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代位权与撤销权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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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的保全
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 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 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保障方式 民事责任制度 具体法律制度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制度 保证、连带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 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 防止一般责任财产的减少 保障的基础 一般责任财产 特定责任财产 扩大一般责任财产范围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 •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四)债务人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 都具有恶意 •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否则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诉讼 • (一)撤销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 (二)撤销权的诉讼管辖原则:
“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 辖(《合同法解释》第23条)
• (三)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 (四)撤销权诉讼的费用负担
债权人因提起撤销权之诉而发生的律师代理 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如(受益人和受让人)有过错,则适当分担 上述费用,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第三人的过错大 小确定。
四、代位权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1、注意保存行为(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 权利的行为)的问题 • 2、债权人的代位权只应代位合同之债,而 不应代位侵权之债 • 3、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代位债权而不能代位 物权。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物权完全可 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解决。

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一、简述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条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含有表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注意—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2、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一种事实行为,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3、二者的区别:(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此为原则性区分)(3)要约旨在订立合同,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旨在引诱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4)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定者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三、简述提存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提存:指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以消灭自己对债权人负债的法律事实。

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取得提存物所有权,产生孳息的亦归债权人;(2)债权人承担提存物上的风险;(573条)(3)债权人的可随时领取提存物并承担提存费用(574条);(4)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领取权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1]【案情介绍】某市一国有纺织企业,2001年10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当月欠缴国税262万元,当地税务机关多次催收无效。

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市政府决定由经营效益好的国有服装集团进行兼并。

2002年元月。

该市服装集团公司兼并了该国有纺织企业。

2002年2月,当地税务机关向该服装集团催收原某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262万元欠税时,该服装集团说:“我们由市政府同意,并在兼并合同中写明,原国有纺织企业所欠的税款我们一概不负责任,再说原纺织企业也不存在了,我们的企业是服装集团,与其不搭界,我们为什么要付这样的欠税呢?”2002年2月12日,当地税务机关决定扣押原国有纺织企业兼并时转给服装集团的豪华桑塔纳一辆(价值14万元)。

在准备执行时,银行的同志也赶到了现场,银行的同志说:“2001年11月该国有纺织企业由于急需资金给工人发工资,在我行贷款10万元,已用此小汽车作了抵押。

”银行的同志当即向税务执法人员出示了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手续。

税务执法人员见状一时不知如何是好,于是中止了执行。

第二天,当地税务机关在本市另一集体服装企业查账时发现,该集体企业在2001年元月份欠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到期货款6万元,某市国有纺织企业一直未催还过。

同时还发现该集体服装企业在2001年12月还以4万元的价款,购买了某市国有纺织企业当年以85万元购置的新大型货车一辆,一直未付款给某市国有纺织企业。

企业兼并后,该购车款仍未付。

第三天,当地税务机关依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向该集体服装企业作出了代位行使所欠货款6万元的决定,并以低价为由作出了撤销其购车协议的规定,同时行使所欠购车款4万元的代位权,即要求该集体服装企业将欠原国有纺织企业的货款6万元和购车款4万元代付给税务机关,用以抵缴其欠税。

某集体服装企业坚决不同意。

企业兼并后,当地税务机关又发现某市商业公司欠有服装集团货款12万元,税务机关带完税证给该商业公司,要求该商业公司将其欠款12万元代扣代缴服装集团的欠税,商业公司负责同志说:“我们怎么好代扣代缴呢?到时如何向服装集团交代?”税务人员说:“要么这样,就说是我们委托你们代征的,我们签订委托代征合同,就说你们也没有办法。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

标题:深度解析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对因欺诈、胁迫、错误等原因而订立的法律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权利。

而代位析产诉状是指因被代位权的目的为获取财产权益,而代位权人对该财产权益产生法定替换权利,并可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财产权益。

本文将从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什么是代位析产诉状,以及二者合并范本的含义和具体操作等方面展开深入探讨。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含义和适用条件1.1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因对方的欺诈、胁迫等行为而撤销或者变更订立的法律行为,并要求法院予以支持的权利。

在封闭式拍卖中,买受人以或者价格相对较低的物件时,一般情况下,实践债权人若受损,则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1.2 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过错或者重大误解等。

债权人主要是通过证据证明对方行为的确存在,且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从而获得撤销权。

二、代位析产诉状的概念和适用范围2.1 什么是代位析产诉状代位析产诉状是指因被代位权的目的为获取财产权益,而代位权人对该财产权益产生法定替换权利,并可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财产权益的一种法律诉讼行为。

2.2 代位析产诉状的适用范围代位析产诉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继承权益、合伙企业财产权益、抵押权与质权、抚养费或者抚恤金、因非法行为所致权益、保险金与养老金等。

三、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3.1 合并范本的意义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析产诉讼是有联系的。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在解除合同的对受让人(如受让人是代位权人)的权益亦可能应予保护。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状合并范本的出现,为解决此类诉讼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3.2 合并范本的具体操作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析产诉讼合并范本的具体操作,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起草合并诉状、呈递合并诉状、法院受理、开庭审理等。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分析论文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

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确实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那么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达,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那么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确实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

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

2008.06(中)浅谈合同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任书体摘要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是合同保全措施之一。

撤销权制度的确立,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文论述了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方式、效力及期限。

关键词合同保全撤销权行使条件效力方式期限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34-0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

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确定了债权保全制度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空白。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保全制度之一,该制度既兼顾了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意思自治以及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条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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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 的第三 人包 括 直 接受 让 人 和 问 接受 让 人 , 直接 受让 的第三 人 称 为 第一 取 得人 , 一取 得 人 又将 第 财物 转给 他人 的, 让 的他 人 为 间接 受让 的 第三 受
人。
13 债务 人担保 行为 中实施 的诈 害债权 行 为 . 债 务 人明知 其责 任财 产仅 能或者 已不够 清偿 现 有债 权 , 却 又将 责 任财 产抵押 、 但 出质 给新 的债 权人, 害及 原有 债 权 人 ; 者将 责 任 财 产抵 押 、 或 出 质 于债 权 人中的一 人, 害其 他债 权人( 危 此类 行 为 可 以是 债 务人 单 独所 为, 也可 能是 与第 三 人共 同
2 4 代位 权 的费用 .
么 , 债权 人 而言 如 何 行 使 代位 权 呢?笔 者 认 为 对 应 当注 意把握好 以下 几个 方 面。 2. 依 法进行 1
12 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的诈害债权行为 .
即债 务人 以 明 显不 合 理 的 低 价转 让 财 产, 这
债 权人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行 使 代 位 权。债 权人 首先 应 向人 民法 院 提 出请 求 ( 权 人 债 应当提 交 申请并 能提供 符 合代 位权行 使条 件 的有
0 引

“ 欠钱 的是 爷, 债 的是 孙 ” 下 已成 为 许 多 要 时
经营 者 的 口头 禅 。债权 实现难是 困扰企业 经营者 的一大 突 出 问题, 多企 业 为 此投 入 了 巨大 的 人 许 力 、 力, 收 效 甚 微 。现 通 过 对 债 务 人 逃 废 债 财 但 务 、 害 债 权 行为 的 分析 , 诈 以探 求运 用 代 位权 、 撤 销权 制 度防范 债 权 风 险 , 障债 权 实 现 的 有效 途 保
朱 余云
3 0万 元 。 0
浅 析代位权 与撤 销权 之功 能
20 第 1 02年 期
三 人. 债权 人均有 权要 求撤 销其行 为, 复 财产原 恢
2 3 利益 归属 . 第三 人清 偿债 务的 , 其受 领权 人是债 务人, 债 权人不 能逾 越债 务人 而直接 受 领。债权 人行 使代 位权的 利益 应直 接归属 于债 务 人。 只有 在债 务人 同意且 不损 害其 他债 权 人 利益 的情况 下 . 债权 人 方 能直 接受 领 。如 果 债 务 人怠 于 受领 , 债权 人可 以代 为保管 , 以便下 一步 向债 务人请求 清偿 。
所 为 ) 。
关材料)法院接到其请求后不是 以 自己的名义, , 也不 是 以债 务 人的 名义 . 而是 以债 权人 的名 义 要 求 第三人 履 行其债务 。因为 通过 人 民法院行 使代 位权, 以避免 债 权 人 直 接 向 第三 人 行 使 而 可 能 可
产 生的纠纷 , 民法 院 出 面 向第 三 人 追 偿债 务具 人 有强 制性 . 有利 于债 权人 债权 的尽 快实现 。 22 求偿 范 围 . 通 过代 位权 求偿 的财 产数 额 . 能以 债 务 人 只 的债权 额和 债权 人 所 保全 的债 权 额 为 限 , 权 人 债 向人 民法院 提 出代位要 求时 不得 超 越此范 围。例
径。
2 代 位 权 制 度
代位 权是 指债务 人怠 于 行使其对 第 三 人享有
的权 利而 有 害 于债 权 人 的债 权 时, 债权 人 为保 全
1 债权风险的形成
经济 生活 中, 务人 诈 害 债权 的 行 为 名 目繁 债
多, 归纳起 来有 ຫໍສະໝຸດ 列 几种 。 自己的债权 , 自己 的 名义 向第 三 人行 使债 务 人 以 现有债 权 的权利 。 新合 同法第 七十三 条规 定 ,因债 务人 怠 于行 “
使其债 权 . 债权 人造成 损 害 的, 对 债权 人 可 以向人
1 1 债务人单独实施的诈害债权行为 . ()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 2 债务人放弃 自己的到期债权;
() 3 债务 人无 偿转 让财产 , 使其 清偿能力 不 致 足或丧 失 。
民法院 请求 以 自 己的 名 义代 位行 使 债 务 人 的 债 权, 但该 债权 专属 于债 务 人 自身 的除外 ” 。此款 明 确确 立 了代 位 权具 有 保 障 债 权 实 现 的 功 能。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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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第 1 期




6 5
浅 析 代 位 权 与撤 销 权 之 功 能
朱 余 云
( 州 师 范 太学 经 济 管 理 系 律 £ 苏 绛 州 2 10 ) 2 0 9
[ 摘 要 ] 论述 7债 权风 险产生 原 因, 分析 7代位 权 、 销权 制度 对债权 风险 防 范功 能。 撤 [ 键词 】 诈 害债 权 ; 关 代位 权 ; 销权 ; 撤 债权实现 [ 中图 分类号 】 D2. [ 933 文献 标 识码 ] c [ 文章 编号 ] 10— 0320)1 05 0 03 68(020—06 — 2 那 么, 作为债 权 人 , 如何 有效 地 防范 此类 风险 呢 ?九届全 国 人大 第 二 次 会 议审 议 通 过 , 于 同 并 年1 O月 1日施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 下简称 新合 同法 ) 中所 确 立 的 代 位权 和 撤 销 权 法 律制度 , 为其提 供 了有 力的法 律武 器。
以上行 为均 严重 损 害 了债 权人 的 利益 , 碍 阻
了债权的实现, 使债权人因债权难 以按期收 回或
无法收 回而陷 于资金 匮乏 的境地 。
如, 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是 30万元, 0 债权人对债 务人 的债权 为 50万元 , 债 权 人 只 能请求 清偿 0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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