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酒店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我酒店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七条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三、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四、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五、定时检测计算机安全漏洞并及时修补;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六、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七、对引进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八、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九、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九条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网站所辖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计算机系统以及购置,维修计算机及其软件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三、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
四、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向计算机应用部门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购置和使用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五、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信息安全协调科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2、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人员外;3、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4、对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和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5、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做好检测、清除的记录;6、购置和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7、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并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的来源。
8、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人,并保护现场。
9 、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审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0、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运行记录制度,未经审定的任何程序,指令或数据,不得输入计算机系统运行。
11、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引起的计算机及其软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染有计算机病毒的,应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在未消除病毒之前不准投入使用。
12、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邮件时也要及时进行病毒检测,以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1.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等介质。
5. 外来的软盘、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等应先检查计算机病毒后使用。
当在软盘、光盘上发现病毒后,应在其包装上醒目注明,不得在计算机上再使用,避免计算机病毒的传播。
6. 对购置、维修、借入的计算机,应当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7. 计算机用户应定期观察防病毒软件运行状况,禁止关闭防病毒软件,对病毒入侵事件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告。
信息中心有关专业人员应该及时负责升级和检查网络版杀毒软件的运行情况,指导用户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8. 禁止在信息网络上随意上传或下载程序、数据,如确实需要,应当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后使用。
9. 禁止在计算机上装载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特别是游戏软件、盗版软件等。
对确需安装的软件应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删除。
10.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按照《XX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11. 本办法适合XX公司各联网单位。
12. 本办法由XX公司信通分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1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新的修改版本颁布后,本办法自行终止。
计算机病毒防治实施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强总行电子化生产系统和办公系统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确保总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根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总行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第一条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应安装计算机防病毒软件和安全补丁,开启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功能,及时更新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的版本和病毒库,并关闭不必要的服务和应用端口。
第二条各部门应统一安装由总行购置或许可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
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未经总行科技开发部许可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
第三条对新购置、维修和借入的计算机设备,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各部门对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及外来的系统软件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才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清查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
第五条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的计算机用户必须设置管理员(administrator)帐号密码,并删除无用帐户;设置密码应选择长度至少为6位,较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
第六条各计算机用户不得随意设置共享文件夹,如需共享文件,必须在共享文件夹中设置共享读写权限。
第七条各计算机用户应从硬盘引导计算机,不要使用软盘、光盘引导计算机,以防感染引导型病毒。
第八条严禁使用盗版软件,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游戏软件。
第九条各部门计算机专(协)管员应随时注意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计算机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检查。
第十条总行科技开发部对总行系统内和重点岗位的计算机进行不定期的查毒杀毒巡检,并做好计算机病毒查杀记录。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做好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备份,并妥善保管,以便能够在遭受病毒侵害后及时恢复系统和重要数据。
第十二条总行科技开发部必须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预报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计算机病毒厂商公布的计算机病毒情报,跟踪计算机病毒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了解计算机病毒,特别是有严重破坏力的计算机病毒的爆发日期或爆发条件,通过发布计算机病毒通告和防治方案向全行做出预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我院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信息免遭计算机病毒的入侵和破坏,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信息系统及办公终端。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管理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必须根据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定专人管理,及时通报计算机病毒疫情并指导实施防范及处理措施。
第二章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第四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算机病毒潜在危害的严重性,采取“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构筑完备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范体系。
第五条在组织人员进行内控安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应增加计算机病毒防范的内容,增强员工的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计算机应统一安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开启计算机病毒实时监控功能,及时更新软件的版本和病毒库。
第七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立即加装指定的防病毒软件,并进行病毒检测,经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新购、维修、借入及借出归还的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以及外来的系统软件与互联网下载的软件等,要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才可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
第九条计算机的管理员用户必须设置账号密码,应选择长度至少为6位、较复杂、不易破解的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改。
同时避免设置共享目录,如确需设置共享目录,则应设置共享目录密码,以免病毒通过文件共享途径传播。
第十条各计算机用户应从硬盘引导计算机,不得使用软盘、光盘引导计算机,以免感染引导型病毒。
第十一条严禁在工作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各类盗版软件、游戏软件及与业务无关、来历不明等未经授权和确认的软件。
第十二条应随时注意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用计算机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检查。
第十三条信息中心对计算机办公终端进行不定期的查毒、杀毒巡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限公司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以下简称病毒)的预防和治理xxx安全有效的病毒防范体系,保证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信息资源,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规章和信息技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毁坏或窃取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在xxx所使用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xxx负责辖内病毒防治工作,其职责为:(一)负责防病毒系统的部署、维护和更新;(二)负责贯彻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有关操作细则和具体流程;(三)负责防病毒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定期检查防病毒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四)对员工组织有关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五)发现病毒时,通过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向相关领导和xxx信息中心报告,及时采取清除措施并进行跟踪、记录;第三章防病毒系统安全原则及措施第五条实施防病毒系统的总体安全原则为:集中管理,实时监控,强制执行。
第六条为有效发挥病毒防治系统的安全效能,采取如下防病毒措施:(一)所有计算机在接入内部网络之前,都应当安装和配置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且通过防病毒服务器进行更新,任何用户不能禁用病毒扫描和查杀功能;(二)所有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都应当定期进行完整的系统扫描;(三)病毒码和病毒扫描引擎要及时升级;(四)从外部介质安装数据和程序之前或安装下载的数据和程序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病毒扫描,以防止病毒感染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五)第三方数据和程序在安装到内部网络系统之前,必须在隔离受控的模拟系统上进行病毒扫描测试;(六)所有用户均不能制造、执行或传播任何病毒;(七)xxx部定期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病毒防治应急处理程序第七条应急处理的启动在发现病毒事件导致防病毒服务器主要功能失效、网络系统严重堵塞、网络重要服务器无法提供正常服务、客户端出现大面积病毒感染等严重危害业务系统正常运行等情况时,防病毒体系进入紧急状态并采取相应措施。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1目的本文件规范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的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旨在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管理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防病毒工具:是指为防止病毒的入侵和危害而使用的软硬件工具,包括企业版防病毒服务器、客户端及各种组件、各类网关型防病毒软件、硬件防火墙、单机版防病毒软件、病毒专杀工具和与防病毒有关的系统补丁等。
3.2缩写无3.3分类1)按寄生方式病毒分为:引导型病毒、文件型病毒和复合型病毒。
2)按破坏性分为:良性病毒和恶性病毒。
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计算机病毒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杀结合”的原则。
5.2基本规定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2)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a)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b)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c)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d)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4)所有计算机设备应经信息科技部同意后接入相应的内部工作网或互联网,严禁私自接入。
5)内部工作网与互联网应进行物理隔绝。
6)所有工作用机必须由信息科技部门统一管理,部署安装指定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对于未安装防病毒软件或安装其他防病毒软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所有员工在使用介质交换信息时,应认真进行病毒预检测。
8)未经信息科技部同意,严禁擅自在工作用机上从互联网下载、安装、使用各类文件或程序,对由此引起的计算机病毒感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经同意下载的软件,使用前需认真进行杀毒。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条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计算机病毒的防治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二)组织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三)监督和检查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配合;(五)组织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工作;(六)定期向上级报告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安装和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升级。
第十条定期备份重要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非法软件和盗版软件。
第十二条加强网络边界的安全防护,防止外部病毒的侵入。
第十三条建立计算机病毒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计算机病毒。
第十四条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防止病毒的传播。
第十五条制定计算机病毒的应急预案,确保在计算机病毒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四章检测与处理第十六条发现计算机病毒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病毒的扩散。
第十七条计算机病毒的处理措施包括:(一)隔离受感染的计算机,防止病毒的传播;(二)使用杀毒软件进行扫描和清除病毒;(三)恢复受影响的系统或数据;(四)对受感染的计算机进行彻底的病毒清除和系统恢复;(五)对受感染的存储介质进行销毁或彻底清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
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