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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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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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国债手续费收入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1﹞254号
【发文日期】2001-05-14
【实施时间】2001-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农行全省统一金融业务收入发票式样的通知》文件的
决定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200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
1 / 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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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标 签】返还性人身保险,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一年期以上返还性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503号
【发文日期】2005-10-21
【实施时间】2005-10-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tif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等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粤劳薪[1999]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完善我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薪[1999]84号)各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省其它中心支行,珠海市国资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队驻粤单位: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工资性现金支付的管理,协调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消除和缩小工资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差距,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都必须纳入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范围。

各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增长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编制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定和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单位凭《手册》到开户银行提取工资。

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年初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与追回数构成。

编制程序如下:(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一般以上年工资统计年报数(上年工资统计年报数大于上年工资计划数的,以工资使用计划数)为基础,按照不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增长计划幅度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填写《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上年度统计年报《劳动情况》表(国统字[1998]172号104表)、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损益表》,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招用外来工报批表》;高收人企业加附企业最近两个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人》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新开办企业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外地驻当地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加附工程合同等材料复印件:有特殊情况的,需附近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编制说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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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2﹞201号
【发文日期】2002-06-24
【实施时间】2002-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金融企业财务规定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命令。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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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
题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纳税地点,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413号
【发文日期】2009-08-26
【实施时间】2009-08-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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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村信用社营业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1﹞353号
【发文日期】2001-04-18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 财税﹝200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税务局征收。

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接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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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
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标 签】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404号
【发文日期】2005-07-25
【实施时间】2005-07-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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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调整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1﹞906号
【发文日期】2001-12-03
【实施时间】2001-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广州银发﹝2001﹞30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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