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宜居城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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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宜居
城乡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惠市委办发[2010]1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1
【实施日期】2010.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宜居城乡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市委办发〔2010〕19号2010年10月2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粤建规〔2010〕11号)、《广东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及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和评审办法》(粤建办函〔2010〕36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建设宜居城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宜
居宜业城乡、建设美好家园为目标,以不断改善和发展民生为主线,通过推进住有所居、改善人居环境、加强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创新城乡发展思路,实现全市城乡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在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宜居城乡创建活动,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将我市建设成为具有岭南特色、生活舒适、环境优美、功能完善、繁荣和谐的宜居宜业惠民之州。

城乡居民享有基本的生活居住空间和均等的公共空间资源,享有清洁的生活生产环境和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享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民主法制环境,物质、精神、政治和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城乡居民逐渐凝聚成为秩序良好、活力充足、参与度高的社会共同体。

二、创建目标
通过大力开展创建宜居城乡活动,到2015年,努力使全市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给,完善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8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城乡空气质量达到二级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达到90%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生活垃圾实现集中收集、运输、处理;农村燃气普及率达到90%,自来水、卫生厕所全面普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各项指标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在2009年实现100%行政村公路硬底化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市通自然村公路硬底化建设。

改善农村地区的运输条件,有通客运班车条件的行政村客运通达率达到100%,初步建立相对完整的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65%。

到2020年,将惠州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乡,成为全省、全国宜居城乡建设的先进市。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城乡建设
1、创新城乡规划理念。

在珠三角“五个一体化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区域城乡一体化和凸显文化内涵、现代气息、生态和谐的要求,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的全覆盖,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要素,积聚优势加快惠州现代产业体系和宜居城乡建设。

实行部门联合,建立分工明确、开放互通的综合性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城乡区域发展格局,促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不断缩小城乡差异,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构建城市与农村和谐相容的现代城乡形态。

2、加强“三条主轴线”规划建设。

现代、文化、山水“三条主轴线”涵盖了惠州的现代城市建设、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是惠州城市的独特亮点。

要坚定不移实施“南进北拓、东西伸延”城市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城市“三条主轴线”规划建设,全面彰显惠州宜居宜业城市魅力。

在“南进北拓”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的基础上,加强空间整合,促进产业集聚和提升,打造展现惠州新时代建设风貌的现代城市轴线;加快历史人文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建设一批富有历史文化气息的景观和建筑群,重塑惠州历史风貌,丰富历史文化轴线;针对惠州的优美环境和秀丽风光,依托“江、湖、山、海”特色生态景观资源,结合绿道网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显现惠州优美人居环境的山水生态轴线。

3、严格实施城乡规划。

实行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明确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与结构,重点地区开发建设,“三旧改造”等内容的年度安排,确保城乡建设的年度用地安排与土地利用计划相衔接,保证在城乡规划上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实施阳光规划,强化社会监督和公共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必须充分听取和吸纳城乡居民的意见,提高为民、便民服务意识,保障城乡居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加强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
做好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市建设现代化宜居宜业惠民之州的现实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1、加快村庄规划编制。

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是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客观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把村庄规划作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大力度,全力推进,要按照《惠州市开展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在2011年全面完成50户以上的自然村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区村庄规划编制计划任务详见附件1)。

村庄规划要坚持利于生产、节约用地、美化环境、营造特色的原则,从我市农村实际出发,结合村庄特点和村民意愿,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点做好住房建设、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污水垃圾、文化体育、公共绿地、教育卫生等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

以科学规划引导新农村建设,努力建设具有岭南特色的宜居新农村。

2、推进新农村社区建设。

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村民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规划、用地、报建、验收等法定程序,确保村民住宅建设依法、规范、有序。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

城市中心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城中村”和“三旧改造”集中兴建多层以上住宅小区或住宅楼。

城市郊区的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鼓励以代建、统建等方式建造联体式或多层住宅替代各户分散建设的独立式低层住宅,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在镇规划区范围内坚持走成片开发和集中统建的路子,提高城镇综合开发建设水平,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和零星建设项目。

在广大乡村地区,
要建立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凡在村庄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应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3、推进农村村民住宅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按照《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和《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和房地产证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规定标准。

对乡镇、村越权批地建住宅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责令退回,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4、推行新型住宅设计和新型建材。

改变农村传统住宅耗能、耗材、结构单一、形式单调、建设水平不高的局面,大力推广《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和《惠州市新农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引导农民按规划集中建设节能、节材、内部结构适合居住、外形美观大方的新型住宅,传承岭南文化特色,提升农村环境面貌。

每个县(区)都要抓好1-2个岭南新民居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积极引导和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淘汰实心粘土砖等落后建材产品。

5、坚持依法办事,加强管理监督。

各县(区)、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要切实行使对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要严肃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
行为,对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对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整改,处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对新建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巡查工作,强化日常监管,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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