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津住建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住建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对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以下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下同)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一)《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持证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持证人的,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三)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四)公有住房承租人为伤残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二、租金核减标准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照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
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 苏房(1999)4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苏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盘活房地产存量,活跃房地产市场,联动消化空置商品房,扩大有效需求,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房屋置换行为,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置换。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置换(以下简称“房屋置换”),是指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换购商品住房或互换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公有住房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合法租用公有住房的本市市区居民。
第四条(主管部门)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房屋置换的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房屋置换中心(以下简称“置换中心”)负责市区房屋置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置换的原则)房屋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房屋置换的条件)凡取得承租房屋合法证明的公有住房,除下列情形外,均可进行置换:(一)未取得租赁住房合法证明的;(二)已列入拆迁范围且户籍被冻结的;(三)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四)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十一、哪些情况下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变更承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
变更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直管公产房屋是否可以出租?
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的。
六、什么是可售直管公产住宅?
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的。
七、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直管公产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其他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九、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产权。即直管公产住房置换时,购房人购买使用权同时购买产权的.
十、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变更承租人的范围?
二十一、对违反规定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的有何处罚措施?
直管公产房屋修缮责任人未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的,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上海市2019版)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2019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立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人转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受让甲方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甲方将其承租的坐落在本市区路【弄】【新村】支弄号室(部位:),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
签订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均已知晓本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管理的有关规定。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编号:)和《差价换房征询表》(编号:)。
第二章甲方承诺,已如实陈述该公有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情况,具体见附件二。
乙方承诺,本人及家庭成员状况符合本市规定可以受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并对甲方转让承租权的该公有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受让该公有住房承租权。
甲、乙方承诺,不会因为本次差价换房造成家庭居住困难。
第三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为元,(大写):。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四章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的差价换房手续。
甲、乙双方同意,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七日内,持规定的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乙方取得该公有住房《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之日起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该公有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则表明该公有住房符合交付条件。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价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一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优惠。
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有受优惠。
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青政字[1998]第65号
![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青政字[1998]第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ce39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f4.png)
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正文:---------------------------------------------------------------------------------------------------------------------------------------------------- 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青政字[1998]第65号1998年12月3日)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盘活存量,拉动增量,活跃房地产市场,联动消化空置商品房,扩大有效需求,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房屋置换行为。
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四方区、李沧区和胶南市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置换。
二、本意见所称公有住房置换(以下简称房屋置换),是指承租人将其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换购商品住房或互换使用的行为。
本意见所称承租人,是指合法租用公有住房的本市居民。
三、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置换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监理处和胶南市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置换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四方区、李沧区和胶南市房屋置换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各房屋置换管理部门应在辖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内,设立房屋置换的专门管理机构和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式服务”。
五、房屋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凡取得承租房屋合法证明的公有住房,除下列情形外,均可进行房屋置换:(一)未取得租赁住房合法证明的;(二)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户籍已被冻结的;(三)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四)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五)置换后将造成新的居住困难(低于本市人均居住面积现行标准)的;(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的;(七)需要落实政策应由出租人限期收回的;(八)全家出国(境)保留承租权的;(九)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程序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进行房屋置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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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改制遗留公房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在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
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
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
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
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
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二、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⑴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⑵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⑶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⑷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⑸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⑹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⑺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⑻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⑼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模板2篇
公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模板2篇篇1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合法拥有并承租某公房,现根据双方自愿,甲方将其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权转让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承租的公房(位于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承租权转让给乙方。
2.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公房承租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并无任何纠纷。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双方约定,本次公房承租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全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甲方收到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证明。
第三条转让手续及费用承担1. 甲方负责办理公房承租权转让的相关手续,确保乙方能够顺利继承承租权。
2. 相关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顺利取得承租权,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租权交接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全额转让款后______日内,与乙方完成承租权的交接。
2. 交接内容包括:公房钥匙、相关租赁合同、收据等。
3. 交接完成后,乙方正式成为该公房的承租人,享有和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双方保证与承诺1. 甲乙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 甲乙双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承租房变更申请书模板范文
承租房变更申请书模板范文尊敬的公租房管理部门:您好!我是承租人某某,现因特殊原因,特向贵部门提出承租房变更申请。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原承租人信息原承租人为我父亲(母亲/丈夫/妻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xxxx。
自xxxx年xx月xx日承租了位于xxxxxxxxxxxx的公有住房(合同编号:xxxxxxxxxxxx),租赁期限至xxxx年xx月xx日。
二、变更原因1. 由于原承租人(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年龄较大,身体状况日益恶化,为了更好地照顾其生活,经过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决定将承租权变更给我。
2. 我是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多年,对房屋有深厚的感情,且没有其他住房。
3. 我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变更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xxxxxxxxxxxx性别:xxxxxxxxxxxx年龄: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四、变更承租人申请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申请人户籍簿及复印件;3. 原承租人死亡证明(若原承租人已故);4. 原承租人户籍迁出证明(若原承租人已迁出);5. 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6. 过户申请书。
五、申请承诺1. 我承诺按照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承租人的各项义务。
2. 我承诺在承租期间,合理使用房屋,维护房屋及设施的正常使用。
3. 我承诺在合同期满后,按照约定退还房屋。
敬请公租房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承租房变更手续。
如有需要,我愿意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感谢贵部门对我的申请给予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xxxx年xx月xx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拆迁
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若
干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理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配合做好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就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厦府办[2006]8号文下发之日(2006年1月9日)起,直管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一律实行实物安置,取消货币安置。
在此时点前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各拆迁公司应在2月10日前,将拆迁协议送交所在地房管所确认。
各房管所应积极配合,严格把关。
二、在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内需要拆迁直管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已死亡的,或由单位调配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须变更的,可按原《厦门市直管公房更名换户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4]65)及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申请人提交的更名申请书应经拆迁单位确认。
三、拆迁单位对属于以上情形的直管公有住房住户,应在其办理更名手续后方
可安置。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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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房屋价值的不断攀升,人们对公有房屋的热情也在不断的升温,随之而来的社会
矛盾、家庭矛盾也在日益显现并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的管理,天津市出台了
《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增加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理公证的环节,为
进一步配合有关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做好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工作,市司法局先后于2007年、
2008年、2009年发文针对其有关办证事项、规范、程序作出规定,以期更全面的维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的申请人的范围。
1、 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可以申请过户。
2、 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只有一人时,应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内容要求
声明人说明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存亡的具体情况,且本人是符合申请条件的唯一申
请人,并保证所声明的事实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
失。
3、 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4、 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
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可以申请过户。
第二,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事项应注意的问题。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的,由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申请过
户;
2、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的,除
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
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的,办理承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为内容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公证;若过户申请人为
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的,办理代理履行承租房
屋义务的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公证。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在本市
主要报纸刊登公告三个月后,过户的申请人办理与其所有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公证。
4、对于原承租人父母早亡事实无法查证的(70岁以上),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知情人(知情人年龄不宜过小)对其死亡事实办理声明书公证。
第三,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原承租人死亡证明;
4原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由单位人事部门或
户籍常住地街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并盖章(该表中所涉及的亲属,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在世的提供户口本、身份证)〕;
5、承租人过世的,其配偶未再婚的需提供未再婚证明(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几点为申请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相关公证的主要范围、事项和办理公证时应提交的证
明材料。为更明确、立体的了解此项公证,现举一常见案例以示之。
申请人甲于2009年1月10日来到我处,申请过户原由其父亲乙承租的公有住房(乙于
2007年7月去世,时年71岁,生前为天津市手表厂退休职工),乙的妻子丙(天津户籍)
已于2009年1月1日去世,乙的父母戊、庚均在解放前死亡,乙丙育有三个子女甲(天津
户籍)、申(上海户籍)、辛(天津户籍)均健在。辛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甲但因有事在外地
无法来津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以上案例所述,首先,应由甲在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
去乙的单位天津市手表厂档案存放部门,根据乙的人事档案填写乙、乙的父亲、乙的母亲、
乙的配偶和乙的子女的姓名及其相关信息,加盖天津市手表厂人事或劳资部门印章。
其次,开具乙、乙的父亲、乙的母亲和乙的配偶的死亡证明,已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出
具死亡证明(在公证处领取《死亡情况调查表》),未销户的出具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这里
需要特别注意:乙的父母戊、庚均在解放前死亡,这种情况在申请公证中经常遇到,也是非
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有的原承租人的父母早在民国或更早时就已去世,申请人若想找到其死
亡证明可谓异想天开,所以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因不理解或情绪激动而认为是公证人员故意
为难,于是,不雅的话语充满公证处大厅的每个角落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有公证人员的
耐心讲解,并不是必须要求所有过世的关系人都有死亡证明,《文件》根据实际情况,从客
观事实出发,针对原承租人70岁以上无法开具其父母死亡证明的,若原承租人的人事档案
中有关于其父母死亡的记载,则须在《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原承租人父母
栏中填写死亡情况并盖章即可;若原承租人的人事档案中没有记载,无法查证其父母死亡情
况的,应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无利害关系、非亲属,年龄长者为宜)对其死亡事实在公证
人员面前发表声明书。
再次,乙的妻子丙后于乙死亡,需由公证员和申请人共同去婚姻登记部门查询丙在乙死
亡后的婚姻状况。
第四,申由于是外地户籍,没有承租权,只需要其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即
可。如果辛不能亲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则须委托代理人签署协议,应向本处提交经公证的
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本人委托谁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公证,本人同意将何处所
的公有住房过户给谁。
最后,所有有承租权的当事人甲和辛的代理人填写申请表,并在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上
签字、捺手印;公证员制作询问笔录,由甲和辛的代理人分别在笔录上字、捺手印。
综上所述,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在当下的民事类公证中占有相当比重,能够使当事
人更清楚地了解相关规定并能够配合公证人员做好公证是办理此类公证的重点,也是一份优
质公证书的基础。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更有效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免受到不
必要的侵害,更加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