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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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黔府办函〔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函黔府办函〔2017〕214号省工商局:你局《关于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厅级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黔工商呈〔2017〕38号)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工商局牵头的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2日附件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市场监管工作的协调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7〕11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贵州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加强对全省市场监管改革创新的总体指导,加快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跨市(州)、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精准助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重点聚焦“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5个100工程”、“双千工程”等重大平台和重点专项,研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相关单位把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量和责任人,强化全省市场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的精准贯彻落实;加强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协作,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效、推广做法,与贵州省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为补充、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黔府办函〔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0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贵州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召集人:秦如培(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召集人:钟勉(副省长)成员:安九熊(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朝容(省编委办主任)晏婉萍(省财政厅厅长)阳向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张集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唐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学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卢建明(省公务员局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编委办,刘朝容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由省编委办代章。

二、主要职责(一)联席会议。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中的有关问题;研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

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收集汇总改革进展有关情况,跟踪了解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承担全省改革的督促指导等工作。

负责收集拟订会议议题,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负责筹备召开联席会议,起草印发会议纪要。

负责组织筹备现场观摩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做好我省面对中央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面向中央企业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王晓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蒙启良(副省长)孙国强(副省长)成员:唐德智(省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文阳(省政府副秘书长)申晓庆(省商务厅厅长)苏庆(省科技厅副厅长)吴晓森(省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徐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肖荣军(省农委副主任)鲁红卫(省水利厅副厅长)余文春(省商务厅副厅长)陈泽明(省商务厅副厅长)宋健(省文化厅副厅长)甘如一(省林业厅副厅长)李三旗(省旅游局副局长)范开忠(省能源局副局长)乔为建(省国税局副局长)蔡福顺(省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予凡(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代其平(省教育厅教育工会主席)赵翰飞(省财政厅总经济师)彭显刚(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傅玉良(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孙力(省交通运输厅总规划师)胡书东(省国资委总经济师)张林军(省地税局机关党委书记)刘邦华(省政府驻京办事处主任)周乐职(省政府督查室副主任)申振东(贵阳市常务副市长)余遵义(遵义市副市长)徐毓贤(六盘水市副市长)刘旭(安顺市副市长)夏庆丰(黔南自治州常务副州长)孙登峰(黔东南自治州副州长)付贵林(黔西南自治州常务副州长)王玉屏(毕节地区副专员)童礼元(铜仁地区副专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VIP专享】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

【VIP专享】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

二、计划生育“四项制度” 对象确认条件(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妻一方在49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家庭仍然享受原奖励标准。

2、“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

3、“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依法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含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死亡一个子女,根据现行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夫妻一方在49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011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独子户和独女户均统一按照6000元的标准执行。

4、“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黔府[1980]14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黔府[1980]14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0年9月20日黔府〔1980〕149号)国务院国发〔1980〕16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望一并研究执行。

一、继续抓紧建立和健全财政监察机构,配备干部。

省财政厅设财政监察处;各地、州(市)财政局设政监察科;安顺市、遵义市、都匀市、六枝、盘县、水城三特区财政局设财政监察股;各县财政局设财政监察股或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

所需人员,均在同级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省不另增加编制。

省级各经济厅、局的财务部门,暂不设财政监察科、组,可明确专职财政监察员,人员来源,可在各厅、局的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主管财务部门研究,在不设置监察机构和专职监察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聘请财政监察通讯员。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各地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将财政监察机构建立起来,并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业务的干部做财政监察工作。

干部的来源,可从各级行政经费开支的现有干部中选调,省不另增加编制。

二、积极开展财政监察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和财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国发〔1980〕169号文件,充分认识开展财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财政监察机构的任务、职责,同时要进行广泛宣传,以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对财政监察工作的重视,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

要大力开展检查工作,对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包括财会人员因坚持财经制度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要一个一个地进行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08.15•【字号】黔府[1983]56号•【施行日期】198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1983年8月15日黔府〔1983〕56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胜利实现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六个五年计划,一定要认真改进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领导作风、工作方法。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秘书长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各负其责,除重大问题以外,不要事事都请示省长或提交集体讨论。

二、委、办、厅、局实行主任、厅长、局长负责制。

凡属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主动办理,不得推诿。

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要以牵头部门为主,共同协商办理,意见分歧时,可提出几个比较方案,报省政府裁决。

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制要逐步落实到处、室、科和个人,以便逐步形式首长负责、分工负责、层层负责的责任制体系,提高行政指挥的效能和工作效率。

省政府对各部门的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部门要服从省政府的统一指挥。

各部门每季度末要向省政府作一次书面工作报告,重大问题要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

省政府暂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和决定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研究日常必须自理的问题。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省长主持,省长不在时,可依次由副省长主持。

除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外,在必要时,省长、副省长可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办公会议,处理一些具体问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黔府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贵州省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聚焦聚力推动《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落地落实,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履职能力1.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优化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完善权责清单。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动态调整。

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实现一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2.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着力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严格公平竞争审查。

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3.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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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黔府[1980]13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0.08.25
【实施日期】1980.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几项工作制度
(1980年8月25日黔府〔1980〕132号)
为了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使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批发的《国务院的几项工作制度》和省人民政府建立以来的工作实践,现制定以下几项制度:
一、关于请示报告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在省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处理政府事务中,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报告。

1、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决定;
2、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制定和重大调整,重大基建项目的确定;
3、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4、外事方面的重要活动;
5、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
6、涉及全省范围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7、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方针、政策、计划和组织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全省性的专业会议,都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会议如果拟订涉及重大政策和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必须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经常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报告省委和省人民政府。

对于主管业务工作的动态情况,应当经常以简报或统计表报的形式,报送省人民政府。

(五)省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二、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省人民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

(一)建立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厅、局长和委、办主任参加,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召集。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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