各类人员编制分类
(一)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教学辅助编制:指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实验、图书资料、卫生保健、辅助科研以及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学院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工勤人员编制:指从事驾驶、保卫、打字复印、收发、饮食服务、保洁、校舍设施维护等机关、后勤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办法
(一)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
1、教师编制:教师编制的核定以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以300学时/学年·人核定一个教师编制。
各二级学院(部)专任教师编制数按学年学时数/300学时/学年·人核定。
2、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按每200名学生配备1人核定。
3、管理人员编制:按照不超过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5%核定。
各单位(部门)管理编制根据各部门岗位职责范围、工作量进行配备。
4、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按二级学院(部)全学年实际实验教学学时数/300--600实验教学学时数核定。
非教学实验辅助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5、工勤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单位设置工勤人员编制。
(二)各类人员岗位设置
1、有教师队伍的二级教学单位的领导班子原则上不设管理岗位;有教师队伍和学生的二级单位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并分管学生工作,其科级机构设管理岗位,岗位数按实际工作量配置。
2、没有教师队伍的二级教学单位领导班子设管理岗位,其科级机构设管理岗位,岗位数按实际工作量配置。
3、党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除设管理岗位外,下列部门分别设教辅岗位和工
他为工勤岗位。
5、附属医院的领导班子岗位设置按卫生厅规定执行。
6、教辅部门原则上不设管理岗位,图书馆设管理岗位。
教辅部门设教师岗位的有科学实验中心和实验动物中心。
科学实验中心、动物实验中心教师编制的研究人员划归教研室,教学工作服从教研室领导。
学报编辑部为教辅岗位。
7、研究所中研究人员为教师岗位,其他为教辅岗位。
人类学研究所、新药研究所和人畜共患疾病研究所按专业分别挂靠基础学院解剖学教研室、药理学教研室、免疫微生物教研室。
研究所教师编制的研究人员划归教研室,服从教研室领导,教辅人员划归科学实验中心,服从科学实验中心领导。
8、在管理岗位和教辅岗位的教师编制人员,教学工作服从教研室领导。
9、具体的岗位设置详见后面的附表。
五、编制管理规定
(一)经学院核定的各类人员编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突破,确因工作需要突破编制,必须经学院机构编制领导小组批准。
(二)学院实行专职教师岗位和兼职教师(双肩挑)岗位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兼职教师按完成1/3教学工作量计算,3人折算占1个教师岗位。
党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能力的兼职教师必须从事教学工作并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续聘、晋职晋级和享受工资及相关津贴等待遇。
(三)因年龄原因未聘到处、科级岗位的干部;经学院批准确认的长期病假人员;学院安置的临时岗位人员,可不占单位(部门)编制。
(四)自费出国一年及以上或出国获准延期一年及以上者学院将其转入人员流动中心,不占原单位(部门)编制。
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占单位(部门)编制。
(五)根据上级“事企分开”的原则学院今后不再核定企业实体人员编制,学院鼓励企业实体根据工作需要使用院内待聘人员和外聘人员,外聘人员不属于学院正式在编人员。
六、本管理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辽宁医学院编制岗位设置表》和《辽宁医学院机构设置表》
辽宁医学院编制岗位设置表
辽宁医学院机构设置表
二级单位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