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临摹字画的著作权法保护

临摹字画的著作权法保护摘要: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临摹是不是复制,临摹字画是不是作品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临摹”的事实定位和“临摹字画”的著作权法定位上没有定论。
本文通过对临摹这一事实行为进行界定,在探究其行为属性的基础上,讨论了临摹字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阐释了临摹字画的可著作权性。
针对“临摹字画独创性判定过程中存在悖论”这一质疑,提出应当对无限逼真的临摹字画,临摹作品以及低水平临摹字画进行分情况讨论,最后探讨了临摹作品的保护模式。
关键词:临摹字画;复制;演绎作品;独创性从1993年“上海美术工作者汤剑诉李逸丰、上海虹桥商城”案到2008年“故宫博物院、北京一鼎轩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禄阁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案,临摹字画的可著作权性一直处于争议中。
当前,临摹字画市场不断发展,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不时发生,对临摹字画进行著作权法上的定位,探究可行的法律保护模式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临摹的界定在探讨临摹字画的可著作权性之前,首先要对临摹这一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
根据北宋学者黄伯思所著的《东观余论·论临摹二法》,“临”与“摹”是两种不同的创作方法。
“临”即面对着别人的原画而作,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摹”则为“拷贝”的一种,即以薄纸覆于原作上拓印,“临”为“摹”的高级阶段。
现在人民说起临摹一词时,大多仅采“临”之涵义,即仿造已有的书法、绘画或者雕塑等作品制作新画作的手法,强调对于原作的再现过程。
二、临摹与复制的关系理论界之所以对临摹字画是否是作品存在争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没有处理好临摹与复制的关系。
在论述临摹这一行为的性质时,很多学者将重点放在临摹是否是创造性劳动,即劳动者是否展现了独创性的分析上。
支持者认为临摹体现了人的能动性,达到了独创性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智慧,因此不属于复制。
反对者认为临摹纯粹是技能型劳动,没有体现劳动者的个性,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实为复制。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美术作品及分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定义本⾝分析,美术作品是由线条、⾊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或⽴体的作品,即满⾜前述要求的都可以主张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艺术表现形式上,如⾳乐作品是通过⾳符、⾳调等的不同组合等来传达艺术感受;电影作品是通过⼀定的设备摄制的具有连续性的画⾯、通过表达⼀定的情感或故事等来传递美感表达思想,⽽美术作品,是通过构图、线条的搭配、⾊彩的选择等传递美感。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及案例美术作品侵权分析,是在著作权侵权分析的框架下适⽤通⽤规则,再结合⾃有特点采⽤具体的侵权⽐对⽅法。
当下的美术作品侵权,已经从传统的纸笔绘画向电脑、软件等技术设备构图偏移,⼤量美术作品侵权如游戏内⼈物形象和武器道具样态等、⽹络媒体图⽚、⽹络漫画等等。
新的创作设备、内容载体和传播⽅式等,增加了美术作品侵权的数量、类型及侵权认定、赔偿认定难度。
⼏个案例来看美术作品权利的侵权特点及认定。
1.美术作品平⾯到⽴体是否构成复制动画的主要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如⼤头⼉⼦、⼩头爸爸、围裙妈妈;熊⼤熊⼆;⽶⽼⿏等等。
该等可单独构成作品的美术形象,可以单独⾏使著作权利。
如“熊⼤”侵权案(2015)津⾼民三终字第0018号中,盟世奇公司公司经著作权⼈授权取得将美术作品制作成⽑绒玩具,⾏使复制和发⾏的权利。
此种情形下。
1)平⾯到⽴体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法院认为“判断某种⾏为是否构成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再现了被保护作品或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
”,即⽆论是从平⾯到⽴体甚⾄到其他形态,只要两件作品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后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即属于复制。
保护著作权作品完整权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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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作品完整权的范围有哪些?
在著作权中,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为了确保作品不被他人篡改、歪曲等,保障原作品的完整性。
而在实践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围有哪些呢?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范围
1、禁止他人在修改作品时歪曲、篡改作品。
2、禁止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并出售的行为。
擅自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而且是侵犯作者复制权的行为。
对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而言,由于修改所导致的个别笔画或运笔上的差异也有可能产生保护作品完整权之纠纷。
3、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歪曲、篡改作品。
我们必须明确,即使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比之将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其允许改动的范围相对宽松,但改动亦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的原意。
4、禁止他人在表演中歪曲、篡改作品。
表演虽是演员的一种再现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但这种创作性劳动亦应忠实地表现原作品的创作内容以再现作者的原创思想。
因此,如果表演者以调侃方式演唱严肃歌曲,即属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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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2024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3.(山东烟台·二模)甲到某市场,在乙经营的摊位上,经乙同意后拿起一只 制作精美的玻璃花瓶观赏并询价,乙报价2000元(实际市场价格600元)。 甲感觉价格太高,急忙放回,但不慎将玻璃花瓶摔碎,乙要求甲赔偿2000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乙若协商不成,乙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起诉 ②甲因过失侵害了乙的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甲虽经乙同意后观赏,也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④乙要求甲赔偿2000元,违背了民法典确立的公平原则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1.(山东烟台·三模)14周岁的原告李某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 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 ,上述游戏账号内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子等。原告父母发现后,及时 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 并要求被告退款。该案中( ) ①家长因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②李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无效 ③网店可以“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与李某某年龄、智力相适应”为由拒绝退货 ④李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游戏账号行为必须经过家长追认才有效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侵权责任 的情形
侵权责任 的一般规
定
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
无过错 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动 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 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 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临摹品著作权问题探究

---------------------------------------------------------------最新资料推荐------------------------------------------------------临摹品著作权问题探究临摹品著作权问题探究内容摘要:本文从临摹涵义入手,就目前学术界对临摹品是否应享有著作权的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得出了临摹品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创造性,不应享有著作权的结论。
并就临摹品的正当使用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临摹临摹品创造性著作权一、临摹的涵义何谓临摹?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
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
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道: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
形势而学之。
若临渊之临。
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
《汉语大词典》是这样界定临摹一词的:照着书画原样摹写《中国大百科全书。
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的一段文字:临摹(Copy),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
现代意义上的临摹,从广义上讲是指,在造型艺术中人们运用相应的材料复制、再现、保存、研究可视艺术形象(即原作作品)的手1 / 10段和学习方法。
狭义上的临摹,主要是指在绘画领域,包括油画、水墨画(中国画)、水彩(包括水粉画)、粉画、漆画、素描等当中,采用各种手工描绘(复制)手段研究、摹仿、掌握原作作品作者的艺术方法、艺术技巧、艺术手段的学习方法。
二、临摹品不应当享有著作权对临摹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是要解决临摹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一)1991 年著作权法与 2019 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差异1991 年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美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构成著作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原创性;(2)作品具有表现形式;(3)作品属于文艺、科学、工程技术、图形、地图等领域之一。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二、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品或者利用他人著作品从事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活动。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似;(2)被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3)被侵权行为是否对著作品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后,还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将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例如经销商、展览商等。
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2)第三方的责任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关;(3)涉事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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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

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认定作者:柴丹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柴丹丹(1990-),女,汉族,山西临汾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冒名”是指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但并未明确其侵权性质。
对此,学界观点素有分歧,主要有侵害署名权说,侵害姓名权说,不正当竞争说。
文章从冒名的主体、目的及手段对冒名行为进行界定,基于对学界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各个观点都有其不足之处,对于冒名行为的侵权性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键词】冒名行为;署名权;姓名权一、冒名行为的内涵及类型冒名行为,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或声誉为目的,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自己作品的行为。
冒名行为多以自然人为主体,但特殊情形下,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可成为其主体。
被冒名者通常是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成就,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人。
冒名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二,在第三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名字。
第三,临摹他人的作品,署原作者的名字,主要存在于美术作品的冒名行为中。
十八、学界关于冒名行为侵权性质的争论(一)侵害署名权说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其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2)选择署名方式的权利;(3)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4)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冒名行为侵害署名权的理由:(1)署名权的内容本身便包含禁止他人在并非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通过支配姓名行使署名权,以表明其作者身份,真实反映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因其对姓名的支配使用,属于姓名权的内容,但由于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将其归入著作权中进行特殊保护。
在涉及作品及作者身份问题时,应适用特别法著作权法的规定。
(2)冒名行为中冒用他人姓名仅仅是手段,而本质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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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们童年美好回忆的《老夫子》漫画竟然涉嫌抄袭……之前夏俊峰之子“临摹”几米漫画也被认为是抄袭……到底什么是抄袭,什么是临摹,着实让大家困惑啊!小编就这一法律问题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临摹与造假
1何为美术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何为美术作品的临摹?
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是仿照书画原样写字作画的过程。
临,是照着原作写或画;摹,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
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
3何为美术作品的造假?
美术作品的造假是指非画家、书法家等本人实际创作,却谎称是其所作,署其姓名或采用其他方式表明其身份的美术作品。
4临摹和造假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看署何者之名。
如果仿照他人书画完成的美术作品署自己名字,则为临摹。
如果在仿制的作品上署原作者的名字,则为造假。
并且因临摹的方式不同,临摹的作品与原作可能相同,也可能有些许差别。
但造假的作品因其制作目的就是以假乱真,因此造假的作品必定与原作外观上一模一样。
二、临摹
5临摹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
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将“临摹”归于复制行为之中,2001年修法时将该条删去,但是在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的概念中则将“临摹”从复制行为中去掉,这表明了一种立法态度: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
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
如临摹作品是为了商业性使用,则分两种情况:一是精确临摹,即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缺少源自于临摹者自身的成果,则此种临摹是对原作品的精确复制,为原作品的复制品,如果复制品上未标注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构成对原作品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属于《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
创性”中“创”的要求,则临摹的结果即构成原作的演绎作品,临摹人对该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该临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例如出版发行该临摹作品时,如果未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未标明原著作权人的身份,即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演绎权与署名权,是为著作权侵权行为。
6临摹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如果临摹作品只是为了个人学习书画、雕塑等技艺,是为合理使用,自然不构成侵权。
且在临摹作品不单纯为原作品的复制,而是成为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的情形下,对该演绎作品的使用经过了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标明了原著作权人身份,也不构成侵权。
7出版临摹作品构成侵权吗?出版社是否应担责?
未经许可临摹他人作品并付诸出版,临摹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与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看作是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
三、造假
8制售造假的美术作品都会侵犯什么权利?
因该行为是仿制、销售他人美术作品并冒用了他人姓名,且劣质的仿冒会给原作者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制售造假的美术作品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
且因为仿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本身也是一种复制行为,因此也会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
9制售造假的美术作品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且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维护权益
10如何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在权利产生阶段,虽然我国的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的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但为更好地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原创者向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
这
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在权利保护阶段,原创者对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既可以采取与侵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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