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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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领域增发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指南

水利领域增发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指南

水利领域增发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指南在水利领域,增发国债项目资金可谓是一场“及时雨”,这可是关系到咱们每个人的生活呀。

想象一下,没水了,咱们的日子可怎么过?洗衣服、做饭、浇花,全都得靠水。

水利建设的资金问题就像是个难缠的“小精灵”,不太好捉摸,但一旦捉住了,效果可真是立竿见影。

今天咱就聊聊这国债项目资金的使用,顺便捞点知识。

首先呢,这个国债项目资金的使用可不是随便花的。

它得用在刀刃上,咱们的水利建设得精打细算。

这就像你去超市购物,不能随便把喜欢的零食全扔进购物车,得考虑预算,最后还得过日子。

说白了,这些资金就像咱们的“家庭开支”,每一分钱都得用得其所。

不能为了眼前的花里胡哨,把未来的日子搞得一团糟。

你说是不是?说到水利工程,其实就是修水坝、建水库、铺管道之类的,听起来简单,其实背后可是个大工程。

得动用不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这个时候,增发的国债资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像咱们常说的“有钱能使鬼推磨”,资金到位了,工程才能顺利推进。

想想看,咱们的水库、灌溉系统,全靠这些资金来撑场面,没了这笔钱,工程可能就要拖延,水资源的管理也会受到影响。

资金的使用还得讲究科学性。

咱不能把钱花在“刀口上”,得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

比如,水库的建设必须经过科学评估,确保它能有效蓄水、调节水位,而不是干瞪眼。

就像咱们平时生活中,购物前得列个清单,不然一进超市就容易“看花眼”,结果买了一堆根本用不上的东西。

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水利建设。

在具体使用的时候,咱们还得关注到地方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方的水资源状况、地形地貌都不一样,这就要求咱们得因地制宜。

就像咱们吃饭得根据口味选择菜一样,水利项目的实施也得根据地方的需求来制定方案。

不能把大城市的经验照搬到偏远山区去,结果弄得大家都受罪。

俗话说得好,“因地制宜,量体裁衣”,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资金的使用还得透明,咱们可不希望看到“黑箱操作”。

每一笔花销都得公示,让大家心里有数。

水利工程是咱们共同的财富,谁也不能独占。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1999年9月29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为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减少中间拨付环节,防止国债专项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转移,财政部决定对1999年国债专项资金实行“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开始,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中央项目,主管部门(除军工、水利、林业、电力外)应直接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项目);凡由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国债专项资金的补助地方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将国债专项资金预算划转地方,主管部门不再对地方项目拨付资金。

二、国债专项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已开设的151基本建设拨款(国债)专户中支用,实行单独记账、分类核算。

主管部门下拨国债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国债专项资金时,均要在拨付凭证“备注”栏加注“基建拨款(国债)”字样,以确保国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信息真实完整。

三、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国债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拨付国债资金。

配套资金不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国债专项资金到位比例的,主管部门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暂停拨付国债专项资金。

四、中国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基本建设拨款专户中的国债专项资金转入其他账户。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国债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第七条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八条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九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第十二条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第十七条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第十八条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第十九条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人民银行分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重大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现将《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进口替代产品,增加有效供给,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必须坚决防止重复建设,不变相扩大生产能力,不乱铺摊子,不搞填平补齐,按照“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要求选择企业和项目;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取得标志性的效果;以加快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为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所选择企业进行系统的改造,提高工艺装备水平;重点选择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续建项目和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的项目。

国债是怎样运行的?

国债是怎样运行的?

国债是怎样运行的?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基本概念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国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主要特点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优点国债有其自身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流通性强。

上市国债由于在交易所上市,参与的投资者较多,因而具有很强的流通性。

只要证券交易所开市,投资者随时可以委托买卖。

因此,投资者若不打算长期持有某一债券到期兑取本息,则以投资上市国债要好,以保证在卖出时能顺利脱手。

2、买卖方便。

目前证券营业部都开通自助委托,因此,投资上市国债可通过电话、电脑等直接委托买卖,不必象存款或购买非上市国债那样必须亲自到银行或柜台去,既方便又省时。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国债资金是由政府发行的用于筹集国家财政支出的一种债券。

国债资金的有效管理可以帮助政府保持财政稳定、优化债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本文将从国债资金管理的定义、目的和实施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管理办法。

二、国债资金管理的定义国债资金管理是指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需求,合理安排国债资金的募集、运用、偿还等活动,以实现国债资金的有效运转和管理。

三、国债资金管理的目的1.保障财政稳定:有效管理国债资金可以帮助政府及时筹集资金,保障财政收支平衡,维护国家财政稳定。

2.优化债务结构:通过科学安排国债资金的使用,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国债的可持续性。

3.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国债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国债资金管理的实施原则1.风险可控:在管理国债资金时,应注意控制风险,避免发生资金损失。

2.透明度:国债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对内外部有关方及时准确。

3.合规合法:国债资金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法违规。

4.效率优先:国债资金管理应当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优化资金配置结构。

五、国债资金管理的策略1.投放债券种类多样化:发行不同类型的国债,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高国债市场的活跃度。

2.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公布国债资金的募集、使用和偿还情况,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信心。

3.设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国债资金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4.控制风险: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六、结语国债资金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应当根据国情和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稳定和高效使用。

以上是关于国债资金管理的简要探讨,希望能对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

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水利领域增发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指南

水利领域增发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指南

水利领域增发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指南1. 引言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可能让人觉得有点枯燥,但其实关系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的话题——水利领域的增发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指南。

听起来复杂,其实就是想让大家明白,国家的钱是怎么花的,尤其是跟水有关的项目。

毕竟,水是生命之源,不管你是喝水、洗菜还是游泳,水都离不开我们。

那么,话不多说,咱们就开门见山,深入这个话题吧!2. 国债项目概述2.1 国债的意义国债,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向我们借钱。

我们把钱借给国家,国家再用这些钱来做一些大项目,比如建设水利设施、改善灌溉系统等等。

听起来是不是很高大上?其实,这就是为了解决一些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忽视的问题。

你想想,水库、堤坝、引水渠,这些可都是跟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

2.2 水利建设的重要性水利建设可不是个小事情。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足够的水,农田就干巴巴的,庄稼长不好,大家的饭碗可就砸了。

再说了,城市用水、工业用水等等,都离不开这些水利设施。

国家在这方面投资,就像是为我们的未来铺路,保证我们日子越过越红火。

3. 资金的使用方向3.1 资金的合理分配那么,这些国债的钱到底怎么用呢?首先,国家会制定详细的计划,把资金合理分配。

比如说,有些钱用于建设新的水库,有些则用于维修老旧的设施。

就像我们家里装修,得先把基础做好,再考虑家具买什么。

钱用得对,才能让水利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3.2 监督与评估当然,光有钱不行,还得有人管。

国家会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得明明白白。

你说说,谁愿意让自己的钱被浪费掉呢?因此,会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看看效果如何。

如果发现问题,就会及时调整,确保大家的利益不受损。

4. 结语总的来说,增发国债在水利领域的资金使用,就像是一场大棋局,每一步都得谨慎走。

我们不仅要看当下的利益,还得考虑长远的发展。

水利建设是个长期的工程,需要耐心和智慧。

就像俗话说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每一步都得扎实,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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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

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
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

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

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

竣工决算未
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

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

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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