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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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及各省市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全国及各省市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全国及各省市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畜牧兽医包括动物营养与饲料、畜禽环境卫生、动物遗传繁育、畜禽饲养管理及疾病诊疗;畜禽饲养管理、选种繁殖、日粮配合和畜禽主要疾病的预防及诊疗,畜禽的日粮配合、饲料加工、环境调控、繁殖改良、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
国家层面畜牧兽医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规范畜牧诊疗活动,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畜牧业,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如2022年5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新版兽药GMP实施情况清理行动的通知提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兽药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断提升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畜牧兽医行业政策
与此同时,各省市地方政府响应国家号召,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如:2021年7月,湖南省此昂过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到,着力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

加快推进现代畜禽种业创新发展。

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稳步提升现代畜禽屠宰加工与冷链配送能力。

深入推进畜牧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

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

各省市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全国屠宰监管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全国屠宰监管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全国屠宰监管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黔农办发〔2014〕391号•【施行日期】2014.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全国屠宰监管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2014年11月28日,农业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畜禽屠宰监管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会议通报了各省(市、区)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划转情况,总结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阶段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对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现结合全省牲畜屠宰监管职能调整工作进展情况,就贯彻落实全国屠宰监管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高度认识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抓好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畜禽屠宰一头连着畜禽养殖,一头连着食品消费,是肉产品走上餐桌的关键环节,在保障食品安全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农牧部门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治理“餐桌污染”现场会精神,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监管执法,努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要从保障食品安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认识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负责、毫不懈怠地抓好畜禽屠宰监管和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努力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屠宰环节重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加快推进市县级职能划转工作,确保牲畜屠宰监管工作不脱节当前省级畜禽屠宰行业监管机构已健全完善,市(州)级的屠宰行业监管职能划转基本完成,但县级职能划转仍在进行之中。

各地“编不随事走”、“人不随事走”等问题较为突出。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食安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安办、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近年来,我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但一些地区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

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省级食安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组织风险研判,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问题整治。

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

关于召开深入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预通知

关于召开深入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预通知

厘蓟
中央 储 备 肉投 放 新 疆 市 场 保 证 节 日供 应
21 0 2年元 旦 、 春节 临近 , 为保 障两节 期 间新疆 等 地 牛羊 肉市场 供应 , 稳定 牛羊 肉市 场价 格 , 足新 疆 满 各族 人 民群众 肉类 消费 需求 , 务 部 、 政 部 将 在新 商 财 疆市 场投 放 中 央储 备 肉 , 保 市场 供 应 、 抑 物 价 。 确 平
新疆商务厅会 同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确定 此次 投放 区域 为 乌鲁 木 齐 市 、 拉 玛 依 市 、 克 昌吉 市 , 投放 价格 为冻 胴体 羊 肉 2 k , 牛 肉 2 k 。 7 g冻 6 g 投放 采取 定点 直销 的方式 , 乌 鲁木 齐 市 、 在 克拉 玛 依 市、 昌吉市 共设 置 了 1 5个 中 央储 备 肉直 销 点 , 每 以 人每 次 限购半 只 冻羊 肉 、O g冻 牛 肉 的方 式 向各 族 lk 居 民直 接销 售 。
21 第 1 0 . . . 资 . .
关 于召开深入打 击私屠 滥宰 专项治 理行动 电 视 电话 会 议 的预 通 知
为进 一步 贯 彻 落 实 商秩 发 [0 1 35号 精 神 , 2 1 ]5 确保 打击 私屠 滥宰 强化 肉 品卫生 安 全专 项 治 理行 动 取得实效 , 并做好春节期间保 障肉品安全工作 , 商务 部会 同公 安部 、 农业 部 、 工商 总局 、 质检 总局 、 品药 食 品监 管局 拟 召开深 入开 展打 击私 屠 滥宰 强 化 肉 品卫 生安 全专 项治 理行 动 电视 电话 会议 。 会议 主要 内容 为总结 当前 各 地 专项 行 动 进展 情 况 , 就 下一 阶段工 作 , 并 尤其是 春 节 期 间保 障 肉 品安 全工 作提 出要 求 。商 务 部 姜 增 伟 副部 长 和 公 安 部 、 农业 部 、 工商 总 局 、 检 总 局 、 品药 品 监 管 局 以及 质 食 国务 院食 安办 等部 门领 导将 出席 。各 地商 务 、 安 、 公 农业 、 商 、 监 、 品药 品监 管 等 主 管 部 门 以及 食 工 质 食 品安 全办 公室 负责 同志参 加会议 。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农牧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落实落地,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二、明确工作进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

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检测能力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

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黔农通〔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公安局,贵安新区农水局、公安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畜牧产业)局、公安局:根据《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农通〔2017〕11号)文件精神,省农委与省公安厅决定组织开展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17年9月4日—22日,具体检查时间由督查组决定。

二、督查范围9个市(州)本级及所辖2个县、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

具体督查的县由督察组结合实际自行决定,重点督查专项整治开展有示范意义或有待督导加强的地区。

三、督查内容与方式(一)督查内容:一是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动员部署情况(相关文件、宣传材料)。

二是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制售病死畜肉及其制品以及屠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生猪的整体打击情况,对屠宰场(点)的规范化管理以及收贮运环节的查治情况。

三是农牧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席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案件查处、案件移送情况以及相关典型案例资料。

四是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二)督查方式: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以及明察暗访等。

四、督查分组本次督查共分4个组,具体如下:第一组组长:罗平成员:刘英泉雷娟检查地区:安顺市、六盘水市、威宁县第二组组长:何传德成员:姚敏李建忠检查地区:铜仁市、黔东南州、仁怀市第三组组长:吴黎辉成员:吴泽欧仁检查地区: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第四组组长:王立新成员:段宜江虞娟检查地区:黔南州、黔西南州、贵安新区五、其他要求(一)各地要对照专项整治督查内容,认真准备好相关汇报材料以备督查组检查。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告为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给畜禽、畜禽产品注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优化农产品市场环境,集中开展畜禽屠宰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一、生猪屠宰必须到生猪定点屠宰点统一宰杀加工,严禁私屠滥宰。

二、凡进入市场的生鲜肉食品必须是畜禽定点屠宰场宰杀且经过检疫、检验后加盖检疫、检验验讫章并携带《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市流通;严厉打击注药注水肉、病死肉等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三、县外定点屠宰场宰杀的片猪肉、牛肉、羊肉进入行政区域,其运输过程必须密闭、消毒、吊挂,每头片猪肉必须经检疫检验合格,且胴体上有清晰的检疫验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

四、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种猪、晚阉猪,要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实行规行划市、按质论价、挂牌经营,严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

五、各超市、宾馆、餐饮店、单位集体食堂等销售或使用的畜禽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场统一宰杀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并建立畜禽产品购销登记制度(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

六、严禁沿街、沿路私屠滥宰。

凡是沿街、沿路屠宰畜禽的一律定性为私屠滥宰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城区内活禽屠宰违法行为;严禁禽类产品销售门店囤积活禽;禁止活禽运输车辆进入城区。

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畜禽屠宰和肉食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拒绝、阻挠执法行为的,依法从重惩处。

八、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抗拒执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检举投诉违法生产、经营肉食品行为,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依法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00-0000002021年11月25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农办牧〔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3年9月12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组织部署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物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对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步骤和措施等,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

(二)准确把握实施要求。

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夯实工作基础,有序开展检查(一)建立专家队伍。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聘任和管理,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紧急通知商办秩函【2011】841号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罔顾国家法律与食品安全,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

中央新闻媒体报道的广西桂林私屠滥宰事件,反映出当前屠宰行业管理面临的形势严峻,责任重大,依法做好屠宰行业监管,刻不容缓;也暴露出个别地方职能部门屠宰行业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责任意识欠缺,给肉品卫生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关系民生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与媒体报道焦点。

依法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确保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是法律赋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地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与工作要求,大力强化责任意识,仔细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堵住管理漏洞,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始终保持对私屠滥宰以及向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对涉案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坚决从严从重、快查快处。

二、全面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各地要从此次媒体曝光事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

认真对本地区私屠滥宰与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梳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问题高发时段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等频发、易发地区和肉食品加工专业区域。

彻底捣毁私屠滥宰与注水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严厉打击为私屠滥宰与注水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资格证,以及屠宰企业出租(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畜禽、肉品交易市场与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检查力度,查清并切断背后的非法利益链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

(三)严格检出阳性的后续处置。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 品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规范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对流通、加 工环节检出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溯源到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 15 天,经严 格消毒、检测评估后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偿。对溯源到 的屠宰企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全国通 报。
一、强化生猪屠宰企业监管 (一)从严审批定点企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其 余生猪屠宰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 15 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 规划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严格审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把 关,并及时将新建生猪屠宰企业名单报我部公布。 (二)开展重点地区企业资格复核。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12 号公布 的名单,重点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数量超过 10 个的县(市、区)开展自查,坚决关停环 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屠宰设施设备陈旧、屠宰工艺落后等问题企业。在各地自 查基础上,我部将于 11 月中旬组织专家逐县开展复核,主要复核生猪屠宰企业资质 情况、环保设施设备情况、屠宰设施设备与屠宰工艺匹配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以 及肉品品质检验实施情况等,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并向全国通报。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完 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按要求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提 供代宰服务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生猪入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出厂检查、无害化处理 以及车辆进出场消毒等要求。对于不按规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代宰户直接宰杀生 猪、出租出借场地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关停。要严格按照我部公告要求, 尽快实现生猪屠宰企业名单与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从明年 1 月 1 日起, 凡不在名单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驻官方兽医,严禁出具动 物检疫证明。 二、严格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 (一)规范非洲猪瘟自检要求。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健全非洲猪瘟自 检制度,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开展非洲猪瘟检测。要35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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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屠宰生猪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告:
【配音】
一、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一经查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活体及产品注入水或其他物质。

一经查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非定点生猪宰场所与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场所。

一经查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嫌屠宰和畜禽产品肉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东昌府区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略) 24小时举报电话(略))
特此公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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