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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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并购

申银万国并购

一、并购双方背景1.申银万国证券1995 年“3.27国债事件”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在1996 年9 月兼并了上海万国证券,更名为申银万国证券。

申银万国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交易所全品种交易、投资顾问与理财服务、融资融券等信用业务服务、代销金融产品、期货IB业务。

近年来,由于净资本补充不足,长期靠内部积累发展业务,已被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券商赶超。

2.宏源证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88 年设立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信托投资公司。

宏源证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等。

事实上,截止合并前的2013年12月31日,申银万国和宏源证券分别是中央汇金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根据中证协公布的2013年度证券公司经营数据,原本综合排名在行业第十位左右的这两家券商合并后将一跃进入行业第一梯队,年营业收入可达到88亿元,净资产收益率达8.55%,营业网点超过300家,客户资金余额达到333亿元,上述指标均高居行业首位。

总资产达到919亿元,前进至行业第五位;净资产和净资本则提升至行业第四位。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优势互补,原有两家公司在研究、资管、固收、新三板和国际业务等领域的领先地位将进一步巩固,市场普遍看好两家公司合并后能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扩大领先优势,使重组后的新公司改变我国不少证券公司存在的大而不强弊病。

从分业务看,申银万国的经纪业务、研究、新三板等业务,宏源证券固定收益和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均居行业前列。

两家公司合并后,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以及新三板业务规模将位居行业第一,研究业务、固定收益业务行业领先地位将进一步提高。

据悉,重组后的公司将聚焦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大力发展信用业务、包括大宗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在内的机构证券业务、以综合金融服务为特征的投资银行业务、以产业投资和并购投资为核心的投资业务和多元金融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4〕6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购销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新地税发[2014]21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公司)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实行生产分厂管理体制,华泰公司只有生产权,没有经营权,其组织构架、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均由中泰化学公司统一管理。

二者之间的产销业务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无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

产品发货单、出库单是中泰化学公司开具给客户用以提货的凭据,而非开具给华泰公司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

即中泰化学公司与华泰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应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应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84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2002.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43号2002年9月24日)
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广东、辽宁、陕西、黑龙江、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报告》(武证发[2002]70号)。

经研究,现将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湖北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实行就地预交。

申银万国资产总部介绍

申银万国资产总部介绍

-21.12%
-14.10% -16.12% -35.84% -22.78% -28.30% -20.36% -26.46%
-5.61%
-5.22% -4.19% -21.50% -12.10% -12.39% -6.65% -7.55% 0.30% -3.24%
我们的投资业绩(三)
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券商混合型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前十名汇总表
资产管理业务介绍(一)
业务领域
•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立足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证券投资理财及咨询服 务,致力于在以下四个方面拓展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以及投资咨询业务。
成熟的系列理财产品
• 客户资产管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系列的投资理财服务,理财产品涵 盖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具备不同的投资风格与风险特征, 满足客户多层次的投资管理需求,尤其在养老金投资产品方面,不仅 具有丰富的产品线,而且实际运作结果也赢得了客户的满意。
4.77%
5.11% 5.16% 1.00% 5.18% 2.62% 6.52% 4.12% 5.84%
14.72%
19.34% 18.44% 14.15% 14.28% 16.07% 18.57% 13.39% 17.91%
16.77%
43.50% 47.74% 43.07% 24.57% 43.83% 30.86% 18.81% 62.53%
核心投资团队(二)
• 李勇军先生: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先后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 研究所、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富国基金,并于分别于2003、2004年 度获得《新财富》有色金属最佳分析师第二名、第一名,现为客户资产管理 总部定向理财投资部经理,其自2008年以来管理的多个定向理财帐户年收益 率均在50%以上。 林珍女士:金融学硕士,10年证券市场投资经验,8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现 任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食品饮料、农林牧 渔、轻工、建材等行业研究员,积累了丰富深厚的公司研究和行业研究功底, 能深刻认识到中国资本市场中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行业公司看点。其管理 的两个定向理财帐户自09年7月20日至09年12月31日累积收益率分别达39.77% 和26.2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股权转让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8.07裁判规则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

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正文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原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凤阳路。

法定代表人:钱师雄,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江西中路。

负责人:全国顺,该支行行长。

原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因与被告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发生财产权属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以下简称福民支行)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008年2月29日,法院追加福民支行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申银万国诉称:2000年10月之前,原告是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百)前五大股东,拥有上海九百法人股(证券代码600838)4354560股。

1996年6月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持有企业7%以上股份,或者其前五位股东之一,不得成为该企业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原告为了成为上海九百配股的主承销商,于2000年10月13日,将其所拥有的上海九百法人股中的400万股挂靠到被告国宏公司名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申银万国证券南通南大街营业部通州服务部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申银万国证券南通南大街营业部通州服务部开业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申银万国证券南通南大街营业部通州服务部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5.17
•【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07]126号
•【施行日期】2007.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同意申银万国证券南通南大街营业部通州服务部开业的批复
(苏证监机构字[2007]126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南通南大街营业部通州服务部同城搬迁申请开业的请示》(申银万国证[2007]0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验收,现批复如下:
你公司南通南大街证券营业部通州新金西路证券服务部符合《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开业条件,且原址已关闭,同意该服务部开业。

服务部名称为南通南大街证券营业部通州新金西路证券服务部,营业地址为通州市新金西路128号。

请你公司接到本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南通南大街证券营业部通州新金西路证券服务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财税〔201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17
字体:【大】【中】【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精神,现就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
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七、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分析论文

证券交易印花税分析论文

证券交易印花税分析论文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主要税种。

回顾这项税收政策2的出台,也颇耐人寻味,它并不是在证券市场产生的初期就由中央政府作出的明确规定,而是在地方政府先作出地方性规定并加以实施的基础之上,然后由中央政府加以确认。

这与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采取的“民间发起,政府支持”以及“先发展,后规范”的发展轨迹倒是颇有几分相似,这似乎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这种政策的临时性以及预示着改革的必然性。

一.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历史回顾和政策分析虽然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前身之一的上海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于1986年9月就开办了股票、债券的代理买卖业务,并由此揭开了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序幕,但是,在1990年之前,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没有对各类有价证券交易作出明确的征税规定。

最早对股票交易作出征税规定的是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颁布的“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宣布对股票卖出方征收6‰的交易印花税,初始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的财政利益,并平抑暴涨的股价。

同年11月23日,深圳市政府又宣布对股票交易的买方也征收6‰的印花税。

1991年10月,鉴于股市持续低迷,深圳市又将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

同月,上海市政府也参照深圳市政府的做法,开始对买卖双方课征3‰的交易印花税。

至此,两家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开始了对证券交易征税的实践。

中央政府最早对证券市场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于1992年6月12日联合下发的国税发[1992]137号文---《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该文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纳印花税”,同时还规定“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有负责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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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函﹝2002﹞350号 【发文日期】2002-06-26 【实施时间】2002-06-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2]441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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