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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学校名称)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二)第一条:为了充分肯定和激励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优秀成果,并进一步优化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是指学校针对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所取得的突出成绩和贡献,通过评审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学成果奖:针对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和创新性的成果进行评选,包括教学设计、教材开发、教学方法等。

评选标准包括教学效果、创新性、实用性等。

2. 课堂教学奖:针对教师在具体课堂教学中的优秀表现进行评选,包括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

评选标准包括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过程的展示、学生反馈等。

3. 教学团队奖:针对教师团队在教学活动中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的优质教学效果进行评选。

评选标准包括团队合作、教学成果、团队建设等。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机构由学校设立,由专业教师组成,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过程需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奖励方式包括:1. 个人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教师所获得的成果等级与贡献程度进行确定,奖励金额将直接发放给教师。

2. 团队奖励:奖励金额根据教学团队所获得的成果等级与贡献程度进行确定,奖励金额将由团队领导进行分配。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流程如下:1. 提交申请:教师或教学团队需要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中需详细说明成果的创新点和实施过程。

2. 评审过程:评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评审,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考察。

3. 评选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将评选结果公示于学校内部,并将获奖名单发布于校园网站。

4. 奖励发放:将奖励金额直接发放给个人或团队。

第七条:任何教师或教学团队在同一年度内只能获得一项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获奖者在两年内不能重复获奖。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关部门)负责,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与学术氛围,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是指围绕加强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包括反映研究生教育规律、教育制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管理运行机制,在学科建设,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教案、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等方面的创新研究与实践,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条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本省境内各研究生学位培养单位从事研究生教育的集体或教学、管理、研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2009年进行首次评选,以后每4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培养质量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实现培养目标贡献显著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方面迈出较大步伐,人才培养质量取得较大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公示

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公示

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公示经过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的评审工作已经结束。

为保证本次评审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特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半个月,欢迎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通信地址:(250011)济南青年东路1号南8楼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531)81758317、81758305。

附件:1.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报告2.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结果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东省第二届“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评审报告一、评审依据评审第二届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第二届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的通知》(鲁教办函[2007]6号)。

二、评审过程本次评审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的过程如下:1.根据我省《关于评选中等以下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通知》精神,先由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推荐优秀教学成果,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地、各单位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了初步审查。

3.建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中等以下教育)”初审委员会和复评委员会。

4.初评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0日在济南对推荐成果进行了匿名评审。

采用方法是:个人审阅材料,小组评议,产生出进入复评程序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材料。

5.复评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2日在济南对推荐成果进行了评审。

采用方法是:个人审阅材料,小组评议,大会表决,产生出省级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山东省教育厅省级教学成果奖

山东省教育厅省级教学成果奖

关于组织推荐第三届省级教学成果奖暨评选第二届泰安市教学成果奖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中小学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中等以下教育)开展第三届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以此为契机,我市将组织评选第二届市级教学成果奖,择优推荐参加第三届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市范围内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以下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转变教育思想,优化教学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成果。

(二)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能够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二、评选条件(一)申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需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探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二)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并应符合以下条件: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3、直接承担中等以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和针对中等以下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

三、评选程序本次共评选市级教学成果奖150项,其中一等奖20项,二等奖50项,三等奖80项。

推荐总额200项,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县市区等单位。

推荐、评审的程序、异议的处理等事项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活动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体措施本办法所声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自然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英语教学文化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一)在服务化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堂教学和教学内容,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终身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积极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和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规制和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授权人民政府批准和授予,具体评审等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教学基金项目分为****县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省英语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省教学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3个奖励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以内评审一次,每次参评的奖项为:特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不低于6万元;一等奖不超过9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3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0项,每项奖金不低于2万元。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和评审英语教学经费,列入省级经费安排的事业费予以市属保证。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次教学成果奖申报开始之日的3个相关月前向社会揭晓相关信息。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建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省级外语教学评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奖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由许多于31人且为单数的专家组成。

省级教学成果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党政机关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对个人教职员工及其他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特等奖:(一)属国内、省内首创或者在省内身处领先水平;(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成效检验;(三)在国内、省内有影响。

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附件1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山东省教育科学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质量,规范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申报、评审等工作程序,特制订《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评奖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5号)要求为依据,传承严谨求实的治学风尚,以推进教育科学的发展与创新为使命,服务于山东省教育决策和教育实践需求,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评奖工作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道德标准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质量第一;注重省内外影响,突出社会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申报评审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对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山东省教育厅成立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

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评选奖励办法、评审规则和奖项,审定最终获奖成果,处理相关异议等。

第五条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有关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市、各单位应确定相应评奖机构,负责组织本市、本单位参评成果的申报、资格审查、初评、推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七条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章参评要求第八条申报者要求1.在山东从事教育工作。

2.以集体署名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申报。

3.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4.申报成果奖者本届限报一项成果。

第九条参评内容与形式1.参评内容范围(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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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发[1999]74号
发布日期:1999-7-20
执行日期:1999-7-2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院
校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校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二)中等以下教育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由所在市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进行初步评审,合格者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市地或者省政府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推荐;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学校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有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

第八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委员会聘任。

第九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

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
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评审后,拟授予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省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省教育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省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由省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省教育委员会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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