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文件的通知
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 文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电力公司文件湘环发[2012]19号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经(工)信委、监察局、电业局: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九部委联合组织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应取缔、关闭、停产、限产的环境违法企业,供电部门应依法落实断电、停电和限电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强制执行断电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将已作出取缔、关闭、停产、限产等行政决定的相关材料函告同级经(工)信部门,由经(工)信部门通知供电单位对下述六种情形及时依法实施断电措施,对取缔、关闭的企业拆除相关供电设施。
(一)被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或非法生产线;(二)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企业、落后生产线、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置;(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四)屡查屡超、污染严重,特别是涉重金属、化工等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五)无环评审批手续、非法试生产、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企业;(六)对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限产的企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产数量,重新核定企业的生产用电指标,限制企业的用电量。
二、严格履职,强化问责(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并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污染事故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严厉措施。
经(工)信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依法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7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14日达州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管理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关于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通知

关于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2014年11月份,学院下发了《关于学习和贯彻落实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文件的通知》,其学习成果在教学专项检查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中得到了良好体现。
自今年以来,国务院、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教育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为使全体教师更好学习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文件发给你们,供全院教职工学习。
望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并将学习情况在内网上交流。
学院召开学习研讨会。
一、全员学习。
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员学习,让全体教职工理解文件精神,在本职工作中自觉落实文件精神,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并就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师德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等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体会,在本单位交流和学习。
二、重点学习。
在全员学习的基础上,中层以上干部根据自己职责范围有重点的学习。
并就学校管理、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发展、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师德建设等学出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体会,在全院进行交流和学习。
三、会议研讨。
中层以上干部在学习的基础上,12月上旬学院举办研讨会。
2015年11月5日
附:学习材料。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浙人社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2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文件,已经第47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15日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技工院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
第三条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综合指导,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五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
专业名称等应当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培养层次符合有关规定;(二)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和适应具体职业(工种)要求的培养目标;(三)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四)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五)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六)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新政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0]8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因病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新政发[1999]30号),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于公司文件使用保密等级的通知

保密等级:Ⅰ
政字〔2010〕1号
关于XX公司文件使用保密等级的通知
致XX公司全体员工:
为最大力度保证公司机密不被泄露,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同时,也为了避免员工在不明确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过失,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留下不可抹去的污点,针对XX公司的文件发布,特通知如下:
一、文献等级
XX公司所有文献的拟定、发布均需要分为I、II、III、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1、Ⅳ等级文献为高度绝密级,其查阅人仅限公司董事会、高层决策者及事件相关负责人;
2、III等级文献为绝密级,其查阅人仅限公司董事会、高层决策者、高层管理人员及事件相关负责人;
3、II等级文献为机密级,其查阅人仅限公司董事会、高层决策者、高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事件相关负责人;
4、I等级文献为秘密级,其查阅人为世豪公司所有员工。
二、适用范围
此保密等级的划分适用于XX公司所有部门,以及XX公司所有文献,公司员工均需承担保密的义务。
三、处罚规定
1、凡违反相关规定未在所发布的文献上标注保密等级者,无论职位高低,均给予书面警告一次的处罚。
2、凡无相关文献的查阅权限而擅自查阅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请大家支持为感。
XX公司人事行政部
2010年11月30日
主题词:文件保密等级
抄报:X董、X总、X总
抄送:总经办、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生产部、物流采购部、
市场部、工程部。
关于转发云南省等四部门《云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云南省等四部门《云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发展委员会、财政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提高其质量和效益,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中小学教育的也在不断深化。
教辅材料的使用对学生的学习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一些不合理的教辅材料使用往往导致了过重的学业负担,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因此,制定本实施意见旨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管理,为学生提供更合理、高质量的教辅资源。
二、主要内容本文件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选、购买、销售和使用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具体如下:1.教辅材料编选:(1)编选机构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教材准则和教材评审标准进行编选,确保教辅材料内容合理、科学、符合学生身心特点。
(2)编选时应注重教辅材料的质量和实用性,不得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牺牲学习效果。
2.教辅材料购买:(2)不得强制学生购买超出学业需要的教辅材料,也不得将教辅材料的采购作为学生升学的条件。
3.教辅材料销售:(1)教辅材料销售市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得销售未经编选机构审定的教辅材料。
(2)对于销售假冒伪劣教辅材料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4.教辅材料使用:(1)学校应合理安排教辅材料的使用,不得盲目追求过多、过杂的教辅材料。
(2)教师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并使用教辅材料,充分发挥其辅助教学的作用。
(3)家长也应理性选择教辅材料,不盲目跟风,不将教辅材料作为评价学生能力的唯一标准。
三、组织实施各级教育、发展、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实施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
1.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辅材料的监管,加强学校和教师的培训,加强对编选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要加强教辅材料的价格监管,防止价格虚高和不合理涨价。
关于转发XX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XX文件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我处最新的工作安排,特向大家发出关于转发XX文件的通知。
请各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并按照要求执行。
一、转发原因我处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XX文件,该文件对我处的工作安排与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文件内容及时传达到各部门和同事,故特此通知。
二、转发对象我要求各部门主管将该文件转发给本部门下属的全体员工,确保每个人都能及时了解相关内容,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三、转发方式1.电子邮件转发:请各部门主管将该文件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给本部门下属员工。
请确保邮件标题明确,内容简洁,避免引起误解或混淆。
2.内部通讯工具转发:对于部门内部使用特定通讯工具进行交流的情况,可以将文件以文件共享、群发等方式转发给全体员工。
但请确保转发后每个人都能及时收到文件,并进行相应确认。
四、转发期限请各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的24小时内将该文件转发给下属员工。
确保及时传达,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转发流程请各部门主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文件转发:1.认真阅读本通知,并明确任务要求。
2.查阅XX文件,了解内容。
3.整理好电子邮件或通讯工具,按照要求将文件转发给本部门下属员工。
4.核实转发是否成功,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及时收到文件。
5.如有问题或疑虑,请及时向我处反馈。
六、注意事项1.请各部门主管务必确保文件内容的保密性。
禁止将文件信息泄露给非本部门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2.请各位员工收到文件后做好阅读和整理工作,如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部门主管或我处咨询,以确保信息准确传达。
3.请各部门主管定期跟进转发情况,并向我处报告相关工作进展。
七、结束语转发XX文件事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位认真对待,按照要求及时转发文件,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和准备。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我处联系,我们将尽力提供帮助。
祝各位工作顺利,感谢各位的配合与支持!此致敬礼XX公司XXX部门领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共识等3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共识等3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9.18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8〕822号
•【施行日期】2018.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共识等3个技术
文件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8〕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规范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我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共识》《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细则》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评价细则》(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持续提高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科学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工作。
附件:1.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共识
2.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细则
3.替加环素临床应用评价细则
2018年9月18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
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等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的《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等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电子招标投标特点,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20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标文件(2020版)》《北京市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电子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20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际遵照执行。
标准文件自4月20日起执行,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县级及以上公路和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联系人:薛树鹏;联系电话:83775360)——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师〔2009〕117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教师的培养,开阔学术视野,吸收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科建设和扩大对外学术交流,我校大力鼓励教师出国研修,为此制定了《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并修订了原《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暂行办法》(华师〔2003〕70号)和《华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华师〔2008〕7号),详见附件1—3。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留学派出工作,并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指定留学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各一名。 —1— 二、由于外语水平是派出的必要条件,为帮助有出国意向的教师达到录取或派出的资格要求,学校计划在今后每个学期有步骤地安排他们参加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班学习(中山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每学期举办一届脱产学习班),请各单位结合自身需要,将有意愿在2013年之前出国研修,且基本符合文件要求的教师名单上报人事处(附件4、附件5),以便统筹安排培训事宜。有出国意向的教师也可以自行联系参加该项培训,完成留学任务后凭发票可以报销学费。 三、请于11月9日前将附件4、附件5书面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联系人:平功波,电话:85211059.
附件:1.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 2.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暂行办法(修订) 3.华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4.出国(境)研修及英语培训计划表 5.出国(境)研修教师名单汇总表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ОО九年十月十三日
华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2— 附件1: 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师的培养,开阔学术视野,吸收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科建设和扩大对外学术交流,我校将陆续出台政策大力鼓励青年教师出国研修。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我校计划每年选送50名教师出国研修。为加强对出国留学教师的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出国研修原则 (一)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应结合各院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需要,使出国教师在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二)教师出国研修的内容应与现从事专业及学科建设发展要求相一致,确保研修质量和效果。 (三)重点选派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四)优先派往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科研机构和大学。 (五)支持各种经费渠道资助的出国研修,鼓励自费出国研 修。 —3— 二、派出渠道 派出渠道分为国家公派、国家和单位合作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出国四种。 (一)国家公派: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选派、管理,申请人根据每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政策和部署进行申报。 (二)国家和单位合作公派: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我校根据协议共同资助、共同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根据《华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申报。 (三)单位公派:学校筹措资金资助、独立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根据《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暂行办法(修订)》申报。 (四)自费出国: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经济资助出国研修。 三、管理 (一)学校 1.保持与出国教师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 2.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对出国教师在国内的直系亲属给予关心和帮助。 3.负责安排回国教师的工作,并积极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4.人事处与院系共同负责留学回国教师的考核工作,并作 出考核结论。 5.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资助费用。 —4— (二)出国教师 1.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单位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提交详细的研修计划,单位同意后上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方能出国留学。 2. 单位公派的研修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暂借部分款项作为留学费用,留学考核合格后予以报销;留学人员须交留学保证金,6个月以下(含6个月)交1万元人民币,6个月以上交2万元,3个月(不含3个月)以内免交保证金,留学考核合格后予以返还。 3.抵达留学所在国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主动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4.在国外期间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和所在单位进行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 5.努力完成出国研修计划,不得改变留学国别和身份,研修期满应立即回国返校。若确需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6.返校后十天内到人事处报到,报到时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所在留学学校或研究机构签字盖章的学习、科研证明(需 要说明从何时至何时在何校何机构何专业注册学习、研修)、文凭或者文凭证明。 7.回国后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考核,填写《华南师范大学 —5— 出国(境)留学人员考核表》。 8. 不经人事处同意擅自出国研修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为旷工。 9. 进修教师完成学业后,回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年。违反者须向学校缴纳补偿金。计算方法:〔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费用总额(含工资、学费、交通费等)+违约金¥10000〕÷5×(5-已服务年限)。 (三)所在单位 1.各单位应将留学派出工作列为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专项任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教师出去研修,保证每年有3%-5%的专任教师参加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研修。 2.指定一名主管领导,一名联系人,与出国研修教师以及人事处专项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共同督促出国教师完成研修计划。 3. 研修人员所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作为本单位留学人员的担保人。 4. 单位师资队伍领导小组负责对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和 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在出国教师返校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考核表》上交人事处。 四、激励措施 —6— (一)出国研修的经历将作为教学科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的重要参考。从2011年1月1日起,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具有出国研修经历的人员。 (二)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公派资助出国留学,在留学考核合格后给予1万元奖励。 (三)学校为出国教师报销与出国研修直接有关的外语培训与考试费用。 (四)院系对考核优秀的留学人员适当给予奖励。 五、其他 (一)教师赴港、澳、台研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3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ОО九年十月十三日
—7— 附件2: 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 暂行办法(修订)
为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开阔学术视野,促进学科建设和扩大对外学术交流,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对原《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暂行办法》(华师〔2003〕70号)修订如下: 一、资助类别及内容 (一) 每年资助高级研究学者和访问学者共30名左右,学校提供外语培训、考试费、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 国外生活费标准如下: 1.高级研究学者 (1)资助期限:3-6个月 (2)国外生活费:1500美元/月 2.访问学者 (1)资助期限:6-12个月或以上 (2)国外生活费:1200美元/月 (二)国外生活费按以上标准支付人民币,并按8:2的比例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二、资助条件 (一)遵纪守法、成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事业 —8— 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以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访问学者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职称,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高级研究学者要求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三)提出申请时来校工作已满2年;曾经得到过华师留学基金资助的人员,一般5年内不能重复申请。 (四)身心健康。 (五)能熟练运用外语开展研究: 1.近三年内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合格(具体分数按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 2.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 3.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或连续工作一学年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具体要求为: 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 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德/英语: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 德语:中级班结业证书(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 5.参加国外各类权威机构组织的考试,并达到国外大学招 生的一般要求,考试成绩的有效期可以放宽2年。 6.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若院系强烈推荐,原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