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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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现将《农业部关于指导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4号)转发给你们。

为落实好《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及“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畜禽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畜禽屠宰企业是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切实做好屠宰安全生产工作。

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总负责人、覆盖屠宰生产全过程、涵盖企业全体职工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岗位安全生产操作程序。

特别是对屠宰关键环节和危险作业环节还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做好安全生产相关记录留档。

使用锅炉、高压容器、液氨存储设备等应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二)畜禽屠宰企业结合本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畜禽屠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通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确保企业人员熟悉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畜禽屠宰管理制度一、引言畜禽屠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保障畜禽屠宰环节的安全与卫生,保证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并提出改进建议,旨在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

二、管理范围畜禽屠宰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养殖场、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等。

三、基本要求1. 设立屠宰管理机构:每个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屠宰过程,确保合法合规。

2. 注册备案:所有经营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注册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3. 基础设施和设备要求: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具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 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接受专业培训,熟知屠宰操作规程,具备相关技能,且禁止使用未成年劳动力。

5. 安全生产: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加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

四、屠宰操作规程1. 准备工作:屠宰人员应穿戴整齐,佩戴防护用品,确保操作环境的清洁卫生。

2. 办理验收手续: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办理屠宰环节的验收手续。

3. 屠宰程序:屠宰操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动物的无痛苦和快速死亡。

4. 屠宰检验:根据国家标准,对屠宰后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合格率达到标准要求。

5. 屠宰记录与追溯: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屠宰记录和产品追溯体系,记录屠宰过程和所产生的相关数据。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管和指导,执行相关执法检查,并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

2. 抽检与核查:政府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抽检和核查,对屠宰场、屠宰加工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控,确保合规运营。

3. 处罚与奖励:对于违反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符合规范要求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畜禽屠宰监管实施方案

畜禽屠宰监管实施方案

畜禽屠宰监管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畜禽屠宰监管实施方案如下:一、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管体系。

1.建立畜禽屠宰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职责,配备专业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2.建立畜禽屠宰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的实时记录和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对畜禽屠宰场所的规范管理,确保场所符合卫生标准,保障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

二、加强畜禽屠宰过程监管。

1.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非法添加物质,保障屠宰食品的质量安全。

2.加强对屠宰设备的监管,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保障屠宰过程的安全性。

3.加强对屠宰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屠宰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规范性,确保屠宰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三、加强畜禽屠宰产品质量监管。

1.建立畜禽屠宰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对屠宰产品进行定期抽检,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加强对屠宰产品的追溯管理,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对屠宰产品的来源、加工流程等进行记录和追踪,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3.加强对屠宰产品市场监管,加大对市场上屠宰产品的抽检力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四、加强畜禽屠宰监管宣传和教育。

1.加强对屠宰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屠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对屠宰监管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加强对屠宰监管工作成果的宣传,增强社会对屠宰监管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以上就是畜禽屠宰监管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的监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畜禽的屠宰及初步加工资料

第二章畜禽的屠宰及初步加工资料

· 16·-----------------------------------------------------------------------------------第在肉类工业生产中,有各种形式的加工,如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油脂加工及其他副产品加工和生物制品加工。

屠宰加工是肉类深加工的基础,是肉类生产的中间环节。

肉用畜禽经刺杀放血、烫毛或剥皮、解体等工艺,最后加工成胴体(白条肉)的一系列处理过程,叫做屠宰加工,它是进一步深加工的前奏,因而也叫初步加工。

2.1 屠宰前的检验2.1.1 检疫入场检验:运到屠宰场的畜禽,在未卸车之前,兽医检验人员要向押运员索阅检疫证件,核对牲畜头数,了解途中死亡等情况,如检疫证上注明产地有传染病疫情及途中病亡很多时,应采取紧急措施,隔离观察,并根据疫病性质分别给予处理,经检验认为正常的畜禽,在卸车和往预检圈驱赶时,再逐头观察其外貌、步样、精神状态等。

如发现异常,应立即隔离,验收后详细检查,正常的畜禽也必须分批、分地区、分圈饲养,不可混杂。

送宰前的检验:经过预检的牲畜在饲养休息24h后,再测体温,进行外貌检查,无异常情况即可送屠宰间屠宰。

发现病畜的处理:宰前检验发现病畜时,应根据疫病的性质、病势的轻重以及有无隔离条件进行处理。

2.1.1.1 准宰凡是健康合格、符合卫生质量和商品规格的畜禽,都准予屠宰。

2.1.1.2 禁宰经检查确诊为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肠毒血症等恶性传染病的家畜,采取不放血扑杀,对患有或疑为恶性传染病死亡的畜尸,只能作为工业用或销毁。

凡是政府禁宰或条令保护的动物一律禁宰,暂时留养,并迅速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2.1.1.3 急宰凡无碍肉食卫生的一般病畜有死亡危险时,立即急宰。

凡确诊为口蹄疫的患病畜群,应立即急宰。

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肠道传染病、乳房炎的家畜,须在指定地点急宰。

2.1.1.4 缓宰确诊为一般传染病和其他疫病且有治愈可能者,或患有疑似传染病而未经确诊的牲畜应予缓宰,要考虑有无隔离条件和消毒设备,以及病畜短期内有无治愈的希望,经济费用是否有利成本核算等。

动物检疫学第五章 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及其卫生要求

动物检疫学第五章 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及其卫生要求
第二篇 畜禽屠宰加工的兽医卫生监督 与检验
第五章 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及其 卫生要求
1
分散屠宰的害处

公 司 农 户 ” 的 养 殖 模 式
2
综合屠 宰加工 厂
+
1
年动 增物 加性 食 品 的 消 费 量 逐 环 境 的 污 染 不 断 加 重 食 品 公 害 事 件 不 断 发 生
差人 反们 应对 强动 烈物 性 食 品 卫 生
3
2 屠宰加工企业的作用
〆 变分散屠宰为集中屠宰 〆 进行宰前管理和宰前检疫 〆 集中加工屠宰畜禽 〆 进行宰后检疫和肉品进行分类 〆 对肉品进行加工和分割 〆 对畜禽的副产品进行处理 〆 对屠宰后的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4
3 屠宰加工厂在食品卫生上的重要性 〆通过收购和运输检疫,可以做到病健分离 〆通过宰前检疫,可以做到病健分宰 〆通过宰后检疫,可以剔除病变的组织器官 〆通过对废弃物的处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〆对一些屠宰动物的易发疾病进行统计和调查
8
2 选址要求
①交通便利、水源充足、地势平坦而高 燥,下水系统易于排出;②避开居民稠密、工矿企业多, 有公共活动场所的地区;③远离农药厂、生物制品厂等; ④能源充足
3 选址意义
良好的选址可以有效的避免人兽共患病 和畜禽疫病的散播;可以更好的提高屠宰加工企业的经 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减少 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提高动物性食品的卫生质量
畜禽进入屠宰加工车间之后,物品流动是单向的
25
(二)建筑设施的卫生要求 ◆车间墙面应用不透水的材料建成 ◆车间地面最好用水泥纹砖铺设,并形成1-2 °的倾斜 度 ◆地面、墙角、顶角必须设计成弧型,并有防鼠设施 ◆天花板的高度,在垂直放血处宰牛车间不低于6m,其 它部分不低于4.5m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在各兽医检验点应设有操作台,并备有冷、热水和刀 具消毒设备 ◆楼梯及扶手、栏板应作成整体式的,面层采用不渗水 材料制作 ◆特殊屠宰设施

畜禽屠宰企业监管制度

畜禽屠宰企业监管制度

畜禽屠宰企业监管制度畜禽屠宰企业监管制度,是指对于从事畜禽屠宰行业的企业所制定的一套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畜禽屠宰企业监管制度。

一、基本管理制度畜禽屠宰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和《畜禽屠宰场管理规定》,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产操作过程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1. 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畜禽产品质量监测、评估、预警等环节,要求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畜禽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制品符合有关标准和法律规定。

2. 严格生产操作规范畜禽屠宰企业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实行员工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中对畜禽的环境、卫生条件、处理方式等都符合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3. 日常管理规范畜禽屠宰企业必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系统,制定日常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员工操作流程,加强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能力素质提升。

二、生产流程监管上述管理制度的实施必须要在生产过程中得到严格落实。

具体来说,需要对畜禽屠宰生产流程进行严格的监管。

1. 随同检查监管部门必须在生产现场进行日常监管,随同检查畜禽屠宰的生产流程,对操作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

2. 信息追溯监管部门必须实施“从源头到消费者”的全程追溯制度,并规定畜禽屠宰企业要落实产品信息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追溯产品源头和流向,为防控重大疫点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3. 抽检制度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质检抽检,对畜禽肉制品进行采样检测。

检测结果合格后,才能发放符合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

三、安全意识教育监管部门与畜禽屠宰企业必须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并制定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和完善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库,确保出现事故时要能够及时迅速地处理和转移。

四、监管机制建立为保障市场上畜禽肉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监管机制,包括监管目标、内容、方式、程序、方法等。

屠宰厂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屠宰厂畜禽屠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畜禽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的畜禽屠宰活动。

第三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畜禽屠宰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屠宰场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畜禽屠宰活动安全、卫生、有序进行。

第二章屠宰场基本条件第五条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屠宰场建设标准,具备完善的屠宰设施设备;2. 拥有合法的畜禽屠宰经营许可证;3. 具备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4. 建立健全的畜禽屠宰质量管理体系;5.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具有污染防治设施。

第六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屠宰流程管理第七条屠宰场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畜禽屠宰:1. 进场登记:畜禽进场时,应当进行登记,包括畜禽种类、数量、来源、健康状况等;2. 畜禽检验:对进场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畜、死畜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隔离、处理;3. 屠宰加工: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屠宰加工;4. 屠宰检验:屠宰过程中,应当进行屠宰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并进行处理;5. 肉品分割: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肉品分割;6. 肉品包装:按照国家标准和屠宰场操作规程进行肉品包装;7. 出场登记:畜禽屠宰完成后,应当进行出场登记,包括屠宰日期、数量、产品类型等。

第八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九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对进场的畜禽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畜禽健康、无疫病。

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当对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确保屠宰加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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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加工车间的建筑、设施,随规模的大小 和机械化程度不同相差悬殊,但卫生管理的 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一)房屋建筑的卫生要求 (二)传送装置 (三)通风 (四)上、下水系统
(巴尔虎 )羊屠宰流水线
(五)屠宰加工车间 的卫生管理
(一) 房屋建筑的卫生要求
1、车间墙壁、地面和顶棚应用不透水材 料建成。在离地2m(屠宰室为3m)以 内的墙壁上,涂铺磨光的水泥,或用瓷 砖铺砌墙裙,以便洗刷和消毒。 2、地面最好用水泥纹砖铺盖,并形成12°的倾斜度,以防滑和便于排水。地面 应无裂缝,无凹陷,避免积留污物。
四、化制车间(站)的一般卫生要求 化制车间(站)是专门处理废弃品的场所。 它是利用专门的高温设备,杀灭废弃品中的 病原微生物,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化制车间应该是一座独立的建筑物,位于企 业边缘和下风口 应严格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原料接 收室、解剖室、化验室、消毒室等 第二部分为化制室和成品贮存室等。 两个部分一定要用死墙绝对分开。
(3)场区应考虑交通便利,有专用线与 公路相通 。厂内道路、地面应为柏油或 水泥,以减少尘土污染,便于清洗及消 毒。为防止其他动物入内,场区周围应 围有2m高的围墙
(4)在选址布局时还应考虑场区的环境 绿化,以防止风尘和调节空气。
(5)应有完善的供水与下水系统,水量充足。 水源要求清洁无污染,要求用自来水或深井水, 禁止直接用江、河、湖水,若实在无自来水或深 井水,江、河水须经净化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后 方可利用。下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建立及其 兽医卫生规范
屠宰加工厂(场)是集中屠宰加工畜禽,为人类提 供肉食和肉制品及其他副产品的场所 屠宰加工厂与肉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关系极为密切, 如卫生管理不当,将成为人畜疾病的散播地、自然 环境的污染源 随着我国肉产品产量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屠宰场与人民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它在公共卫 生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肉食品卫生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控制疾 病传播,必须加强屠宰场的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
(6)厂内必须设有无害化处理粪便、胃肠内容物 的场所及设备。粪便、胃肠内容物必须经发酵处 理后方可排放,以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 因此,在厂区设计时,必须要有粪便发酵处理场 所。只有当粪便完全变成无害后,方可运出作为 肥料
三、 屠宰加工企业总平面布局的卫生要求 (一)总布局原则 屠宰加工企业总平面布局应本着既 符合 卫生要求,又方便生产、利于科学管理 的原则 (二)合理配置 为便于卫生管理及流水作业的卫生要求, 整个布局可分为彼此隔离的五个区
良田王鸽
北京公平禽类加工厂
肉鸽加工厂(广东)
第一节 屠宰加工企业选址和布局的卫生规范
一、对屠宰加工场所施行兽医卫生监督 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没有严格的兽医卫生管理和监督,屠宰 加工企业易成为人畜共患病和动物疫病 的污染源和散播地,对周围的人体健康 和养殖业构成严重的威胁 交通便利与公共卫生要求的矛盾
丹麦猪肉分割流水线
乌鸡屠宰加工厂(本溪汇源)
黑羽绿壳蛋乌鸡
金锣集团巨野亚龙肉类有限公司
沾化华安肉类有限公司
化验室
3.病畜隔离区 包括一圈三间:病畜隔离圈、急宰 间、化制间、无害处理车间 4.行政生活区 办公室、宿舍、库房、车库、俱乐 部、食堂等为一区,稍具规模的厂 ( 场 ) 应另辟生活 区,且应在生产加工区的上风点 5.动力区 锅炉室、压缩车间、供暖、供电、供汽 以及制冷等设备
1 .屠畜宰前饲养管理区 即贮畜场, 包括三圈一室:宰前预检分类圈、饲养 圈、候宰圈、兽医室。此区还应设置有 卸载台和检疫栏 2.生产加工区 包括四间二室一库:屠 宰加工车间、副产品整理车间、肉品和 复制品加工车间、制药车间、冷库、卫 检办公室、化验室等
青联“放心肉”
双汇集团生产放心肉的画面
牛屠宰流水线
(三)通风 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门窗的开设要适合空气的对流,要有防 蝇、防蚊装置。 (四)上、下水系统 车间内需备有冷、热水龙头,以便洗刷 消毒器械和去除油污。热水龙头尽量不 用手动的,消毒用水水温不低于82℃。 建造通畅完善的下水道系统。
(五)屠宰加工车间的卫生管理
1、车间内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人工光 源尽可能采用接近自然光的无色灯。 车间内应装有防蝇、蚊、鼠及通风换气、 取暖降温的设备。 2、车间门口应设与门等宽且不能跨越的 消毒池,池内的消毒液应经常更换以保 持药效。
八、供水系统
水是屠宰加工企业必须的物质条件,屠 宰加工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发 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清源水业水厂
九、废水处理系统(另讲)
加工厂的废水处理通常包括机械处理及生物 处理两道程序
机械处理方法 是用粗眼筛板、滤器、漂浮沉 淀池和砂室等装置,机械地去除废水中固体 物的方法,其中包括脂肪和其他悬浮固体物 的回收 生物处理 是利用存在于自然界的大量微生物 所具有的氧化分解有机物的能力,除去废水 中溶解胶体有机污染物质
五、候宰圈 候宰圈是屠畜宰前停留休息的地方,其 建筑应与屠宰加工车间相毗邻。其大小 应以能圈养一天屠宰加工的屠畜量
圈内应设有良好的饮水设备和淋浴间
六、屠宰加工车间 屠宰加工车间是卫检人员履行其职责的主要 场所。是肉联厂或屠宰场最重要的车间 其卫生状况对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影响极大。 严格执行屠宰车间的兽医卫生监督是保证肉 制品原料卫生的重要环节
7. 此区应设有兽医工作室 ,建立完整的兽医管理制 度
二、病畜隔离圈 用于收养宰前检疫中剔除的有病的,尤其是怀疑有 传染病的牲畜 其大小、容畜量兽医卫生要求
隔离圈与宰前饲养管理场和急宰间应保持有限制的 联系,而与其他部门严格隔离
猪痢疾 病猪消 瘦下痢、便血
一、畜禽宰前饲养管理场
宰前饲养管理场是对屠畜实施宰前检疫、 宰前休息管理和宰前停饲管理的场所
宰前饲养管理场容量一般为日屠宰量的 2-3倍 为了做好屠畜宰前检验、宰前休息管理 和宰前停饲管理工作,对宰前饲养管理 场提出以下卫生要求
1. 宰前饲养管理场应自成独立的系统, 与生 产区相隔离,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2. 应设有牲畜卸载台、地称、 供宰前检查和 检测体温用的分群圈(栏)和预检圈 、病畜 隔离圈和健畜圈、供宰前停食管理的候宰圈, 以及饲料加工调制车间 3. 所有建筑和生产用地的地面应以不渗水的 材料建成 ,并保持适当的坡度,以便排水和 消毒。地面不宜太光滑,防止人、畜滑倒跌 伤
3、地角、墙角、顶角应设置成弧形,并 有防鼠装置。 4、天花板的高度,在垂直放血处宰牛车 间不低于6M,其他部分不低于4.5M。 5、门窗应采用密封好、不变形的材料材 料制作。 6、在各兽医检验点(如头部检验点、内 脏检验点及胴体检验点等)应设有操作 台,并备有冷热水和刀具消毒设备。
7、楼梯及扶手、栏板均用做成整体式的, 面层应采用不渗水的材料制作。 8、特殊屠宰装置 尊重少数民族习惯 祭牲法宰杀放血时,应设有活畜仰卧固 定器
(二)厂址选择的具体要求
(1)屠宰厂(场)地点,应远离交通要道,居 民点、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共场所至 少500米以上。并位于水源和居民点下游、下 风向,以免污染居民区的水源、空气和环境。 同时也要防止污染河流、污水、有害气体和 灰尘对其造成污染。
(2)地势平坦,且有一定的斜度,以便于车 辆运输和污水的排放。地下水位离地面的距 离不得低于 1.5m ,以保持场地的干燥和清洁。 场房建筑的朝向应以获得良好的自然光线和 良好的通风条件为佳。
整猪经过高温消毒,剔毛
车间一角
肉鸽加工
在白条生产线整猪被开膛和清理内脏
七、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与防护
在职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招收的新工 人,应在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生产 凡患有开放性或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肠道 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的患者,均要调离,停止其 从事肉食生产工作,未经治愈不得恢复工作 生产人员进入车间要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口罩、胶 靴。车间内不准进食、饮水、吸烟。不许随地吐痰 和对着产品咳嗽、打喷嚏。饭前、便后、工作前后 要洗手
4. 宰前饲养管理场的圈舍应采用小而分立的形式, 防止疾病传染。 应具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 完善的上下水系统及良好的饮水装置 。圈内还应有 饲槽和消毒清洁用具。排水沟应作成圆底光滑的底 面 5. 场内所有圈舍,必须每天清除粪便,定期进行消 毒。粪便应及时送到堆粪场进行无害处理
6. 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场,备有高压喷水龙头、 洗涮工具与消毒药剂
三、急宰车间的卫生要求 急宰车间的卫生要求同病畜隔离圈。它是用 于屠宰各种烈性传染病病畜的场所 面积应为宰前饲养管理场的10%,位于病畜 隔离圈的侧方 急宰车间是对患病屠畜进行紧急宰杀的场所, 是每个屠宰加工企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因为在这里屠宰的牲畜多为病畜,所以对其 卫生要求更为严格 设更衣室、沐浴室、污水、粪便处理池
必须建立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高度责任感 的兽医专业队伍 必须从兽医公共卫生角度作好每一项具体工作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制 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切实负责的检验和监 督,切实作到“定点屠宰,集中检验”
二、厂址选择的卫生要求
(一)厂址选择的一般原则 我国现行的兽医卫生条例规定:凡新建屠宰厂的地 点及建筑设备,须经过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卫生 监督机关的批准,就批准的设计图样办理之 同时要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将生猪屠宰场和牛羊 屠宰场分开建立。 要注意在地形、水位、排水、光照、通风、水电燃 料供应、交通和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符合生产和卫 生要求
大型的肉类联合加工厂至少有三幢多层的大楼组成, 即1)宰前管理楼;2)屠宰加工楼;3)冷藏与食品 加工楼。在1)2)两幢楼之间设化制车间
第二节 屠宰加工企业主要部门和 系统的卫生要求
从兽医卫生角度来看,屠宰加工企业的 主要部门和系统包括畜禽宰前饲养管理 场、病畜禽隔离圈、急宰车间、化制车 间、候宰圈、屠宰加工车间、供水系统 及污水处理系统等
3、车间内的设备和用具,包括运输工具、 工作台、挂钩、桶、电锯等必须坚固耐 用,便于消毒和清洗。 4、烫池水每4h更换一次,清水池要有 进有出。 5、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要防止任何产品 落地,严禁在地上堆放产品。废弃品要 妥善处理,严禁喂猫、喂狗或直接运出 厂外作肥料。严禁在屠宰加工作车间进 行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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