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一般累犯与自首
法硕(非法学)刑法学题型解析与答题技巧讲义

考研刑法学题型分析(以真题为例)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题真题分析一、真题结构及分值分布一、单项选择题1*20=20分二、多项选择题5* 2=10分30分客观题三、简答题2*6=12分四、辨析题1*8=8分五、法条分析题1*10=10分45分主观题六、案例分析题1*15=15分整体情况:1.有六种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其中客观题占30分,占刑法分值的40%,主观题占45分,占刑法分值的60%。
2.从考查知识点来看,基本每年都涵盖了大纲所有涉及的章,但是考察重点仍然突出,从近五年分值来看,总则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共犯形态,刑罚裁量制度,分则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犯罪、侵犯财产权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仍然比例较大。
所以可以总结为,考查面广、重点突出3.从具体考查内容来看,有些知识点每年必考,只是考察方式有所差别而已,比如说不作为犯罪2013年试多选题、2012年辨析题和单选题、2011年是辨析题;再比如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每年都会以选题的方式考查;再比如自首、立功几乎每年都会在案例中设一问来考察;再比如说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也几乎每年都考;还有挪用公款罪也是每年必考,针对以上情形,建议考生对这些问题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只要再出类似考点不应丢分。
二、真题各种题型特点及解答技巧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作为客观题类型的单选和多项(1)单项选择题基本上有15-17题左右是考查基本知识点,有3-5题左右偏难,从考察的方式来看,单选题倾向使用小案例的方式来查考知识点。
(2)多项选择题基本上不难,更侧重对基础知识的考察,需要心细、认真去分析题干及选项。
以2013年真题为例,由易到难分析下真题:单选第6题: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最容易A.作用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C.分工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单选第14题:甲为自己的厂房投保后,指使他人放火烧毁厂房,结果殃及附近民房,之后骗取了保险金。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第2章 犯罪概念【圣才出品】

第2章犯罪概念2.1 考点精讲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犯罪的定义概述关于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1.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的形式定义,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具体表述上又有如下几种:(1)认为犯罪就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2)认为犯罪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进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4)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把犯罪表述为能够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
2.犯罪的实质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犯罪的实质定义包含两层意思:(1)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2)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3.犯罪的混合定义犯罪的混合定义,是指犯罪的实质定义和形式定义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1.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但书”的意义(1)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前段的补充;②前段的例外;③前段的限制。
(2)刑法十三条中规定的但书的意义将犯罪的情形排除在外,是前段的例外。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自首的条件1. 自首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犯罪后企图逃避处罚的人。
2. 自首的时间必须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如果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3. 自首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犯罪分子在投案时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歪曲或者虚构事实。
4. 自首的动机必须是为了悔过自新,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
四、自首的法律后果1.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情节较好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可以免除其处罚。
3. 自首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依法减刑、假释。
五、自首的特殊规定1. 重大犯罪案件的自首。
对于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自首。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未成年人自首。
对于未成年人自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年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试卷17(总分60, 做题时间90分钟)3. 单项选择题1.甲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宣告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三年,甲又犯间谍罪,则甲( )。
SSS_SINGLE_SELA 构成一般累犯B 构成特别累犯C 不构成累犯,因为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D 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分值: 2答案:D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该条所体现的量刑情节的表述,正确的有( )。
SSS_SINGLE_SELA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法定量刑情节B 如果甲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则是从重处罚C 如果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后被判2年有期徒刑,则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则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分值: 2答案:D解析: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即这里的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各种客观事实,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不是量刑情节,A选项错误。
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的具体的量刑幅度,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不是只有高出法定刑幅度“中间线”就是从重处罚,B选项错误。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法律硕士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0

【真题提示】一、单项选择题1.(2015年真题)甲因侵占科研经费被捕。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自己曾和同事一起套取另一科研项目经费19万元用于自己房屋装修。
甲供述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属于()。
A.坦白B.立功C.自首D.准自首2.(2015年真题)甲17周岁时因运输毒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被逮捕。
甲属于()。
A.再犯B.初犯C.一般累犯D.特别累犯3.(2016年真题)甲因涉嫌受贿被逮捕,在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行,并举报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脱逃,经查证属实。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B.甲具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C.甲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D.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4.(2017年真题)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
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
A.坦白B.一般自首C.立功D.特别自首5.(2017年真题)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对于数个有期徒刑的并罚,应采用()。
A.吸收原则B.简单相加原则C.并科原则D.限制加重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下列情形中,可认定为立功的有()。
A.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B.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C.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的D.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2.(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量刑制度的有()。
A.累犯B.缓刑C.自首D.假释3.(2018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A.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抢劫他人的事实B.因形迹可疑被父母捆绑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C.匿名报案后在事故现场接受询问时,向警方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D.在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途中找警方交代了自己绑架他人的事实三、简答题(2015年真题)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考研真题及详解-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基础课解析(代码397)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C【考点】刑法的机能【解析】刑法的机能实际上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民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
我国刑法作为社会统治的有效手段,具有三大机能;规制机能强调的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即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机能即人权保障机能,是指保护公民不受到国家刑罚权的随意侵害和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保护机能是通过对犯罪进行惩罚,从而保护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题干中追捕潜逃海外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审判,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法益。
补偿机能不是刑法的机能,D选项错误。
2.【答案】B【考点】保护管辖原则【解析】我国刑法采用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选择为补充。
保护原则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适用中国刑法。
行使保护管辖原则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最低刑为3年以上;(3)双重犯罪原则。
根据题干可知,甲国国民在国外殴打我国公民,造成重伤结果,符合以上条件,故B选项正确。
3.【答案】D【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解析】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1)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介入中间因素,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通常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存在介入因素,中间因素是否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的。
如果可以,则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知,A选项中乙的死亡是由于汽车坠崖而引起的,而非甲的行为,故A选项不当选;B 选项中乙的死亡是因为其心脏病突发,而非甲的行为,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中乙的死亡是由于花瓶坠落而引起的,而非甲的行为,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先行为对结果原因力较大,介入因素本身不异常,所以应认定先行为与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法律硕士研究生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考研报考专业。
但是法律知识相对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而言,学习难度较大,因为其有一套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基本概念。
这对于复习周期在半年到一年的法硕(非法学)同学而言,时间短任务重,难度可想而知。
而报考法硕(法学)的同学虽然本科就学习过法律,但是往往本科阶段缺乏系统而专注的学习,所以法律知识一般也是比较薄弱的,更不能应对研究生专业课考试的要求。
针对前述考生需求,凯程法硕邀请名师编写了《法律硕士联考应试宝典》。
本书的亮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体例丰富,方便理解;重点突出,方便应试”。
具体体现如下:1 、体例丰富,方便理解。
本书在撰写知识时,每个章节分为考情概述和正文解析两大部分。
考情概述具体包含复习指导、考情分析、重点难点、大纲变化、知识框架等五个部分,这些模块的设计就是为了帮助同学们迅速对本章内容有一个宏观把握;而正文解析在书写知识点时又采取了重点提示、核心概念提示、已考提示、凯程提示和已考真题等体例,以便于同学们深刻理解和记忆相关知识点。
2 、重点突出,方便应试。
本书作者均是现在国内法硕辅导一线名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作者在撰写时充分遵循了“覆盖全面和轻重区分”的要求,既全面覆盖考试大纲,同时又根据知识重要程度,给予了不同的轻重“笔墨”,以帮助读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复习效率,把握考试重点。
由于法硕(非法学)与法硕(法学)考试大纲知识点完全一致,但后者考试深度又较高,所以本书撰写时在保证知识点覆盖大纲内容的基础上,又适当进行了重点知识的拓展,以方便两类考生对考试的需求。
作者特别想强调的一点是:法硕(法学)考试的同学不能局限于法硕(非法学)同学的知识深度,更不能拘泥于法硕(非法学)的相关复习书籍,所以本书在法硕(法学)的重点知识点上均有大幅的扩展。
小编还想和大家谈谈法硕的学习方法。
法硕的学习需要注重四个关键点,具体而言:第一是注重理解。
文科特别是法律知识,在学习时首当其冲的应该是理解,而不是记忆(遗憾的是大部分同学学习文科知识恰恰反其道而行之)。
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2008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
华东政法大学614刑法学2008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考研专业课复习是考研备考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真题是必不可少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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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最本质的区别3、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表现形式。
5、简述教唆罪的处罚。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何某于2000年5月1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3年2月15日,何某因琐事于吴某发生争吵,用刀将吴某刺成重伤。
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何某为了拘捕,盗窃了炸药和雷管随身携带。
在某车站,何某被我公安人员李某发现,李某正要上前抓捕,何某掏出炸药雷管威胁要同归于尽。
李某为了周围群众的安全,与何某进行周旋。
何某趁机点燃炸药雷管,并乘人群慌乱时逃逸。
周围群众躲避及时并非发生伤亡。
何某在逃逸时被其他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归案后,何某又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自己曾于2000年3月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何某的行为作出评析。
2、陈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事故鉴定人,因加工资未遂心愿而对公司领导不满并意图进行报复。
在一次保险事故鉴定中,陈某发现投保人李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意欲骗取保险金,在李某并不知道自己的诈骗行为已经被陈某察觉的情况下,陈某仍然为李某开具发生保险事故及事故程度的鉴定书,从而使李某顺利的骗取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巨额保险金。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指犯罪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或者重伤,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实施暴力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或者重伤。
三、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主观有意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实施性关系,即犯罪人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以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四、抢劫罪:抢劫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人员较少的或者没有其他抵抗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主观有意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抢夺他人财物,即犯罪人将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以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五、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犯罪人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毒品,并以牟利为目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毒品;以及以牟利为目的。
六、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被害人许可的情况下,盗取他人财物,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主观有意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盗取他人财物,即犯罪人把他人财物非法侵占为己有。
七、故意破坏财物罪:故意破坏财物罪是指犯罪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破坏他人财物,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物的破坏,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破坏他人财物,即犯罪人对他人财物进行了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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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解析:一般
累犯与自首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能够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的条件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自首。
5.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解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坦白的区别:
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若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 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凯程法硕协议班师资力量
凯程2018法硕考研辅导班正式开始报名,欢迎同学们前来咨询。
最好的师资——权威更要应试,我们就搞“双重标准”!
凯程法硕名师不仅仅是法硕辅导界的名师,更是高价聘请从名师中筛选出的表达最清晰、内容最应试的第一流老师授课。
凯程教学老师的生存法则:“赢者通吃,余者弃用”,凯程聘请老师:仅仅是名师还不行,还需要懂得考研,懂得考生!
最好的方法——教与学相辅相成,不懂方法的辅导班不是好的辅导班!
我们否定只懂得依靠名师招揽学生的传统忽悠式辅导班,我们追求给予学生本质需求的最高标准满足:考研最高分。
我们给予学生的不仅仅是最应试知识,更是如何最高效有效获取知识的方法和途径。
“没有方法的辅导班,不是好的辅导班”!
最好的环境——60人小班精英教学模式,让你与辅导名师零距离接触!
我们承诺专业课60人小班教学,零距离与各校教授名师互动;有的辅导班虽然也有名师授课,但却是四五百人挤在一起上大课,号称“挤破头的辅导班”。
“超过100人的辅导班,不是好的辅导班”,小班才能出精品,小班才能出效果,凯程就是小班,就是精品!
最好的管理——为考生服务,为学员引路
我们推荐考研集训营管理教学模式,我们认为中国教育界所总结出的“高三住校封闭教学”模式是最高效的应试辅导模式,凯程集训营就是这种理念下的考研辅导产物。
学生入住集训营,每日在宿舍、食堂和教室间三点一线,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外界干扰,集中精力进行考研复习!
最好的公共课——考名校得高分,必须同时注重公共课
我们的学生目标都是211或985法硕名校,那么只注重专业课辅导而忽视公共课辅导,学生考试结果非常容易“折戟考场”!凯程英语与政治坚持聘请考研界顶尖一流老师授课,政治超豪华阵容:张鑫、李海洋、卢营,英语超豪华阵容:白子墨、靳姝、惠新华!
现在关注凯程官方法硕微信号(凯程法硕考研),将会免费获取:
1、法硕辅导刑法第一人、凯程法硕教研室主任、北大刑法学教授陈永生老师的2018刑法导学课;
2、法硕辅导法理学第一人、凯程法硕教研室副主任、北大法理学博士陈璐琼老师的2018法理学导学课;
3、凯程集训营校长王哲老师2018核心考研方法课;
4、凯程考研心灵规划导师徐影老师2018法硕考研规划课;
5、凯程学员、北大清华法硕成功学长珍贵视频经验谈。
凯程法硕推荐名师阵容——这些老师的课程需要听,亲,你“造”么?
刑法学: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知名法硕辅导专家。
庄乾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知名法律培训老师。
民法学: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具有丰富的教学辅导经验,讲课生动而富有激情,善于把握法硕考研的重点、难点,被称为民法领域里的青年才俊。
岳业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人大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周洪江:毕业于清华大学,某高校教师,多年的法律培训授课经验,好评如潮。
法理学:
白斌:中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授课非常生动,应试性极强。
陈璐琼: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内知名法硕老师,重点突出,特别受到广大考生喜爱。
宪法学: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权威法律硕士名师,核心专家。
王里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导师胡锦光,年轻实力派辅导名师,授课条理清楚,讲解考点准确到位,参与教材编写,教学经验丰富。
法制史:
马志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主任,法硕名师。
高仰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受人大学子喜爱的法制史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