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律协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纵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针对专利法律服务制定的操作指南,该指南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业务执行、收费标准、执业管理和附则。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总则部分对该指南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
指南的目的是规范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遵守。
适用范围包括在上海市内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法律依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保护文化精神等。
二、业务执行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部分对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时,应当公开透明,明确项目费用和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便民原则。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调整,但总体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收费标准告知委托人,并在结算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四、执业管理执业管理部分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过程中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的执业资格要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律师隐私保护和纠纷解决等内容。
律师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前,应当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包括通过司法考试和取得律师执照。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律师提供的专利法律服务符合法律行业的规范。
律师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对于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五、附则附则部分对该指南的解释、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说明。
指南的解释可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以保证该指南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实施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并对操作过程进行记录保留。
监督环节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并对违反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的处理。
以上为《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介绍,该指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方面的行为,确保专业性和道德性的遵守,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环境。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发文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01生效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指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本指引第三章主要依照"12号文"关于出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并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类型编制。
在其他类型的证券法律服务中,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应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应发表的法律意见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参照本指引进行尽职调查。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
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著作权概述1.1 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
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省级和部分地市级的地方版权局的职权包括:查处本地区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对作品自愿登记;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 有立法及相关规定2.1《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一、概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竞争主体之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诈、诋毁、诽谤等不正当手段的行为,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侵犯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种法律认定的行为。
上海市律师协会鉴于该类纠纷案件复杂性以及对专业知识的要求,特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以供律师在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参考。
二、案件受理阶段的操作指引2.委托合同签订:律师接受案件后,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律师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规定律师的承办事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
3.案件受理通知书:律师在接受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后,应向上海市律师协会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
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报告。
同时,律师还应向当事人递交《案件受理通知书》副本,告知其办案进展和相关事项。
三、案件调查阶段的操作指引1.收集证据: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认真核实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依法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可以通过书面函证取证、录证、调查取证、勘验取证等手段,获取确凿的证据。
2.网络调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网络证据往往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网络调查能力,在办理案件时掌握基本的网络监控和抓取技巧,以获取网络证据。
3.律师调查报告:律师在调查阶段,要及时向当事人提交律师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案件背景、相关证据情况、调查分析意见等内容。
律师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一份证据清单,方便当事人查阅。
四、诉讼阶段的操作指引1.起诉状起草:律师在起草诉讼材料时,应当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明确诉请事项,并且具体说明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律师起草的起诉状应详尽、准确,条理清晰,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2.举证意见书:律师在诉讼阶段应当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撰写《举证意见书》。
书中应对自己的证据进行合理的组织和安排,并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意见,提出应对策略。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第一条:委托人与律师之间选择协会的纠纷解决方式1.1委托人和律师可以选择协会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1.2对于由委托行为产生的争议,委托人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详细描述2.1委托人应详细描述委托事项的性质、具体要求和相关事实。
2.2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第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1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按照合理的期限提供法律服务。
3.2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保守委托事项的秘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3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如实提供案件相关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律师的权利和义务4.2律师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3律师有义务保守委托事项的秘密,除非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5.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5.2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协商约定。
第六条:合同生效和解除6.1双方签署协议后,即生效。
6.2当委托事项解决或协议达到期限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七条:法律争议的解决7.1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7.2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协会的指引自愿接受仲裁。
第八条:其他事项8.1委托人和律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
8.2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依据中国法律。
第九条:协议的签订和效力9.1本协议由委托人和律师共同签署,双方均有权保留协议原件。
9.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的内容。
根据该指引,委托人和律师在委托事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等方面有了明确的约定。
同时,本协议也提供了纠纷解决方式和其他事项的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需详细了解各条款的内容,并严格按协议执行。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上海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拥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在上海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指引:第一步:取得律师资格并注册所在地律师机构在上海律师行业中,律师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在办理刑事案件之前,一个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随后,律师必须注册所在地的律师机构。
在上海市,律师可以注册到上海市律师协会。
在完成资格和注册要求后,律师才可以合法地开展律师事务。
第二步:接受案件并与当事人沟通联系在取得律师资格之后,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
当律师接受一个案件时,必须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以便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和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提供案情信息,并告知律师他们对案件的期望和要求。
律师应该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并尽可能帮助他们。
第三步:进行案件调查和研究在接收刑事案件后,律师必须进行案情调查和研究。
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案件的背景和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帮助。
律师可以要求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并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交流。
通过调查和研究,律师可以更好地评估案件的风险和确定下一步行动的方向。
第四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研究后,律师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这些建议可能包括律师对案件的评估和推荐的最佳策略,律师应当清晰地表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与当事人一起讨论选择最合适的方案。
第五步: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律师可以通过提出辩护和进行谈判来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这可能包括与检察院和庭审法院进行交涉和谈判,并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
律师在这个阶段应该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并在法律框架内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步:出庭辩护如果案件需要出庭辩护,律师应该准时到庭并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在庭审中,律师应该表现出专业素质和道德操守,并对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清晰的陈述。
律师应该与法官和检察官主持庭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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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国有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风险,风险可以概括为财务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
在企业风险体系中,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可能互相转化,存在交叉和重叠。
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
如企业发生财务风险、销售风险,往往也包含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风险是依据法定原因产生的,而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风险体系中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且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的,所以,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法律尽职调查。
为指导天津市国有企业正确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业务,切实帮助企业法律顾问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的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当一方(调查方)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如合资、重组改制、并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重要经营合同、资产处置、收购非国有资产、投融资与担保、重大资产租赁、项目招投标、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责成企业法律顾问对有关方(被调查方)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作出尽职调查报告。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的责任1、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审慎、尽职的态度,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尽力根据企业要求完成尽职调查。
2、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尽职调查目标尽量为企业考虑,全面细致地完成尽职调查。
若因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中没有尽其应尽的谨慎而导致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存在重大失误,并影响了企业商业计划或交易的正常进行或引起不必要的损害性后果,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取得被调查方的书面答复函、进行独立调查、妥善保管文件以及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写入免责条款等。
但是,企业法律顾问不应为了减少其责任而影响法律尽职调查的正常进行。
4、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其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和被调查方的商业计划或商业秘密。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阶段1、初始尽职调查。
一旦法律尽职调查对象确定,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被调查方的具体情况,发送尽职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进行答复。
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各种文件和信息后,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其进行审阅和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并撰写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2、进一步尽职调查。
根据企业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以初步尽职调查报告为基础,发送进一步调查函,并要求被调查方答复。
在收到被调查方提供的进一步文件和信息后,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其进行审阅并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企业的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针对不同的具体调查事项进行多次进一步尽职调查,以使企业能顺利达到全部调查目的。
3、撰写最终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企业的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初始尽职调查和多次进一步尽职调查的结果,提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建议并撰写最终尽职调查报告。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程序1、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
⑴确定尽职调查的目的。
因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不同,企业在尽职调查中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也会不同。
例如,在收购项目中,由于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目的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中的侧重点也就不同。
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具体商业计划或交易的重点,与企业相关部门协商并充分听取其建议,理解其所欲达到的交易目的。
⑵确定尽职调查的对象。
根据企业的要求并结合具体的商业计划或交易,企业法律顾问可以确定具体的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方。
例如,在收购项目中,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会涉及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等,而资产收购的尽职调查中的被调查方通常只限于拟转让资产的出让方。
⑶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
根据企业对于尽职调查的目的的不同,尽职调查的范围通常也不尽相同。
并且,尽职调查的范围会因被调查方的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也会因商业计划或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差异。
一般而言,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可包括:公司概况;公司经营;动产;不动产;员工和劳动关系;知识产权;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他法律程序和其他事项。
2、尽职调查函的起草和答复。
⑴企业法律顾问对尽职调查函的起草和发送。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已确定的尽职调查目的和范围,起草尽职调查函。
尽职调查函的内容应与确定的调查范围相一致。
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尽职调查函时,应尽量要求被调查方按照尽职调查函所列的顺序,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的所有各项问题,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完整、齐全的复印件。
同时,还应要求被调查方对尽职调查函中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分别加以注明,如提供的资料的名称、有关方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在尽职调查函的内容得到企业确认后,企业法律顾问可及时将尽职调查函发送给被调查方,并给被调查方一个合理的期间准备所有的相关资料。
⑵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对尽职调查函的质疑和答复。
在接到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的尽职调查函后,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首先判断尽职调查函的内容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有关联。
对于尽职调查函上与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无关联的项目,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与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沟通并提出质疑,也可以暂时拒绝作出答复。
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与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给予调查方书面答复函、是否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在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该复印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是否需要收回或者是否只允许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在被调查方公司现场审阅有关文件。
根据被调查的要求,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起草保密协议或赔偿协议,要求调查方签署。
在被调查企业同意向调查方提供有关文件复印件的情况下,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起草文件清单,并在调查方接受文件时要求其签署该文件清单。
⑶企业法律顾问审阅答复函。
在接到被调查方的答复函后,企业法律顾问应判断答复函在答复形式上的确定性:即被调查方是否根据尽职调查函准备文件和罗列清单以及答复函上是否有被调查方的签字盖章。
在被调查方仅提供了所需文件复印件而未提供相应的答复函的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尽职调查函以及被调查方已经提供的文件复印件制作相应的答复函,要求被调查方在该函上注明不适用或无资料的问题,并在该答复函上签字盖章。
企业法律顾问对于答复函的准确性判断,应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进行。
⑷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和发送进一步尽职调查函。
企业法律顾问在调查文件的审阅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可以向被调查方发送进一步尽职调查函,要求被调查方提供进一步的文件或作出答复。
3、独立调查。
若被调查方的答复函中出现应陈述而未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以及需要对答复函中已陈述的事实、情况或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进行独立调查。
独立调查的方式包括:到工商行政部门、房地产部门等政府行政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要求被调查方对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或作出答复。
补充说明或答复记录应由被调查方签字盖章;依据被调查方提供的不动产及重要动产的有关文件进行现场核查等。
4、调查文件的审阅。
⑴审阅。
企业法律顾问在审阅相关的调查文件时应细致认真,对调查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谨慎的法律研究和咨询。
⑵鉴别。
企业法律顾问在审阅调查文件时应最大限度地甄别、排除虚假事实,尽可能再现被隐瞒或被忽视的事实,其中特别应注意:调查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调查文件上的印鉴的前后一致及其变化的合理衔接;调查文件上的盖章、签字是否代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调查文件中的间接证据,要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记载是否真实、准确;注意调查文件签发时间与相关事实发生时间的合理衔接,排除被调查方变造文件的可能性。
5、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⑴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序言部分。
在序言部分,通常可以包括:出具本报告的目的和范围;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及报告所反应情况的截至日期;假设和除外责任。
正文部分的撰写。
企业法律顾问撰写的报告正文的内容应与尽职调查函涉及的范围相一致。
因此,通常包括公司概况、经营、动产、不动产、劳动、知识产权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在撰写报告正文时,基本内容应包括:列举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事实或信息,引用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企业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拟从事的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应按照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作出全面说明和分析,使尽职调查报告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方的情况。
撰写的尽职调查报告,逻辑上应层层递进,段落清晰,行文简洁、突出重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⑶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引用。
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时应当注明文名、文号、段落号、颁布机构及生效和失效时间,注意该法律法规是否适用该类情况,引用是否全面以及该法律法规的效力及溯及力。
同时,引用相关文件时应说明文件来源,即该文件是由被调查方提供,还是通过独立调查获得。
⑷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撰写工作备忘录。
在尽职调查完成后,被调查方企业法律顾问应向所在企业递交一份工作备忘录或类似文件,阐述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以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
6、尽职调查有关文件的存档。
⑴尽职调查中通信类文件的存档。
通信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出和收到的任何通讯性文件,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和通讯性质的备忘录等。
对所有通信性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均应予以复印和存档。
⑵尽职调查中原件和工作用文件的存档。
在尽职调查报告完成之后,对于源于各方的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均应保存,并将其分为原件和工作用文件分类存档。
原件是指在尽职调查中各方提供的和独立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性文件(包括签字的原始文本、权属证书等)和其复印件。
原件应由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存档,企业法律顾问可将原件以收到或取得时的原状态和顺序存档;也可按原件的来源不同分类存档。
工作用文件,即由原件复印过来的供企业法律顾问审阅、分类、评述、总结所用之文件,还包括企业法律顾问或他人编写的文件。
工作用文件可依据处理需要加以标明并分类存档。
⑶尽职调查中法律研究类文件的存档。
法律研究类文件是指在尽职调查进行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时所收集到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政府性文件,包括咨询记录和备忘录。
对所有法律研究类文件,企业法律顾问可应当复印和存档。
⑷尽职调查中记录类文件的存档。
记录类文件主要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在尽职调查相关会议或现场调查中所作的记录,应视数量情况或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复杂情况一起或分类存档。
该类记录应写明时间、地点和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