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要负责人具体指:煤矿企业(包括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及其所属子分公司,各类煤矿,下同)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同时考核发证。
第五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除外)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报名的资格初审;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1.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考核合格。
本要求适用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考核。
2.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其次类为煤矿矿长,分为井工煤矿矿长和露天煤矿矿长。
3.考试方式经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或省级煤矿平安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具备《煤矿平安培训规定》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受条件的主要负责人,方可进行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考试。
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试点采纳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以上。
试题分为推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4.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含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其中平安生产学问占80%,管理力量占20%。
平安生产学问考试内容分为了解、熟识和把握3个层次,考试比重为10%、20%和70%。
5.考试要点5.1第一类主要负责人考试要点5.1.1平安生产学问5.1.1.1煤矿平安生产形势及法律法规a)把握我国平安生产进展理念;b)了解全国平安生产形势,熟识全国煤矿平安生产形势;c)把握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d)把握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e)熟识煤矿平安生产规章和主要灾难防治标准。
5.1.1.2煤矿平安生产管理a)了解平安生产管理理念、平安生产管理基本方法;b)把握煤矿平安生产准入制度、煤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c)把握煤矿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基本要求;d)把握煤矿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基本要求;e)把握煤矿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要求;f)把握煤矿企业平安生产投入基本要求;g)把握煤矿重大灾难防治要点;h)把握煤矿平安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要点;i)把握煤矿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j)把握煤矿平安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总体要求;k)熟识煤矿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l)把握煤矿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总体要求。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晋煤监办字〔2009〕123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煤矿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省局《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措施废、改、立工作方案》(晋煤监学组发[2009]35号文印发)的要求,结合两年多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实践,对现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晋煤监办字[2006]291号)再次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二○○九年三月四日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965c1b4b73f242326c5f1b.png)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号)[2003]78(煤安监人字自治区负责煤有关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依据《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生产法》2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100〕200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123〕002基《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主要负责人、20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4〕3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00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主要负责以下统称煤矿)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1.煤矿主要负责人。
培训目的2.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掌握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为主)”一通三防“(以安全技术理论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生产规划、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03.0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切实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煤矿企业要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在其生效15日内抄送相关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2014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任命且尚未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于3月底前抄送至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中央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或复印件),要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其他煤矿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要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二、有关考核发证部门自收到任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要对新上岗且持有安全培训证明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80分及格。
考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矿安全资格证书》,3年有效,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样式自行印制(式样附后)。
三、6个月内未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但未通过的,应停止本岗位工作,在1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向其所在企业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正式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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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山西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1 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由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组成。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使用国家统一标准及题库。
省煤炭厅结合山西实际,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本要求适用于山西省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第二类为煤矿矿长,分别为井工煤矿矿长和露天煤矿矿长。
3 考核方式山西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包括学历和工作经历审核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
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不含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安排;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考试组织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的制作、颁发工作。
市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煤矿企业(不含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负责省煤炭厅安全监管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资格初审工作。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以上。
试题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4 考核内容4.1 审核内容煤矿企业总经理、矿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煤矿企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矿长的,要具备上述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要求。
煤矿相关专业指采矿、机电、通风、安全、地测、矿建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
4.2 考试内容山西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试在规定的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
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省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20%。
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内容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3个层次,考试比重为10%、20%和70%。
4.2.1 第一类主要负责人考试要点4.2.1.1 安全生产知识4.2.1.1.1 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形势及法律法规a)了解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政策和发展规划;b)熟悉国家现代学徒制、集团化办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政策;c)熟悉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储售煤场煤炭销售管理、劣质煤销售管控等环境保护政策;d)掌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4.2.1.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a)熟悉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煤矿准入有关要求;b)掌握建立、健全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职业病防治规划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c)掌握山西省煤炭管理、资源矿业权出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关要求;d)掌握山西省煤矿现场应急处理、职业健康培训、变招工为招生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求;e)掌握山西省煤矿瓦斯、水、顶板、边坡滑坡等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要点;f)掌握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要点;g)掌握山西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要点;h)掌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总体要求;i)熟悉山西省煤矿开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j)熟悉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要点;k)掌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体要求。
4.2.1.1.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a)熟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地质保障基本要求;b)掌握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建设基本要求;c)掌握山西省煤矿管理基本要求;d)掌握山西省煤矿建设、建设施工管理基本要求;e)掌握山西省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条件;f)熟悉山西省煤矿井巷掘进、支护安全管理要点;g)熟悉高档普采、综采、综放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h)掌握山西省煤矿井下通风系统安全管理要点;i)掌握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要点;j)掌握山西省煤矿煤尘爆炸防治要点;k)掌握山西省煤矿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要点;l)掌握山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要点;m)掌握山西省煤矿防灭火安全管理要点;n)掌握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要点;o)掌握山西省煤矿爆破安全管理要点;p)熟悉山西省煤矿运输、提升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q)熟悉山西省露天煤矿钻爆、采装、运输、排土工作安全管理工作要点;r)熟悉山西省露天煤矿边坡治理要点;s)熟悉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安全管理要点。
4.2.1.1.4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a)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要点;b)掌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要点;c)了解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要求;d)熟悉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4.2.1.1.5 煤矿应急救援管理a)掌握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一般要求;b)掌握山西省煤矿应急管理工作总体要求;c)掌握山西省煤矿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总体要求;d)熟悉煤矿安全避险基本要求;e)熟悉山西省煤矿火灾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f)熟悉山西省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g)熟悉山西省煤矿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h)熟悉山西省煤矿水害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i)熟悉山西省煤矿顶板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j)熟悉山西省煤矿冲击地压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k)熟悉山西省煤矿机电、提升和运输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l)熟悉山西省露天煤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m)熟悉山西省煤矿爆破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4.2.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以2013年—2017年山西省煤矿发生的部分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边坡滑坡等较大及以上事故作为案例,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职业教育等有关法律法规分析题目,对山西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4.2.2 第二类主要负责人考试要点4.2.2.1 安全生产知识4.2.2.1.1 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形势及法律法规;a)了解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政策和发展规划;b)熟悉国家现代学徒制、集团化办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政策;c)熟悉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减少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储售煤场煤炭销售管理、劣质煤销售管控等环境保护政策;d)掌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地方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4.2.2.1.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a)熟悉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煤矿准入有关要求;b)掌握建立、健全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职业病防治规划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c)掌握山西省煤炭管理、资源矿业权出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关要求;d)掌握山西省煤矿现场应急处理、职业健康培训、变招工为招生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要求;e)掌握山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关要求;f)掌握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要求;g)掌握山西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要求;h)掌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要求;i)熟悉山西省煤矿开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要求;j)熟悉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复产复建验收工作要求;k)掌握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4.2.2.1.3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井工煤矿:a)熟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地质保障工作要求;b)掌握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建设工作要求;c)掌握山西省煤矿管理工作要求;d)掌握山西省煤矿建设、建设施工管理工作要求;e)掌握山西省煤矿开采的基本安全条件;f)熟悉山西省煤矿井巷掘进、支护安全管理工作要求;g)熟悉高档普采、综采、综放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安全管理工作要求;h)掌握山西省煤矿井下通风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要求;i)掌握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求;j)掌握山西省煤矿煤尘爆炸防治工作要求;k)掌握山西省煤矿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工作要求;l)掌握山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要求;m)掌握山西省煤矿防灭火安全管理工作要求;n)掌握山西省煤矿防治水安全管理工作要求;o)掌握山西省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工作要求;p)熟悉山西省煤矿运输、提升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求;q)熟悉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要求;r)掌握山西省煤矿爆破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露天煤矿:a)熟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地质保障工作要求;b)掌握山西省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一般要求;c)掌握山西省露天煤矿采场、台阶、边坡安全管理工作要求;d)掌握山西省露天煤矿钻孔、爆破安全管理工作要求;e)掌握山西省露天煤矿采装安全管理工作要求;f)掌握山西省露天煤矿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要求;g)掌握排土安全管理工作要求;h)熟悉防治水和防灭火安全管理工作要求;i)掌握电气设备及电力和通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2.2.1.4 煤矿职业卫生管理a)掌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求;b)掌握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要求;c)熟悉煤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求;d)掌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4.2.2.1.5 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公共部分:a)掌握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求;b)掌握山西省煤矿应急管理工作要求;c)掌握山西省煤矿开采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