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辨析_质疑_著作权法_第十八条

另外,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展览权的保 护范围不仅包括美术作品的原件, 还包括摄影作 品的原件。尽管相对于美术作品而言, 后者更易于 大量复制, 原件与复制件在经济价值上差别也不 是很大, 但二者在艺术上的效果肯定是不同的, 而 且现在从事摄影艺术创作的人更多。因此, 摄影作 品原件的所有人起码应该享有等同于美术作品原 件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但第 18 条只规定美术作 品原件的展览权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 排除了摄 影作品, 客观上不利于摄影作品的传播。
【争 鸣】
当代法学 2003 年第 1 期
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辨析
——质疑《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袁志斌
我国《著作权法》第 18 条 (以下简称第 18 条) 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 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此条前半句并无争议, 原件 所有权的性质是物权, 是基于有体物的存在而存 在的权利。而著作权的性质则为无形财产权, 并不 依附于有体物, 所以不随原件的转移而转移。但此 条的后半句以法律明文规定著作权能之一的展览 权归原件所有人所有, 笔者以为不仅可能侵犯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有悖于民法民事法律行 为自愿的原则, 更使著作权法本身出现矛盾, 以致 引起发表权与展览权之间的冲突, 是为不妥。
美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艺术领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艺术创作与版权保护之间,时常会出现冲突。
本文以某知名画家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平衡问题。
某知名画家甲,以其独特的绘画风格和深厚的艺术功底在艺术界享有盛誉。
某日,甲在一次艺术展览中,发现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了一幅与甲某作品极其相似的作品。
甲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著作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如何平衡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与甲某作品相似的作品,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2. 乙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在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应寻求平衡。
一方面,艺术家享有创作的自由;另一方面,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与甲某作品相似的作品,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甲经济损失。
3. 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平衡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是文化艺术领域永恒的主题。
一方面,艺术家享有创作的自由,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另一方面,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创作的繁荣。
在平衡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艺术家的创作自由,鼓励艺术创新。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文 / 罗许生 汪丽摘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展览权和发表权有一定的重合性,当被转让的美术作品未被发表时,该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其对作品原件享有的展览权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从而会引发美术作品的发表权与展览权产生矛盾,同时也会使著作权人和原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遭受侵害。
我国《著作权法》应更注重对发表权的保护,在解决展览权与发表权之间的矛盾时,以双方约定优先。
关键词:美术作品;发表权;展览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的持续腾飞,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并得到满足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文化产业日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
不断有名人手稿被拍“天价”,从而也引发了许多侵权纠纷的产生,诸如“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茅盾手稿拍卖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激烈讨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案件中的书稿、手稿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当然也属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因此,这些案件都不可避免的与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和展览权的矛盾问题有牵连。
一、“茅盾手稿拍卖案”案情概要及问题争点(一)基本案情回顾及审理情况生活实践中,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人在行使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和发表权这两种权利时,往往会产生多种形式的冲突。
随着我国的文化市场于近些年来的逐渐繁荣,大量的名人信札、手稿等被拍出“天价”。
与此同时,所引起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日渐攀升,其中就发生过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内部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许生,法学博士,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汪丽,飞客文化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最轰动一时的“茅盾手稿拍卖案”。
茅盾先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著作并刊登在《人民文学》第六期的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于2014年经南京经典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邱某某、邱某某、曾某某与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美术学院、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

邱某某、邱某某、曾某某与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美术学院、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20)黔民终1141号•【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出版人对于出版行为具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这种审查义务主要有二,一是对该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状态和签约人资格权限进行必要审查,以保证使用的作品获得作者的合法授权;二是对该汇编作品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正文邱某某、邱某某、曾某某与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美术学院、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民终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逢铭,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博物馆,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祥,系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阵,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1栋。
法定代表人:苏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奇,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千,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美术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郭线庐,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莉。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中坝路。
法定代表人:田运栋,系该县县长。
上诉人邱某某、邱某某因与原审原告曾某某、被上诉人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人民出版社)、第三人西安美术学院(以下简称西安美院)、第三人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政府(石阡县政府)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创)论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及解决措施

论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在当下高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给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考验。
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矛盾重重,以注册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为首。
这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同时对法律使用的巨大考量。
本文基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分析冲突产生原因,总结其解决措施,并对此提出司法和立法建议,希望给美术作品著作权和商标使用权冲突的情况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基本定义,界定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是权利主客体之间矛盾的法律状态和主体利益间的抵触关系。
第二部分分析相关立法内容,比如在立法方面未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在先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而《商标法》规定中没有区分商标注册人的善恶意。
其次分析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即司法机关过于绝对地保护在先著作权。
最后,针对前面的问题,对我国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解决措施并给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美术作品,商标权,著作权,权利冲突O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COPYTIGHT AND THE THADEMARK RIGHT OF THE PREVIOUS ART WORKS AND THE SOLUTIONSABSTRACT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suffering the cos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era of knowledge-based economy developing rapidly and various contradictions exist in indifferent fields, especially in the prior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which does only fail to guarantee the interests of rights holders, but also examines & weighs the operation of related law. Based 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of fine art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contradictions occurrence, summarizes the ways to solve them and offers proposals about judiciary and legislation policy,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for such cases. In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expounds the basic definitions of prior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and defines their conflicts, which are the contradictory legal status between the subject &the object as well as the conflicts between principal interests.Analysis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put in the second part. For instance, there is no clear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r registration of other people's previous works as trademarks, nor the Trademark Law provides distinction of different intentions of registrants. The third part is related t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is that judiciary authorities provide too much protection for the prior copyright. Moreover, some typical solutions to problems in the relevant law including judiciary and legislation policy in China are summarized in the fourth part.Key words:Fine arts, trademark right, copyright, conflict of rights目录第一章、绪论 (1)1.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研究背景 (1)1.2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研究意义 (1)第二章、著作权在先与商标权冲突国内外研究进展 (2)2.1相关法律规定 (2)2.1.1我国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规定 (2)2.1.2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定 (2)2.2学者研究进展 (3)2.2.1国外研究进展 (3)2.2.2国内研究进展 (3)第三章、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本质分析 (4)3.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凸显的问题 (4)3.1.1在立法方面存在问题 (4)3.1.2在司法方面存在问题 (4)3.2以“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案看权利冲突 (5)3.3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界定及冲突本质 (5)3.3.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界定 (5)3.2.2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特征 (6)3.2.3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本质 (6)第四章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原因 (7)4.1权利冲突的内部原因 (7)4.2权利冲突的外部原因 (7)4.3权利冲突的制度原因 (7)第五章、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因及解决措施 (9)5.1解决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则 (9)5.1.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9)5.1.2丧失权利原则 (9)5.1.3权利平衡,利益最大化原则 (9)5.2权利冲突解决措施 (10)5.2.1在立法方面 (10)5.2.2在司法方面 (10)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谢辞 (14)第一章、绪论1.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研究背景随着国际发展的趋势,及国际间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肯定,越来越多的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比如“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争议[1]和重庆钢铁诉李金春著作权案[2]等典型案例。
损毁美术作品原件不必然侵犯著作权 ——对“赤壁之战”壁画案的反思

损毁美术作品原件不必然侵犯著作权——对“赤壁之战”壁画案的反思作者:袁博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1期美术作品原件是美术作品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物权价值,但在表达作品内容的著作权功能方面,却与普通的复制件并无本质不同。
因此,当美术作品原件不是美术作品的唯一载体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损毁美术作品原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作者的著作权可以从其他的复制件载体上得以体现。
当作品原件是美术作品的唯一载体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进行事实处分的行为应当受到必要限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所有权人善意通知、引入西方“接触权”等模式来消弭此类情况下基于唯一美术作品载体所产生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冲突问题。
一、损毁美术作品原件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一)“赤壁之战”壁画案简介1982年4月15日,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与湖北省美术院签订协议,委托蔡迪安、伍振权、李宗海、田少鹏四位画家创作壁画。
1983年8月,《赤壁之战》制作完成,固定在晴川饭店二楼宴会厅的墙壁上,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按协议约定支付了9180元稿酬和相关费用。
1997年,该画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壁画卷,被评为“中国壁画复兴的代表作品之一”。
但就在当年六七月间,晴川公司对饭店进行整体翻修时,在事先未通知四名画家的情况下,拆毁了这幅壁画。
2002年12月,他们以著作权受侵害为由,将湖北晴川饭店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画家们的索赔请求。
画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院认定一审事实,终审维持原判。
(二)法院的裁判要旨一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晴川公司拆毁《赤壁之战》壁画作品原件,并未侵犯蔡迪安等对《赤壁之战》壁画所享有的著作权。
其理由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财产所有权与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可分离的两种不同的权利,作品原件展览权归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
美术作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某美术专业院校毕业,从事美术创作多年。
被告某出版社,成立于1950年,是一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出版社。
2010年,王某某创作了一幅名为《春暖花开》的美术作品,并于同年6月在该作品底部署名。
该作品以我国传统绘画技法为背景,描绘了一幅春天万物复苏、生机勃勃的景象。
王某某将该作品投稿至某美术展览,并获得了好评。
2011年,某出版社在未经王某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作品用于其出版的《美术鉴赏》一书中,并署名为“某出版社编”。
王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某创作的《春暖花开》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归王某某所有。
其次,被告某出版社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春暖花开》用于其出版的《美术鉴赏》一书中,并署名为“某出版社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出版、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出租、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某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王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王某某赔偿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被告的侵权程度、原告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王某某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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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2008-11-11 14:38:51)
标签:法律美术作品所有权著作权修改权文化分类:著作权案例案例: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
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
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
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
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律师解析: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
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版本
版本(edition或version):一种书籍经过多次传抄、刻印或以其他方式而形成的各种不同本子。
版本过去大多指书籍的雕版印本。
后来版本含义扩大,包括影印本、铅印本等。
一部书,无论是经抄写、刻印或其他方法制成,由于时代、地区、条件、写刻人等有所不同,各种本子之间必然产生差异,而具有不同的特征,如:写或印的形式、年代、版次、字体、行款、纸张墨色、装订;内容的增删、修改、变化,以及一书在流传过程中形成而留存于书上的题跋、识语、批校、藏章印记等等。
这种特征即构成一书的不同版本。
研究书籍版本特征,辨其真伪优劣的学科则成为版本学。
有的书一出版就有几种形式;有的书在出版后,由于进行修改,再印时改变了原来的版本。
开本
开本指书刊幅面的规格大小,即一张全开的印刷用纸裁切成多少页。
常见的有三十二开(多用于一般书籍)、十六开(多用于杂志)、六十四开(多用于中小型字典、连环画)。
开本与纸张的规格
【一、】开数与开本的概念通常把一张按国家标准分切好的平板原纸称为全开纸。
在以不浪费纸张、便于印刷和装订生产作业为前提下,把全开纸裁切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小张称之为多少开数;将它们装订成
册,则称为多少开本。
对一本书的正文而言,开数与开本的涵义相同,但以其封面和插页用纸的开数来说,因其面积不同,则其涵义不同。
通常将单页出版物的大小,称为开张,如报纸,挂图等分为全张、对开、四开和八开等。
由于国际国内的纸张幅面有几个不同系列,因此虽然它们都被分切成同一开数,但其规格的大小却不一样。
尽管装订成书后,它们都统称为多少开本,但书的尺寸却不同。
如目前16开本的尺寸有:188×265(mm)、210×297(mm)等。
在实际生产中通常将幅面为787×1092(mm)或31×43英寸的全张纸称之为正度纸;将幅面为889×1194(mm)或35×47英寸的全张纸称之为大度纸。
由于787×1092(mm)纸张的开本是我国自行定义的,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因此是一种需要逐步淘汰的非标准开本。
由于国内造纸设备、纸张及已有纸型等诸多原因,新旧标准尚需有个过渡阶段,目前裁切规格尺寸大度为:大16开本210×297(mm)、大32开本148×210(mm)和大64开本105×148(mm);正度为:16开本188×265(mm),32开本130×184(mm)、64开本92×126(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