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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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
税税额的批复
【标 签】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1﹞29号
【发文日期】2001-03-01
【实施时间】2001-03-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资源税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报来的《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财
税[2000]39号)收悉。
根据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和你省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同意
自2001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川南、川西南、川西北三家气矿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3元调减为每千立方米10元;将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增为每千立方米8元。
你省境内其它油气企业适用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不变。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通知,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2﹞31号【发文日期】2002-04-27【实施时间】2002-04-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号: 发布日期: 2002-04-27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自1995年省局下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以来,各地在试行中根据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加强零散税收的源泉控管,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委托代征工作仍存在着擅自扩大委托代征范围、超越委托代征权限,委托代征管理松懈等问题。
为规范税收征收秩序,根据《征管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委托代征规定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各地应当严格限制委托代征范围,即限于少数零星分散和易于源泉控管的税收,以及部分集贸市场税收。
不得超出范围将自己有能力征收的地方各税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更不得因委托代征税款而改变纳税主体和税款入库级次。
(二)委托代征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需要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确定。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签定和解除都应由县以上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进行,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三)委托代征单位的确定。
代征单位必须是有固定办公地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领导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委托个人进行税款代征活动。
二、规范代征行为 (一)代征单位只能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征收税款,不得少征、多征和擅自减税、免税、缓税,以及处罚税收违法行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转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不得挪用税款,一经发现,应即解除代征关系。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西南石油地质局征税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西南石油地质局征税问题的批复【标 签】征税问题的批复,西南石油地质局【颁布单位】四川省税务局【文 号】川税发﹝1994﹞61号【发文日期】1994-03-23【实施时间】1994-03-23【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增值税西南石油地质局:你局“关于申请集中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
按照新的流转税条例规定,结合西南石油地质局的生产、经营和财会核算特点,经研究,对西南石油地质局有关征税问题批复如下:一、同意对西南石油地质局生产、销售天然气和原油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产、销环节预征,由西南石油地质局统一清缴的办法。
具体规定为:(一)生产环节开采的天然气按井口当期产量,依核定的预征税额5元/千立方米计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天然气开采的预征税额=井口产量×5元/千立方米(二)销售环节(天然气管输),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1.5%。
计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天然气管输预征税额=销售额×1.5%(三)生产销售的原油,按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5%计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原油预征税额=销售额×5%(四)西南石油地质局依据其局天然气和原油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依据生产和销售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产、销环节预征税额如西南石油地质局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小于产、销环节预征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允许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申报和解缴。
西南石油地质局各所属单位,应按其生产、销售的油、气量或销售额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并填写《西南石油地质局油、气增值税专用申报表》(附后)。
税务征收机关应根据企业申报的产量或销售额,依据核定的预征定额税率、征收率开据税收专用缴款书,并做到就地开票,就地纳税,就地入库。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四川石油管理局,增值税问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6﹞86号【发文日期】1996-04-01【实施时间】1996-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按照1994年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经营、核算的实际情况,我局下发了《关于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税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4]第24号)该通知下发执行后,对在四川石油管理局系统推行新税制,规范税收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问题,大部分地区要求省局作适当调整和完善。
为此,根据全省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办法和四川石油管理局内部互供货物的核算办法,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完善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暂行规定一、除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货物销售以外,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均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二、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下同)货物销售的应纳增值税,以四川石油管理局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实行由四川石油管理局统一计算,分产、销各环节,分别向产销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办法。
具体办法为:(一)天然气的开采和净化环节:按井口当期的产量和净化厂当期的加工处理天然气量,依核定的预征税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1、天然气开采的预征税额=井口工业产气量×预征税额2、天然气净化的预征税额=净化加工处理量×预征税额(二)原油开采环节:按井口当期的原油产量,依核定的预征税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
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03.02
•【文号】财税[2001]29号
•【施行日期】2001.03.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财税[2001]29号2001年3月2日)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财税[2000]39号)收悉。
根据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和你省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同意自2001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川南、川西南、川西北三家气矿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3元调减为每千立方米10元;将四川省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
公司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增为每千立方米8元。
你省境内其它油气企业适用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eda4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36.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240号1999年12月22日)为规范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营业税政策,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中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具体解释如下:一、地质勘探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
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
有关过程包括:(一)新区临时工程建设。
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二)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试油工程。
(四)技术服务: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直井测钻、软件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8b6b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99.png)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0c08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2c.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27号2000年2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支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之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经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
四、为鼓励和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给予地质勘查单位的税收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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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
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西南石油地质局,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营业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1996﹞10号
【发文日期】1996-01-29
【实施时间】199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西南石油地质局来函,要求对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石油天然气普查勘探开发是一项综合性、连续性很强的多工种联合作业,其生产过程主要经过地质勘探、钻井、采注、集输等环节,按工作程序可分为物探、地质综合研究、钻井、固井、测井、试油、酸化压裂、试采、运输、修理等专业。
西南石油地质局按照专业化要求,分别组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不同环节的作业,有利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
鉴于这些单位的工作任务是整个油气普查勘探、开发的组成部分,其生产任务全部纳入国家计划、资金统一划拨。
因此,对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西南石油地质局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以及对外提供劳务(包括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在内,下同)或向本油气田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具体范围,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按有关规定征免的税款,不再办理退补,也不予抵扣。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