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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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6年12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配套政策处理取得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为产权调换基本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二)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说到深圳,那是一个充满活力与梦想的城市,它的发展速度令人瞩目。

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自然不可或缺。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成为了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今天,我就用我十年的方案写作经验,来给大家输写一篇关于“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意识流方案。

一、补偿原则我们要明确补偿原则。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1.实际损失补偿: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准,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货币补偿。

2.搬迁费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计算搬迁费用。

3.安置房补偿: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的安置房,确保被拆迁人能有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

二、补偿标准1.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以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为依据,评估房屋市场价值。

2.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临时住宿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

3.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具体操作如下:1.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以附近类似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为参考,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评估出合理的市场价值。

2.搬迁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距离等因素,计算搬家费;临时住宿费用按照市场租赁价格计算。

3.安置房面积:以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为基准,提供相应的安置房。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补偿程序1.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相关事宜。

2.资产评估:由专业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3.补偿协商: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4.补偿发放: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人。

5.拆迁安置: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确保其顺利过渡。

四、补偿保障1.法律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合法合规。

2.监督保障: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拆迁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管理制度)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件)

【管理制度)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件)

(管理制度)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七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关联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重大体育文化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承办全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城市管理、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政府应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协助市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拆迁管理、补偿安置工作。

拆迁项目所于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做好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壹般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市、区政府能够确定项目代建机构或者批准成立拆迁事务机构作为特定项目的拆迁人(以下统称拆迁人)。

经市、区政府批准,拆迁人能够委托拆迁项目所于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宜。

深圳商品房旧改赔偿标准

深圳商品房旧改赔偿标准

深圳商品房旧改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

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房价。

2.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物业权利人城市更新意愿、合法用地比例、建筑物建成年限等应当满足规定要求。

其中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产权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物业权利人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其中,旧住宅区所在地块,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人数95%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城市更新,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城市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内禁止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总的来说,深圳商品房旧改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会因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深圳拆迁补偿标准深圳拆迁补偿标准2017

深圳拆迁补偿标准深圳拆迁补偿标准2017

深圳拆迁补偿标准深圳拆迁补偿标准2017深圳拆迁补偿标准一:实时!2017年深圳各区旧改项目名单出炉(附补偿标准)城市更新项目从列入计划到确认实施主体的转化率非常低,仍有超过3/4的已列入计划项目尚未取得进一步的实质性进展。

那么,2017年在强区放权和产业升级鼓励的双重驱动下,深圳城市更新会不会有新的态势?哪些项目会有实质性的进展或动工,哪些项目是我们值得关注的?罗湖区金威啤酒厂项目三天盖一层楼、曾创造出“深圳速度”的深圳市罗湖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名片,也是深圳最早开发建成的城区,创造过诸多成就,承载过诸多辉煌。

然而时过境迁,30多年后的罗湖已被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居住区和旧城中村之“四旧”困扰,发展难以为继。

昔日风光无限的罗湖区,如何化解空间瓶颈,破茧成蝶,已经迫在眉睫!作为深圳城市更新和首个棚户区项目的双试点,似乎已经找到一条城市更新较为顺畅的运作方式,“强区放权”的简化流程政策更是推广到了全区。

笋岗-清水河、水贝珠宝产业园的成片改造、黄贝岭和蔡屋围城中村改造示范,都是成功的案例。

当然,木头龙依然“僵局难破”,作为深圳旧住宅改造的风向标已经引起足够的重视了,2017年也不会被冷淡。

所以,权衡再三,个人认为要把更多的目光聚集在布心片区——罗湖最具成片改造潜质的区域:除了已纳入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布心山庄,还有布心工业区、布心村、华源实业项目、金威啤酒厂等项目。

金威啤酒厂项目已规划打造为以珠宝产业为核心的60万㎡建面的综合体,并有两栋商务公寓的配建。

推选理由:一、已实质性动工并有今年入市的预判;二、罗湖产业升级优化的典型代表;三、区域成片改造的起势之作。

当然,另外一个位于罗湖CBD核心区域的兆鑫广场(原深圳酒店)目前已完成部分的拆除工作,绝佳地段、旧商业和旧住宅夹杂项目的拆迁推进,可以作为旧改关注或投资者一个研究范例。

水贝村已完成拆迁,据了解施工推进并不是那么顺利。

福田区天健工业区旧改相对于已经取得不错的改造成绩的大金沙范围四个城中村(上沙、下沙、沙嘴、沙尾)、梅林片区下梅林村项目、高端气质明显的彩田工业区(三星视界和长城开发项目)和车公庙(泰然第一、二工业区和杜邦工厂项目),我觉得更应该关注景田的天健工业区旧改。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07年2月27日)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第六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第一、二、三、四部分采用文字说明与表格结合的形式,表格所指数据或者计算公式等需结合文字说明使用。

本标准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序号产权证明资料房屋类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备注1《房地产证》(非市场商品房)私房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2 合法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35%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3 房改房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需要补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4 其他协议出让土地的房屋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应补交的地价5 《房屋所有权证》(含原宝安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权属证书)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6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公告基准地价其他应补交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7 《国有土地使用证》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说明:本表5-7《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产权、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序号项目名称参考价格备注1 红砖石棉瓦房160-200元/平方米2 红砖铁皮顶房200-260元/平方米3 红砖瓦房350-400元/平方米4 简易铁皮棚70-90元/平方米5 简易石棉瓦棚50-70元/平方米6 竹架油毡石棉瓦棚40-60元/平方米7 绿化荫棚40-60元/平方米8 机井280-350元/米按井深计算9 手摇井300-360元/口10 门斗砖混80-100元/平方米按投影面积计算11 围墙实砌砖墙、毛石墙220-300元/立方米空斗墙175-200元/立方米块石墙140-160元/立方米该价格以浆砌块石计算,干砌块石乘以0.8的系数片石墙100-120元/立方米该价格以浆砌片石计算,干砌片石乘以0.8的系数12 地坪水泥地坪45-60元/平方米10-12厘米厚水泥花砖25-30元/平方米泥结碎石20-30元/平方米预制砼块40-50元/平方米广场砖65-80元/平方米花岗岩板200-250元/平方米13 蔬菜大棚竹木骨架、塑料薄膜20-25元/平方米钢架、塑料薄膜及玻璃温室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14 水泥涵管直径≤30厘米80-100元/米各段内的管径按内差计算30厘米<直径≤60厘米100-200元/米60厘米<直径≤1米200-400元/米直径>1米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15 车棚、雨棚简易、独立柱、铁皮棚150-180元/平方米按投影面积计算砖混、有柱有部分墙240-260元/平方米16 护坡毛石140-160元/立方米17水池(按水池容积计)土水池100-150元/立方米石水池200元/立方米毛石池底红砖水池250元/立方米池壁毛石混凝土水池350-400元/立方米池壁红砖18 电线杆杆高≤9米540元/根水泥杆9米<杆高≤11米820元/根11米<杆高≤13米1180元/根13米<杆高≤15米1540元/根19 花坛圆拱、半圆拱420元/立方米砖砌20 阁楼木结构130元/平方米不包括楼梯钢木结构200-300元/平方米说明:1.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本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2.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3.拆迁涉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特区内按照征地补偿相关标准执行,特区外按照城市化转地相关标准执行;4.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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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07年2月27日)
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第六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第一、二、三、四部分采用文字说明与表格结合的形式,表格所指数据或者计算公式等需结合文字说明使用。

本标准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说明:本表5-7《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产权、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
说明:1.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本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
2.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
3.拆迁涉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特区内按照征地补偿相关标准执行,特区外按照城市化转地相关标准执行;
4.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
说明:1.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
2.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
说明:拆迁住宅或生产经营性房屋,拆迁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拆迁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拆迁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至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时同时发放。

(四)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及相关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

周转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过渡期限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的搬迁之日起计算,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1至6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7至11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12至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六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因拆迁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一)能提供与拆迁公告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约定租金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二)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本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三)拆迁矿场、采石场、加油站、码头等特许经营项目的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引起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以经营期内税后平均利润或者行业平均税后利润为标准,许可证剩余期限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不足3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二、住宅房屋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能提供与拆迁公告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月(即3年);
(二)能提供与拆迁公告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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