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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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设备采购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西安市签署:

甲乙双方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办公电话:

办公传真:

鉴于:

1、甲方同意向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的网络安全设备采购项目所需产品(详见合同附件一《产

品清单》);

2、乙方愿意向甲方销售本合同项下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合同项

下产品之事宜,订立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其正文部分、附件、补充文件以及其他双方书面确认的有

关法律文件。

【合同正文】

1产品

甲方依据本合同和附件向乙方购买的产品,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清单》。“产品”在本合同及

相关附件中亦被统称为“货物”或者“设备”。

2交货及到货验收

2.1 交付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交付附件一规定的产品。

2.2 交付地点:乙方负责将产品运送至_ ,运费由乙方负担。

2.3 接收货单位(人):。接收单位或接收人在签收产品时应当盖章或签字,接收人仅凭签字

签收产品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的授权书供乙方或承运人核对接收人的身份。交付产品时,用户或其指定的代表应检查产品品牌、原厂商、产地、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本合同或装箱单等文件相符,相符的,应签署到货验收合格证书。若用户或其指定代表在检查产品上述指标后既不提出异议又不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则自动视为产品验收合格并进行了交付。

2.4 所有权:产品所有权(不包括知识产权)自产品交付时转移至甲方。

2.5 风险:产品在交付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6 到货验收的地点和方式:双方应当于产品交付时在交付地点进行验收,检查产品规格型号和数量

是否与本合同附件一《产品清单》相符,相符的双方应签署到货验收合格证书。甲方在乙方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箱的,视为到货验收合格。

3安装验收

3.1 乙方负责在现场安装、调试合同设备,使合同设备具备运行条件,并交付合同设备有关的文档。

3.2 甲方应当在乙方交货前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安装现场和安装调试条件的准备,如:提供安装现场

的图纸和稳定的供电、完成通信、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接入等。

3.3 甲方应当指定专人接口,为乙方的安装调试工作提供配合。

3.4 乙方可以应甲方的要求在安装现场提供一次现场培训,甲方负责组织有关的操作人员接受培训。

3.5 安装调试期为个工作日,自到货验收合格且甲方提供符合本条要求的安装调试条件之日

起计算。

3.6 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提出安装验收申请。在乙方提出安装验收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进

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安装验收合格证书。如果在乙方提出安装验收申请后3 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明确作出确认或否决及其原因的书面答复,或者甲方已经将合同设备实际应用于其营运的,视为安装验收合格。

4价格和付款方式:

4.1 产品总价:¥_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4.2 付款方式:乙方交货的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总额100%的款项,即:¥(大写:人

民币:元整)。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合同规定款项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4.3 乙方帐户信息:

5包装、质量标准与保修:

5.1 包装:除另有约定外,产品的包装以厂家包装标准为准。

5.2 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以乙方在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为准,国家有关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应符

合其规定。

5.3 保修:产品的保修由乙方按照附件二《联想网御信息安全系列产品标准硬件保修服务承诺》提

供保修服务,产品的保修期为一年,自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算。

6知识产权

6.1 本协议生效之前原属于一方的知识产权并不因本协议而转移。

6.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产品所含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或者再许可。

7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的定义: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地震、火灾、水灾、台风、罢工、暴动、瘟疫、战

争、意外事件或其他非双方所能预见并且控制或避免的事件。

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七(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并采取合理的努力降低不可抗力的影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7.3 当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方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

证明。如不可抗力的影响连续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并尽快达成补充、变更或终止协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

8违约责任

8.1 逾期交货:如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交货,其应自超过约定期限第十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所

涉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产品总价的百分之五(5%)。

8.2 逾期付款:如甲方逾期付款,其应自超过约定期限第十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所涉金额万分

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产品总价的百分之五(5%)。若甲方迟延付款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

10 日内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8.3 甲方未在交货前做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准备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相关义务,甲方逾期30

天仍未完成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准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产品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4 若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赔偿通知后10 日内支付相当于合同

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若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赔偿通知书后10 日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的违约金并按乙方要求销毁或退回合同产品。双方应同时结清已交付产品及已提供服务部分的款项。

8.5 执行费用:在强制执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的义务时,行使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合理的

开销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取证费用、鉴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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