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贵州省公路占利用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临时占用水泥、沥青路面(肩)平方米/天 5
2 临时占用砂石路面(肩)平方米/天 3
3 临时占用边沟、公路用地平方米/天 2
4
占用公路路基、边沟、公路用地埋设管线、光(电)缆等
设施
米/天0.5
5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管线及
光(电)缆等设施
米/年70
6
在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上架设、跨越公路的广告设
施等建筑物
平方米·块/年500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7
利用公路挡墙、护坡等公路附属设施制作广告及其它宣传标语平方米/天0.5
按占用面积计费
8 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架设渡槽、管线等设施米/年70
9 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平方米/天 1.2 按标志牌面积计费
10 搭盖边沟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平方米/天0.5 搭盖边沟在1.2米以内作为方便人行的,可免收占用费
11
水泥、沥青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
用地
平方米/天0.6
12 砂石路面增设交叉道口占用公路路肩、边沟、公路用地平方米/天0.5
13 公路路面、边沟、公路用地内倾倒、堆放垃圾立方米/天100
14 车辆占用公路路面、路肩洗车、非故障性加水次/车5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筑府办发[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2]124号)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目标任务,结合部门实际,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
2012年8月27日贵阳市关于推进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方案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贵阳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已对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骨干路网,需尽快对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予以调整。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政府于今年5月2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贵阳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的有关问题,明确了工作要求和任务。
为切实开展好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贵阳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的部署,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坚持“协力争先、扎实工作、把握关键、突出重点”的原则,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整体推进。
以“集中力量、主动作为、全面协调、落实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调整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完成,为贵阳城市建设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目标根据《关于研究调整贵阳市区高速公路收费站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2〕68号)要求,主要工作内容为:迁移云关、金关收费站,撤除机场、冒沙井、大坡东和金关匝道收费站,新建下坝、笋子林、金华收费站及小碧至尖坡高速公路,同时远期规划建设新的环城高速公路。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38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9]38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城市道路占用费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公示如下:
城市道路占用费:
人流集中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4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7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2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4元/平方米/天;
人流一般地区道路基建占道0.3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5元/平方米/天;巷道基建占道0.1元/平方米/天,经营性占道0.3元/平方米/天;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城市快速路:水泥混凝土路面462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394元/平方米;
2、城市主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335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31元/平方米;
3、城市次干道:水泥混凝土路面268元/平方米,
沥青混凝土路面203元/平方米;
4、混凝土方砖:(彩色)花砖路面110元/平方米;
(素色)花砖路面93元/平方米;
5、浆砌、铺装砼边沟、护坡261元/平方米
6、一般土路、边沟护坡80元/平方米
7、路沿石L型45元/米;条型30元/米;
8、路肩石16元/米
9、路基150元/立方米。
收费总额=取费标准×建成系数×冬季系数
城市道路损坏赔偿收费标准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市政工程管理局乌市价费字[2000]第123号文件《关于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e4e7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bf.png)
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吴亦侠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根据《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按照国家规定向拥有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下统称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车主)依法征收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车辆(含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辆)以及调驻我省3个月以上的车辆,都必须在我省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养路费实行“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养路费。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关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级养路费征收稽查机关(以下简称征稽机关)具体负责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法向车主征收养路费;(三)对拖欠、漏缴养路费的车辆以及到偷漏养路费严重的路段进行稽查,催缴欠费;(四)对新增、转籍、过户、改装、报废、调驻车辆养路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五)对车辆养路费的缴纳情况实施年度稽核;(六)负责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各级征稽机关必须加强征费稽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应征不漏。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205【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日期】1997-10-27【生效日期】1997-10-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第六条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二)施工设计方案;(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第七条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请。
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部门申报计划:(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黔发改收费〔2018〕987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的实施意见黔发改收费〔2018〕987号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威宁县城乡和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费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及相关要求,目前,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制定,定期调整。
(二)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制定和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进行协调落实。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价综法[2004]3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12.03
【实施日期】200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4]350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对普遍关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了解,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规范涉及城市居民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社会监督,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广大城市居民的负担,根据《贵州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及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黔价综法[2004]253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城市建制社区内推行收费公示。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落实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城市社区推行收费公示,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城市社区居民保护自身合。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2019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8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一、《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一)第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四项:“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人员进行劝阻”。
(四)第七条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教育、交通、体育、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第八条修改为:“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
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六)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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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管委、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文《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
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和《贵
州省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损坏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
各地自行确定的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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賃。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收取:城市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并由收费部门麦对其损坏路面及设施进行修复。
收费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
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此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省人民政府黔府发(91)9号《贵州省预
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衽财政专户存储,确保用于城市道路,下水道等设施
的修复、维护、建设和管理,实行归口使用,不许挪用他用,并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收支报表。
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聞創沟
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附:1、《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