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
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七条【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 )不属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C.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D.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答案】 C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由两个环评机构共同主持编制B.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编制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C.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D.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答案】 D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B.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抽查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资质条件进行检查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答案】 D4、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属于(),主要大气污染物为()。
A.煤烟型污染粉尘和二氧化硫B.光化学烟雾污染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C.煤烟型污染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D.光化学烟雾污染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反应生成的二次污染物【答案】 A5、某省人民政府拟报送一流域水电规划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省人民政府在报送此规划草案时,应当()。
A.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B.只将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C.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D.只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答案】 A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因需要必须进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技术单位。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9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 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 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 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 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 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这些项目包括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等其他能源发电、房地产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海洋工程和其他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
但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如果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则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
设置原则参照表1.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
但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建设项目不超过三项。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涉及项目类别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涉及调峰发电的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水库全部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水利、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本项目涉及的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等全部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
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七条【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项目,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包括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和动物医院,交通运输业中的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海洋工程中的排海工程,核与辐射(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他同时涉及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敏感程度,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
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见表1。
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
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印刷电路板制造类建设项目专项评价不超过三项。
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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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编制单位开展能力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可自愿按本指南开展能力建设,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实际达到的各项能力建设情况。
第三条编制单位的能力建设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成果和保障条件等三方面。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相关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满足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三)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有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员。
重点项目清单详见附。
第五条技术成果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近4年内承担过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修订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噪声等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软件。
第七条本指南所称全职人员是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附:重点项目清单
附
重点项目清单
序号重点项目
1炼油项目;乙烯项目。
2焦化项目;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煤制天然气、油、化学品项目。
3铬盐生产项目;氰化物生产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4农药原药生产项目。
5原料药生产项目。
6炼铁(含球团、烧结)项目;炼钢项目。
7电解铝、氧化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8燃煤火力发电项目。
9燃煤热力发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10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1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12年处置1万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
13生活垃圾填埋、危险废物填埋项目。
14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15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16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17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18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19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0日采选黄金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序号重点项目
21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
22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23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网项目。
24跨省(区、市)的铁路项目;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25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26新建港区和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27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28轨道交通项目。
29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30跨境、跨省(区、市)或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31地下气库和地下油库项目。
3250公顷及以上围填海项目。
33新建海洋油气开发项目。
34跨海大桥项目。
35海底油气输送管道、海底隧道项目。
3675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
37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项目;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项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项目;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者处置项目;上述项目退役项目。
38铀矿开采、冶炼项目。
39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药物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Ⅰ类射线装置项目。
注:重点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