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律协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纵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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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国有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引

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风险,风险可以概括为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可能互相转化,存在交叉和重叠。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如企业发生财务风险、销售风险,往往也包含法律风险。由于法律风险是依据法定原因产生的,而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体系中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且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所以,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法律尽职调查。

为指导天津市国有企业正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业务,切实帮助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当一方(调查方)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改制、并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重要经营合同、资产处置、收购非国有资产、投融资与担保、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招投标、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责成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方(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尽职调查报告。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的责任

1、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审

慎、尽职的态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尽力根据企业要求完成尽职调查。

2、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尽职调查目标尽量为企业考虑,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若因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中没有尽其应尽的谨慎而导致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存在重大失误,并影响了企业商业计划或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引起不必要的损害性后果,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取得被调查方的书面答复函、进行独立调查、妥善保管文件以及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写入免责条款等。但是,企业法律顾问不应为了减少其责任而影响法律尽职调查的正常进行。

4、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和被调查方的商业计划或商业秘密。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阶段

1、初始尽职调查。一旦法律尽职调查对象确定,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被调查方的具体情况,发送尽职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进行答复。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和信息后,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其进行审阅和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并撰写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2、进一步尽职调查。根据企业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以初步尽职调查报告为基础,发送进一步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答复。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进一步文件和信息后,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其进行审阅并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根据企业的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针对不同的具体调查事项进行多次进一步尽职调查,以使企业能顺利达到全部

调查目的。

3、撰写最终尽职调查报告。根据企业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初始尽职调查和多次进一步尽职调查的结果,提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建议并撰写最终尽职调查报告。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程序

1、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⑴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因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不同,企业在尽职调查中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也会不同。例如,在收购项目中,由于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目的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中的侧重点也就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的重点,与企业相关部门协商并充分听取其建议,理解其所欲达到的交易目的。

⑵确定尽职调查的对象。根据企业的要求并结合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企业法律顾问可以确定具体的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方。例如,在收购项目中,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会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而资产收购的尽职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只限于拟转让资产的出让方。

⑶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根据企业对于尽职调查的目的的不同,尽职调查的范围通常也不尽相同。并且,尽职调查的范围会因被调查方的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商业计划或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差异。一般而言,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可包括:公司概况;公司经营;动产;不动产;员工和劳动关系;知识产权;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律程序和其他事项。

2、尽职调查函的起草和答复。

⑴企业法律顾问对尽职调查函的起草和发送。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已确定的尽职调查目的和范围,起草尽职调查函。尽职调查函的内容应与确定的调查范围相一致。

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尽职调查函时,应尽量要求被调查方按照尽职调查函所列的顺序,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的所有各项问题,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齐全的复印件。同时,还应要求被调查方对尽职调查函中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分别加以注明,如提供的资料的名称、有关方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在尽职调查函的内容得到企业确认后,企业法律顾问可及时将尽职调查函发送给被调查方,并给被调查方一个合理的期间准备所有的相关资料。

⑵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对尽职调查函的质疑和答复。

在接到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的尽职调查函后,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首先判断尽职调查函的内容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有关联。对于尽职调查函上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无关联的项目,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与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沟通并提出质疑,也可以暂时拒绝作出答复。

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与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给予调查方书面答复函、是否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在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该复印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是否需要收回或者是否只允许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在被调查方公司现场审阅有关文件。

根据被调查的要求,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起草保密协议或赔偿协议,要求调查方签署。在被调查企业同意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起草文件清单,并在调查方接受文件时要求其签署该文件清单。

⑶企业法律顾问审阅答复函。

在接到被调查方的答复函后,企业法律顾问应判断答复函在答复形式上的确定性:即被调查方是否根据尽职调查函准备文件和罗列清单以及答复函上是否有被调查方的签字盖章。

在被调查方仅提供了所需文件复印件而未提供相应的答复函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尽职调查函以及被调查方已经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制作相应的答复函,要求被调查方在该函上注明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并在该答复函上签字盖章。企业法律顾问对于答复函的准确性判断,应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进行。

⑷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和发送进一步尽职调查函。

企业法律顾问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可以向被调查方发送进一步尽职调查函,要求被调查方提供进一步的文件或作出答复。

3、独立调查。

若被调查方的答复函中出现应陈述而未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以及需要对答复函中已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进行独立调查。独立调查的方式包括:到工商行政部门、房地产部门等政府行政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要求被调查方对有关事项进行补

充说明或作出答复。补充说明或答复记录应由被调查方签字盖章;依据被调查方提供的不动产及重要动产的有关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4、调查文件的审阅。

⑴审阅。企业法律顾问在审阅相关的调查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调查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法律研究和咨询。

⑵鉴别。企业法律顾问在审阅调查文件时应最大限度地甄别、排除虚假事实,尽可能再现被隐瞒或被忽视的事实,其中特别应注意:调查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调查文件上的印鉴的前后一致及其变化的合理衔接;调查文件上的盖章、签字是否代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调查文件中的间接证据,要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记载是否真实、准确;注意调查文件签发时间与相关事实发生时间的合理衔接,排除被调查方变造文件的可能性。

5、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⑴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序言部分。在序言部分,通常可以包括:出具本报告的目的和范围;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及报告所反应情况的截至日期;假设和除外责任。

正文部分的撰写。企业法律顾问撰写的报告正文的内容应与尽职调查函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因此,通常包括公司概况、经营、动产、不动产、劳动、知识产权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在撰写报告正文时,基本内容应包括:列

举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事实或信息,引用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企业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应按照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作出全面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方的情况。

撰写的尽职调查报告,逻辑上应层层递进,段落清晰,行文简洁、突出重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⑶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引用。

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时应当注明文名、文号、段落号、颁布机构及生效和失效时间,注意该法律法规是否适用该类情况,引用是否全面以及该法律法规的效力及溯及力。同时,引用相关文件时应说明文件来源,即该文件是由被调查方提供,还是通过独立调查获得。

⑷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撰写工作备忘录。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向所在企业递交一份工作备忘录或类似文件,阐述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以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

6、尽职调查有关文件的存档。

⑴尽职调查中通信类文件的存档。通信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出和收到的任何通讯性文件,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和通讯性质的备忘录等。对所有通信性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均应予以复印和存档。

⑵尽职调查中原件和工作用文件的存档。在尽职调查报

告完成之后,对于源于各方的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均应保存,并将其分为原件和工作用文件分类存档。

原件是指在尽职调查中各方提供的和独立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性文件(包括签字的原始文本、权属证书等)和其复印件。原件应由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存档,企业法律顾问可将原件以收到或取得时的原状态和顺序存档;也可按原件的来源不同分类存档。

工作用文件,即由原件复印过来的供企业法律顾问审阅、分类、评述、总结所用之文件,还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或他人编写的文件。工作用文件可依据处理需要加以标明并分类存档。

⑶尽职调查中法律研究类文件的存档。法律研究类文件是指在尽职调查进行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时所收集到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政府性文件,包括咨询记录和备忘录。对所有法律研究类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可应当复印和存档。

⑷尽职调查中记录类文件的存档。记录类文件主要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相关会议或现场调查中所作的记录,应视数量情况或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复杂情况一起或分类存档。该类记录应写明时间、地点和有关人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书(用于常年聘请)

聘请方(以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网址及电子信箱: 受聘方(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乙方接受聘请,指派企业法律顾问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具体工作范围: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协助甲方处理管理、经营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对外签发法律函。 2、根据甲方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现场提供法律意见;列席企业的重大会议,

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3、草拟、审查或修改甲方有关合同和法律文书。 4、根据需要,提供与甲方管理或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 5、协助甲方清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起草或修改劳动合同。 6、根据甲方经营方式与自身特点,对甲方员工及干部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 7、为甲方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二)代办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甲方进行专项事实调查、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2、就甲方之行为和有关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3、根据甲方企业委托,代办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权、专利权申请和注册等事项。 4、根据需要,参与甲方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上市、股权转让;机构合并、分立、收购;企业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合作经营等事务,并就以上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5、为甲方代办信贷、抵押贷款、项目融资、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中的法律事务。 6、为甲方办理房地产、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建筑报建、楼宇买卖(预售)、楼宇按揭、物业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手续。 7、通过法律途径代理企业追讨各类债款;代理索赔、债权担保事宜。 8、办理甲方在进出口贸易、保险、资产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设备)转受让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 9、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0、以上非诉讼法律服务事项,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新版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 重庆市律师协会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 人代表: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甲方因工作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律师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期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选择乙方所指派的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岀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既包括向 甲方提出口头建议意见,也包括向甲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供甲方决策使用; 2、为甲方审査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就甲方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设计与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増强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为甲方起草或审査重大经济合同、协议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规避或防止潜在风险;

4、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5、参与甲方的重大谈判或协商活动,协助甲方处理谈判与协商中的有关法律事务; 6、为甲方引进外资、技术转让、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可行性意见; 7、为甲方的重大经营活动或法律行动提供法律策划方案,包括: (1)工业产权的取得与保护; (2)市场占领与开拓; (3)形象确立与广告宣传表述; (4)债权债务安排与重组; (5)侵权损害赔偿与追讨; (6)重大投资决策风险预测与评估; 8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其它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投资项目法律风险控制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附件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秘书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 第九章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 (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法律顾问合同完整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法顾字第号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甲方决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根据法律与事实,为甲方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日常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和减少潜在风险,在法律范围内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2.就甲方日常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甲方修改、审查重大合同或其它重要法律文件;审查甲方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提交法律审查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就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参与非诉讼谈判、调解;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签署或接收法律文书;

4.根据需要,参与甲方因工作发生的对外磋商、谈判活动,就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分析、论证;签署或接收法律文书; 5.应甲方要求,对甲方工作人员作法律实务知识宣讲、培训; 6.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壹年,即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2.本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另行协商并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顾问律师 1.结合甲方的选择,乙方指派孙小雪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全面、客观地向乙方和乙方律师介绍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事务的有关情况,提供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律师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如遇有关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律师,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3.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提出意见,但应当是客观、真实的,且不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4.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

2018年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工作需要,实现依法行政,维护本单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交往中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指派本所***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和职责: 1、为报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决定的重大决定、重大事项,以及甲方作出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其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甲方规章制度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审查并出具

书面法律意见;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提供服务和提出意见; 5、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仲裁等法律事务;标的数额5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6、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甲方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法律顾问权利义务: (一)、法律顾问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和法律顾问义务: 1、应当向甲方委派符合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为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3、为甲方审查、草拟或修改合同及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4、参与甲方重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谈判,为甲方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5、代理甲方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计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场合发表授权声明; 6、代理甲方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解、斡旋和谈判; 7、根据甲方的需要和安排,为甲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8、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1993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1年4月9日山东省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山东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la 。 第三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山东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律管理; (四)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2021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完整版)

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甲方(聘请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为协助甲方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或部门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法律顾问团队 乙方应甲方聘请,指派乙方律师共人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指派律师名单:。 第二条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

1、工作时间: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工作时间为每周二到管委会协助合同审查及其他法律问题研讨;不定期工作时间根据甲方需要进行); 2、工作地点:根据甲方需要由双方临时约定。 3、工作联系方式:由甲方的具体联络人与乙方的顾问律师进行联系。若属于需要顾问律师付出较大的工作量才可办理或需作充分准备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甲方需提前1-2天与顾问律师预先联系。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 乙方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勤勉尽责,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范围如下: (一)为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甲方负责人签署的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防止出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现象; (二)受甲方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甲方委托,参与或者协调甲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三)负责草拟、修改、审核甲方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一般性合同、协议等法律事务文件的法律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甲方); 乙方每月应对当月合同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法律顾问工作报告于次月3日以前提供给甲方; (四)受甲方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受甲方指派处理下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 (六)协调甲方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甲方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2011年9月24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江苏省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省、市级律师协会(含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下同)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理论教育培训,市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实务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市级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五条实习人员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省律师协会、市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习人员培训辅助教材的选定和审定; (三)负责全省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条件、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制定; (四)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集中培训方式的确定; (五)负责实习人员理论教育培训的组织和集中培训结果的审核; (六)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总和实习人员的备案管理; (七)负责全省实习人员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应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市级律师协会职责: (一)负责律师担任实习人员集中培训授课教师资格、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审核确定; (二)负责审核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实习协议和实务训练计划;(三)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审核登记; (四)负责申请实习人员的品行鉴定; (五)负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管理; (六)负责实习人员案例教学和旁听庭审的组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731-27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对专业的法律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专项法

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甲方设立股权转让的法律服务, 1、服务阶段包括: (1)、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审查; (2)、转让过程的协议的起草、谈判; (3)、转让过程中程序性的代理;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系列法律纠纷的顾问及处理。 2、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行业,向来受到政策关注以及资本追逐,政策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与企业的发展相伴相生。你知道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是怎样的吗?以下是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______(简称甲方)为依法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聘请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聘请。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的法律顾问,根据法律给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经甲方授权参加签订或审查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的经济合同; 3.为甲方审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拟中文法律业务文书; 4.通过上述业务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 三、乙方所派律师只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帮助,无义务为甲方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 四、乙方律师办公,平时有事可随时联系。 五、甲方应给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的机会,为乙方律师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应定专人承担本单位具体的法律事务性工作并与乙方律师经常联系。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给法律顾问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内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师为甲方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活动,按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重价非发(1991)23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国法另行收费。 九、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的法律顾问交通费应由甲方负担。其金额为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二、合同文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法律顾问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甲方在XX镇开发销售“XX广场”楼盘项目,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法律服务工作内容项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项目法律顾问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398 项目法律顾问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编写人:xxxxx 审核人:xxxxx 项目法律顾问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聘方:(下称甲方) 受聘方:xx律师事务所(下称乙方) 前言 根据甲方陈述和提供现有资料表明,甲方作为企业,依法对进行经营。根据政府《xx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依法对xx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经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xx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 现甲方拟与第三方协商并协议,由甲方将xx企业整体资产的部分及转让与第三方,与第三方共同出资组成新的有限公司,并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等事宜作出约定。 鉴于以上事实,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担任项目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河南法律顾问劳动合同范本

河南法律顾问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因甲方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五条第一款,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议,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指派xxx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二、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期满如需续聘,另行协议。 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元,支付时间为: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托为甲方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指导、协助甲方草拟、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法律信息; 协助进行涉外或国内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谈判,调解和非诉谈判; 就经营决策前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就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就经营决策后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补救方案; 进行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预测,排除法律障碍;

代理诉讼或仲裁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 代理公司登记、注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重组、商标事务、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及公证事务; 协助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对甲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甲方培养法律人才。 五、乙方指派人员办理第四条第项事务时,甲方应另行支付代理费,费用数额和支付方式参照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 律师可以查阅与承办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留有必要的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 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及对外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列席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事务的有关会议; 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如需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所指派人员采用下列第项的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 定期上门服务; 甲方有事约请; 指派专人坐班; 定期上门服务与甲方有事约请相结合。 八、乙方指派律师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另外指定人员履行本合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

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

公司企业常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

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掩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领域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含: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供给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审查或者修正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请求,参与商量、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订、送达或者吸收法律文件; 5、应甲方请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参与谈判协商、调剂; 6、应甲方请求,进行企业内法律知识培训; 7、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乙方的服务领域不包含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乙方的服务领域包含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含甲方涉及长期、、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任务 1、乙方委派与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批准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调换律师担负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恳、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根据法律作出的断定,尽最大努力掩护甲方利益;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政府版)

第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1.1 聘方(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1.2 受聘方(下称乙方):重庆zz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z,主任。 1.3 鉴于 1.3.1 甲方为在中国境内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 1.3.2 乙方为z市司法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 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1.3.3 甲方的日常活动会涉及各种法律问题; 1.4 甲方为其日常工作的规范化,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决定 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此聘请。 第二条选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 2.1 乙方根据甲方的指名要求,指派执业律师等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2.2 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根据甲方工作性质的不同需要,带一至二名 助理协助其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3.1 常规法律服务 3.1.1 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 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 法律论证; 3.1.2 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1.3 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3.1.4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 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3.1.5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3.1.6 应甲方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甲方进行法治宣传; 3.1.7 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3.2 专项法律服务 3.2.1 应甲方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2.2 应甲方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甲方委托,为政府 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2.3 应甲方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 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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