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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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

论我国商标的合理使用
损 害 的 客 观结 果 这 样 的荒 谬 结 论 。 之 所 以 产 生 这 样 一 个 客 观 要 无法成立 。如果将所有 的免责事 由不加 区分 ,就不能从根本上
件为中介 ,因为只有行 为才 能造成损 害 ,过错不能直接造成损 解释 免责 的依据 ,也使得侵 权责任构成要 件这一理论没有 了实
为违法性的法定 的客观 事实。它具有排除行为违法性 ,抗辩侵 权责任成立的作用 。阻却违法 事由不同于抗辩事 由,它是抗辩 意 ,第三人过错等 。 阻却违法 事由能抗辩侵权 责任成立的基础在于承认了行为 的违法性是侵权 责任的独立 构成 要件。因为阻却违法事 由排除 法行为 的存在 ,行为的非违法性直接使侵权责任不成立 。如果
2总第 17期 ) 0 0 ( 9年第 1 2 5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 ERPRI E UL URE S C T
NO.5, 0 9 1 20
( u uai tN .2 ) C m lt e O 1 7 vy
论 我 国商标 的合理使用
王 莉
( 吉林 大学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1) 3 0 2
般 认为因果关 系是 指违法行 为与损 害事实 的因果 关系 。 除行为的违法性就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 否认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 的单独构成要 件 ,那么因果关系
关系。这种表述 的结果 ,把过错 这一 主观要件与损害事实这一
就成 为无 因之果 。 “ 只能将 因果关 系表述 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 定 了因果关系或过错等构成要件 ,从而否定了侵权责任的成立。 客观要件联系在一起 ,如何能产生引起 与被引起 的因果联 系呢 ? 从而否定其责任 的成立 。作 为免 责事由基本情形 的阻却违法事 推论下去 ,势必得 出由于加 害人 的思 想就可以导致受害人权利 由正是 因为否定 了行为 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才使得侵权责任

论商标合理使用

论商标合理使用
票。
案 ,介绍 美国商标合理 使用的法定合理 使用原 则,并探 讨 商标 合理使用原 则的最新 发展 ,为我 国的商 标合理使用 制度 提供借 鉴。
二 、法定合理使用
商标 法的 目的在于使 “ 商标所 有人可 以从与商标相 关的 商誉 中受益 ,消 费者也能 区分不同的生产者 。 ” 所 以商标 必须 具有显著性 和识别性 。一 般而言 ,本商 品的通用名 称和 图形 ,或直接表 示商 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 等等 的描 述性名词 ,因为欠缺显 著性而得不到注 册 。但是如 果此 类名 词因为长期 使用 、公众认 可等原 因具有 新的意义 ,足 以 表 明商品来源的 ,那就具备了第二含义,从而 能够 得到 注册, 取得 商标权 。 商标权 的独 占性和排他 性将 阻碍其 他人对某 些原 本在公共 领域 可获得 的词汇短语 的使用 ,所 以当其 他人 是在 基本含 义、叙述性含 义上使用该词 ,就应允许其合 理使 用 。出于促进市 场竞争 、保护 消费者利益 、防止商标权 滥用 以及促进 言论 自由之需要 ,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 生。 美 国商标法上的法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三个 条件 :一 是 描述 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二是善意 的、合理 的使用 ;三是 叙 述性使用而 非商标性使用 。下文将分析近几年美 国上诉法 院 的生效判例 ,探 讨法定合理使用的善意标准和叙述性使用标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论商标合理使用
单 明瑛
( 东政 法大学 ,上海 ,2 04 ) 华 002
摘 要 :商标合理使用 是指非 商标 权人 未经过商标权人允许 ,善 意合理地使用注 册商标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美 国在 商标 合理 使用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 比较发达 , 本文通过简要分析 H n l y f .v P o r d ,I c 案和 I tr a in l tm ese M g . rPie n . n e n t o a a p S A t n .V . .P sa e v c 案 ,分析美 国商标 合理使用的法定合理使用原则的构成要件 ,并探讨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则 r ,I c .U S o t lS r i e 在美 国的发展。 同时介绍我 国商标合理使用 的相 关规 定及 司法实践,并就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 制度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商标合理使用 ;法定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 理使用

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建立商标管理制度一、前言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和形象,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商标,加强企业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商标保护服务,本制度制定,以规范企业商标管理行为。

二、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商标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商标权益,增强企业品牌价值,规范商标使用,加强商标保护,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

四、商标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维护等工作。

五、商标管理主要职责1、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维护、更新及使用管理。

2、每年对公司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使用进行调整及规划。

3、对商标使用中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4、负责商标的维护及保护工作,防止商标被侵权。

5、负责商标权的维护及保护,应对商标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工作。

六、商标注册管理1、对公司商标的注册进行全面规划及管理,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根据公司业务范围及发展规划进行全面论证和规划。

2、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申请工作,统一管理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

3、负责商标注册的审查及注册手续工作。

4、定期对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检查及维护工作。

七、商标使用管理1、公司商标使用工作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制定公司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制度。

2、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商标使用中的问题。

3、负责商标使用问题的处理及解决,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4、负责商标使用授权的工作,并制定授权管理规定。

5、对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管理。

八、商标保护管理1、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及管理。

2、负责商标维权工作,保护公司商标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商标形象及声誉。

3、定期对商标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关保护措施。

4、对商标权的维护及保护进行及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管理,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第三条商标管理的目标:(一) 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

(二) 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策略(一) 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二) 确保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三)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四) 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五) 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六) 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三章商标管理的职责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二)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三) 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四) 参与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五) 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六)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七) 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学习、宣贯;(八)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九) 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一) 公司各部门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二) 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三) 供应部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第四章商标注册相关事宜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新项目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办公室申报注册。

第八条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时间约18个月)(一) 提出名称各相关部门书面提出拟用商标的名称、准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并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图案后交公司办公室。

浅析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

浅析我国商标先用权制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意义 的符号标记, 任何普通人都能通过 自己的构思设计来
使用它 , 只有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产 生 了 一 定 影 响 力 的商 标 才 能
造、 加工、 拣选或经销 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所提
供 的 服 务 上 采 用 的 用 于 区 别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来 源 的 标 志 符 号 。 这些 标 志 符 号 一 般 由文 字 、 形 、 母 、 字 、 维 标 图 字 数 三
我 国 的 商 标 先 用权 既不 完 全 属 于 商 标 权 , 不 属 于 未 又
但并不意味着保 障那些别有用心者的权益 , 只有正当使用 的商标和那些本着正当意图去使用商标的人们 才需要它的
保护 。因此 , 商标先用权还应考虑在先使用商标者 的使用
意 图。
我 国的商标先用权不 同于国外的商标先用权 , 因此 , 在 制 定先用权制度 的过程中, 我们更应该注 重我 国商标使用 的具体情况 , 再借鉴 国外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进行 多方位探
所谓“ 商标 ” 是指 商 品 的生 产 者 、 , 经营 者 在 其 生 产 、 制
( ) 三 在先使 用商标的影响力是 否达到注册商标的程度

般对商标先用权的理解是: 如果在先使用商标 在之
前 使 用 期 间 内并 未 形 成 一 定 的 影 响 力 , 么 它 就 不 属 于商 那 标 先 用 权 保 护 的 未注 册 商 标 。 因为 , 标 作 为一 个 有 特 殊 商
注册商标权 , 它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 所应 当享有 的权利。 在先使用人欲享有 商标先用权应 当具
备 的必 要 条 件 如 下 :
【 稿 日期 】2 1— 0 一 l 收 01 1 5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论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Th e t ito ft a m a k rg t e r srei n o r de r i h
— —
o n t e f i s ft a m a k h ar u e o r de r
Z o n h u Yi g
( eat et f oi c netahn , uzo o e M C r g ,uyn , uzo 50 4 D pr n o ca Si c cigG i uC mm  ̄i o ee G i g G i u5 0 0 ) m S l e e h t a h
Ab t a t T e fi S f rd ma k me n o a a e , e p e C l u e oh r r d ma k w t o t emiso n a — s r c : h rU e o a e r a si s me p l c s p o l al s te sta e r i u r s i n a d p y a t n h p me t T e ta e r k lw u o nr sn tc n u n . h r d ma a i o rc u t i o o s mma e u e fi s o t t n l g lt e r d b s e s a - n y t ,b t h r l e i i t a l s mp r e a oy a u i s c n a i h n n
收 稿 日期 :0 8—1 2 20 2— 9
20 09年 6月 第2 2卷 第 2期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Jun lo ih u C mmeca olg o r a fGuz o o ri C l e l e
Jn u . 2o 09
V0 _ 2 No 2 l2 .

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1. 引言商标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商标管理工作、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与流程。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和竞争优势,良好的商标管理制度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商标的价值和保护商标权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 商标管理的重要性商标作为企业的标识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和商业价值。

良好的商标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商标管理还能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侵权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

3. 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商标注册管理商标注册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建立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明确商标注册的流程和责任分工。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商标注册申请的流程和材料要求;- 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预算和支付方式;-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审批流程;- 商标注册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商标注册信息的更新和变更。

3.2 商标使用管理商标的有效使用能够增强品牌形象和市场认知度,企业应建立商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商标的使用。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商标使用政策和规定;- 商标使用授权的审批和管理;- 商标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商标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处理;- 商标使用记录的建立和归档。

3.3 商标维权管理商标维权是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建立商标维权管理制度,保护商标不受侵权行为影响,并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商标侵权查证和取证的程序;- 商标侵权行为的投诉和处理流程;- 商标维权的协调和沟通机制;- 商标维权案件的记录和整理;- 商标维权工作的评估和改进。

3.4 商标管理培训商标管理培训是提升商标管理工作效能和提高员工知识水平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定期组织商标管理培训活动。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商标管理培训的目标和内容;- 商标管理培训的对象和周期;- 商标管理培训的方式和方法;- 商标管理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 商标管理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引言概述: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商标的权益,规范商标的使用范围和流程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本文是《公司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二)》,主要围绕商标的使用标准、管理流程和侵权处理等方面展开讨论。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详细阐述,旨在帮助公司更好地保护商标权益,提升品牌价值。

正文内容:一、商标的使用标准1.商标的核心元素商标的核心元素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形和商标声音。

公司需要确定商标的核心元素,并将其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的呈现中。

2.商标标准用法商标应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以防止混淆和误导。

公司应确定商标的标准用法,并在所有相关材料上使用一致的商标样式。

3.商标使用的字体、颜色和大小商标使用的字体、颜色和大小应统一,并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应编制商标使用手册,详细说明商标的字体、颜色和大小等规范要求。

4.商标使用的位置商标应放置在商品或服务的明显位置,确保易于识别。

公司应规定商标的使用位置,并向全体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二、商标的管理流程1.商标使用申请公司在使用商标前,应先进行商标使用申请。

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商标样本、商标分类以及商标设计说明等相关资料。

2.商标使用许可如有必要,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授予商标使用许可。

许可合同应明确商标使用的范围、期限、授权费用等细则。

3.商标使用监督公司应设立专门部门或委派相关人员,负责商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

4.商标使用记录公司应建立商标使用记录档案,记录商标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详细信息。

这有助于保护商标权益,并为商标使用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5.商标使用合规培训公司应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商标意识和知识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商标的标准用法、商标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三、商标侵权处理1.侵权行为的发现公司应加强商标侵权行为的监测,及时发现侵权行为。

可以借助监测系统和律师团队等手段,确保商标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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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摘要: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自1982年在《商标法》中得以确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理论研究中未给予充分重视。

至今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仍然十分有限,难以满足解决层出不穷的实际问题的需要,无法适应当前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

近年来诸多商标使用许可案反映出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不完备、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责任义务不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当事人利益保护欠缺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因而我国《商标法》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问题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与缺陷,需要加以完善,使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凸显出现有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不足,本文通过对此案件讨论的焦点问题做出评析,并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阐述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功能、利益博弈2012年“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引发人们对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大讨论。

本文通过对“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件中焦点问题的评析,分析商标使用许可中当事人的利益博弈,阐述商标使用许可制度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商标功能的演变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商标从最初出现即是一种使用在产品或服务上的符号,人们通过它来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所有权,“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产品及服务的来源应运而生的。

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

当商标的功能被认为仅限于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时,如果商标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不同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商标指示的产品来源不一致会导致混淆,从而被认为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为了防止不同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之间出现混淆,确保产品来源的可识别性,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是被禁止的。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贸易全球化,商标的功能逐渐丰富。

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一些商标所有人采用代工厂或加工基地生产标有同样商标的产品,只要同一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同样的,消费者依然会“认牌购物”。

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基地遍布世界各地,仅在我国就有几十个,由于不同生产基地生产的“可口可乐”品质相差无几,消费者购物赖以信任的仍然是“可口可乐”商标,而不是寻找某一个生产者。

可见商标所区分的不是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只要商标所指代的产品或服务具有一贯的品质,消费者对产品的真正生产者并不在意。

商标并不意味着其所指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高低,它所代表的仅仅是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一贯质量。

当人们认识到商标与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者之间不具有直接指示的关系时,商标识别功能的内涵由以“商品提供者”为指征逐渐衍生为以“商品一贯质量”为指征,此时,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是消费者用以区分商品的依据。

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包含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其实质是遵循“来源”的另一种表达。

商标许可制度在现代商标法中确立了正当性的基础。

为了保证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具有一致性,避免因商标许可导致市场混淆,各国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均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设定了质量保证义务,并要求被许可人在商品上注明其名称,以使消费者获知商品的真实出处。

这是法定义务,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

对于违反质量保证义务的后果,有的国家规定没有约定质量保证条款的,许可合同无效;有的国家则对于没有保持商品质量一致的商标许可,规定撤销该商标权。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所指示的商品质量不足以吸引消费者认牌购物,商标使用人围绕着商标及使用者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塑造商标及使用者的形象。

商标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延伸出新的功能——商誉功能。

到20世纪20、30年代,人们对商标保护的主流认识已经转变为:“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

”商标不仅成为稳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代表,也成为商标使用人在市场中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等方面的集中体现,消费者购物可能因为认同商标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品质而购买,更可能因为其所体现出的企业特有形象和文化而购买。

商标的商誉功能将商标转化为商标使用人的发展潜力,反映商标使用人的竞争优势。

然而商标是商誉诸多形式载体之一,商标本身不产生商誉。

商誉的产生来源于企业的技术、资产、产品、企业组织、员工素质、生产状况、信用行为、企业文化等,因而商标的商誉功能必然与使用商标的特定主体发生联系。

在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将自身的企业文化等因素融入到商标商誉的形成过程中,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会对商标所表征的商誉产生影响。

如何引导被许可人在保证商品质量之外,对商标所表征的商誉发挥积极作用,被许可人与许可人在共创商标商誉过程中的利益又如何协调,在商标功能已延伸到表征商誉之后,这些都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商标法中获得正当性基础之后,未能进一步深入。

“王老吉”商标纠纷案的发生引起学界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反思。

二、“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引发的问题评析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被认定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17 日,加多宝集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该裁决的申请,2012年7月13日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作为“王老吉”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可以收回商标,鸿道集团作为被许可使用商标人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无权再使用该商标。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可为何这一裁决在各界引起轩然大波,从广大消费者到媒体甚至是学者的主流观点都是倾向于为加多宝集团鸣不平?在“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鸿道集团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大量投入对“王老吉”商标的宣传及推广,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加多宝集团捐助1亿人民币的善举更使得“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提升,2011年“王老吉”商标价值被评估为1080亿。

而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则独享其成。

大部分媒体和学者对广药集团的此种行为予以指责。

如果被许可人对商标的增值起到积极作用,那么被许可人的利益在许可合同终止后是否应当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是“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引发争论的主要原因。

(一)本案中“商誉的移转”是个伪命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作为商标商誉的贡献者,被许可人加多宝集团在经营中将商誉移植到自有商标上,是否构成对“王老吉”商标的侵权?本文认为“商誉移转”在这个案件中是一个伪命题。

有人认为加多宝集团在使用“王老吉”商标过程中的商誉创造,是对“王老吉”商标的商誉创设,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一切指征“王老吉”商誉的商业标志均不能为加多宝集团所使用。

如加多宝集团不能延用原“王老吉”的包装、装潢;不能延用“王老吉”的宣传广告语,即使这些是加多宝集团投入创造的。

如果加多宝集团使用了类似的商业标志,则构成对“王老吉”商标的侵权。

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商标与商誉的关系。

根据上文分析,商标与商誉的结合是商标区分功能进一步延伸的结果。

“从商誉的发展历史分析,尽管商誉和商标联系紧密,但彼此是可以分离的。

”如现代商标法中,大多数国家对商标的转让不再秉持与营业一并转让的严格主义,也正说明了商标与商誉的相互独立性。

在“王老吉”商标纠纷案发生以后,从公众支持加多宝集团的舆论导向则很清楚地表明加多宝集团在创设“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同时也大大提升了企业自身的商誉,此时加多宝集团所享有的商誉不再是“王老吉”商标所指征的商誉,而是专属于加多宝集团的商誉。

加多宝集团在与广药集团共同经营“王老吉”商标的过程中,加多宝集团已经有意识地形成了自身企业的商誉创设,成功获得了消费者对“王老吉”商标之外的加多宝集团商誉的认同。

在消费者的心目中,相对于绿盒“王老吉”所代表的商标注册人广药集团而言,红罐“王老吉”已经成为被许可人加多宝集团的商誉代表。

在加多宝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时,“王老吉”商标是其商誉的形式载体,在其使用自有商标“加多宝”时,“加多宝”商标就是其商誉的形式载体。

在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终止后,广药集团可以收回加多宝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却无法割裂公众对加多宝集团商誉的认同。

因而加多宝集团修改原有使用“王老吉”商标时的宣传广告用语及在原有红罐包装、装潢上使用“加多宝”商标,明确告知消费者原有商品的商标更换,是对其自有商誉的合理应用,也体现出对公众信赖利益的尊重,不存在“王老吉”商标商誉的移转。

(二)商标增值的分配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欠缺法律依据从1997年广药集团授权加多宝集团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之后,经过加多宝集团的大力宣传及推广,王老吉凉茶的销量从2002年的1亿元,飞速增长至2011年的约180亿元,超越可口可乐在我国的销售额,成为国内饮品行业的老大。

2010年“王老吉”商标的价值更是飙升到千亿元,成为超过“海尔”的我国第一大品牌。

在“王老吉”商标巨大的价值增值中,加多宝集团对此所进行的巨额投入公众有目共睹。

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后,加多宝集团是否享有分配该商标增值的权利,以及如何对商标增值进行确定和分配,成为王老吉商标纠纷案中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目前在我国,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增值部分的分配尚没有法律依据,不过多数人认为,如果将商标巨大的增值价值归商标权人则是极其不公平的。

因而有学者提出建议,“在这种背景下,最好的办法便是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针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由商标许可人负责许可期间的宣传与推广,也可由被许可人负责许可期间的宣传推广,同时对商标增值的分割问题明确约定。

”虽然不少人认为商标的增值部分很难计算,无法分配,仍然有文章对加多宝集团分配“王老吉”商标增值部分做出具体设想:“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或许可以根据‘王老吉’商标的现在评估价值减去1997年时的评估价值,得出许可使用期间的商标增值价值,然后双方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王老吉’商标价值增值部分进行合理的划分,并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收回。

”当然在我国现有商标资产评估体系下,此种分配增值方法还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仍需进一步斟酌。

也有文章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寻找支撑的理论基础。

“物权法中的添附规则,尤其是加工的规则,可以被同为保护排他性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借鉴。

添附规则中涉及的物权和债权问题,分别涉及到权属界定和利益分配两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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