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格式)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版)

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最新建设部标准设计合同(汇总8篇)

最新建设部标准设计合同(汇总8篇)转让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将特定的权益或财产转让给他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借款合同案例,以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建设部标准设计合同篇一工程编号:合同编号:标准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某某省建设厅制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订立合同地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制定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GF—2015—0209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制定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合同范本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无果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第三部分
1.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简易版(6篇)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简易版工程名称:_____工程地点:_____合同编号:____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____发包人:_____设计人:_____签订日期: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_____设计人:____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中标函(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第七条费用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万元。
设计合同(GF—2015—0210)

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制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格式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格式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业主):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设计单位):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_________项目的建设工程,现委托乙方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一、设计范围及内容1. 设计工作应覆盖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支持。
2. 乙方需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需求书和技术资料,完成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电气设计在内的全套设计工作。
二、设计标准及要求设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并满足甲方提出的特殊要求。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 设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2. 甲方须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设计预付款,金额为总设计费的____%。
3. 余款在设计文件交付并且验收合格后____天内结清。
四、设计周期及进度安排1. 设计工作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总设计周期不得超过____个月。
2.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期提交设计文件或设计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设计费用,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条款1. 双方应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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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征求意见稿)
工程名称: 邯郸市复兴区区直单位综合办公楼工程地点:邯郸市复兴区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甲级
发包人:邯郸市复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设计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包人(甲方):邯郸市复兴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设计人(乙方):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邯郸市复兴区区直单位综合办公楼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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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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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见表二):
表二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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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三):
表三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270万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见表四):
表四
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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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设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多退少补。
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发包人要按实际返工工作量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签订补充协议。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支付定金后合同正式生效。
6.1.4 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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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应保证从设计人获取的各类设计资料或文件的各类设计资料或文件的正确使用,将设计人交付的正式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用于该工程,其他过程资料或文件用于报审或工程准备等。
6.1.6 在不增加工程设计费总额情况下,发包人有责任就本工程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项目,协助设计人办理技术合同中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手续。
技术合同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加盖设计人“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的设计文件才为设计人交付的正式设计文件,设计人对其交付的正式设计文件负责。
6.2.2 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
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 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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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7.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相应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 合同生效后,任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适用定金罚则。
第八条其他
8.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同意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争议评审规则设立评审组,对合同有关的纠纷进行评审。
任何一方对于评审意见有异议,或者未能设立评审组,或者评审组未能出具评审意见的,相关纠纷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行规则进行仲裁。
8.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8 份,发包人 5 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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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人 3 份。
8.9 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8.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1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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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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