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摄影作品改编为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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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改成绘画作品的侵权认定

摄影作品改成绘画作品的侵权认定

摄影作品改成绘画作品的侵权认定作者:黄佳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4期近年来,网络平台中存在很多改编他人摄影作品的现象,经常引起摄影作品侵权纠纷。

摄影作品与绘画作品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参考摄影作品进行绘画是否为侵权行为?侵犯了何种权利?对于这类问题,本文以摄影家薛华克诉油画家燕娅娅一案为例,基于《著作权法》进行相关探讨。

(一)摄影作品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摄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随着社会、科技和艺术的不断发展,摄影作品的定义也逐渐发生变化,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对摄影作品有较宽泛的界定,认为由摄影工作者创作的任何劳动成果都受法律保护。

《辞海》将摄影视为一种艺术形式,可涵盖广告、人像、风景、建筑等题材。

国际上对摄影作品的理解也有差异。

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被定义为利用任何介质记录光或其他辐射,而在该介质上形成的图形,或源自该介质以任何方式形成的图像。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将摄影作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具体界定,但指出显现个人风格的作品应受到保护。

(二)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1.独创性版权法保护的作品需有形且独创,如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作品。

对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定义,学者意见不一,但共识是体现摄影者的劳动成果,普通法系均适用。

部分法学工作者认为独创性包括独立完成度和创造性,是作者智力和劳动的体现;国际版权法评估摄影作品原创性主要考虑构图、暗房处理、样式、创意等特点,不依赖拍摄对象或方式,成为受保护的关键。

2.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保护思想表达,非思想本身。

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需以能复制的形式呈现。

摄影者创作能反映实物质态的艺术作品,即摄影作品,可通过冲洗、印刷、重拍等方式复制,并以客观形式传播和再现,创作和展示方式与美术、电影、音乐、文字等艺术形式有一定的区别。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著作权侵权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的具体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宣传推广时,未经摄影师许可,使用了摄影师的照片作为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

摄影师发现后,向公司提出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摄影师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而未经摄影师授权,公司使用了该作品,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摄影师的损失。

案例二,网络作品被他人未经许可转载。

某作家在网络上发布了自己的小说作品,但未经其许可,他人将其小说作品擅自转载到其他网站进行传播。

作家发现后,向侵权网站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投诉。

针对该案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作者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在此类情况下,侵权网站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作者进行赔偿。

同时,侵权网站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广告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制作人的许可。

音乐制作人发现后,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音乐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的使用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音乐制作人的损失。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著作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更好地加深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理解,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作者:王晫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1期2011年10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针对原告薛华克诉被告燕娅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简称薛华克案)作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在油画《奶奶》中使用了薛华克摄影作品《老人》的内容,燕娅娅并未侵犯薛华克的著作权,因此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薛华克的诉讼请求。

在薛华克案中,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包括如下几点:1、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摄影作品《老人》曾经公开发表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作品;2、原、被告双方都分别于2005年前往帕米尔高原,以当地居民为对象进行创作;3、被告提供了创作草图、老人家属的证人证言、老人的照片以及被告与老人签署的肖像权使用合同;4、被告的美术作品《奶奶》与原告的摄影作品《老人》相比较在局部细节表现方式上存在差别。

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该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这起看似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出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坚持的侵权认定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既要证明被告实际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并且还要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的近似。

这里所谓的“实质性相似”并不是指原、被告双方的作品在总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是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笔者将在下文对该判定标准作详细论述。

一、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一)“接触”的证明标准对于“接触”的证明,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著作权法中的衍生作品与改编作品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衍生作品与改编作品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衍生作品与改编作品解析著作权法是保护原创作品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及到了衍生作品与改编作品的概念。

衍生作品指的是基于原创作品创作而成的新作品,而改编作品则是对原创作品进行一定形式上的修改。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中的衍生作品与改编作品进行解析。

一、衍生作品的定义与特点衍生作品是指在保留原创作品核心精神的基础上,通过对原创作品的二次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

衍生作品并不是简单的抄袭或重复原创作品,而是在原创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新的创作要素和创意来展现原创作品的延伸和发展。

衍生作品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衍生作品必须基于原创作品而创作,不能独立存在;2. 衍生作品必须对原创作品进行新的创作和表达;3. 衍生作品应当保留原创作品的核心精神和主题。

二、改编作品的定义与特点改编作品是指对已经存在的著作进行一定形式上的修改和重创,以形成新的作品。

改编作品在保留原作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入新的创作元素、调整作品结构、改变作品表达方式等方式来展现对原作的重新诠释和创作。

改编作品有以下几个特点:1. 改编作品必须基于已有的原作进行创作,不能独立存在;2. 改编作品应当对原作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和改变;3. 改编作品必须注明原作的来源和版权信息。

三、著作权法对衍生作品与改编作品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衍生作品与改编作品都属于原创作品的範疇,享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

对于衍生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创作衍生作品必须经过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同时,衍生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对衍生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权。

对于改编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改编作品的创作者应当尊重原作的著作权,获得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改编作品的创作者也享有对改编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权。

四、衍生作品与改编作品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成功的衍生作品与改编作品案例。

例如,根据小说改编的电影、漫画改编的动画片等。

这些案例中,衍生作品和改编作品的创作者都需要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并获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

浅谈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方式——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一、琼瑶诉于正案概况和有关法律问题介绍(一)琼瑶诉于正案件概况该案直接的起因源自于2020年4月8日起热映的电视剧《宫锁连城》,该剧播出后,众多受众指责编剧于正涉嫌抄袭琼瑶所著的《梅花烙》。

同年4月15日琼瑶通过微博公共平台发布《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并提供两份附录用以佐证,谴责于正《宫锁连城》盗用抄袭其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和人物主线。

且随后于4月28日发布消息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该案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法院审理提出了六大焦点问题,其中《宫锁连城》的是否对《梅花烙》及小说的改编权造成了侵害是其中的核心问题。

该问题主要涉及到特定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桥段)、桥段组合(作品结构)等非文字性作品因素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以及怎样运用实质性相似规则准确判定其侵权。

就此法院阐述了金字塔理论,从新的角度诠释了思想与表达的关系,提出了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存在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具体的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侵权通常采取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法院在审理中主张将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作为相似性判定的一部分被纳入认定在后作品是否构成对在先作品侵权的考量中。

一审法院判定,余征等五被告构成对原告陈喆《梅花烙》剧本和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五被告停止对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诉讼费用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作品改编权及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一)著作权改编权的概念及改编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同翻译权一起合称为演绎权。

所谓改编,是一种根据已创作出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的一种再创作,这种创作主要利用了已有作品中的独创性成分。

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研究

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研究

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研究一、引言美术作品是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作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文化意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多样化,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和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与侵权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二、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1.版权概念与内容版权是指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

美术作品的版权包括作品的权利和相关权利,作品的权利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相关权利则指与作品有关的权利,如展示权、复制权等。

2.版权保护范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原创性、独创性和固定表现形式三个方面。

原创性是指作品必须为作者独创,不得抄袭他人作品;独创性则要求作品具有独特的表现风格和思想;固定表现形式是指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如绘画、雕塑等。

3.版权保护途径为了加强对美术作品版权的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管理办法》等。

同时,著作权合同和版权登记也是重要的版权保护途径。

三、美术作品的侵权问题1.盗版与抄袭在当今社会,盗版和抄袭现象愈发猖獗,美术作品也成为侵权的对象之一。

盗版指未经版权人授权擅自复制和传播作品,而抄袭则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2.网络侵权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网络上,美术作品很容易被盗用、转载和篡改,给版权人造成严重损失。

此外,一些网站也存在未经授权展示美术作品的情况。

3.跨境侵权跨境侵权是指美术作品在海外被盗版或抄袭的情况。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标准不同,跨境侵权往往难以追究责任,给版权人带来一定困扰。

四、解决美术作品侵权问题的对策1.强化法律意识要解决美术作品侵权问题,首先需要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对版权保护的认识。

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保护作品的版权。

2.建立版权保护机制相关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

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摄影作品作为一种艺术创作形式,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和艺术表达方式,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在当今社会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技术发展的冲击。

随着数字摄影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可以轻松地复制和修改摄影作品。

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如何确定哪些是合法的复制品以及哪些是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难题。

其次,网络的普及也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摄影作品可以很容易地在网络上传播和共享。

然而,这也增加了作品被盗用和未经授权使用的风险。

尽管有版权法的保护,但在网络空间中的监管和执法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

此外,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受到了公共利益的考量。

摄影作品常常涉及到公共场所和公众人物的拍摄,这涉及到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的平衡。

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摄影作品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首先,可以加强版权法的立法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其次,可以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建立起更加健全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

此外,可以通过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在技术发展、网络传播和公共利益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挑战和争议。

然而,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加强网络监管和加强公众教育,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促进艺术创作的繁荣和发展。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例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其涉及范围广泛,涉及的行为也多种多样。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对著作权侵权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图片作为宣传海报。

原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在该案例中,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还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宣传、推广等商业行为。

因此,公司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案例二,网络文学作品被他人抄袭。

某作家在网络上连载了一部小说,该小说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然而,不久之后,发现有人将其小说内容抄袭并发表在其他网站上,导致原作者的作品受到了侵权。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网络文学作品的抄袭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环境。

因此,原作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

某商场在进行促销活动时,未经许可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

音乐版权所有者发现后向商场提出了侵权诉讼。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商场未经许可使用了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商场、餐厅还是其他公共场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

因此,商场应当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涉及的领域广泛,形式多样。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我们也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侵害。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增强大家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认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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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摄影作品改编为绘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探析作者:王丽莉柴国生来源:《新闻爱好者》2020年第08期【摘要】将摄影作品改编为绘画作品属于改编行为。

改编作品具有“双重著作权”属性,用于作者学习、欣赏等属于合理使用,但行使发表、参展等权利则要受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权的限制。

提高美术工作者的自身创作素养,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转让协议等获得授权,是正确处理绘画界和摄影界从业者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摄影作品;绘画作品;著作权;改编权;利益平衡摄影作品和绘画作品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艺术表现形式,两者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近年来,随着摄影器材、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互联网平台信息传播的便利,画家改编传统媒体、互联网平台上他人摄影作品的现象越来越多,经常引起摄影家的不满和侵权纠纷。

那么,参照照片进行绘画属于什么行为?摄影照片能否被画家“合理使用”?如何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原创绘画作品?如何平衡摄影界与绘画界从业者的利益?本文从《著作权法》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一、参照摄影作品绘画是一种改编行为摄影是光与影的艺术。

一幅优秀的摄影作品,看似在按下快门的瞬间完成,但其背后却可能蕴含着熟悉照相器材性能的经验、构图角度的取舍、光与影的讲究、精彩瞬间的捕捉,甚至是财力、体力的付出。

摄影艺术在200多年前起源并成熟于欧洲,借鉴和融合了古老的绘画艺术丰富的形体构成、色调选配、线条组合和明暗对比等美学理念。

摄影与绘画两者都是通过平面描绘构造视觉上的空间立体感,因此被称为“姊妹艺术”。

正因为如此,近代画家也喜欢借鉴摄影艺术作品来启迪绘画思维,创作绘画作品,但擅自参照他人摄影作品进行绘画创作究竟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多数摄影界和绘画界人士对此并无清晰的概念。

(一)参照他人照片绘画属于改编行为画家参照他人照片进行绘画创作,有人认为是临摹、复制,有人认为是抄袭、剽窃,但事实上,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应该属于改编行为。

首先,参照照片进行绘画不属于临摹和复制。

临摹在书法和绘画上就是按照原作进行仿制的过程,属于学习起步阶段的基本功,是提高书画技艺的必由之路。

临,是照着原作进行绘画或书写;摹,是用透明的薄纸或者绢布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

可见,临摹属于从平面作品到平面作品的“复制”“拷贝”,虽然可能会付出一些劳动,但体现不出劳动者独特的创作个性。

而将摄影作品改為绘画作品,是通过技术手段改变了作品表现形式、工具和介质,实现了艺术表达形式从摄影到绘画的跨类。

因此,参照照片绘画的行为不能叫临摹,也不属于著作权上的“复制”行为。

其次,参照照片进行绘画不属于剽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11条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剽窃”行为。

剽窃,是指在作品中使用别人的表述或思想见解,却不说明原始来源。

但绘画作品不能像文学作品那样可以整行、大段地轻易复制。

参照照片进行绘画这个过程需要融入绘画者的观察、构思和技巧,承载作品思想和表达的载体由相纸或者数字化屏幕,变为了画纸或画布,从视觉上呈现出了完全不同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因此,从照片到绘画也不属于剽窃行为。

再次,参照照片进行绘画属于改编行为。

2010年,画家燕某被中国美术学院摄影系主任薛华克指控其8幅油画涉嫌“抄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长达2年的审理,认定从照片到绘画“创作方法不同,绘画通过对表现对象的观察、理解并借助绘画颜料和自身的绘画技能才能完成,绘画过程体现了其个人的构思和判断,呈现的效果不同”,最终认定其中5幅油画作品侵犯了摄影家著作权中的改编权,从而对这类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侵权性质一锤定音。

①(二)改编作品也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中的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判断改编后的绘画作品的独创性,要同时满足“独”和“创”两个条件。

“独”,即在他人劳动成果基础上创造出新的劳动成果,新的成果和老作品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可以识别的差异性,即“量”的多少。

具体到改编成的绘画作品,其劳动成果的差异性表达可具象为场景的空间布局,物品的造型,人物的表情衣着、动作、背景,光线的明暗等视觉差异;“创”,体现在画家智力劳动的创造性高低,即“质”的高度。

[1]通常情况下,画家选择要改编的摄影图片,肯定是选择摄影艺术水平较高或者认为比较重要的图片才动笔去画,“画得越像”,说明画家观察力和技艺表现力越强,绘画水平一般会被认为比较高。

当然这里“质”的高度,也包括非“精确再现”但抓住了描摹对象的“精、气、神”的绘画流派和风格,如中国画齐白石的虾、徐悲鸿笔下的马等。

如果“独”的视觉差异性小而又缺乏“创”的智力高度,一般会被认为是“复制品”,不能构成作品;如果“独”的视觉差异性很大、而且“创”的高度很高,基本可以被认定为脱胎换骨式的原创作品了。

但《著作权法》为了保护创作自由,防止垄断,给予了作品较低的独创性门槛。

2020年初,在全民抗击疫情期间,互联网上的一幅被称作《天使》的摄影图片被广为传播:画面上是一群医护人员在上岗前排队帮助前面的战友扎紧后背防护服的场景,表现出医护人员沉着冷静、团结协作、严密防护的主题。

这幅图片被许多画家争相描摹作画,许多绘画作品有着较高的渲染力、冲击力和欣赏性,呈现出了比较高的绘画艺术水准,即有着较高的“创”的高度。

但是,一旦拿出原摄影照片对比,读者从视觉上会感觉两者在整体上“非常像”,绘画作品大量采用了与摄影照片相同的衣着、表情、动作等表达形式,即在“独”的方面呈现出的视觉差异性很小。

因此,这组画作仍然属于参照摄影照片基础上创作的改编作品,而不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原创作品。

二、擅自参照摄影作品进行绘画侵犯多种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绘画作品的著作权是基于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基础上而演绎产生的,是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新作品著作权的统一,具有双重著作权身份。

[2]因此,绘画作品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一)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人类赖以发展和进步的科学文化艺术,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为了促进人类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著作权法》在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外,还设置了“权利的限制”部分条款,以兼顾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传播效率、使用公平和利益平衡。

其中,《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目的等,绘画者可以不需取得摄影者的同意进行改编。

全民抗疫期间,新华社记者刘大伟拍摄的钟南山院士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钟南山院士表情严峻,紧锁的眉头体现出忧国忧民的国士风范。

这张照片也被画家们争相参照作画。

这些绘画作品可能表现手法良莠不齐,艺术水准高低不一。

但学生将这些画作用来交作业,微信好友之间“点对点”的欣赏,或者用于教师网课教学点评,这些行为都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

但是,绘画作者一旦将这些绘画作品公开发表、出版、参加展览或评奖,相当于开始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就突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涉嫌侵犯原摄影作者著作权中的多项权利。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摄影作者许可,擅自参照他人照片创作绘画作品,涉嫌侵犯摄影者的改编权;改编他人作品,应当在绘画作品中注明与原作品的关系,未标明原创者即摄影者的姓名和作品名,涉嫌侵犯摄影者的署名权;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发布,还涉嫌侵犯摄影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绘画作品进行参展、出版或者出售、信息网络传播,还涉嫌侵犯摄影者依法享有的获得报酬权。

(二)侵犯改编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摄影作品作者同意,改编其摄影作品为绘画作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前文提到的,画家燕某被摄影家起诉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中,油画以每张30万—40万元的拍卖价售出,而判决书中却判令每张油画赔偿摄影家1万—1.5万元。

笔者认为,这是法院承认画家改编摄影作品后的绘画作品具有“双重著作权”的体现,即油画既包含摄影家的独创性艺术付出,也包含了画家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付出,油画的价值是摄影家和画家付出劳动的综合体现,两者无法分割,摄影家只能就自己做出贡献的独创性劳动的部分提出赔偿,而不是油画拍卖价格的全部。

法院根据油画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影响力,以及摄影家的知名度、拍摄成本、维权支出等认定摄影家的实际损失。

通常情况下,对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损失,法院也可按照国家对图片稿酬标准的2—5倍认定摄影家的损失,也可根据该摄影家摄影作品许可他人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依据。

人们也许认为,该案中好像摄影家没得到多少补偿,反而侵权的画家似乎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其实,这只是看到了拍卖额与赔偿额之间金钱数额的差距,事实上,一旦被法院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将对画家的艺术声誉、业内的影响和职业生涯等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

三、利用著作权规则平衡美术与摄影从业者利益画家擅自将他人摄影作品改编成绘画作品,由于自身存在着先天性的缺陷,其行使自身的著作权时会侵犯到原摄影者的权利而被法律所禁止,其自身利益也無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

因此,画家要尊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有必要使用,可通过订立著作权的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取得摄影作品使用的合法授权。

(一)改编权可以通过许可、转让方式授权获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形式,《著作权法》立法的作用之一就是要协调和规范各方的利益均衡关系,以鼓励创作,提高创作效率,降低创作成本。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摄影者可以将其摄影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如改编权、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3项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许可给画家。

可以独家专用许可给一个人,也可以许可给多人使用,双方约定许可使用的范围、时间和报酬。

[3]许可使用时摄影作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摄影家也可以将其摄影作品转让给画家,摄影作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画家可以自由行使对该摄影作品的处置、占有、改编、获得收益等权利。

实际操作中,画家事前如果主动联系获得摄影家的使用授权,往往付出的代价并不高,如果画家的作品能够获得商业成功,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其实是互利双赢的结局。

2011年,油画家冯明创作的油画《总理在汶川》以350万元的拍卖价售出。

随后,因该油画作品与新华社记者姚大伟的照片极为相似而引发侵权争议。

最终,冯明宣布将拍卖所得全部捐给四川省红十字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著作权侵权原理,没有造成损害就谈不上赔偿,最终摄影记者实际上无法从中分享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是“舶来品”,欧美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接受和遵守程度较高。

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发达成熟的艺术市场惯例来看,摄影家、画家发挥各自优势,达成独家授权使用、利益分配共享、保守协议秘密等行为普遍被接受和采用,也极大推动了商业美术和艺术市场的交流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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