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美术作品及分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定义本⾝分析,美术作品是由线条、⾊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或⽴体的作品,即满⾜前述要求的都可以主张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艺术表现形式上,如⾳乐作品是通过⾳符、⾳调等的不同组合等来传达艺术感受;电影作品是通过⼀定的设备摄制的具有连续性的画⾯、通过表达⼀定的情感或故事等来传递美感表达思想,⽽美术作品,是通过构图、线条的搭配、⾊彩的选择等传递美感。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及案例美术作品侵权分析,是在著作权侵权分析的框架下适⽤通⽤规则,再结合⾃有特点采⽤具体的侵权⽐对⽅法。
当下的美术作品侵权,已经从传统的纸笔绘画向电脑、软件等技术设备构图偏移,⼤量美术作品侵权如游戏内⼈物形象和武器道具样态等、⽹络媒体图⽚、⽹络漫画等等。
新的创作设备、内容载体和传播⽅式等,增加了美术作品侵权的数量、类型及侵权认定、赔偿认定难度。
⼏个案例来看美术作品权利的侵权特点及认定。
1.美术作品平⾯到⽴体是否构成复制动画的主要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如⼤头⼉⼦、⼩头爸爸、围裙妈妈;熊⼤熊⼆;⽶⽼⿏等等。
该等可单独构成作品的美术形象,可以单独⾏使著作权利。
如“熊⼤”侵权案(2015)津⾼民三终字第0018号中,盟世奇公司公司经著作权⼈授权取得将美术作品制作成⽑绒玩具,⾏使复制和发⾏的权利。
此种情形下。
1)平⾯到⽴体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法院认为“判断某种⾏为是否构成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再现了被保护作品或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
”,即⽆论是从平⾯到⽴体甚⾄到其他形态,只要两件作品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后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即属于复制。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美术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侵权行为。
为了保护美术作品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一、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是指通过绘画、雕塑、摄影、装置艺术等形式创作的艺术品。
美术作品的创作包括表现形式、构图、色彩、线条等方面的艺术处理,其作品的价值不仅在于艺术表现,更在于其对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影响和意义。
二、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美术作品的创作属于著作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2.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美术作品中的商标是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美术作品中的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可能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4.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可能涉及到名誉权问题。
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5.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可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
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三、美术作品侵权的防范措施为了避免美术作品侵权,需要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尽可能保护自己的作品美术作品的创作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因此需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作品。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版权声明、水印等方式保护作品的版权。
2.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的作品在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需要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的作品,特别是涉及到商标、肖像等权利的作品。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一、著名画家状告中国铁通侵权2008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画家刘旦宅起诉铁通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铁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2万元。
1981年,刘旦宅创作《黛玉葬花》美术作品,并制作成邮票。
随后,刘旦宅发现,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与自己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
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二、饭店擅用他人画作被判赔2007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杨信诉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原告杨信诉称,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餐厅内使用自己的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70余幅画作,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
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三、床上用品图案惹官司2006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埃迪蒙托公司诉上海维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2005年8月,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在深圳市场上购买到上海维希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妮美”牌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各一套。
发现三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静夜》相同,四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暖流》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上复制了原告上述两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埃迪蒙托公司这两幅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认定

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认定在这类案件的著作权侵权比对中,人们往往从作品整体出发,在判断作品“整体”与“局部”的侵权近似比对时就会见仁见智。
作者 | 张瑜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编辑 | 墨客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通常包括三方面的条件。
第一,权利人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被控侵权人与权利作品存在接触可能性。
第三,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实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被控侵权作品整体仅与权利作品的一部分相近,或者被控侵权作品的一部分与权利作品的一部分相近的情况。
在这类案件的著作权侵权比对中,人们往往从作品整体出发,在判断作品“整体”与“局部”的侵权近似比对时就会见仁见智。
事实上,就作品而言,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可以整体上是一件作品,而其中所包含的片段或者部分内容也可以构成一件或多件单独的作品。
这也就是说,对权利人而言,其既可以就一件作品的整体主张著作权,也可以在情况需要时仅对这件作品中的局部主张单独的著作权,进而有助于进行侵权的比对与判断。
本文将主要就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保护展开论述。
01作品局部可以单独主张著作权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有关“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已经有明确规定。
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那么如何界定作品的创作完成呢?就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举例而言,该著作通行本共120回,一般认为前80回是清代作家曹雪芹所著,后40回作者为无名氏,整理者为程伟元、高鹗。
虽然曹雪芹所创作的《红楼梦》并非完整的《红楼梦》,但并不影响其所创作的前80回的《红楼梦》单独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关于作品的创作完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亦明确指出,“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
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美术作品侵权是指未经原作者授权或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复制、展示、传播或变更他人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者将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美术作品侵权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1.著作权侵权责任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复制、展示、传播或变更美术作品均构成侵权。
侵权时,著作权人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结果,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其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
2.名誉权侵权责任美术作品涉及到人物形象、肖像等内容,未经被描绘者同意,通过美术作品侵犯了被描绘者的名誉权。
在这种情况下,被描绘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取决于侵权对被描绘者声誉和名誉造成的影响程度。
3.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美术作品,在商业上追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会对原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害。
被侵权的原作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正当竞争结果,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行政责任美术作品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追究。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相关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旦被行政部门查处,将面临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美术作品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判定为刑事犯罪,侵权人将面临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并可能处以罚款。
总结起来,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著作权侵权责任涉及停止侵权、消除侵权结果和赔偿损失;名誉权侵权责任涉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不正当竞争责任涉及停止侵权、消除不正当竞争结果和赔偿经济损失。
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作为我们童年美好回忆的《老夫子》漫画竟然涉嫌抄袭……之前夏俊峰之子“临摹”几米漫画也被认为是抄袭……到底什么是抄袭,什么是临摹,着实让大家困惑啊!小编就这一法律问题为大家解答一下!一、临摹与造假1何为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何为美术作品的临摹?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是仿照书画原样写字作画的过程。
临,是照着原作写或画;摹,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
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
3何为美术作品的造假?美术作品的造假是指非画家、书法家等本人实际创作,却谎称是其所作,署其姓名或采用其他方式表明其身份的美术作品。
4临摹和造假的区别是什么?主要看署何者之名。
如果仿照他人书画完成的美术作品署自己名字,则为临摹。
如果在仿制的作品上署原作者的名字,则为造假。
并且因临摹的方式不同,临摹的作品与原作可能相同,也可能有些许差别。
但造假的作品因其制作目的就是以假乱真,因此造假的作品必定与原作外观上一模一样。
二、临摹5临摹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将“临摹”归于复制行为之中,2001年修法时将该条删去,但是在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的概念中则将“临摹”从复制行为中去掉,这表明了一种立法态度: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
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
如临摹作品是为了商业性使用,则分两种情况:一是精确临摹,即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缺少源自于临摹者自身的成果,则此种临摹是对原作品的精确复制,为原作品的复制品,如果复制品上未标注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构成对原作品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属于《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创性”中“创”的要求,则临摹的结果即构成原作的演绎作品,临摹人对该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美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构成著作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原创性;(2)作品具有表现形式;(3)作品属于文艺、科学、工程技术、图形、地图等领域之一。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二、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品或者利用他人著作品从事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活动。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似;(2)被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3)被侵权行为是否对著作品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后,还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将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例如经销商、展览商等。
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2)第三方的责任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关;(3)涉事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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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法律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艺术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画家作为艺术创作的主体,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涉及某画家与某画廊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具体案情如下:二、案情简介画家甲,我国著名画家,擅长山水画创作。
2018年,甲创作了一幅名为《江山如画》的山水画,并委托乙公司进行印刷、销售。
乙公司在得知甲的画作后,将其作为商品进行宣传和销售。
2019年,甲发现某画廊在其网站上展示并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未经其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甲认为,某画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某画廊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如果构成侵权,某画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某画廊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甲创作的《江山如画》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某画廊未经甲许可,在其网站上展示并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某画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展示和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2)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某画廊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2. 损害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某画廊的获利情况,判决某画廊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 公开赔礼道歉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影响的,侵权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中,法院判决某画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造成的影响。
六、启示本案对艺术法律侵权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具有以下启示:1. 艺术家应加强自身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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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
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
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委托创作注意事项
今天艺术家提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委托创作,比如某个单位委托艺术家创作和定制一个作品。
这就要通过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著作权。
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美术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转移是否影响著作权的行使。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财产权转移后只对作品的展览权有所涉及,其他的权利没有规定,那就是说这些权利仍然属画家所有。
比如画家给出版社投稿,行使的是著作权,原稿的财产权没有给出版社,可以要求出版社退回。
而把美术作品卖给饭店或是拍卖,卖的是财产权,著作权还是画家自己的。
到目前,这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疑问了,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还需要完善,但是艺术家维权基本上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了。
在和画家之间如何约定上,如果是一项国家项目,要求画家来完成主题的创作,就应该把各种可能性考虑充分。
比如,委托画家画的画是由委托人独有,还是允许作者再画?这是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最大区别,作者再画不叫“复制”,而叫两个原件。
我接触过一个摄影家,他的摄影作品不都是直接拍摄的,有复制的,他在每一张摄影作品上都有签字。
这和画家重画一幅自己的作品不一样,画家重复画的作品实际上都是原件。
所以,项目组织者和画家要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项目之外有另外一个作品出现。
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委托者就无权禁止画家再画。
三、美术作品特点
1、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
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
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
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感知,尚在作家头脑中的构思或故事情节等,由于无法被他人感知,不构成作品。
能被他人感知,包括通过人体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包括借助机械、设备等被他人所感知。
作品还必须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创作,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
但口头作品要得到保护,仍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如被他人记录下来、录音等。
如果没有被固定下来,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实际的保护。
法律承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是口述者,而不是将它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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