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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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与发展,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我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到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期缴清学费等款项。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对不按期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或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学校学生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第二章请假与考勤第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学籍管理规定山东省的学籍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有序化,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以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确保教育公平。

二、定义学籍管理是山东省政府负责的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重要教育管理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学生和家庭共同参与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参与教育的合法权益。

三、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统一管理每位学生应按照《山东省学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学籍登记,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资料,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按时管理学校应注意及时接收和更新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把握学籍变动的脉搏。

(三)综合管理学校应通过开展健全的心理咨询和职业指导服务,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关注学生的思想发展和综合素质培养,全面提高学籍管理的质量。

四、学籍管理的工作要求(一)有效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落实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以确保学籍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加强对学生学籍状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行动解决问题。

(二)精细管理学校应实施精细管理,依据学生实际情况,提高学籍管理服务的专业性和精准性,以利于学生的实际发展和全面发展;通过发布学籍管理信息,及时了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追踪预警学生学籍管理情况,关注学生教育状况。

(三)科学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发展需要,采取科学的学籍管理模式,分析学校学籍管理情况,把握学生学籍状况,做到以学生为中心,按时完成学籍管理任务;正确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及时补录学生学籍变动信息。

五、学籍管理的安全要求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信息安全责任,加强学籍管理信息的安全保护,严防学籍管理信息数据被篡改、泄露、窃取,确保学籍管理信息的安全。

六、总结学籍管理是山东省政府负责的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重要教育管理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学生和家庭共同参与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参与教育的合法权益。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规定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规定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取得学籍的学生待遇,并应在被通知后三天之内离校回家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校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

课程与选课第六条学校本科专业按四年制制定教学计划,专科专业按三年制制定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四年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二至四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三年计。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者:————————————————————————————————日期: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05】117号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取得学籍的学生待遇,并应在被通知后三天之内离校回家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校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学籍,建设高质量教育教学体系,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业管理、学籍变动、学籍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生学籍以高校举办的学位授予教育为准,包括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层次。

第四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权益,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学籍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第七条高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录取学生,学生应按规定报到。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成绩单等。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相关材料,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学历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学籍注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颁发学生学籍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凭证,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籍证书。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学业规划和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选课、参加学习,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和科研实践,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学校应及时提供学术指导、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生学业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二十一条学籍变动包括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和其他学籍调整等。

师大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下面一起看下为大家整理的物业管理制度文章。

为了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和《Z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特对《Z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暂行)》(闽师发[1999]010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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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05】117号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取得学籍的学生待遇,并应在被通知后三天之内离校回家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校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

课程与选课第六条学校本科专业按四年制制定教学计划,专科专业按三年制制定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四年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二至四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三年计。

必修课是实现培养目标、达到基本规格所开设的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

分为公共必修课、学院通识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是拓宽学生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发展能力与特长的课程。

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选修课程。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课程,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修。

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职业技能类、健康教育类等。

本科学生选课不少于6学分,专科学生不少于4学分。

专业选修课是指与本专业密切联系或相关性较强的专业提高课程,旨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原则上本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30%,专科专业选修课的总学时应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15%。

师范类专业学生至少要选足两门教育类选修课。

第七条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山东师范大学选课实施办法》进行选课。

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批准可减少选课学分数,但不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二分之一,由此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本科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专科延长一年。

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起实行选课。

选课要求详见每学期选课手册,不参加选课者,不能获得课程学分。

学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

上课、实习、劳动、军事教育等均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未经批准离校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证明),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处备案;超过一月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批。

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

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考勤由任课或主持活动的教师协同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院办公室。

各学院应有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

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或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学院按课程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处认可后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学生考试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学习质量上的差异。

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下表:考试成绩100 95-99 90-94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60分以下绩点 5 4.5 4 3.5 3 2.5 2 1.5 1 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百分制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第十五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课程学分绩点即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即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课程学分数之和分两种情况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大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总学分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小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计算。

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若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教育活动及重大比赛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作品,经认定,奖励适当的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公体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公体部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军事教育课、劳动课、体育课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事先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因病须凭校医院病假单,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获准缓考者,可随重考学生参加考试,缓考成绩作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

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在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指定专人复核。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见《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免修、重考、重修第二十四条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提前掌握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具体要求如下:1、免修课程一般应是高一个年级的同类型、同大纲的课程。

2、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并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修,须在拟申请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前两周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3、免修课程考试应在该门课程授课前进行。

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4、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应随班做实验并取得实验课成绩。

第二十五条公共必修课、劳动课、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二十六条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可在下学期初重考(旷考、免修未达到80分及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重考)。

重考以一次为限。

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

重修方式一般为随下年级听课或参加开课学院单独组织的重修课程班学习。

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

以自学方式重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并凭证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

办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2、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学院转告本人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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