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管理。
第三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燃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燃气安全检查的内容第四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燃气管线和设施的安全性检查,包括燃气管道的连接、支架、固定、防腐、绝热等情况,燃气表具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等;(二)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审核,包括燃气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燃气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定期的燃气安全培训等;(三)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包括燃气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离距离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明火、易燃物品存放等安全隐患;(四)燃气使用单位的应急救援准备情况,包括燃气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是否进行应急演练等。
第三章燃气安全检查的程序第五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当由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可以委托燃气安全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第六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当事先通知燃气使用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七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可以定期检查、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对于燃气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深度应根据其特定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第八条燃气安全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燃气管线和设施的安全性,资料检查应当重点检查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燃气安全检查的结果处理第九条燃气安全检查发现燃气使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燃气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济南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燃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以下是一份以2000字为基准的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工作,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可用于炊事、供暖、生产等用途的可燃气体。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安全检查,是指针对燃气设施和设备进行的安全性检查,包括安全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四条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主体为燃气企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燃气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能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应符合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燃气安全检查内容和标准第八条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燃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检查,包括燃气管道、阀门、压力表等的检查;(二)燃气使用环境的安全性检查,包括燃气使用场所通风、燃气设备的布置等的检查;(三)燃气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检查,包括使用人员的培训情况、使用方法及操作规范等的检查;(四)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包括燃气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方式的调查。
第九条燃气安全检查的标准主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燃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
第十条燃气安全检查的频次主要根据燃气使用的特点和风险情况而定,一般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三章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制度,并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计划制定:燃气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组织实施:燃气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按照计划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三)结果分析:燃气企业应对安全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四)整改落实:燃气企业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燃气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燃气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燃气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指为保障燃气供应系统及使用和运输安全,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规范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
燃气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燃气安全监察的原则和目标。
明确监察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燃气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明确燃气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包括燃气管道和站场的安全管理、燃气设备的监督检查、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等。
3.燃气安全监察对象和范围。
明确监察对象的范围和重点,包括燃气生产、运输、储存、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设施和环境等。
4.燃气安全监察的方式和方法。
明确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包括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
5.燃气安全监察的标准和要求。
明确监察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燃气设备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6.燃气安全监察的奖惩措施。
明确燃气安全监察中的奖惩措施,包括责令改正、
罚款、停产整顿等。
7.燃气安全监察的责任和权利。
明确相关监察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包括对燃气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权等。
燃气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提高社会公众对燃气安全的认知和关注,有利于构建安全、稳定、可持续的燃气供应体系。
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为了确保燃气入户安全,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 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燃气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1.3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安全检查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检查内容2.1 燃气设施检查:检查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施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老化、破损、泄漏等安全隐患。
2.2 燃气使用检查:检查用户是否正确使用燃气设施,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私接乱改燃气管道、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等行为。
2.3 燃气泄漏检测:使用专业仪器对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灶具等设施进行燃气泄漏检测,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4 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用户是否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燃气设施、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消防安全隐患。
2.5 用户安全培训: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安全检查程序3.1 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入户安全检查。
3.2 燃气经营企业应提前通知用户,告知安全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确保用户知晓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
3.3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拍照、留存证据,并及时向用户反馈检查结果。
3.4 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用户进行整改。
3.5 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经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30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系统治理,坚持规范监管、压实责任,坚持创新引领、数字赋能,坚持打建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完善管理体系,优化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燃气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安全检查管理规定1.目的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及早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生产、运行以及工程建设的安全检查工作,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参照本规定。
3.组织与职责3.1 检查组织3.1.1 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安全检查监督与管理,工会负责公司安全检查的监察。
3.2 人员职责3.2.1岗员、班组长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2.熟练掌握岗位工艺流程、各设备设施性能。
3.正确佩戴使用与岗位有关劳保用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4.负责每班前、中、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结果负责。
5.对检查隐患负责提出整改建议,跟进处理,负责整改过程防范措施的落实并监护。
3.2.2 其他检查人员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管理规定。
2.了解被检查岗位(部门)有关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3.对检查结果负责,对发现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填写检查记录表。
4.对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整改方案。
5.跟进隐患整改,整改完毕后负责复查。
4.检查内容4.1 查领导4.1.1 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把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
4.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1.3 公司下发文件部门领导是否重视,并组织、指导相关人员学习。
4.1.4 督促员工认真执行公司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4.1.5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4.1.6 对安全生产上有功人员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上失误(未造成事故)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4.1.7 定期对各生产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4.1.8 对公司领导布置任务、检查发现隐患是否跟进整改落实。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正文:----------------------------------------------------------------------------------------------------------------------------------------------------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抢险抢修能力;(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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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检查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检查责任、分级督查督导责任。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五条检查监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检查、督导制度;(三)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燃气安全生产条件、对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控、巡查和维护。
(四)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导责任单位实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六)监督有关单位和企业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完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抢修、应急保障机制和措施,健全客户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受理投诉和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检查监督应遵循下列规定:(一)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过程中不得越权、违反工作程序;(三)检查人员必须严守被查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设备和安全用气进行检查的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配备燃气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运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修、更新和维护,对其负责供气的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实行定期检查和宣传,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第三章检查内容第八条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安全管理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执行、工程项目审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二)对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价企业单位资质,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及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情况;(三)燃气安全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情况;(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燃气安全宣传、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情况;(六)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和事故抢险抢修等的监督管理情况。
包括:事故预案制定、演练、启动等管理制度,事故处理报告、统计分析及事故档案等。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
(四)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
包括各类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五)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
(六)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
(七) 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
(八) 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
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按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
(九)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
(十)依法依规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
第十条对燃气储存输配场站、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情况;(二)依法对压力容器、阀门仪表等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检测登记备案等情况;(三)依法依规对各类人员培训并持证上岗情况;(四)科学编制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情况;(五)依法依规办理经营许可情况。
(六)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和措施配备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及不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主要依据《城镇燃气安全评价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第四章检查方法第十二条燃气安全检查实行燃气经营企业自查为主,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省级抽查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每年的四月、九月和十二月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月,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行政辖区内燃气储存输配场站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检查用户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督查。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所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入户进行安全检查。
对单位用户的检查每年不低于3次,对居民用户每年不低于1次。
第十四条遇有国家和省组织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活动或者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如:安全生产月、重大活动开展前、国家和省紧急部署要求、极端天气和季节来临前等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要求和燃气安全的特点,组织力量开展专项专题检查。
第十五条对需要了解燃气经营企业对重要设施设备日常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等,如:燃气经营企业对设施日常安全巡查情况、抢险抢修情况、应急处置情况、设施保护情况等,可以采取暗访的形式进行检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暗访。
第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是负有安全检查监督职责部门的正式在编人员,每次检查必须由2人以上参加,对检查的企业和内容签字负责。
检查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对涉及技术性较强的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由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聘请燃气专家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加,并对专家遵守法律法规和检查纪律负责。
检查结束后,检查表格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燃气安全检查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确定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2、制发检查通知,准备检查材料和检查文书;3、成立检查组,对检查人员统一培训,明确检查要求;5、听取检查单位汇报,按照检查方案和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6、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制发整改通知书,由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交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接收。
7、向受检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8、跟踪督导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落实整改责任,督促做好整改结果验收;9、对检查成果进行分析运用,制定改进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查督导,年度督查督导次数不低于2次,不定期的抽查不低于1次。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法规规定、检查方案进行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质量。
第二十条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必须做好资料、现场的书面记录(或按需进行录音、拍照、录像等),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由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存档。
第二十一条依法建立健全第三方安全监督评价机制。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可能存在隐患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质资格。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燃气设施工程,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评价,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处理。
第五章结果处理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束后,必须对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反馈或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成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企业、单位限期处理,对重大问题和隐患,由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分级实行挂牌督办,对燃气管理部门督办期限内仍未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提请各级政府或者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下列燃气安全隐患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挂牌督办:(一) 省燃气管理部门在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建设、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限期整改未完成的;(二)所有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和重大隐患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燃气管理部门挂牌督办的,应当书面报请省里挂牌督办;(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措施不达标、有关责任单位不予整改的,按程序逐级报请省里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对检查文书中列举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内容,要严格落实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及时纠正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企业整改完后,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复查验收,出具整改情况复查或验收意见书,并及时归档备案,确保形成安全监管闭合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现违法建设、经营和重大隐患等问题的,必须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以书面通知责任单位,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建立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每次检查有记录,查处隐患有反馈,整改结果有验收,做到检查监督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建立燃气安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书面报送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清单;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分析汇总后,应在下一季度前5日内报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应在接到材料5日内将辖区内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分析汇总材料报从省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问题和隐患发现不及时、处置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应当约谈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单位)负责人,拒不整改或者由此发生事故的,严厉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置,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