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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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8.15•【文号】教师[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现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扩大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

教育部2013年8月15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全文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全文
教育
知识
与应用
2.1学前儿童发展
2.1.1了解婴幼儿发展的基本原理。
2.1.2了解婴幼儿生理与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熟悉幼儿身体发育、动作发展和认知、情绪情感、个性、社会性发展的特点。
2.1.3了解幼儿发展中的个体差异及其形成原因,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2.1.4了解研究幼儿的基本方法,并能据此初步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和教育需求。
1.1.3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具有终身学习与自主发展的意识。
1.2职业规范
1.2.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能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1.2.2了解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道德规范问题。
1.2.3了解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要求,能做到爱岗敬业、爱国守法、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2.2.5理解幼儿游戏的意义与作用。
2.2.6理解幼儿园环境创设、班级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2.2.7熟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了解幼教改革动态。
3


知识



3.1生活指导
3.1.1熟悉幼儿园一日生活的主要环节,具有将教育融入一日生活的意识。
3.1.2了解幼儿生活常规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的方法。
2.3班级管理
2.3.1了解班级管理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能开展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了解学习环境、课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知识,能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2.3.3了解人际沟通的方法,能主动与同事、学生、家长、社区等进行交流。
3







3.1学科知识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资料仅供参考附件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能够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政策

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政策

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政策考试概要介绍1.考试目的通过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考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师职业道德、基本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

严把教师入口关,择优选拔乐教、适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2.考试类别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3.考试性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建立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实行“国标、省考”的标准参照性考试。

4.考试对象试点省份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5.报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无犯罪记录。

原则上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并应符合本省确定并公布的学历要求。

应届在校生报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6.考试方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部分科目采取计算机化考试,部分科目采取纸笔考试。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7.考试标准教育部制定并颁布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考试标准规定了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基本要求,是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的依据。

8.考试科目注1:科目三分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注2: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科目分语文、英语、社会、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中学面试科目与科目三相一致。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各地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但是,现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反映在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体差异;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价方法单一;尚未形成健全的教师、学校评价制度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则1.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高尚道德品质、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健康的审美情趣。

2.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师的教学水平,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

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使评价的过程成为促进教学发展与提高的过程。

3.对学生、教师与学校评价的内容要多元,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既要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重视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也要重视在学校的课程管理、教学实施等管理环节中落实素质教育思想,形成生动、活泼、开放的教育氛围。

评价标准既应注意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统一要求,也要关注个体差异以及对发展的不同需求,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有个性、有特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推进教师教育改革和入职后教师管理机制创新,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创新教师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创新教师准入后管理机制,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为逐步形成和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提供有益经验。

三、主要任务(一)启动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统一的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1、研究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明确符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特点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科目的学科设置和考试内容,特别是初中综合课程的学科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科目中尚未设置的相关学科的考试,结合面试确定省自行命题学科的考试内容和考核方式,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专业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考试。

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教师函〔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师函〔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师范生就业,决定继续在高等学校师范生中开展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以下简称免试认定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审核结果,划定本次免试认定改革的范围。

2017年及以前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自2022年起可以参加免试认定改革(具体名单另行印发)。

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应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根据培养目标分类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考核合格的2022届及以后年份毕业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8年及以后加入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省份的高等学校相关师范类专业,相关政策另行印发。

二、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实施免试认定改革的高等学校,根据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建立健全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教育部决定2011年下半年在湖北、浙江2个省份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的目的意义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同时结合推进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二、改革试点的启动时间、试点对象及内容(一)改革试点启动时间及工作安排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部署,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时间为2011年10月。

具体时间安排为:1、10月19日——25日,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2、11月26日,教师资格考试笔试;3、12月10日——14日,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报名;4、12月24日——25日,教师资格考试面试;5、12月31日,公布面试成绩;6、2012年1月5日——14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报名;7、2012年2月15日——20日,现场确认报名申请;8、2012年2月20日——3月10日,教师资格认定。

(二)试点对象凡湖北省内(含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湖北省)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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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通知
鄂综考…2011‟22号
各市、州教育考试院(中心、招考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2011年国家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我省作为试点省份,下半年将组织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市、州教育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必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选好考点,聘好主考,加强对考点的管理。

各考点应成立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考点领导小组,下设考务、试卷保管和后勤保卫等若干小组,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

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对考点的考试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负总责。

考点负责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建立一支熟悉考试业务、作风过硬、敢抓敢管的监考队伍。

二、考试安排
1. 试点期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综合素质)采取计算机化考试,科目二采取纸笔考试。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所有科目均采取纸笔考试。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2. 2011年下半年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笔试报名时间为:10月19至25日;笔试时间:11月26日。

面试报名时间为:12月10-14日网上报名,面试时间12月24-25日。

三、报考对象
1.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2011年及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此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 原则上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

在校生仅限毕业年级生报考,报考时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四、笔试
1. 报名方式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考生可在报名期间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报名,流程如下:
第一步:登录,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
第二步:注册,未注册考生需首先进行注册。

进行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

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照片要求: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100K;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宜。

第三步:报名,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考区、考试科目。

原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者,可免试科目二(幼儿园《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育知识与能力》、中学《教育知识与能力》)
2. 报名审核
(1)考生报名时要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接受考试机构的处理。

(2)报名结束后,考生持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审核,审核通过后,照相、缴费后完成报名工作。

(3)审核结束后,市州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采用教师资格考务管理系统编排考场,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打印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

3. 日程安排
试点期间,笔试科目中幼儿园、小学综合素质采用机考,其余科目采用纸笔考试。

笔试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机考科目考试系统提供微软拼音、双拼、全拼、搜狗拼音、五笔等常用输入法。

考生按照栏目指引,通过点击鼠标、录入文字等操作完成答题。

4. 成绩查询
评卷结束后,国家确定并公布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

考生在2011年12月10日,可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

五、面试
1. 考核内容
面试遵循《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面试部分),主要考核申请人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学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 参考资料
试点期间,小学、中学面试考生备课使用教材暂定为人教版。

3. 面试方法
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法,通过备课、试讲、答辩等方式进行。

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研制的面试测评系统。

4. 面试报名
面试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原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科成绩均合格者,可直接报名参加面试。

考生于2011年12月10日-14日,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按照栏目指引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后,考生需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照相、缴费。

12月21日,考生可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打印面试准考证。

5. 面试过程
(1)候考:考生持面试准考证、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测试地点,进入候考室候考。

(2)抽题:按考点安排,登陆“面试测评软件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抽取一组试题,考生任选其中一道试题,系统打印备课纸及试题清单。

(3)备课:考生持备课纸、试题清单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演示活动方案),备课20分钟。

(4)回答规定问题
考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2个规定问题,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

(5)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6)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和测试项目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7)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填写《面试评分表》,经组长签字确认,同时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

6. 成绩查询
面试总分为100分。

考生成绩由各分项得分加权累加而得(各项目权重由《考试大纲》规定)。

面试结束后,考生可于2011年12月31日登录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面试成绩。

六、违规处理
考试违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考试违规者,五年之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七、合格证明
教育部考试中心为笔试、面试均合格考生,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该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

八、信息查询
笔试(或面试)结束一个月后,考生可通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成绩评价报告。

九、收费标准
此次试点仍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7]8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人每科考试费25元,面试费100元/人(参照既往做法)。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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