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解析及疑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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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的内容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注意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2.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注意新增内容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注意的问题1.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3.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税率以及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能推算出土地增值税税额.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再根据相对应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计算税额.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二、土地增值税类型土地增值税是不受物业的年限限制,只要是豪宅物业有增值便适用此规定,“如果有购房发票但无增值者可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分为无购房发票与有发票两种.第一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无购房发票的按照房管局评估价总额的3%”.第二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为:“有发票的征收方法,其税率为:1.增值额未超过50%的征收增值额的30%;2.增值额为50%~100%的征收增值额的40%;3.增值额为100%~200%的征收增值额的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征收增值额的60%.”三、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采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就算土地增值税前了解清楚各项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然后根据上述介绍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可以准确计算出土地增值税税额.。

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扣除项目问题

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扣除项目问题

房地产企业土增税扣除项目问题问题描述1、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时,精装修的成本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的一部分吗?再就是购买土地的价款计入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是土地的价税合计款,还是购买土地价款/(1+9%),还原成不含税价,作为加计扣除基数?(成本加计20%,费用则是按照10%来扣除),2、土地增值税扣除的税金我看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可以扣除?印花税是否可以扣除?专家回复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所以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的装修费用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然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加计扣除基数,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即对于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

但是目前各地对家具、家电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规定不一致,实际执行中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不涉及增值税问题,按照全额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深度解析及清算技巧4、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5、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6、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

按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符),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几点2、拆迁补偿费是必须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应一一对应。

4、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9、质量保证金的扣除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学习土地增值税难点总结

学习土地增值税难点总结

学习土地增值税难点总结土地增值税就是“土地争执税”,这是行业大师们专业表述,根本原因这是地方税种,总局规定的总纲总领,各地针可以自行安排合适合理的具体化规定,甚至导致一个市的区与区有些具体执行尺度都不一样。

通过学习,我总结几个土地增值税难点,不一定有标准答案,但希望对房产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筹划过程有所帮助。

我个人认为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核心就是解决两个问题:1、普通住宅能否符合免税规定2、土增税是超率累进税额,能否将各类别房产增值率降低到综合的安全边际。

这些都需要通过项目利润或现金流量来计算得出的,并且随着项目销售进展及成本的投入变化而变化,项目筹划是动态监控过程,就要看大家各自测算的精确程度了。

一、清算单位项目可以分成几期进行清算,企业当然选择有利的分期。

举例说明,普通住宅分为两期,面积相等,土增税中分别增值率为21%和19%,合并增值率为20%,很显然,合并后通过筹划可以把增值率降低为20%以下(可以免土增税),那么选择合并,要不然,只能选择分期(注:两期普通住宅增值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

其他案例原理其实也都是一样的。

当然,在税法上能不能主动选择分期,大家看相关税法规定吧,我就不复制粘贴了(下同)。

总之在规定基础上,能不能选择分期,再进行测算筹划就是正确的方向。

二、核算对象当清算分期定了后,核算对象成了关键。

无论二分法还是三分法,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车库、商业),这三种类别的房产关键在于产生的增值额是不一样的:1、车库增值额最低,甚至是负的、商业的增值额最高,两者相抵,效果最佳,但有些情况下车库不在土增税清算范围内,那么其他房产项的增值额只能是特别的高;2、普通住宅的增值额能否控制在20%以下,跟成本分配方法、车库成本归集、是否装修都是关联的。

三、(项目、土地、配套)补贴收入项目上土地项目返还款、公共配套补偿金等补贴收入,为显的专业一点,分税种讨论一下:1、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单独作收入,还是冲减成本,都是需要缴企业所得税的;2、增值税:符合缴税条件的需要缴增值税,详见2019年45号文件,一般情况下,房产企业的财政补贴收入都不用缴。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增税扣除项目及税率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的内容(一)转让新建房产的扣除项目: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20%,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税金+费用(提示:这里的税金主要指契税,印花税一般都计入了管理费用)【注意】(1)纳税人购买土地应按照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所缴纳的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如果购买的土地分期开发的,要进行逐次合理的分配:第一次分配:在开发的面积占购买的总面积之间分配第二次分配:在已完工和未完工之间分配第三次分配: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之间进行分配最后,结转到销售的部分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它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开发成本也应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而言,应按照销售面积占完工面积的比例对开发成本进行分配。

可扣建造成本=开发总成本/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均据实扣除,即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扣除。

3.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标准扣除它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1)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注意新增内容】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2项所述两种办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不单独扣除印花税。

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关注点

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关注点

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关注点1.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2.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3.是否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4.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操作规程》第二十条审核扣除项目需把握的总原则:(一)成本、费用支出行为要具备合法性。

违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而缴纳的处罚性支出不得扣除。

(二)成本、费用支出要具备真实性。

虚假支出,预提、待摊未摊支出,以及应付未付等未实际支付的支出不得扣除。

(三)成本、费用支出要具备直接性。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无关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的成本、费用等非直接性支出不得扣除。

(四)成本、费用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不得扣除。

(五)扣除项目金额中,凡是能够明确归属于某一项目或某一类型房地产所直接发生的成本和费用,要予以单独归集;对于共同发生、无法单独归集的成本和费用,除本条第六款外,一律按各项目或各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纳税人成片受让、分期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各期项目占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

(七)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八)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

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前期工程费: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前所发生的一些费用。

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基础设施费:指建造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

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道路、供热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气设施、通讯设施、照明设施、以及绿化(包括排污、排洪、环卫)等,这些设施发生的设备及安装费都在基础设施费项目内归集。

房开企业缴纳的或实际发生的项目以外的市政工程配套费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对土地增值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案例分析

对土地增值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案例分析

对土地增值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案例分析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土增税)是指对通过出售土地而取得的利润所征收的一种税种。

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方式,土增税的征收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纳税人通过虚报、隐瞒等手段规避土增税的情况。

因此,稽查部门需要对各种扣除项目进行稽查,确保土增税的正常征收。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土增税各种扣除项目的稽查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土增税扣除项目的稽查案例。

某市税务部门日前查处了一起涉及土增税扣除项目的税务违法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通过虚增房屋单价、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以减少土增税的缴纳。

经过稽查部门调查核实,最终发现了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并追缴了相应的税款。

进一步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通过虚增房屋单价的方式实施土增税的欺诈行为。

在征收土增税时,开发商需要将房屋的销售额扣除部分相关成本后再纳税。

然而,这家开发公司故意通过虚报房屋单价,将实际销售额减少,从而减少了纳税额。

这种手段是一种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也是税务部门重点需要稽查的扣除项目之一。

除了虚增房屋单价,开发商还可能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等方式规避土增税的缴纳。

在土增税的征收过程中,开发商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然而,有些开发商可能会隐瞒部分销售收入,以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损害了公共利益,稽查部门在征收土增税的过程中应高度关注这一扣除项目。

针对以上案例中开发商所使用的欺诈手段,稽查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稽查措施,以提高扣除项目的稽查效果。

首先,稽查部门可以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与沟通,通过定期检查和资料核对等方式,了解开发商的实际销售情况,避免开发商通过虚报和隐瞒的手段规避税收。

其次,稽查部门可以参考外部数据,比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指数、成本指数等,对开发商的销售额进行核实。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有哪些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有哪些扣除项目

⼟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有哪些扣除项⽬可以税前扣除的项⽬包括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开发⼟地的成本、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等。

关于⼟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有什么扣除项⽬的问题,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有哪些扣除项⽬1、计算⼟地增值税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项⽬包括:(1)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2)开发⼟地的成本、费⽤;(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等。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1)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2)开发⼟地的成本、费⽤;(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地增值税的特点有哪些(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

⼟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交税⽬标的所有出售收⼊额扣除与其相关的资⾦、费⽤、税⾦及其他项⽬⾦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交税⾯⽐较⼴。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获得收⼊的单位和个⼈,除税法规则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地增值税法令规则交纳⼟地增值税。

换⾔之,凡出现应税⾏为的单位和个⼈,不管其经济性质,也不本分、外资企业或中、外籍⼈员,不管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事务,均有交纳增值税的责任。

(3)实施超率累进税率。

⼟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为根据来承认,依照累进准则规划,实施分级计税,增值率⾼的,税率⾼,多交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交税。

(4)实施按次征收。

⼟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出现转让的环节,实施按次征收,每出现⼀次转让⾏为,就应根据每次获得的增值额征⼀次税。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的规定,计算⼟地增值税额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项⽬包括:取得⼟地使⽤权所⽀付的⾦额;开发⼟地的成本、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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