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和接种要求共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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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与接种要求

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与接种要求
形式
宣传册、海报、宣传片、微信公众号、 社交媒体等。
宣传教育的实施与评价
实施
通过卫生机构、学校、社区等渠道进行宣传教育,确保覆盖各类人群。
评价
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评估宣传效果,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提高公众的接种意识与意愿
意识
提高公众对疫苗接种重要性的认识,了 解疫苗预防的疾病及其危害。
VS
意愿
鼓励家长按时为孩子接种疫苗,提高接种 率,降低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率。
THANKS
感谢观看
03
疫苗使用管理
疫苗的计划与管理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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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疫苗使用计划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政策、 疾病流行情况以及疫苗供 应情况,制定合理的疫苗 使用计划。
疫苗采购与分发
按照疫苗使用计划,进行 疫苗的采购和分发,确保 疫苗及时供应到各接种点。
疫苗库存管理
建立疫苗库存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 疫苗数量准确、质量安全。
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与接 种要求
• 免疫规划疫苗概述 • 疫苗接种要求 • 疫苗使用管理 • 疫苗接种服务与保障 • 疫苗接种的宣传与教育
01
免疫规划疫苗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 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 受种的疫苗。
分类
根据疫苗预防的疾病类型,免疫 规划疫苗可以分为甲类疫苗和乙 类疫苗。
接种禁忌与注意事项
接种禁忌
患有严重疾病、发热、免疫缺陷等儿童不宜接种疫苗,家长 需在接种前告知医生孩子健康状况。
注意事项
接种后需留观30分钟,避免剧烈运动和洗澡,注意观察儿童 有无异常反应,如有及时就医。
接种实施与记录

【最新】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最新】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 4) 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 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 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 应补种完成4剂次。
▪ 5) 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 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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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疫苗计划的公式
▪ (1)疫苗年使用量=(基础免疫使用量+加强免 疫使用量+特殊免疫使用量)-上年底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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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肌九区划分法(下图);把三角肌的长度 和宽度中线都均分为三等分,使三角肌成为 九个区,分别为三角肌上、中、下1/3部的 前、中、后区。
(1)三角肌的上1/3部的前、中、后区为 三角肌肌内注射的绝对安全区。
(2)三角肌的中1/3部的前、中区为相对 安全区。
(3)三角肌的中、下1/3部的后区深面, 因有桡神经通过,为三角肌注射的危险区。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免疫规划科 20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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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2005年9月20日由卫生部发布,迄今一年 有余。
▪ 在98年版基础上经五次讨论稿后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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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计十一章,包括:
第一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二章 疫苗使用管理 第三章 冷链系统管理 第四章 预防接种服务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第六章 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 第七章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第八章 资料管理 第九章 督导、考核与评价 第十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一章 附录
苗生
月龄 月龄

乙肝疫苗 1 2
3
卡介苗
1
脊灰疫苗
1
2

计划免疫规划制度

计划免疫规划制度

中心医院免疫规划工作制度(试行目录1.疫苗和注射器使用管理制度2.预防接种卡、证管理制度3.安全接种制度4.预防接种知情允许制度5.免疫规划资料档案管理制度6.疫苗和注射器使用管理制度7.冷链设备使用管理制度8.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理制度9.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制度10.疫苗接种信息监测报告制度11.预防接种宣传培训制度12.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制度13.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14.乙肝疫苗接种操作规程15.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操作规程16.百白破疫苗接种操作规程17.麻疹疫苗接种操作规程18.产科接种室接种人员职责与工作制度19.产科接种室卡介苗接种操作规程20.产科接种室乙肝疫苗接种操作规程疫苗和注射器使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疫苗和注射器领发手续,安排专人负责疫苗和注射器的领购、运输、储存、分发工作。

二、严格实行疫苗主渠道供应模式,即一类疫苗、二类疫苗全部通过省t市t 区t乡(或者接种单位逐级供应。

每次领取、购进疫苗要填写“山东省第一类疫苗供应申领表” 、“山东省第二类疫苗供应申领表” 。

三、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生物制品及一次性注射器出入库登记表”进行出入库登记,登记项目要齐全、完整,做到帐、物相符。

登记表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 年备查。

四、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并做好温度监测、记录。

五、适量储备疫苗, 区级、乡级疫苗储存量分别不得超过2 个月、1 个月的使用量。

六、疫苗储存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分发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 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

七、一类疫苗实行计划管理。

各级根据需要每月制定上报“山东省免疫规划疫苗及一次性注射器计划用量统计表”,每年年底上报下年度疫苗及一次性注射器计划用量统计表。

七、疫苗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一类疫苗接种使用全省统一采购和下发的注射器,一次性普通注射器仅用于稀释疫苗,一次性自毁型注射器用于接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与接种要求

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与接种要求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构架
将国家统一实施免疫规划预防疾病的种类,由原来的7种增加到 将国家统一实施免疫规划预防疾病的种类,由原来的7 15种 15种 扩免前,全国统一实施免疫规划针对疾病: 扩免前,全国统一实施免疫规划针对疾病:7种 结核、脊灰、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乙肝 增加的疾病: 增加的疾病:8 种 通过儿童常规免疫预防的病种: 通过儿童常规免疫预防的病种:5 种 流脑、乙脑、风疹、腮腺炎、甲肝 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接种预防的疾病: 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接种预防的疾病:3 种 流行性出血热、炭疽、钩端螺旋体
预防接种禁忌症
3、免疫功能改变
一般来说,活病毒疫苗不宜应用于以下人群:
免疫缺陷症,如联合性免疫缺陷症、无丙种球蛋 白血症或低丙种球蛋白血症; 白血病、淋巴瘤、霍奇金病、恶性肿瘤病人; 由药物引起的免疫抑制,如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 烷化剂、抗代谢药物,以及脾切除的病人。
上述对象如使用活疫苗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凡最近注射过丙种球蛋白者,应推迟麻疹、腮腺炎、 水痘疫苗的注射至少4周。
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领取、使用记录 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 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价格、(领取、使用) 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 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内容
疫苗分类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构架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疫苗储存与运输 常规疫苗接种要求与合格接种判定标准
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儿童未达 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 岁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 剂次。 5.未完成2剂次含麻疹成分疫苗接种(含强化免疫等) 的儿童,应补种完成2剂次。 6.未接种卡介苗的3月龄以下儿童可直接补种,对3 月龄~3岁儿童PPD试验阴性者补种,≥4岁儿童不予 补种。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2024年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每年应根据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本辖区各年龄组儿童数、新生儿出生率、不同制品的规格、每针次使用量及各疫苗的损耗系数,合理制定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二、专人负责疫苗储存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出入有账目,做到帐苗相符;每月做好生物制品使用量统计。

四、领发登记要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领取日期及消耗等,若出现异常反应则有据可查。

五、疫苗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避免阳光直射。

六、疫苗按照进库先后、效期长短,有计划地使用,严防冻结、受热、过期或造成失效浪费。

七、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

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八、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九、安瓿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一小时未用完时,应将疫苗废弃。

十、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时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告知,推荐制品必须执行自费自愿的原则,家长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接种。

2024年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二)引言: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际社会加大了疫苗的研发和使用力度,为全球公共卫生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疫苗的使用和管理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疫苗的使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本文对2023年的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了探讨和阐述。

一、强化疫苗安全监管疫苗的安全性是公众接种的基本保障。

2023年,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强化疫苗的安全监管。

首先,建立完善的疫苗安全评估机制,对疫苗产品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建立疫苗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苗不良反应,保障公众权益。

此外,加强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系统,确保疫苗的来源和质量可追溯。

二、加强疫苗接种计划管理疫苗接种计划的科学管理是保障公众免疫力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疫苗研制和注册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第四章 疫苗流通第五章 预防接种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第七章 疫苗上市后管理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三条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第四条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

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第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

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疫苗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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