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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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与案例分析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与案例分析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与案例分析作为一种创作艺术形式,美术作品在创作者的劳动和智慧中诞生。

为了保护美术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著作权法赋予了美术作品独立的著作权保护。

本文将介绍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并以实际案例加以分析。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点1. 创作性要求高: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创作性,即表达了艺术家的独特思想、情感和审美追求。

对于在创作中借鉴了他人作品或传统美术元素的作品,法律要求有新的创作和表达。

2. 形式多样性:美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绘画、雕塑、摄影、装置艺术等形式。

著作权法明确指出,美术作品无论采用何种表现形式,只要满足创作性要求,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3. 独立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独有,即使作品已经展出或出版,作者依然享有著作权。

他人想要复制、展示或发行该作品,都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或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4. 著作权内容广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即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精神权利包括决定权、公开权、署名权和修改权等。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合理行使这些权利。

二、案例分析:《Mona Lisa》的著作权保护《Mona Lisa》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画家列奥纳多·达·芬奇的代表作品,也是全球最著名的美术作品之一。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案例分析。

1. 复制权案例:2009年,中国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并销售了大量印有《Mona Lisa》图像的产品。

达·芬奇基金会作为著作权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达·芬奇的著作权,需要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2. 展览权案例:2019年,法国卢浮宫博物馆计划将《Mona Lisa》作为特别展览品向外借展。

美学的法律案例(3篇)

美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艺术领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艺术创作与版权保护之间,时常会出现冲突。

本文以某知名画家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平衡问题。

某知名画家甲,以其独特的绘画风格和深厚的艺术功底在艺术界享有盛誉。

某日,甲在一次艺术展览中,发现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了一幅与甲某作品极其相似的作品。

甲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著作权,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如何平衡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与甲某作品相似的作品,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2. 乙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在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之间,应寻求平衡。

一方面,艺术家享有创作的自由;另一方面,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官方网站上展示与甲某作品相似的作品,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2. 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甲经济损失。

3. 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平衡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是文化艺术领域永恒的主题。

一方面,艺术家享有创作的自由,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另一方面,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护艺术家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创作的繁荣。

在平衡艺术自由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艺术家的创作自由,鼓励艺术创新。

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案情介绍:《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

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

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

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

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

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3篇)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艺术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画家作为艺术创作的主体,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涉及某画家与某画廊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具体案情如下:二、案情简介画家甲,我国著名画家,擅长山水画创作。

2018年,甲创作了一幅名为《江山如画》的山水画,并委托乙公司进行印刷、销售。

乙公司在得知甲的画作后,将其作为商品进行宣传和销售。

2019年,甲发现某画廊在其网站上展示并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未经其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甲认为,某画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某画廊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如果构成侵权,某画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某画廊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甲创作的《江山如画》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某画廊未经甲许可,在其网站上展示并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某画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展示和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2)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某画廊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2. 损害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某画廊的获利情况,判决某画廊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 公开赔礼道歉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影响的,侵权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中,法院判决某画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造成的影响。

六、启示本案对艺术法律侵权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具有以下启示:1. 艺术家应加强自身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苏知民终字第122号案例分析(美术作品归属权)

苏知民终字第122号案例分析(美术作品归属权)

• 4、许炯在本案诉讼中的表现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 原则。 • 许炯先是拒绝提交任何山水画作品原件,理由是 其视力不好近期没有创作任何作品。但在其后提 供的《许炯画册国画作品统计表》中,却注明其 画册中的15幅作品,集中创作于2011年到2012年 期间的多达11幅。而在本院最后一次庭审中,许 炯又提交了5幅原作,其中《江山多娇》和《青山 霁石云犹在》的题款日期均为“甲午夏月”(注: 公元2014年),《山色朦胧烟水迷茫》的题款日 期为“壬辰年”(注:公元2012年)。
判断标准: “基本笔性和气息” 高于“细节画 法”
• 专家意见:“一般来说,一个画家画山水画都有 风格,是一种习惯性。风格就是习惯性的风格, 用笔一看就知道。平时画画用笔,笔性一看就知 道,画家有其自己的技巧,别人模仿不了。…… 现场展示的十几幅画是同一风格,是同一人所画” • 本院认为,分析比较背临作品与保全作品是否为 同一画家所画,如果忽略基本笔性和气息,仅关 注帆船、树等细节画法是否相同,是违背中国山 水画创作规律的,同时也违背中国山水画界有关 临摹的基本公识。
判决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 第265号民事判决。 • 二、许炯、鼎轩公司、南京金陵印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销毁《许炯书画篆刻作品集》,争议作品《雨后峡江》归 还杨文龙所有。 • 三、许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文龙经济损失 1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5150元。 • 四、许炯在《金陵晚报》上发表公开声明向杨文龙道歉, 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拒不履行民事判决,将由本院 在在《金陵晚报》上摘要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 由许炯承担。 • 五、驳回杨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 1、拒绝到庭现场作画,坚决不同意作为证据提交 法庭 • 二审中,许炯不仅拒绝到庭现场作画,且即便在 二审中经本院反复释明后才同意到本院办公场所 现场作画,但仍坚决不同意临摹《雨后峡江》或 任一幅争议作品 。 • 许炯是一位著名的篆刻家,但篆刻与山水画是完 全不同的艺术领域,创作手法完全不同,依许炯 在法庭办公场所表现出的绘画水平,目前其完 全没有表现出具有创作《雨后峡江》等争议 作品的绘画能力。 • 综上,许炯从事山水画创作的能力受怀疑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解析(3篇)

艺术法律侵权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艺术法律侵权是指在艺术创作、传播、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繁荣,艺术法律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对艺术创作者和艺术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艺术法律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艺术法律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画家甲创作了一幅名为《春暖花开》的油画作品,该作品在甲的个人网站上展示,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好评。

乙公司发现该作品后,未经甲的许可,擅自将该作品用于其生产的家具产品广告中,并将该作品进行小幅度的修改,使其更符合家具产品的风格。

甲发现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的著作权侵权?2. 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对甲的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甲对其油画作品《春暖花开》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进行商业广告,属于侵犯甲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四)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五)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六)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七)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公共场所的广播、放映、展览、演出等公共活动;(八)其他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

画作抄袭法律案例(3篇)

画作抄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华(以下简称原告)是一位颇有成就的画家,其作品多次在国内外展出并获奖。

李明(以下简称被告)是一位年轻的画家,其绘画风格与张华的作品有相似之处。

在一次艺术展览中,李明展出了一幅与张华某幅作品高度相似的画作,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争议。

张华认为李明的画作抄袭了自己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华的作品:张华的画作《春暖花开》于2018年在某国际艺术展览中展出,并获得了一等奖。

该画作描绘了一幅春天的田园风光,画面中的花朵、树木、小溪等元素组合巧妙,色彩鲜明,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2. 被告李明的画作:李明在2020年创作了一幅名为《春之韵》的画作,该画作在画面构图、色彩运用、元素搭配等方面与张华的《春暖花开》高度相似。

两幅画作的主要差异在于部分细节的处理上。

3. 公众反应:在艺术展览中,许多观众对两幅画作进行了比较,认为李明的《春之韵》抄袭了张华的《春暖花开》。

部分媒体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4. 证据:张华提供了《春暖花开》的原作、展览证书、获奖证书等证据,证明其作品的真实性和艺术价值。

同时,张华还提供了两幅画作的高清照片,以及部分观众的证言,证明李明的画作与自己的作品相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华的《春暖花开》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李明的画作是否构成抄袭,法院认为,两幅画作在整体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包括画面构图、色彩运用、元素搭配等方面。

尽管两幅画作存在部分细节差异,但不足以改变两幅画作相似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李明的画作《春之韵》侵犯了张华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艺术品法律纠纷案例(3篇)

艺术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著名画家张三创作了一幅名为《春江水暖》的油画,这幅画以其独特的风格和精湛的技艺受到了艺术界的广泛关注。

同年,张三将该画在一家知名画廊展出,并迅速引起了收藏家的兴趣。

不久,一位名叫李四的收藏家以高价购得了这幅画作。

然而,就在李四将该画挂在自家客厅仅一年后,一位自称是艺术鉴定专家的赵五突然出现在李四面前,声称《春江水暖》并非张三真迹,而是赝品。

赵五还拿出了一份鉴定报告,证明这幅画是出自某位不知名画家的手笔。

这一突如其来的指控让李四感到震惊,他立刻要求赵五出示证据,并要求退回画作。

李四与赵五的争执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双方都声称拥有确凿的证据。

李四坚信《春江水暖》是张三的真迹,而赵五则坚称自己掌握的鉴定报告才是权威的。

这场关于名画真伪的争议,最终演变成了一场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赵五提供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如何界定艺术品真伪?3. 李四是否应该退还画作?三、法律分析1. 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

在本案中,赵五提供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鉴定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2)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3)鉴定程序是否合法;(4)鉴定结论是否明确、客观。

若赵五提供的鉴定报告符合上述条件,则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若鉴定报告存在瑕疵,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

2. 艺术品真伪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等手段在载体上表现的作品。

在本案中,判断《春江水暖》是否为张三真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作品的风格是否与张三的作品风格相符;(2)作品的笔触、色彩、构图等是否与张三的作品相似;(3)作品的创作背景、历史渊源等是否与张三的作品相符。

若上述条件均满足,则可以认定《春江水暖》为张三真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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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一、著名画家状告中国铁通侵权
2008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画家刘旦宅起诉铁通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铁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2万
元。

1981年,刘旦宅创作《黛玉葬花》美术作品,并制作成邮票。

随后,刘旦宅发现,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与自己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

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二、饭店擅用他人画作被判赔
2007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杨信诉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原告杨信诉称,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餐厅内使用自己的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70余幅画作,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

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三、床上用品图案惹官司
2006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埃迪蒙托公司诉上海维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2005年8月,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在深圳市场上购买到上海维希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妮美”牌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各一套。

发现三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静夜》相同,四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暖流》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上复制了原告上述两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希公司的
行为侵犯了埃迪蒙托公司这两幅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四、刺绣《贵妃醉酒》遭仿冒
2008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刺绣作品《贵妃醉酒》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6万元,另一被告不承担责任。

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贵妃醉酒》是我国著名油画家刘令华创作的一幅珍贵名画,该公司对该幅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

该公司此后制成了用刺绣艺术表现油画的作品《贵妃醉酒》。

随后,公司发现,市面上一幅《贵妃醉酒》的刺绣作品仿冒了自己的作品,故认为,该幅刺绣的制作者卢福英、销售方北京南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和中粮广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于该部美术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卢福英、北京南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6万元,中粮广场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画作被克隆获赔25万元
2006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旅美画家赵渭凉诉上海涵逸家居有限公司和上海月星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涵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原告赵渭凉诉称,涵逸公司在其创办的网站上大量销售他创作的抽象画复制品,每幅售价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之间不等;同时,该公司在企业宣传材料上也大量使用了他的美术作品。

原告认为,涵逸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创作的美术作品,并复制、发行和以各种渠道公开销售获得大量利润,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同时,为该公司提供销售场地的月星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为此,将涵逸公司和月星公司诉上法庭。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知识产权报)
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99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

合同规定,1992年10月以前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

199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

1993年1月,该画店举办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巨大成功。

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题]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权利?为什么?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答:
1.画店将李某作品展出的行为未侵犯李某的权利。

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由画店支付报酬,因此画的所有权应属于画店。

根据《》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因此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

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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