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安利用发货方的疏忽重复提货诈骗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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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周德友伪造送货单骗取本单位货物贪污案

黄卫、周德友伪造送货单骗取本单位货物贪污案

黄卫、周德友伪造送货单骗取本单位货物贪污案以下是关于黄卫、周德友伪造送货单骗取本单位货物贪污案,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案情」被告人:黄卫,男,24岁,湖南省溆浦县人,原系哈磁集团重庆销售公司业务经理,住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中兴路11号。

1993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德友,男,33岁,四川省垫江县人,原系哈磁集团重庆销售公司业务员,住四川省重庆市市中区黄荆巷51号1-2号。

1993年11月26日被逮捕。

1993年3月,被告人黄卫、周德友被哈磁集团重庆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重销公司)分别聘为业务经理和业务员。

同年4月17日,黄卫与重销公司经理周惠签订了销售承包合同,两被告人共同负责在涪陵地区推销产品。

合同规定:每月销售额7.2万元,两被告人完成销售额时,按销售额的6.5%提取收入,未完成销售额时,按实际销售额的6.5%提取收入;哈磁系列产品的售价为:磁化杯每个17元,吊瓶(卫生器)每只21.5元,美容梳每把11元,如低于此价销售,由推销人自行负责;承包期至1993年12月底。

随后,重销公司先后发给·黄卫价值20多万元的哈磁系列产品,由黄、周二人销售。

重销公司系周惠个人向哈磁集团总公司(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

其承包合同中规定,哈磁系列产品的售价为:磁化杯每个13.30元,吊瓶每只18元,美容梳每把8元。

此售价与总公司供货价之差额扣除销售成本费用为利润,利润的40%留作重销公司的发展基金,其所有权属总公司,利润的60%为承包人的奖金及支配基金。

1993年9月,重销公司因怀疑黄卫有挪用公款行为以及涪陵地区未完成月销售定额,决定撤销涪陵销售点,将黄卫调回重销公司,周德友调公司所属的万县办事处工作。

周德友得知此情况后向黄卫提出:反正我们不想回公司上班了,不如去涪陵提一部分货出来,以后低价卖了去做生意。

黄卫表示同意,并于9月8日前往涪陵市,把价值16416元的磁化杯40件(每件24个)、吊瓶4件(每件24只)、美容梳4件(每件60把)运到一民房处存放。

海南省儋州市陈某某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海南省儋州市陈某某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海南省儋州市陈某某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诈骗罪•【审理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为人通过假冒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发布虚假中奖信息,网络与电话配套操作,骗取当事人大量钱财,构成诈骗罪。

正文海南省儋州市陈某某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

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某某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陈某某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800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评论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

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

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

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

合川区陈丙安刑事判决书

合川区陈丙安刑事判决书

合川区陈丙安刑事判决书概述本文将对合川区陈丙安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

陈丙安是一个涉及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本文将从案件的背景、审理过程、罪名、证据、判决结果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背景陈丙安是合川区一名普通的居民,因涉嫌犯罪被合川区法院起诉。

根据合川区法院的起诉状,陈丙安被控犯有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经过合川区法院的审理,最终作出了针对陈丙安的刑事判决。

审理过程合川区法院对陈丙安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听取了原告、被告以及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证言。

同时,法庭还充分审查了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监控录像、物证和书证等。

罪名根据合川区法院的判决书,陈丙安被认定犯有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构成了犯罪行为。

盗窃罪根据合川区法院审理的证据和陈述,陈丙安在某天晚上进入了被害人的住所,并盗走了被害人的贵重物品。

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故意伤害罪根据合川区法院审理的证据和陈述,陈丙安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采取了暴力手段对对方进行了殴打,导致对方受伤。

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

证据合川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审查了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以下是合川区法院认定的关键证据:1.监控录像:合川区法院获取到了陈丙安进入被害人住所的监控录像,并在法庭上播放了这段录像作为证据。

2.物证:合川区法院在陈丙安的住所中搜查到了被害人的贵重物品,并将其作为证据进行了收集和保管。

3.书证:合川区法院审查了相关的书证,包括被害人的报案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

判决结果根据合川区法院的判决,陈丙安被认定犯有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

具体判决如下:1.盗窃罪:陈丙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故意伤害罪:陈丙安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结论合川区陈丙安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对陈丙安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详细、完整地审理和判决。

盗窃过程中欺骗保管人交付财物之定性

盗窃过程中欺骗保管人交付财物之定性

盗窃过程中欺骗保管人交付财物之定性作者徐贤飞,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者徐贤彪,单位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本文曾发表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关键字:盗窃欺骗保管人交付【案情】被害人王某与某粮站签订保管合同,用粮站仓库堆放钢管。

由于王某拖欠保管费,粮站负责人李某委托张某向王某追收租金,并委托吕某随时注意仓库动静。

2013年1月28日,郑某联系收购废品的商贩陈某,由陈某租用车辆,雇佣搬运工来到粮站仓库。

被告人郑某用事先试好的钥匙打开仓库大门,指挥搬运工搬走王某存放在此的钢管、扣件等物到车上,被吕某发现。

吕某电话告知在粮站大门值班的张某和粮站负责人李某。

被告人郑某等人装着货物到达粮站大门时,被张某拦下,并要求其支付王某所欠的保管费。

李某赶到现场后,郑某谎称自己是货主王某的弟弟,并假装打电话给王某询问租金一事后,从商贩陈某处借了5000元付清王某拖欠的保管费。

之后,粮站负责人李某便同意被告人郑某运走货物。

经鉴定,钢管、扣件价值2万余元。

【分歧】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主观方面具有盗窃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已经构成盗窃罪。

转移财物过程中被仓库保管人发现后,欺骗保管人,只是为了使转移财物得逞,是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并不影响盗窃罪的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欺骗具有财物处分权限和地位的仓库保管员,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同意行为人搬走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

诈骗罪是使用欺骗手段使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所产生的有瑕疵的意思而交付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实践中经常发生欺诈和盗窃手段交织的案件,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关键在于受骗者是否处分财物。

诈骗罪中,财产处分人与受骗者必须为同一人。

实践中经常发生受骗者或财产处分人与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行为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看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4•【分类】其他正文佛山法院发布三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 保障快递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价格为6万元。

为能安全托运给买家,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该八仙桌,某物流公司安排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6万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

八仙桌抵达目的地后,买家发现有毁损遂拒绝收货,并将八仙桌退回杜某处。

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双方协商未果,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裁判结果禅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已经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且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某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红木古董八仙桌交易价格6万元,杜某已声明保价6万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明“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故判决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6万元、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

典型意义快递服务已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便捷的同时,快递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依法认定寄件人与物流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并判令物流经营者按照保价条款约定赔偿寄件人实际损失,对于规范快递服务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本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 准确界定食品生产者范围基本案情某化工公司是一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并使用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松香季戊四醇酯”作为原料,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答案】 A2、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

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答案】 B3、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 D4、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A.1/2至1倍B.1倍C.2倍D.1/3至1倍【答案】 D5、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答案】 B6、依国际法中的庇护制度,关于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受庇护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低于普通外国人B.受庇护人的民事地位与本国公民相同C.受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各项民事权利及政治权利D.受庇护的外国人除非取得了庇护国的国籍,其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人相同【答案】 D7、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

福建省法院公布四起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福建省法院公布四起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福建省法院公布四起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近日,福建省法院公布了四起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省内诈骗异地提款【案情】2015年3月28日至4月16日,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从陈某华、张某鑫(均另案处理)处拿来数十张银行卡,共同保管、使用涉案银行卡,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将27名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取出,收取相应提成后,汇入诈骗人员提供的账户,涉案金额637721元。

2015年3月2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陈黄华伙同陈某华、张某鑫,明知是被害人因受骗汇入的钱款,仍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等地多次取款,涉案金额共计108888元。

福州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观湖、陈礼华、陈黄华明知他人进行电信诈骗,仍结伙对涉案诈骗款项实施取款并转移,致使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诈骗数额应当按照共同取款数额计算。

3名被告人所实施的提取并转移被骗款项的行为,是诈骗集团成功控制诈骗款的最后一个环节,3人在整个电信诈骗的共同犯罪中仅有分工不同,并无主次之分。

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陈观湖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陈礼华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陈黄华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3名被告人,虽未参与对被害人的具体诈骗行为,但其明知所取款项是诈骗犯罪所得,而与诈骗犯罪人员相互配合,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其行为是整个骗局得逞、诈骗分子获得钱款的重要环节,应以诈骗犯罪共犯定罪量刑。

案例二手段翻新设伪基站【案情】2015年10月18日至21日,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和杨东昊(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由杨东昊提供伪基站并事先编辑好诈骗短信,指使被告人林炎、胡明浪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闽侯县上街镇等地使用伪基站,屏蔽干扰以该伪基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通讯运营商信号,搜取屏蔽范围内用户手机卡信息,冒充“95533、10086、95588”等相关客服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短信30801条,企图骗取手机用户的信任,点击短信中的钓鱼网站、填写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以达到骗取手机用户钱款的目的。

法律职业伦理思考题答案

法律职业伦理思考题答案

法律职业伦理思考题答案1.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 [单选题] *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强的外在强制性(正确答案)2.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单选题] *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正确答案)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3.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单选题] *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正确答案)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4.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单选题]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正确答案)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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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陈德安,男,38岁,江苏省扬州市人,个体运输驾驶员。

1990年7月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1989年12月20日上午,江苏省扬州市平山供销社批发部仓库保管员杨爱霞,交给被告人陈德安一张扬州糖业烟酒公司的销售发票提货联,委托他到该公司提运“扬州粮食白酒”200箱,计5000瓶。

陈与个体运输驾驶员闵长国一起,各开一辆手扶拖拉机前去提货。

两辆手扶拖拉机满载共装上80箱(2000瓶)白酒,尚有120箱白酒不能一次提完,糖业烟酒公司仓库发货员杨定泉遂开出一张120箱“杨州粮食白酒”暂存收据,交给陈德安。

随后,平山供销社的一辆货车开来公司,陈德安即要求杨定泉将暂存的120箱白酒让货车装上一并带走。

杨定泉在发出120箱白酒后,因一时疏忽,未将交给陈德安的暂存收据收回。

当天上午,平山供销社仓库保管员即将由陈德安等人提回的200箱白酒收讫。

当天晚上,陈德安在整理有关单据时,发现发货方未将12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收回,便产生了重复提取该项白酒占为己有的想法。

后来,陈怕自己亲自前往提取会被识破,遂将暂存收据交给个体运输驾驶员闵长国,由闵将120箱白酒提出,运到陈指定的地点。

陈德安将这批价值5250元的白酒销售后得款4490余元。

事后,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事实。

「审判」扬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德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且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该院于1991年6月21日判决,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德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被告人陈德安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宣判后,陈德安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德安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德安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

陈在第一次提取120箱白酒时,糖业烟酒公司的发货员杨定泉违反了见单发货的制度,忘记向陈收回暂存收据,即任其将120箱白酒装上货车拉走。

由于杨在工作上的失误,导致该公司另一批120箱白酒的所有权转移,蒙受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并使陈德安不当得利。

陈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又不主动退还,属于不当得利的恶意占有。

陈在几天后委托他人持暂存收据提货,是有文字根据的;他把白酒销售给他人,则是对不当利益的处置。

因此,对陈德安的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以不当得利责令其返还全部财物。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德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一)陈德安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陈明知供销社委托他提运的200箱白酒已经全部提运完毕,但他发现发货方未将12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收回,便产生了利用发货方的过错,骗取糖业烟酒公司120箱白酒的故意。

这种故意与不当得利的恶意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当得利的恶意占有,是受害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损失,使受益方取得不当利益,而不当得利人明知没有合法根据仍然加以接受和占有。

而陈德安的诈骗故意,则是在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尚未造成,自己也未获得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形成的,其目的是要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陈不敢亲自提货而委托他人提货,表明他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但他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陈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二)陈德安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陈明知自己手中的暂存收据是一种实际交付过的有据无货的单据,但他却隐瞒事实真相,委托他人去重复提货,这无疑是一种诈骗行为。

这种诈骗行为与不当得利行为也有明显的区别。

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不当得利人本人并无违法行为。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一方自己(有时也可能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而不是受益方即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不当得利人只是消极的获得利益,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攫取利益。

而本案中陈德安的行为,则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主动实施的。

正是因为陈采取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蒙骗了发货方,让他们“自愿”发出120箱白酒,其犯罪目的才得以实现。

因此,陈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扬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在深入分析案情、认真对照法律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陈德安的行为定诈骗罪,并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处以适当刑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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